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轉讓的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可以轉讓。
著作權轉讓是指著作權人將著作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有償或無償地移交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這種轉讓這種轉讓通常可以通過買賣、互易、贈與或遺贈等方式完成。
移交著作權的著作權人稱為轉讓人,接受著作權的他人稱為受讓人。與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轉讓著作權的法律後果是轉讓人喪失所轉讓的權利;受讓人取得所轉讓的權利,從而成為新的著作權人。轉讓著作權俗稱「賣斷」或「賣絕」著作權。在允許轉讓著作權的國家,也只有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轉讓,著作權中的人身權是不能轉讓的。
在有些國家,著作權轉讓必須通過書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並由著作權人或他的代理人簽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國家,著作權轉讓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對抗第三人。
(1)不可轉讓的著作權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25條的規定,著作權的轉讓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作品的名稱。.著作權轉讓所涉及的作品名稱都必須明確;如果是全部作品,則需要確定用作者創作的原作品名稱還是另選名稱;是部分作品的,還要標明開始和結尾及其名稱。標明作品名稱的目的是為了確定著作權轉讓的具體標的。
(2)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權利種類是指翻譯、匯編、改編、復制、發行、播放等具體的著作權使用方式,地域范圍是指作品著作權轉讓後允許使用的地理范圍。
(3)轉讓價金。價金是合同中的基本條款也必須包括價金條款。
(4)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參考資料:網路-著作權轉讓
②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不能轉讓的權利是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了十七種權利,其中5-17項屬於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版1-4項屬於人身權,不可轉讓。權它們是: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③ 各位律師好,請問:授權書里版權為「可轉讓專有權」與「不可轉讓非專有權」 對於授權人來說分別是什麼
你好,版權有版權許可和版權轉讓,許可是可以授權給多人使用;版權轉讓是權力的轉讓,你可以搜一下這2者的區別。
④ 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可以轉讓嗎
著作權是一種比較常見的權利,在實際中,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可以轉讓嗎?這需要大家從法律的規定中來進行了解,才能知道其中的規定是什麼。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可以轉讓我國《著作權法》雖對此無明文規定,但從《著作權法實施細則》中可以看出,其只規定了著作財產權可以轉移,事實上也說明著作人身權是不能轉移的。什麼是人身權人身權財產權的對稱。又稱人身非財產權。與人身不可分離而又沒有直接的經濟內容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身權的法律特徵一、人身權是一種與特定民事主體的人身密不可分,具有專屬性的民事權利。通常情況下,人身權不得以任何形式讓與他人,即不得買賣﹑轉移﹑贈與或繼承。二、人身權是一種沒有直接財產內容,不直接體現為一定的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因此人身權不能用金錢去衡量,只能用一定的觀念對其作出評價。但這並不意味著人身權與財產沒有任何關系。事實上,人身權與財產權有著密切的聯系,它往往是財產關系發生的依據並為權利人帶來財產利益。三、人身權是一種具有絕對性和支配性的民事權利。人身權是一種絕對權,其權利主體是特定的,權利主體之外的任何人都是義務人,都負有不妨害權利主體人身權的義務。民事主體在自己的人身權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時,可依法自行保護或請求有關機關予以保護。
⑤ 著作人身權是否不可轉讓
摘要:傳統的著作權理論觀點認為著作人身權具有不可轉讓性,然而,隨著傳播技術的不斷革新,數字時代的到來以及版權貿易的日益頻繁和飛速發展,越來越多的經驗事實和最近相關的國內外立法,都對傳統的著作人身權不可轉讓的理論提出了挑戰。 關鍵詞:著作人身權轉讓模式 著作人身權能否轉讓,這是一個在國內外近期都爭論不休的問題。傳統的著作人身權不可轉讓的理論,越來越受到現代著作權理論和實踐經驗事實的強有力的挑戰。筆者認為,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著作人身權的轉讓應該是可以的,並試著初步探討了我國著作人身權轉讓模式的構建。 一、發表權的轉讓 發表權是作者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發表權對於作者來說是非常寶貴的,發表權只有一次。發表權本身是一種既帶有權利性質又帶有經濟性質的權利,與經濟權利截然分開的發表權是不存在的。在規定了發表權的國家,對發表權的行使規定了某些限制,也對發表權做出了類似於經濟權利的一些規定,也就是說盡管發表權具有強烈的人身權色彩,但並不排除作者對該權利轉移的可能性。 問題是除了我國法定的五種發表權由非作者本人行使的情況下,是不是現實中就不存在發表權可以轉讓的情形了嗎?作者將未發表的作品的著作財產權轉讓給第三人之後,發表權究竟歸誰所有呢?發表權是著作權內容中居於首位的權利,作者將作品創作完成之後,如果不行使其發表權,其他人身權、財產權也無從行使。對於尚未發表的作品來說,如果在轉讓了著作財產權之後,同時作者還保留了發表權,則此次財產權的轉讓將不具任何的意義,因此,著作人身權中的發表權是可以隨著著作財產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有學者提出"作者在第一次行使經濟權利時,授權他人利用作品的時候,就已經同時行使了發表權,或者說作者和作品利用者可以用合同的方式規范作品的發表和作者的發表權"。也就是說,發表權可以通過許可合同的形式授權給他人,其實,這種觀點恰恰說明了發表權是可以轉讓的,這是因為,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授權他人行使發表權之後,作者本人就不再享有該作品的發表權了,因此,授權他人行使該作品的發表權和將該作品的發表權轉讓給他人並無本質的不同。 二、署名權的轉讓 署名權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署名權是最能體現作者身份的權利,它是著作人身權的核心和基礎,但在現實中,非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情形大量存在,有的作者因故被迫或基於獲得某種利益(金錢或是其他形式的報酬)主動要求或同意他人在其作品上署名,實際上等於著名權的商業性的轉讓,而且這種行為常常是雙方私下的交易行為。另一方面,這種經作者同意的他人在其作品上署名的行為,又可以視為作者行使署假名的權利,這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說法律賦予作者署假名的權利,就為現實生活中署名權轉讓的行為提供了貌似合法的外衣。如果不發生糾紛,法律似乎只能允許這種情況的存在,而一旦作者事後反悔,又只能排除非作者的署名權及相關權利,這對非作者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這樣的案例也確實存在過。可以說,在立法的目的和實際效用上,並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因此,與其這樣名存實亡的禁止規定,不如將它合法化並加以嚴格的條件來限定。立法可以規定署名權的轉讓適用的條件:比如,署名權的轉讓必須是作品發表之前,已發表的作品署名權不得再次轉讓等等。 三、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轉讓 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實際上是一項權利的正反兩方面。作品體現了作者的情感、思想等,若作品任由他人歪曲篡改,勢必破壞了作品的完整性,對作者的人身權利造成侵犯。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作品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的完整權卻是歸作者以外的人享有,比如法律已經規定的委託作品、職務作品、電影類作品等情形。在現實生活中也存在著大量需要著作人身權轉讓的情形:合作作品的作者以及那些可能具有總體版權與分享版權(網路全書、匯編作品)的作品作者,一般來說,合作作品的修改必須經全體作者的協商一致,這就表現為作者們同意其中一人或指定作者之外某人代為行使,很顯然,原本屬於多人的修改權便轉移到一人的身上;對於出版社來說,一部作品的出版往往需要經過三審,為了出版的需要,其中不僅僅包括對作品進行必要的文字性加工,更可能需要對作品做出較大的修改或刪節。為了出版的順利及時進行,對於出版社來說,需要的不是復雜的一次次作者的許可,出版社寧願支付更高的價金來得到作者的整個版權,其中可能就包括修改權,作者若同意的話,筆者認為應當尊重作者做出的選擇;在網路環境下,作者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的完整權更易受到侵害,個人力量難以應付,若將這些權利轉讓給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由其代為行使,進行保護並提起訴訟,反而會更好的維護作者的利益。對於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轉讓後,若受讓人歪曲篡改作品,對作者名譽造成不良的影響的,作者完全可以尋求民法上的一般人身權救濟。 四、著作人身權轉讓的一般原則 作品體現了作者的原創性,作品必然同某一個或幾個特定的個人有著不可否認的聯系,保護這種聯系有助於鼓勵作者從事更多的創造活動,法律規定作者的人身權主要目的就在於保護這種聯系。鑒於這種特殊性,著作人身權轉讓應該遵循特定的原則:第一,轉讓人身權的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合同的形式,並且必須到相應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第二,轉讓行為必須由作者本人行使,必須出於自願,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強迫;第三,如果著作權轉讓合同中未特別約定作者的某些人身權利,視為未為轉讓;第四,當某些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的轉讓發生沖突時,應以保護前者的利益為主;第五,當作者的人格利益陷入重大危機時,應賦予作者轉讓人身權利合同的解除權。 總之,作者有權選擇作品公開、署名的方式,作品是否被扭曲篡改,至少在作者的有生之年,作者是唯一的判斷者,雖然這種說法可能過於主觀偏激,但這在另一方面卻反映了作者是完全有權對自己的作品做出完全處分的人。著作人身權最終是否可以轉讓,是否可以主張獲得某種商業利益,最終涉及到誠實信用原則、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三者之間利益平衡的問題,防止作者權利的濫用也是法律應有之意。這就需要我們的立法者和司法者在現實中如何正確地應用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合理設計我國的著作人身權轉讓制度,在作者、受讓人、第三人利益之間達到一種理智的平衡。
⑥ 甲、乙兩人合作創作了一部不能分割使用的小說。乙提出將該小說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轉讓給他人,甲表示反對。
A.未經乙的同意,甲不能許可電影製片廠使用該小說;
C.未經甲的同意,乙不得將該小說著作權中的財產權轉讓給他人。
⑦ 署名權具有() A永久性B財產性c不可繼承性D不可轉讓性
署名權具有:永久性、不可繼承性、不可轉讓性。
著作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是一種權為復雜的民事權利,客觀上已經成為最復雜、最深奧的法學分科之一。而署名權便是這種復雜民事權利中最基本的權利。
⑧ 為什麼著作權「原則上不可轉讓,不可許可,不可繼承」
首先,根據我過法律規定
《著作權法》第十條所載:「(一)發表權(二)署名權(三)修改權(四)保護作品完整權(五)復制權(六)發行權(七)出租權(八)展覽權(九)表演權(十)放映權(十一)廣播權(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十三)攝制權(十四)改編權(十五)翻譯權(十六)匯編權(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有這十七種權利;
但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其次,可以明確看出來,著作權是有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部分組成;
最後,人身權利與人是一個統一體,不可能轉讓。那麼財產權利當然是可以許可和轉讓的。
⑨ 著作權可以轉讓哪些權利
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這二者是否都能成為著作權轉讓的對象呢?我們認為人身權不能轉讓,著作權轉讓的權利范圍只能限於財產權。 原因如下:首先,著作人身權是基於作者創作作品的行為而產生的權利,世上沒有兩個完全相同的作品,每一個作品都反映了作者不同的思想和人格,而公民的人格尊嚴是受憲法保護的,擅自發表他人作品、將他人作品署為己名、擅自修改或者歪曲他人作品的行為會導致對他人人格尊嚴的侵害;其次,如果人身權成為著作權轉讓的對象,會產生大量欺世盜名的作品,高水平作者的署名可能商品化,最終結果是既產生大量低劣的作品,又敗壞署名作者的聲譽,這種混亂的局面無疑會引發一系列的法律和社會問題。綜上,人身權不宜成為著作權轉讓的對象,著作權轉讓只能限於著作財產權。 在世界各國的著作權立法中,有不少國家都明確規定著作人身權不可轉讓。如《英國著作權法》第94條規定:「第四章所賦予的權利(精神權利)不得轉讓。」我國《著作權法》第25條明確規定:「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其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著作人身權不能轉讓,但由於已經明確規定了著作權轉讓的范圍僅限於著作財產權,故著作人身權被排除在著作權轉讓范圍之外是不言而喻的。
⑩ 可不可以只轉讓軟體某一功能模塊的版權可以的話,轉讓合同應該注意些什麼能否提供合同模板
可以轉讓 但是功能模塊必須有版權 可以單獨申請此功能模塊的版權 然後轉讓
轉讓合同應對軟體轉讓的權利范圍做詳細的描述 ,你是轉讓一部權利還是轉讓全部權利(權利范圍:發表權 署名權 修改權 復制權 發行權 出租權 信息網路傳播權 翻譯權 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
版權轉讓是指版權人將版權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權有償或無償地移交給他人所有的法律行為。這種轉讓通常可以通過買賣、互易、贈與或遺贈等方式完成。移交版權的版權人稱為轉讓人,接受版權的他人稱為受讓人。與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不同,轉讓版權的法律後果是轉讓人喪失所轉讓的權利;受讓人取得所轉讓的權利,從而成為新的版權人。轉讓版權俗稱「賣斷」或「賣絕」版權。在允許轉讓版權的國家,也只有版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轉讓,版權中的人身權是不能轉讓的。在有些國家,版權轉讓必須通過書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並由版權人或他的代理人簽字,才算有效。在有些國家,版權轉讓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才能對抗第三人。版權轉讓必然是權能完整的財產權的轉讓,也就是說,無論轉讓出版權,還是轉讓改編權或其他任何一種財產權,都必須將使用、收益、處分的權能一並轉讓。如果受讓人只能使用作品,而不能自由許可他人使用作品,或不能自由轉讓他的權利,這種權能不完整的轉讓實際上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版權轉讓,而是作品許可使用。版權中的各種財產權可以分別進行轉讓。例如,將出版權轉讓給出版社,將表演權轉讓給表演團體,將錄制權轉讓給音像公司,將播放權轉讓給廣播電台,等等。即使是單獨一種財產權,也可以根據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別轉讓給不同的人。例如,轉讓人將翻譯權中的法文版翻譯權轉讓給甲出版社,將英文版翻譯權轉讓給乙出版社,將德文版翻譯權轉讓給丙出版社,等等。版權轉讓也可以是分地域的。例如,同是英文版翻譯權,轉讓人將美國和加拿大地區的英文版翻譯權轉讓給美國一家出版社,將亞洲地區的英文版翻譯權轉讓給印度一家出版社,將歐洲地區的英文版翻譯權轉讓給英國一家出版社,等等。從不同國家的情況來看,版權轉讓可以是永久的,即整個版權保護期的;也可以是有期限的,即版權保護期內若干年的。有期限轉讓與專有許可使用是有區別的。
合同簽署完 應去版權保護中心 做相應變更。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轉讓協議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之軟體著作權轉讓事宜達成本協議。
1、軟體概況:
軟體的名稱及版本號:
軟體全稱:
軟體簡稱:
軟體版本:
2、甲方的權利和責任:
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甲方不再擁有該軟體的著作權;
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該軟體的全部源代碼及其他相關文檔;
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該軟體相關的技術支持;
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與該軟體相關的技術細節;
3、乙方的權利和責任:
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乙方擁有該軟體的著作權;
乙方有義務在該軟體上投入人力和物力,不斷完善、升級該產品;
4、共同條款:
甲方同意將該軟體的著作權的各項權利無償並且無地域限制地轉讓給乙方;
違反本協議第二條第3款、第4款之約定,甲方必須向乙方賠償乙方在該軟體上的所有投入,且乙方有權解除本協議;
違反本協議第三條第2款之約定,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向乙方無償索回該軟體的著作權;
5、其他:
本合同以甲乙雙方全部簽字之日為開始生效之日期;
未盡事宜,雙方應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按司法程序解決。
本協議共壹頁;壹式肆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