租50年使用權
『壹』 請問村裡有幾戶人一起把地租給同一個人50年,合法嗎屬於集體出租還是個人出租
這個當然不合法了,因為你的土地使用權是三十年,三十年後那塊土地就不是你本人的了
『貳』 使「租期50年」合法的方法
你好,可以簽訂三份合同,分20、20、10年,到期後自動履行下一份協議。
或改出租為合作經營。
『叄』 承租期限是20年完了又贈送50年使用,贈送的50年法律生效嗎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租賃合同最長時間為20年,超出的部分是無效的,不管超出的部分是怎麼來的,因此,你說的這個所謂再贈送50年的規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肆』 工業用地出讓和工業用地租賃50年有什麼區別
1、款項的支付方式不同,出讓金一般要求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租賃費一般回是按月支付本答月的租金,
2、租賃方式獲得的土地,合同條款中一般都會註明租賃期內因為土地權屬糾紛或是政府徵用土地,承租方獲得適當獲得部分賠償後搬遷的條款,已經繳納的租金不會退回,只是補償廠房等搬遷的損失,以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不會遇到土地權屬糾紛,如遇搬遷,除了廠房等固定設施的補償,還可獲得土地使用權轉移而產生的收益。
3、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租賃獲得的工業用地只有租賃合同。
4、會計處理和稅前抵扣方面,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作為無形資產按照土地使用期限分期攤銷,租賃來的土地則是每期發生的租賃費直接計入當期費用
5、一般工業項目用地租讓年限合計不超過20年。達到使用年限約定時間前,相關部門將對項目綜合效益和合同履約等情況進行評估,符合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可以續期建設用地使用權。未申請續期或申請沒被批準的,政府將無償收回土地,對已建建築物、構築物按殘值補償。而出讓方式取得的工業用地,在到期前一年,受讓人申請續期,繳納出讓金後可繼續使用。
『伍』 儲物間使用權轉讓協議是否屬於租憑性質,按規定租憑協議不能超過20年。那50年的使用權轉讓協議有效嗎
有效20年 剩下的需要再次找房主續簽方可擁有使用權望採納
『陸』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租來的50年使用權的土地嗎
你好,土地是租賃的,使用權一般不好執行的。法院可以執行公司的其他財產。
『柒』 租村裡的商業用地做買賣租賃合同是50年,50年以後這地是不是屬於個人所有如果國家征地拆遷補償款
呵呵
租賃合同50年,是說你租用50年,到期後,土地的使用權回歸出租人或出租方。
你租用的事土地是使用權!
我國有土地私有制嗎????
這是國內,不是歐美國家。
『捌』 與政府簽訂了一份土地租賃合同,使用期限為50年,請問是否可以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嗎詳解一下,謝謝
個人觀點 僅供參考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內法屬於村農民集體容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
根據這一法律規定,政府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其該土地的經營管理權仍然還在政府手中,政府只是將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的土地經營管理權按照你們簽訂的租賃合同的約定有限的租賃給你經營管理,在你們簽訂的租賃合同期屆滿後,你還要將這個土地的經營管理權交回鄉(鎮)政府的,實際上政府對這塊土地的經營管理權並沒有改變,所以,只有政府將土地發包或轉讓給你才可以要求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租賃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能辦理《集體土地使用證》。
『玖』 甲方租國家土地50年然後我從甲方手中租50年蓋房子,50年後房子和土地歸誰
一、租用的土地,所有權不變更,50年以後,如果不續租,土地收歸國有(版歸原使用權人)權;
二、到期後,地上的房屋所有權是你的,可以折價轉讓給土地使有權人(名義上的所有權人)。
到期前,你也可以直接與土地使有權人協商,繼續租用該地。或按國家規定的程序,繳納國有土地出讓金後,成為土地的主人。當然從法律上,土地不能歸個人所有,但這塊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人就是你了,依法受保護。
『拾』 簽訂土地租賃合同有效期50年有沒有法律保護
依據合同法
租賃期限最高20年。
50年的期限其中只有20年受法律保護。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