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提供版權
1. 無償分享一些影視資源,算涉及版權嗎違法嗎
算,侵犯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無償的也算,因為這不屬於合理使用的范疇,你可以自己欣賞,或者分享給特定的幾個人,但公開分享出來就是侵權
2. 我買了一本書(版權歸別人所有),然後無償借給朋友看,違反了知識產權法嗎如果我收費呢
網路和你的性質不一樣。你不能強詞奪理,這並不能解決實質問題。
你好,著作權屬於知識產權的一種,轉讓著作權所得屬於財務上的轉讓無形資產所得,應該屬內於公司收入,應當容依法納稅,但是轉讓金額由雙方協商,只要在合理范圍內都是可行的。無償轉讓也可以,關鍵是權利人同意,如果是公司需要全體股東簽字同意。但有一個問題,如果是企業為了逃避債務惡意低價或無償轉讓相關權利人可以要求撤銷該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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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國高考的試卷有版權嗎 是表明出處就可以無償使用了嗎
高考試卷啟用前是絕密的,一旦啟用也就是高考用過之後,就成了大眾的了,網上都可以專下載的。而我們有屬時候下載下來的,上面標了某個學校或者機構的名字,那是因為學校或者機構在上傳時候付出了勞動,但是不表示版權就是他們的。
一般情況下,網上下載來的都是無償使用的。
5. 出版社版權可否無償轉讓出版權
徵得作者來同意當然可自以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十七條 使用作品的付酬標准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當然可以約定報酬為零啦,也就是免費哈。
第三十九條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光碟屬於錄音錄像製品,其出版權當然可以轉讓,但是需要經過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報酬的事兒當然是遵循協商啦,只要對方不要報酬,當然可以無償。
6. 別人編寫的軟體代碼,已經申請的軟體著作權,我們有權無償下載看別人的源代碼實現嗎
首先 計算機軟體 是由著作權法保護的 不是專利的問題 樓主先搞清楚
然後 如果是他人享有版著作權的軟體(尤權其都申請了著作權登記) 你下載就侵權了 侵犯了軟體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和復制權
做出適當的修改 基本上是基於他人的作品的話 侵犯了他人的修改權
至於樓上說的么 呵呵「就像千千靜聽的桌面歌詞,別的好多軟體都和其差不多,想必實現方法也差不錯,但是他們都付錢給千千了么?不見得吧.」這話莫名其妙 首先 看上去差不多的歌詞桌面 怎麼能妄下定論他們的源代碼是差不多的?其次 如果真是差不多的 那麼一定是侵犯著作權人(不一定是千千 應該是最早編寫源代碼的著作權人 我不知道是誰)的著作權的 我國著作權保護不利 知識產權保護不利 著作權人意識差 或者閑麻煩 不願意打官司侵權 但這不意味著就是不侵權的!!!
就好像 有很多人都欠你錢 但是每個人都只欠你五塊十塊 但是你去討債倒要花很大的時間和本身 你想想就算了 不要了 但是 這些人欠你錢的事實不可否認!這就是我國現在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7. 職務作品優先使用是否為無償使用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除本條第二款(指特殊作品——筆者注)的規定以外,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這規定了一般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職務作品的創作者對其為完成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仍能原始取得完全的著作權,而其所在單位(法人或者組織)僅享有對該作品的2年的優先使用權。從條文上以及用詞來看,「優先使用」作品似乎重指的是對單位以外的其他人(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排他力,而沒有明確指出在此優先使用作品的過程中是否要向此作品的作者(為本單位的員工)支付因由其著作專有權利而產生的獲酬權的使用作品的費用。 需要指出的是,這里的「優先使用權」與其他民事法律中規定的,例如一般共有財產中共有人之間的因法定情形產生的優先權之間,是存在明顯區別的,也不能適用民法中關於此類優先權的規定。此處的職務作品的「優先使用權」應該是指無償使用。理由如下:一)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一般職務作品」,是指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首先在此公民與單位之間有勞務關系,也即此工作任務是包含在勞務合同條款之中的,屬於合同債權債務關系。作者對作品的創作,是為完成此債所約定的義務。而勞務合同中,單位所負的的對價給付義務(表現為工資)已經內在包含了對此工作任務的報酬。若此時僅因《著作權法》上對擁有獲酬權作者作品的使用而支付費用,則為二次給付,顯失公平。二)從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看,「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得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若單位對一般職務作品利用或不加利用,而同意作者許可他人以相同方式使用或在此特定范圍內使用的,單位可按比例分配所獲報酬,即單位在2年的「優先使用」期內有對此作品有參與報酬分配的權利,這當然體現了單位對此作品的優先效力。若單位獨佔地使用此作品,反而需要支付作品只用的完全費用,則單位對此作品的優先效力無從體現,明顯違背了法律規定,也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因此,「單位」對其員工創作的「一般職務作品」的2年優先使用為無償使用,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法律是否應對此時的創作者(員工)給予法律上明確的受獎勵或是補償的權利,筆者認為也是完全必要的,這不僅體現了著作權法上作者完全著作權的絕對性,也能合理劃分同單位間的利益分配,形成的公平、合理的創作獎賞機制,還能極大地鼓勵員工對「份內活」(一般職務作品)的工作、創作熱情,促進我國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更好地實現立法宗旨。
8. 作者生前將美術作品原件無償捐贈給國家國家是否享有財產權
不享有。美術等作品所有權的轉移,並不等於著作權的轉移,但該美術原件的展覽權歸原件所有人享有。國家取得財產權需要先取得作品的著作權,如果作者將作品原件以及著作權一並轉讓給國家的,國家即擁有作品的財產權。
一、國家可以是著作權主體,並享有相應的作品財產權的情形:
1、作者死後沒有繼承人也沒有受遺贈人的,財產權歸國家所有;
2、著作權屬於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在其變更或終止後,沒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財產權歸國家所有;
3、作者以遺囑的方式表示願意將其作品著作權在死亡後贈送給國家的.。
二、《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三、第三十九條著作權屬於公民的,公民死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依照繼承法的規定轉移。
著作權屬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在本法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9. 版權音樂最長可以無償播放多少秒
免費播放(指非商業目的,商業目的使用包括營業場所,手機里自帶的版鈴聲等)是允許權的,,商業目的的播放是不可以無償播放的。
(呵呵,但是就我國目前的現狀而言,一般沒有獨立的個人去起訴你的,除非版權協會去起訴,不過還是小心為妙,如果當事人要較真,你就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