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
⑴ 行政訴訟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需要什麼主體資格
當事人可以參照以下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類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第三十條沒有訴訟行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⑵ 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不能繼承的,所以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變更到你的名下。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是只能是該村村民。
《物權法》第153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農村村民要獲得宅基地使用權,應通過申請並獲得有權機關的批准。去的宅基地使用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第一,必須具備村民資格。申請人必須是無宅基地、家庭人口眾多確需分戶居住的,因國家或鄉(鎮)建設需要另行安排宅基地的或者在農村落戶需建住宅而無宅基地的情況的的村民。
第二,申請人提出申請。村民首先向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後將申請提交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盡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如果佔用農用土地作為宅基地,則需要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農用土地轉用批准手續。
⑶ 宅基地使用權是什麼以及如何規定
《物權法》(第十三章)對宅基地使用權是如何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什麼是宅基地使用權證?
宅基地使用證是指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體組織申請建房用地,經集體同意,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送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縣(市)土地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並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使用證是當前農村村民合法擁有房屋和用地的權利憑證。宅基地使用證可以在集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但不得向非集體組織成員轉讓。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面積是否不受限制?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面積有具體的標准,不是可以任意申請不受限制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據此,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面積限制根據各省市具體的情況是不一樣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積按如下標准執行: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區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區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充分利用荒坡地作為宅基地,推廣農民公寓式住宅。」---以上答案由家律網整理提供
⑷ 如何確認宅基地使用權主體
宅基地使用抄權應該按照規定的面積襲標准,依法確認給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的農民,因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集中遷建,在符合當地規劃的前提下,經本農民集體大多數成員同意並經有權機關批准異地建房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發證。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經該農民集體出具證明並公告無異議的,可依法辦理土地登記,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非本農民集體成員」。
⑸ 請問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可以是城鎮居民嗎
不可以,按照現在的法律使用主體只能是農民,。如果對你有幫助 請點好評 謝謝 」 」
⑹ 有哪些主體可以申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而《土地管理法》第62條第3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這並非對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禁止,僅是對農民宅基地分配申請資格上的限制。《民法通則》第80條第3款「土地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這是1987年開始實施法律規定,這里的「土地」是否包括「土地使用權」,還是僅指土地所有權,抑或兩種權利兼而有之?1988年通過的《憲法》第2條修正案將憲法第10條第4款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憲法》第2條修正案並沒有顧及土地的不同類別,也沒有考慮土地的不同所有權主體,而是規定「所有土地」的使用權都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民法通則》第80條第3款的規定只能理解為對土地所有權的轉讓限制,否則違憲。因此,此款規定並非屬對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禁止規定。 (二)行政法規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作出的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1999年5月6日發布)(下稱《通知》)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這是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禁止性規定,但該《通知》並不是行政法規。依據現行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關於決定與公布的規定,「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或者由國務院審批」「 報請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施行。」、 「簽署公布行政法規的國務院令載明該行政法規的施行日期」。依據當時生效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第三條「行政法規的名稱為條例、規定和辦法。」第十四條「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或者由國務院總理審批。」第十五條「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或者經國務院總理審定的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主管部門發布。」 從名稱上來看,該《通知》的名稱不符合法規的制定程序規定;從通過的程序來看,該《通知》僅經過國務院辦公會議,未經過法定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或者由國務院總理審批程序;從發布的程序來看,該《通知》僅由國務院辦公廳發布,未符合法定的「由國務院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主管部門發布」程序。另外,該通知也未公布施行日期。因此,該《通知》並不是行政法規,現行行政法規沒有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作出禁止性規定。 (三) 行政規章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作出的規定目前關於宅基地轉讓問題的規章級規定有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169條「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建造在該宅基地上的住房所有權轉讓的,宅基地使用權同時轉讓」。這里禁止的是單獨轉讓,但其效力只是行政規章。、四 、結論根據民法的一般原則,法無禁止的皆可為, 根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才無效。 因此,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進行
⑺ 農村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宅基地是屬戶主一人,還是家庭成員共有
家庭成員共有。
根據《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內,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容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從上文可以看出,農村宅基地以戶為單位,而不是以人為單位,所以一戶里的所有人都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
(7)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擴展閱讀
《物權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⑻ 宅基地使用權是產權人一人所有還是家庭戶口人員共同所有
宅基地是按照戶為單位,不是個人。
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回的在農民集體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如下特徵: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僅限於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與村民居住生活有關的附屬設施,如廚房、院牆等。
(3)宅基地使用權實行嚴格的「一戶一宅」制。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無償的
⑼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區別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區別如下:
1、兩者的定義不同
建設用版地使用權是指在權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並經營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
2、兩者的使用主體不同
宅基地使用權是村民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的權利,非本集體成員並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對主體並沒有限制。
3、兩者的土地許可權不同
宅基地使用權人使用的土地只限於農村集體土地;根據《物權法》第十二章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指的是國家所有的土地。
4、兩者取得的費用條件不同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是無償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大部分情況下都是有償的,需要交納土地使用費,只有在劃撥的情況下不用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