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典法店鋪所有權
① 法國民法典體現的原則及其表現
《法國民法典》的立法原則可以被概括為:自由和平等原則、所有權原則、契約自治原則。
① 自由和平等原則該法典包括兩條基本的規定。第8條規定:「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民事權利是指非政治性權利,包括關於個人的權利、親屬的權利和財產的權利。第488條規定:滿21歲為成年(1974年改為18歲),到達此年齡後,除結婚章規定的例外外,有能力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為。這就是說,在原則上,每個人從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為能力,雖然關於這種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② 所有權原則法典第544~546條給與動產和不動產所有人以充分廣泛的權利和保障。所有權的定義是「對於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國家徵收私人財產只能根據公益的理由,並以給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補償為條件。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人,都有權得到該財產所生產以及添附於該財產的一切物。這一規定使資產階級的生產資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時農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該法典還規定了對他人財產的用益物權和地役權,這對小農經濟是重要的。
③ 契約自治原則,或稱契約自由原則被規定在第1134條中:「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除非該契約違反了該法典第6條所說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才不具有法律效力。契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其目的在於產生某種法律上的效果,或者將所有權從一人移轉於他人,或者產生某些債務,或者解除當事人先前締結的債務,或者只是改變已經存在的一些約定。該法典賦予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於法律的效力,來使他們以自己的行為產生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從而改變其原有的法律地位。所以,契約自治,也稱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契約一經合法成立,當事人必須按照約定,善意履行,非經共同同意,不得修改或廢除。契約當事人的財產,甚至人身(該法典原來規定了對違約債務人的民事拘留),都作為履行契約的保證。基於這些觀念,立法者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契約義務的強制履行、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履行遲延、債務人的破產程序等等。
在《法國民法典》中用1000多條條文來規定契約之債,可見契約對資本主義社會的重要性。契約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義下實行的,並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則的邏輯結果。對於這個原則,馬克思曾在《資本論》中予以深刻的批判。
② 地下車庫屬於業主嗎 民法典中怎麼規定的
停車場的面積被算在了公攤面積里,合同約定業主購房款中已經版分攤了該停車場的,該停權車場應該被認定為屬於全體業主共有,開發商以及物業不享有所有權。
若停車場面積不在公攤面積里,且該停車場已經規劃部門批准同意,有相關許可證件的,該車位一般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有權出售或者出租。
但有些小區的停車位實際上屬於由人防工程改建的,這類人防工程的所有權完全屬於國家所有,開發商、業主以及物業都不享有所有權,只是有些被租給開發商和物業而已,開發商和物業無權出租。
③ 《民法典》對於居住權與所有權的具體關系
你與你父親的房屋屬於共有,各佔50%,共有人對房屋都有共同管理的權利。房屋交給外人居住,應經全體共同共有人(按份共有的,由三分之二以上份額共有人)同意。你父親未經你的同意,他擅自對外簽訂永久居住權合同,可到法院起訴,主張自己的權益。至於若想處理屬於你的50%房產部分,法律理論上是可以的,但基於房產無法分割處理的屬性,在現實操作中很難實現,建議協商處理,以和為貴。
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如何理解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物權法》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釋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於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的規定。
●立法背景
有些業主雖然買了房,但不太清楚所購買房屋的所有權具體包括哪些內容;使用自己購買的房屋是否不受任何限制。
●條文解讀
本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本條則對這一所有權的具體權能作出規定,即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按照這一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屬於自己所有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可以直接佔有、使用,實現居住或者營業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獲取收益;還可以出借,解決親朋好友居住之難,加深親朋好友問的親情與友情;或者在自己的專有部分上依法設定負擔,例如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將屬於自己所有的住宅或者經營性用房抵押給債權人,或者抵押給金融機構以取得貸款等;還可以將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出售給他人,對專有部分予以處分。國外也有相關之規定,例如瑞士《民法 典》第712條a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對建築物的特定部分享有獨占使用和內部改造的特別權利。法國1965年《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法》第9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建築物中的專有部分享有自由使用的權利。
業主的專有部分是建築物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與共有部分不可分離,例如沒有電梯、樓道、走廊,業主不可能出入自己的居室、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沒有水箱,水、電等管線,業主無法使用自己的居室、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因此,建築物的專有部分與共有部分具有一體性、不可分離性,故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應受到一定限制。對此,本條規定,業主行使專有部分所有權時,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例如,業主對專有部分裝修時,不得拆除房屋內的承重牆,不得在專有部分內儲藏、存放易燃易爆危險等物品,危及整個建築物的安全,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國外立法例在這方面也有很多規定,例如《日本建築物區分所有法》第6條第(一)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不得為對建築物之保存有害的行為,或其他有關建築物之管理或使用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的行為。《德國住宅所有權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各住宅所有權人於不違反 法律 或第三人權利的范圍內,得自由處理特別所有權內的建築物部分,如予以居住、使用、租賃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利用,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專有所有權的行使須受以下限制:(1)保護建築物的使用目的;(2)保護建築物的基礎、結構、牢固及安全;(3)保護建築物美學上的外觀;(4)保護其他住宅所有權人的安全、安靜及住宅環境秩序;(5)維護善良風俗、習慣及住宅居民的作息和名譽。《瑞士民法典》第712條a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有自由管理、利用並裝飾自己房間的權利,但不得妨礙其他區分所有人行使相同的權利,並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壞建築物的公用設施,或影響其使用及外觀。
⑤ 甲乙為鄰居,甲的果樹伸展到乙家。那麼,果實落入乙家,歸誰~刮風刮到丙家歸誰具體民法理論依據是什麼
甲乙為鄰居,甲的果樹伸展到乙家,果實掉落到乙家,其果實的所有權為甲。如果專刮風刮到丙家,其所有權也是屬為甲。因為這屬於天然孳息,天然孳息的由所有權人取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條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5)民典法店鋪所有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財產所有權的權能包括
財產所有權的權能包括哪些
財產所有權的權能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佔有
是指所有人對物的實際控制的事實狀態。佔有權即對所有物加以實際管領或控制的權利。
所有權的佔有權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他人行使。在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通常把佔有分成不同的種類,以區分不同的佔有狀態。
第一、所有人佔有和非所有人佔有。所有人佔有即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權過程中親自控制自己的財產。非所有人佔有則指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實際控制和管領所有物。
第二、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這是對非所有人佔有的進一步分類。合法佔有是指基於法律的規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享有的佔有權利。非法佔有則指無合法依據亦未取得所有人同意的佔有。
第三、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這是對非法佔有的再分類。善意佔有是指非法佔有人在佔有時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其佔有為非法。惡意佔有則指非法佔有人在佔有時已經知道或應當知道其佔有為非法。
使用
使用權是指依照物的屬性及用途對物進行利用從而實現權利人利益的權利。所有人對物的使用是所有權存在的基本目的,人們通過對物的使用來滿足生產和生活的基本需要。所有人在法律上享有當然的使用權,另外,使用權也可依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意思移轉給非所有人享有。
收益
收益是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徑收取物所生的物質利益。收益權即民事主體收取物所生利益的權利。在民法上,物所生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兩類。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屬性而生之物,如母牛所生牛仔;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法律關系而生之利益,如股票的股息。天然孳息在沒有與原物分離之前,由原物所有人所有;法定孳息的取得則需依據一定的法律規定進行。
處分
⑦ 民法典的特點及局限
《法國民法典》於1804年3月21日通過。法典除總則外,分為3編,《法國民法典》第一版封面共2281條。第一編是人法,包含關於個人和親屬法的規定,實際上是關於民事權利主體的規定。第二編是物法,包含關於各種財產和所有權及其他物權的規定,實際上是關於在靜態中的民事權利客體的規定。第三編稱為「取得所有權的各種方法」編。內容頗為龐雜:首先規定了繼承、贈與、遺囑和夫妻財產制;其次規定了債法,附以質權和抵押權法;最後還規定了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實際上,該編是關於民事權利客體從一個權利主體轉移於另一個權利主體的各種可能性的規定。
《法國民法典》是一部早期的資產階級民法典,與當時的自由競爭經濟條件相適應,體現了「個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預」這樣的立法精神。其中的基本原則:全體公民民事權利平等的原則、絕對所有權制度、契約自由及過失責任原則等,這些都是代表著資產階級的自然法領域中的「天賦人權」理論在此民法典中的體現。而私權神聖的核心就是所有權絕對。
立法原則
《法國民法典》可以用3項原則予以概括:自由和平等原則、所有權原則、契約自治原則。
自由和平等原則
該法典包括兩條基本的規定。第11條規定:「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民事權利是指非政治性權利,包括關於個人的權利、親屬的權利和財產的權利。第488條規定:滿21歲為成年(1974年改為18歲),到達此年齡後,除結婚章規定的例外外,有能力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為。這就是說,在原則上,每個人從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為能力,雖然關於這種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所有權原則
法典第544~546條給與動產和不動產所有人以充分廣泛的權利和保障。所有權的定義是「對於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國家徵收私人財產只能根據公益的理由,並以給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補償為條件。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人,都有權得到該財產所生產以及添附於該財產的一切物。這一規定使資產階級的生產資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時農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該法典還規定了對他人財產的用益物權和地役權,這對小農經濟是重要的。
契約自治原則
或稱契約自由原則被規定在第1134條中:「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除非該契約違反了該法典第6條所說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才不具有法律效力。契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其目的在於產生某種法律上的效果,或者將所有權從一人移轉於他人,或者產生某些債務,或者解除當事人先前締結的債務,或者只是改變已經存在的一些約定。該法典賦予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於法律的效力,來使他們以自己的行為產生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從而改變其原有的法律地位。所以,契約自治,也稱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契約一經合法成立,當事人必須按照約定,善意履行,非經共同同意,不得修改或廢除。契約當事人的財產,甚至人身(該法典原來規定了對違約債務人的民事拘留),都作為履行契約的保證。基於這些觀念,立法者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契約義務的強制履行、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履行遲延、債務人的破產程序等等。
在《法國民法典》中用1000多條條文來規定契約之債,可見契約對資本主義社會的重要性。契約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義下實行的,並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則的邏輯結果。對於這個原則,馬克思曾在《資本論》中予以深刻的批判。
⑧ 民法典中為什麼要延長遺失物的所有權滅失期限
更合理吧,遺失物不能轉過頭就不是你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