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
『壹』 以公司名字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現想把該權轉到為法人的個人名下屬於轉讓嗎要交稅嗎
走過戶程序,必然是要交稅的,而且公司名下房屋出售,稅點會高出一部分!
『貳』 政府收回國有出讓的工業用地給企業的補償辦法是什麼
沒有具體的賠償標准,只規定了適當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國有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收回土地的條件和時限: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即使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沒有明確規定收回土地的條件,政府仍然可以依據法定條件收回閑置土地。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①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徵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
②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叄』 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如何辦理登記
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或者抵押,如何辦理登記? 答: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抵押,可以參照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登記。 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特殊的土地權利。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號)、《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等相關規定,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權利主體具有特殊性。取得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控股公司、作為國家授權投資機構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集團公司。這些公司一般都是特大型的國有企業。中小國有企業、外資企業、民營企業等都不可能成為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 二是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在其企業集團內部代表國家經營管理土地。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對土地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可以將土地租賃給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使用或以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配置土地;經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同意,被授權經營的土地可以在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之間進行轉讓等。被授權經營企業的義務主要表現為必須接受授權部門的監督管理,須對土地資產保值、增值情況提供年度報告,對企業土地股權的年度變化情況以及對土地資產處置的文件及時報授權部門備案等。 三是權利客體一般為國有建設用地。 四是權利性質類似劃撥土地使用權。主要表現為被授權經營的土地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補繳土地出讓金。 《土地登記辦法》只是對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進行了規定,但對其轉讓或者抵押如何登記沒有進行規定。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是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種極為特殊土地權利類型,其權利內涵以及所具有的權能等內容都缺乏明確的規定。筆者建議土地登記機構在實踐中辦理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抵押的登記時,參照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並關注以下問題: 一是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將土地租賃給其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使用時,後者取得的土地權利類型應當如何登記?是仍然登記為授權經營還是登記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筆者認為應當登記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因為被授權的企業其實是在代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租賃給其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使用,收取相應的租金。 二是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將土地以作價出資(入股)方式進行配置時,被入股的企業獲得的土地權利類型應當如何登記?實踐中,有的地方仍然登記為授權經營,有的地方登記為作價出資(入股)。筆者認為應當登記為作價出資(入股),因為土地已經轉化為國家股股權由被授權經營的企業持有。 三是根據《意見》規定,授權經營國有土地使用權「向集團公司以外的單位或個人轉讓時,應報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被授權經營的企業已經將土地通過作價出資(入股)投入其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的,其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轉讓土地,是否適用該規定?是否還應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筆者認為如果直屬企業或控股企業、參股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登記的權利類型為作價出資(入股),則不適用這一規定,不須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經轉化為股權為被授權經營的企業所持有。 四是由於目前沒有文件對授權經營土地使用權抵押做出規定,因此對其能否進行抵押存在爭議。
『肆』 國有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是否要走國有資產處置程序
破產財產處置
破產財產處置前應由具定資格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評估價值作底價通拍賣、招標等式依轉讓
處置企業土使用權所足安置破產企業職工足部應處置其破產財產所撥付
企業破產前維持產經營向職工籌借款項視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處理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實際使用間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職工企業破產前作資本金投資款項視破產財產
破產企業職工住房、校、托幼園(所)、醫院等福利性設施原則計入破產財產由破產企業所市或市轄區、縣民政府接收處理其職工由接收單位安置沒必要續辦並能整體讓計入破產財產
擔保處理破產企業作抵押物財產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抵押財產計入破產財產;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超抵押債權部計入破產財產
企業其同財產設定兩抵押權企業破產抵押權按照抵押順序受償
企業另企業提供擔保擔保企業破產擔保企業應按照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償債期限由擔保企業與擔保企業債權協商確定
行政機關企業提供擔保應按照家關規定確認擔保合同效
破產企業職工安置
破產企業所市或者市轄區、縣民政府應採取轉業培訓、介紹業、產自救、勞務輸等各種措施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業並保障重新業前基本需要
政府鼓勵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自謀職業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發放性安置費再保留企業職工身份性安置費原則按照破產企業所市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收入3倍發放具體發放標准由各關市民政府規定
破產企業職工失業期間依照《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期滿重新業職工符合社救濟條件由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發給社救濟金
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離退休費醫療費由社養、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管理破產企業參加養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統籌其離退休職工離退休費、醫療費由社養、醫療保險機構別養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統籌支付沒參加養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統籌或者養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統籌足企業土使用權讓所支付;處置土使用權所足支付足部處置其破產財產所撥付
破產企業工緻殘或者患嚴重職業病、全部或者部喪失勞能力職工作離退休職工安置距離退休齡足5職工經本申請提前離退休
破產企業勞合同制職工安排依照《營企業實行勞合同制暫行規定》等律、行政規規定辦理;臨工安排依照《全民所制企業臨工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破產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源足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破產企業所市或者市轄區、縣民政府負擔
『伍』 國有企業是否有權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
B為某市保險公司,欲購買A企業廠房用於建立保險公司在該縣的分支機構。經協商,A企業與B保險公司簽訂了房地轉讓協議,將廠房及土地轉讓給B保險公司。隨後,B保險公司將廠房重新裝修,並用於辦公,但一直未辦理相關土地變更登記手續。該縣國土資源局在例行巡查中發現問題,提出A企業與B保險公司之間的轉讓行為非法,並給予雙方相應處罰。雙方均表示不服,欲訴諸法院。 【疑惑】 1.A國有企業與B保險公司的土地轉讓行為是否合法有效? 2.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是否可以轉讓,並改變用途? 【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能否轉讓,以及改變土地用途時涉及的相關法律程序。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由此可見,劃撥土地是基於無償取得的土地,其在轉讓時有較為嚴格的批准手續,最基本的程序就是要徵得市、縣人民政府的批准同意,否則轉讓違法。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規定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准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本案中,因A企業和B保險公司未經政府批准,故二者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 在本案中,該宗地用途為工業用地。如果B保險公司已依法取得了該宗地的使用權,並欲將其變為辦公用地,又需要辦理哪些手續呢?按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相關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相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具體可分以下兩種情況。 1.地方法規或行政規定明確劃撥土地改變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或者《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明確改變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有償供應。屬於經營性用地的,應當依法以招拍掛方式供應。 2.地方法規、行政規定沒有明確,《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也沒有約定的,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相關規定,經批准可以辦理協議出讓手續,但應當按照土地市場價格補繳土地出讓金,金額應為新用途的出讓土地市場價格減去原用途的劃撥土地市場價格。
『陸』 44、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土地使用權的,應該怎樣辦理相關手續麻煩告訴我
《企業來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自法》規定,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辦理相關手續。
(1)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權屬合法、無爭議,並已辦理土地登記,企業持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尚未登記的,企業應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權屬審核,取得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
(2)國有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除保留劃撥用地方式外,必須經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由轉讓方擬訂土地使用權轉讓方案。評估結果和轉讓方案必須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和審批。報批時還應同時提交國資監管機構企業產權轉讓行為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權屬證明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3)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當將擬轉讓的企業國有產權(包括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在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競價轉讓。以協議方式轉讓的必須經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批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後,轉讓、受讓雙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
『柒』 公司名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工業)能轉讓給個人嗎有什麼利弊
一、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故,公司名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性質為工業)能轉讓給個人。
二、這塊地如果在土地使用稅的徵收范圍內,如果在公司名下,每年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增加營業成本。如果該公司處於停產或土地閑置的狀態,無異於是一個大包袱。那就不如轉讓了好,既可以甩掉包袱,又可以增加收入,多一部分流動資金。
這塊地如果轉讓給個人,你的意思好像是轉到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下吧。其好處是成為個人財產了,公司第財產減少了。
但要注意轉讓價格的公允與否:如果價格公允,公司要繳納轉讓無形資產的營業稅,個人要繳納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契稅、印花稅。
如果價格不公允,或無償贈與,或以其進行利潤分配,或股東分紅,稅收方面還要增加一個股東分紅的個人所得稅。
三、這個問題時繼承的問題:
在個人名下土地使用權的繼承,如果不是遺囑繼承,那麼就按照法定繼承程序進行繼承,法定繼承人按照法定順序和份額,分別繼承應得土地使用權。
在公司名下,傳承下去的就不是土地使用權了,而是被繼承人(也就是公司的股東)的股份。土地使用權是公司財產,不能直接進行繼承。
建議:為了繼承,給子孫留點資產,就繳稅,將土地使用權轉移到個人名下吧。但不要少繳稅或不繳稅,造成偷稅的嫌疑。
(7)國有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捌』 國有企業破產如何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合法方式,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出讓方式以外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都屬於劃撥土地使用權,國有企業使用的土地一般都屬於劃撥土地。當國有企業破產時,對其無償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進行處置。
1、企業破產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收回
國有企業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政府無償劃撥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特定的,即該國有企業,使用期限是長期的,長期使用通常理解是該國有企業在其存續期間均有權無償使用。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出讓,仍然是國有,當國有企業破產時,土地使用權的主體不復存在,土地使用期限自然屆期,政府此時作為土地使用權的擁有者,應當及時收回土地使用權,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但對地面附著物應作適當補償。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出讓」,當然政府「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2、出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安置企業職工
根據國家政策,國有企業破產必須妥善安置職工。由於歷史原因,國有企業包袱沉重,一旦破產安置職工就是一件頭等大事,安置費用必須落實。為了解決安置費用的不足,國家制定相關法規和政策,其中出讓劃撥土地使用權,以出讓金優先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就是籌措安置費用的重要渠道。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指出:各試點城市人民政府要積極開拓就業門路,關心破產企業職工生活,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保持社會穩定,並規定「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費用,從破產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中撥付」。
3、安置職工優先劃撥土地的抵押權人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當債務人逾期不償還債務時,可以依法拍賣抵押物,從拍賣所得款中優先受到償還。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設置抵押,抵押權人也同樣享有優先受償權。但企業破產時,劃撥土地的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受到了特別法的調整,職工安置成了劃撥土地出讓金的第一順序受償人,抵押權人降為第二順序受償人。國家土地管理局《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國有企業破產或出售的,企業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以出讓方式處置」,「破產企業屬國務院確定的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范圍內的國有工業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首先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破產企業將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的,抵押權實現時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所得也應首先用於安置破產企業職工」。
『玖』 地方政府部門可以將劃拔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國有企業嗎
可以。但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4條規定,建回設單位使用國有土答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二、《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第8條規定,企業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採取保留劃撥方式處置:
(一)繼續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發生改變的,但改造或改組為公司制企業的除外;
(二)國有企業兼並國有企業或非國有企業以及國有企業合並,兼並或合並後的企業是國有工業生產企業的;
(三)在國有企業兼並、合並中,被兼並的國有企業或國有企業合並中的一方屬於瀕臨破產的企業;
(四)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的。
前款第(二)、(三)、(四)項保留劃撥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