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私房拆遷後變成了使用權文件
A. 重慶使用權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關於這個地方的
拆遷補償標准,只能
安照拆遷辦的規定
B. 我想問一下,重慶渝北區龍溪鎮90年代的拆遷安置的使用權房子,現在可以買成產權嗎具體該怎麼操作呢
國家的政策是允許一個地級市做了一些微調,有很多甚至暫緩執行或不執行。
你的問題,如果不是當地人,不知道,這是很難回答你的問題!
但是,如果你的房子是宅基地所擁有的農地,說,最新的政策比以前十倍的賠償金。
:
原來的條例人口補償的帳戶。
條例「規定的基本原則確定的拆遷貨幣補償標准 - 等價有償,採取的辦法是根據位,用途,建築面積?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評估市場決定。
很多地方的補償公式:補償(拆遷補償價格*原有住房建築面積)+(經濟適用房住房價格*拆遷補貼,區)。搬遷補貼面積=原房屋建築面積*拆遷補貼系數,該系數一般在0.7左右,當地政府可以有更多的特殊情況下,如窮困潦倒,等等,都可以是0.1-0.2上升。
農村宅基地:
農村拆遷補償標准所需的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由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方案,並徵求意見無異議的拆遷被拆遷產生的程序,以彌補拆遷異議,拆遷的人都應該是平等的基礎上與拆遷補償標准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實施;沒有達成共識,因此雙方可以委託評估公司的評估和合理的解決方案,拆遷房屋及附屬設施。
2,出售拆遷是不是你的財產折舊拆遷方,但雙方平等協商,按照合理補償的標准補償安置協議的,你原來的房屋佔用的土地的基礎上,將平或作為他用。
(1)土地的村或村民小組建制,以及建立,雖然不,但不具備易地居住條件,的拆除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金額要求的產權房屋交換價值。其具體計算(拆除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每平方米總樓面面積相同面積的?新的多層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權基準價格+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2)不的土地,村或村民小組的成立,與易地住房條件,在拆遷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新的住房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和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一個新的10價格補貼)×面積?拆遷房屋的,拆遷新家園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被征地的村或村民。
C. 重慶市房屋拆遷,如果是要房子,是不是應該先入住新房然後再搬家如果是這樣,麻煩朋友把相關的文件發來
重慶市城市房屋拆1999年3月26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2002年9月25日重慶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修訂,2003年5月29日重慶市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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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當事人是指拆遷人、被拆遷人及其房屋承租人。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建設、生態環境改善和文物古跡保護。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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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六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
土地、建設、規劃、公安、市政、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房屋拆遷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拆遷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對房屋代辦拆遷單位的資質審查、人員培訓,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二)制定城市房屋拆遷評估規則,監督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的房屋拆遷評估行為;
(三)依照本條例規定,審查批准房屋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房屋拆遷公告;
(四)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實施處罰;
(五)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強制拆遷;
(六)對下級拆遷主管部門不適當的行政行為予以糾正。
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拆遷管理職責是:
(一)核發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按本條例規定審查批准房屋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房屋拆遷公告;
(二)監督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的房屋拆遷評估行為;
(三)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處罰;
(四)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強制拆遷;
(五)處理拆遷歷史遺留問題。
第八條 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後,應當持有關證明向擬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申請。
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單位(以下稱拆遷申請人)的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申請後應當及時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的土地、規劃、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發出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土地、規劃、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拆遷范圍內按職責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暫停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與、抵押、典當、分戶、出租、改變用途、調配等手續,禁止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經鑒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二)暫停核發營業執照。監督售貨亭、攤位等臨時服務網點在拆遷公告確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或遷出。
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須經核發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九條 因建設需要拆遷城市房屋,並需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必須取得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
跨區、縣(自治縣、市)的建設工程,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主城區內拆除房屋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建設工程,其拆遷方案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核發拆遷許可證。
第十條 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程序,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拆遷申請人持建設項目立項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准書、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質量)以及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不少於拆遷補償安置所需資金總額百分之七十的專項資金證明,向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
國有土地儲備整治項目,拆遷申請人持土地儲備批准書、規劃紅線、拆遷計劃和補償安置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不少於拆遷安置所需資金總額百分之七十的專項資金證明,向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
(二)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拆遷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按本條例規定的許可權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並由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自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以房屋拆遷公告形式將拆遷人、拆遷范圍、補償安置方式、搬遷期限、拆遷騰地期限或過渡期限等內容予以公布。對不具備拆遷條件的,自收到拆遷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自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未實施拆遷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遷的除外。
第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范圍內實施拆遷,不得擅自改變拆遷范圍。
因規劃調整需要改變拆遷范圍的,拆遷人須持規劃變更手續按原報批程序辦理房屋拆遷變更手續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十三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委託有房屋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雙方簽訂委託合同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四條 搬遷期限為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二個月內,拆遷騰地的期限為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或者停止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騰地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確需延長拆遷騰地期限的,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五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房面積和安置地點及安置房質量、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應向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過搬遷期限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七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就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的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拆遷當事人向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
第十八條 在行政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作出裁決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絕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強制拆遷或者由作出裁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的,強制執行費用由拆遷人負擔。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後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拆遷人按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作了補償安置或者提供了臨時周轉房的,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第十九條 拆遷人轉讓建設項目,應經原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辦理用地、規劃和房屋拆遷變更手續。
拆遷人轉讓建設項目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原拆遷協議載明的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雙方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由批准項目轉讓的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公示項目轉讓事宜。
第二十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者必須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應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的當事人佔用工作時間參加拆遷動員會和搬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公假;不能給予公假的,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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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整理並妥善保管拆遷檔案資料,在完成拆遷後三個月內向所在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拆遷檔案資料。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可以採用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採用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調換方式。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或套內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拆遷人應當委託符合條件的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價格評估,並將評估報告報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被拆遷人對拆遷人委託的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持其另行委託的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結果與拆遷人協商。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拆遷當事人可以按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申請裁決。
房屋拆遷補償金額不得低於被拆遷房屋同地段同用途新建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的百分之七十。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評估機構從事房屋拆遷評估業務,須具有工商營業執照和相應的房地產評估資質。
房屋拆遷評估機構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客觀、公正、科學執業,不得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規執業。
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房屋拆遷評估機構名錄,建立房屋拆遷評估管理制度,制定房屋拆遷評估技術規范,加強對房屋拆遷評估機構的監管。
第二十八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第二十九條 拆除政府直管公有住宅及學校、醫院等用於公眾服務且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按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還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條 拆除違法建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和雖無規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一條 拆除非公益事業的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被拆除房屋的裝飾物,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補償;不能自行拆除或拆除後喪失使用價值的,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二條 拆除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優先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三條 因建設需要拆除城市基礎設施,拆遷人必須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規劃執行,恢復或提高其使用功能的,不予補償。法律、行政法規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拆除有產權糾紛或者使用權糾紛的房屋,在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拆遷。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拆遷前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並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五條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物或者由債務人清償債務後,方可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 拆遷主城內住宅房屋應當實行貨幣補償或一次性現房安置,並提供兩處以上房源供被拆遷人選擇。拆遷主城外的住宅房屋,確需過渡安置的,應經被拆遷人同意,並報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明確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由批準的區、縣(自治縣、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政府確定的土地儲備項目的,實行貨幣補償或異地一次性現房安置。
新建工程為非住宅的,原住宅部分應實行貨幣補償或異地一次性現房安置。
第三十七條 在原拆遷范圍內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先建安置房。
拆遷安置住宅房屋應公開房號,由先行搬遷的被拆遷人在同等戶型條件下優先選擇安置的樓層和朝向。
住宅安置房必須符合國家普通民用住宅設計規范的基本要求和質量標准;未通過規劃、消防和建築質量等驗收的安置房不得交付使用。
關聯資料:部委規章共1部
第三十八條 被拆除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使用權,在徵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後可以依照有關規定轉讓。
第四章 拆遷過渡與補助
第三十九條 被拆除住宅或非住宅使用人搬遷,拆遷人應付給搬遷補助費。
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提前搬遷的,拆遷人應給予提前搬遷的獎勵費。
第四十條 拆遷人不能一次解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房屋的,應提供臨時周轉房或鼓勵房屋使用人自行臨時過渡。
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下的,過渡期自被拆遷人或使用人搬遷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年;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在一萬平方米以上的,過渡期自被拆遷人或使用人搬遷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年。
第四十一條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除住宅使用人自行解決臨時過渡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了臨時周轉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二條 被拆除的屬生產、經營性的非住宅房屋,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因拆遷人沒有提供臨時周轉房造成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按原拆除房屋建築面積和過渡期限長短一次性付給經濟損失補助費,經濟損失補助費由被拆遷人和房屋使用人協商分割。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拆遷人按拆除的建築面積提供了非住宅臨時周轉房的,不付給經濟損失補助費。
第四十三條 拆遷當事人雙方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臨時周轉房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到期不得拒絕遷往安置用房,並必須騰退周轉房。
第四十四條 因拆遷人的責任使自行過渡的被拆遷人的過渡期延長的,從逾期之日起,拆遷人應當按原標準的百分之一百加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或經濟損失補助費;對由拆遷人提供臨時周轉房的被拆遷人,從逾期之日起,拆遷人應當按原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加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或經濟損失補助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未經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轉讓有拆遷補償安置任務的建設項目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已辦理用地、規劃變更手續的,其用地、規劃變更手續無效。
第四十六條 房屋拆遷評估機構違反規定開展房屋拆遷評估業務的,依法取消其房屋拆遷評估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工商營業執照、評估資質或評估人員資格。
第四十七條 拆遷人不按規定報送拆遷檔案資料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對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條 拆遷人將未通過規劃、消防和建築質量等驗收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或將有產權糾紛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條 侮辱、毆打房屋拆遷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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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無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非住宅是指暫停辦理有關手續通知書下達之日前,房屋所有權人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均有非住宅用途記載內容的房屋。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涉及的費額標准、安置補助標准等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參照本條例執行。
三峽庫區城鎮移民的房屋拆遷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生效前已發布拆遷公告的工程,按原條例的規定執行。 遷管理條例(2003年修正)
D. 重慶兩江新區,江北區的農村房屋拆遷安置和土地補償相關文件
根據《重慶市江北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規定:
第九條 土地補償費不分土地類別按被徵收土地投影面積計算,一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為每畝16000元,二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為每畝15000元。
第十一條 被征地范圍內的構(附)著物,以合作社為單位可選擇綜合定額和據實丈量中的一種方式進行補償。
(一)綜合定額方式
根據土地勘測定界面積扣除宅基地和其他建築佔地面積後的1.6倍計算補償面積,按每畝15000元的標准補償給被征地合作社。被征地合作社在所在街(鎮)、村委會的組織指導下,結合本社實際對綜合定額補償費進行處置。
(二)據實丈量方式
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區土地徵用管理辦公室會同街(鎮)、村、社組成聯合工作組,對被征地范圍內的構(附)著物進行丈量並據實登記。
成片栽種的附著物補償標准:果園、葡萄園、乾果樹園按每畝6000元補償;木本花園、桑園、茶園按每畝4600元補償;雜樹按每畝2300元補償;草本花園按每畝1800元補償。移栽苗按上述相應類別標準的50%進行補償。同一地塊內,間種2種及2種以上植物的按其中一項主要品種進行補償。
屬集體經濟組織的林地及附著物按每畝5000元補償。
(4)重慶私房拆遷後變成了使用權文件擴展閱讀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 重慶城市房子拆遷怎麼賠付,越詳細越好
第一:佔地性來質
如屬源政府為公益性建設拆遷佔地,按照各市相關規定給
予賠付,如修建醫院、學校、綠地、廣場等,如果你家房
屋兩證齊全(國土證、房產證)你可以有三種選擇,
1、原拆原建
在原有區域要求賠付同等面積住宅。
2、接受安排區域
如在一環把你搬三環去了,那麼22平方可能獲得80平以
上的賠付,(我市)或者依然賠付同等面積但是補錢給你。
3、接受現金(不推薦)
不可能在原有區域再買到合適的房子,其它區域也很難尋覓。
如果是佔地的是開發商為修建盈利性質的建築(商場、
商品房、購物中心等)恭喜你即將成為「拆遷富」做「釘 子戶」吧,有《物權法》保護你!
第二:產權性質
都說房子漲價了,其實房屋本身不具備增值能力,房
子越住越舊,只會越來越貶值,真正漲價的土地,所以如
果你家房子擁有國土證又處於市區的話,賠付標准相信能
夠寧你滿意。反之如果沒有國土證屬於集資房或鄉、鎮、
村、產權房屋,賠付標准會很低,我市城區戶口按照建築
面積200-800一平,或賠付同樣類型物業。如果屬社會福
利性質房屋(公房轉私房的房改房)就趕快去補辦國土證吧。
F. 我買了重慶房管所的一套使用權房子,拆遷後能有補償嗎如果有,該怎麼補償
有的,通常情況下有使用權的房管公房,住戶在拆遷時可以獲得房屋的部分拆遷補償款。大致如下:限期內搬遷的獎勵款(通常是按照每戶多少錢來定的);房屋拆遷補償款可以獲得20%-40%(通常是看該拆遷辦具體的拆遷細則)也就是說,如果拆遷補償款是:住宅類房屋每平米3000元,使用權住戶可以獲得600元/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具體的比例你要去拆遷辦詢問。拆遷時,有的房管所會出售部分公房的所有權讓享有使用權的住戶購買。這個事項,你需要前往房管所詢問具體是否在辦理,出售的價格是多少。另外,拆遷時。選擇現房安置或者有還建房的。有使用權的住戶也可以選擇房屋安置,具體辦法還是要到你所在的拆遷辦詢問細則。
G. 重慶農村房屋拆遷賠償標準是什麼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准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內。一般有:容(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等情況給與一些補償。
H. 重慶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渝府發(2008)37號文件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意見
(渝辦發〔2008〕37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國務院辦公廳最近下發了《關於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64號,以下簡稱《通知》),2007年12月2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國家統計局聯合召開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電視電話會議,對此進行了具體部署。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我市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高認識,認真做好新開工項目規范管理工作 國務院針對當前經濟運行中投資反彈壓力大,一些高耗能、高排放行業投資增長依然過快,新開工項目增加過多,違法違規建設情況仍較嚴重,投資膨脹的土壤依然存在等問題,要求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這是落實「控總量、穩物價、調結構、促平衡」,防止經濟增長由偏快轉為過熱,價格由結構性上漲演變為明顯通貨膨脹的重要舉措。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一定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認真貫徹國務院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要求,繼續堅持區別對待、有保有壓、分類指導的宏觀調控方針,將各方面發展的積極性、充裕的市場資金、寶貴的資源要素引導到加強經濟社會薄弱環節上來,進一步調整和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質量和效益。
二、加強管理,嚴格執行投資項目新開工條件 國務院規定了各類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必需符合八個方面的條件:一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准入標准。二是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已經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實行核准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核准項目申請報告,實行備案制的企業投資項目已經完成備案手續。
三是項目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並依照城鄉規劃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四是需要申請使用土地的項目必須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續,並已經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取得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其中,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投資項目,應當依法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五是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分級審批的規定完成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六是按照規定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七是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依照建築法的有關規定,已經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並採取保證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的具體措施。八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其他相關要求。
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統計等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切實負責,強化項目開工前的程序管理和開工後的監督檢查。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可牽頭建立投資項目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等協調機制。各類投資主體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投資建設法規和政策,項目開工前,必須履行完成各項前期手續,並自覺接受監督. 回答人的補充 2009-06-23 23:34 三、部門聯動,推進投資項目合規開工建設 2004年國務院下發投資體制改革決定後,市政府先後出台了《加強和改善投資宏觀調控監督管理意見》(渝府發〔2004〕108號)、《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准與備案暫行辦法》(渝府發〔2004〕109 號)、《重慶市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渝府發〔2004〕110號)、《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161號),構建起了我市投資管理新框架。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統計等部門要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和要求,細化工作程序和責任,加強溝通,密切配合,著力強化「兩個聯動機制」。建立對合規項目的聯動服務機制。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加強經濟社會發展薄弱環節的項目,要按照新開工項目八個條件,加強部門聯動,協同推進前期工作,積極完善規劃、用地、環保、節能和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推進項目合規合法開工建設。同時,建立對不合規項目的聯動控制機制。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特別是高耗能、高污染項目和國家明令禁止項目,要加強部門聯動,加強督查,堅決不予開工建設。具體管理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 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統計等部門要加快完善本部門投資項目信息管理系統,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將各自辦理的項目審批、核准、備案和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相互送達。統計部門要依據相關信息加強對新開工項目的統計檢查,及時將新開工項目統計信息抄送同級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等部門。在此基礎上,市、區縣(自治縣)發展改革部門應重點做好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的擬建項目檔案管理工作,在項目完成各項審批和許可手續後,市發展改革委、市經委將項目名稱、主要建設內容和規模、各項審批或許可文件的名稱和文號等情況,通過本單位的門戶網站及其他方式,從2008年1月起按月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I. 重慶拆遷最新補償標准
最新規定沒有。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征地工作順利進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徵用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的原則規定。
第三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計劃、勞動、民政、信訪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協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門完成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 補 償
第四條 徵用土地應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使用、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重慶市土地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地上建築物補償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合法面積為准計算,構築物按實計算。青苗補償按征地時實際種植面積計算。
第七條 未經批准佔用耕地成片栽種的一般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准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一般樹木按實補償。
果園、茶園、桑園、苗圃、花園按當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2至1.5倍計算補償費。
對珍稀名貴樹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下列地上建(構)築物、青苗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和其他建(構)築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後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構)築物;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非法佔用集體上地修建的建(構)築物;
(五)大然野生雜叢。
第九條 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屬於住房安置對象的,其拆遷房屋參照農房造價給予適當補償。
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不屬於住房安置對象的,其拆遷房屋,按照前款規定的標准上浮50%予以補償。
第十條 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住房在征地拆遷范圍以外的,不拆遷、不補償、不安置。但應根據集體土地使用權屬證書確定的宅基地面積,按所在地耕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次性支付征地農轉非人員佔用宅基地綜合補償費。補償後,農轉非人員在公共設施使用、公益事業等方面與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受同等待遇。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該宅基地時,房屋的補償、安置按征地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被征地單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戶)的水、電設施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水利工程補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有線廣播線路、閉路電視線路,天然氣安裝按實際安裝費用補償。電話移裝按電信部門規定的移機費標准補償。被拆除房屋的裝飾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補償;不能自行拆除的,給予適當補償。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補償。
第十二條 征地拆遷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企業建(構)築物,按重置價格計算補償費後,原建(構)築物歸國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處置。被拆遷企業的搬遷損失費(含設備搬遷損耗、停工損失及搬遷費)按所搬遷設備折舊後凈值的15%至20%計算。
第三章 人員安置
第十三條 被征地單位的下列入員按有關規定農轉非或以調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農業人口;
(二)在校大中專學生;
(三)現役義務兵;
(四)勞改勞教人員。
第十四條 被征地單位的下列入員不予安置:
(一)無法定婚姻關系或撫養(贍養)關系遷入且無承包地的農轉非人員;
(二)農村中輪換回鄉落戶的離退休人員。
第十五條 對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安置,可以採取貨幣安置、保險安置、以地安置或民政部門安置等方式。
第十六條 征地農轉非人員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轉非人員在規定時間內領取或者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支付給農轉非人員。
第十七條 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經本人書面申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將該農轉非人員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全額或者半額交由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重慶市分公司辦理儲蓄式養老保險,具體辦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重慶市分公司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徵用後,有條件興辦經濟實體且安置農轉非人員在10人以上的,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支付給該經濟實體,作為被安置的農轉非人員投入的資本金。同時按每個農轉非人員20至30平方米的標准向該經濟實體劃撥土地,用於發展生產,安置農轉非人員。該經濟實體應按規定繳納征地成本費。
第十九條 下列農轉非人員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或逐月發放生活費:
(一)未滿18周歲的孤兒;
(二)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的孤寡人員;
(三)持有殘疾證明、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監護人的人員;
(四)經縣級以上人民醫院證明患有精神病且無監護人的人員。
第二十條 對農轉非人員安置實行征地統籌費調劑使用辦法。統籌費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按市區每畝3000元,其他區縣(自治縣、市)每畝2000元的標准向建設用地單位收取,專項用於征地農轉非人員安置的統籌調劑。
第四章 住房安置
第二十一條 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集體上地使用權證的被拆迂房屋的征地農轉非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
第二十二條 在征地拆遷范圍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住房安置對象:
(一)房屋被拆遷的未轉非的村民;
(二)房屋未被拆遷的人員;
(三)通過買賣、繼承、贈予等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城鎮人員,但在城鎮確無住房的除外。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人員,其房屋被拆迂後,可以按照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規定申請宅基地。
第二十三條 住房安置可以採取統建優惠購房、貨幣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等方式,按每人17至20平方米建築面積標准予以安置。
第二十四條 住房安置對象選擇優惠購房方式並且確有統一修建安置房條件的,以戶為單位,按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依據本辦法確定的應安置房建築面積標准,以土地徵用時磚牆(條石)預制蓋價格向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優惠購買安置房。
因戶型設計限制,住房安置對象所購的安置房,超過規定標准5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建安造價的50%購買;超過規定標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綜合造價購買,但建設用地預辦通知書下達後離婚分戶的住房安置對象所購的安置房,超過當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安置標準的部分,按綜合造價購買。
因戶型設計限制,購買安置房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建安造價補償給被安置人。
第二十五條 住房安置對象已婚未育的,優惠購房時,可申請增購1個自然間的住房,其價格按安置房建安造價的50%計算。
住房安置對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為城鎮戶口,經審核在他處確無住房並長期與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優惠購房時,可申請按建安造價的50%購買1個自然間的住房,與原戶主合並安置。
征地前無法定婚姻關系或撫養(贍養)關系遷入且無住房的被征地人員,可申請按本辦法規定的住房安置標准以綜合造價購買住房。
在政府批准徵用土地之日前,長期居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城鎮人員,具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且城鎮確無住房的被拆遷人,經住房安置方審核同意後,可申請按本辦法規定的住房安置標准按建安造價的50%優惠購買住房。
第二十六條 住房安置對象選擇貨幣安置住房方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與安置對象簽訂貨幣安置住房合同,一次性結算貨幣安置款。
貨幣安置款額等於貨幣安置住房合同履行時,征地拆遷范圍相鄰經濟適用房平均售價與土地徵用時磚牆(條石)預制蓋房屋補償標准之差乘以當地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確定的應安置房建築面積。
第二十七條 無條件集中統一修建安置房的,區縣(自治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同級人民政府依據本辦法確定的應安置房建築百積標准和當時當地城鎮居民住宅平均建安造價予以補助,並按照規劃管理要求和當地城鎮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標准劃給宅基地,由住房安置對象自建住房。
第二十八條 戶口分別在2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夫妻為同批住房安置對象的,合並為1戶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對象在2個或2個以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有住房的,在征地拆遷時只安置1次住房。
第二十九條 安置房的建安造價包括基礎、主體、屋面工程、水電安裝等費用,由區縣(自治縣、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並予公布。
統建安置房屋、自建房屋的,按經濟適用房(安居工程)的規定減免稅費,但天然氣安裝費、通氣費由住房安置對象自行承擔。
貨幣安置對象購買住房時,按每人17至20平方米建築面積標准免繳房屋交易費用。
第三十條 住房安置對象按規定辦結安置房的有關手續後,房屋產權歸該住房安置對象所有,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後可依法轉讓、出租、抵押。
對統建優惠購房,建設用地單位應按優惠購房建安總造價的2%-3%的比例提留該安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交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或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交付物業管理企業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專項用於該物業管理區域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三十一條 征地拆遷范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由其所有人按征地拆遷方案規定的時限自行拆遷。
在規定時限內搬遷的拆遷戶,其搬家補助費按戶一次性計發,3人以下(含3人)每戶不超過300元,3人以上每戶不超過500元。臨時過渡戶按2次計發。
因建設需要,被拆遷戶須提前搬遷過渡的,從過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時的在籍戶口為准,發給搬遷過渡費或搬遷補助費。屬統建優惠購房安置的,按實際過渡時間計算,每人每月發給80至100元搬遷過渡費;屬貨幣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發給300元至500元搬遷補助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大渡口區、渝北區、巴南區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附表一所列標准執行;青苗和佔用耕地成片栽種的一般樹木及房屋、構築物、零星的一般樹木的具體補償標准,由所在區人民政府在附表二至附表五所列的標准范圍內制定。
其他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可參照附表一至附表五所列的標准,制定本地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准和青苗、佔用耕地成片栽種的一般樹木及房屋、構築物、零星的一般樹木的具體補償標准,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征佔用林地的補償、安置,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長江三峽移民征地補償、安置,按國家和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慶市人民政府1994年發布的《重慶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重慶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