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包括哪3個
⑴ 土地使用權三十年的是什麼性質的房子
30年土地使用權年限的無非就是集體土地性質的!
加油站是20年,大產權商鋪專是40年,小屬產權住宅和商鋪是50年,大產權住宅是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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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年限為50年;
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倉儲用地5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30年土地使用權年限的可能是集體土地性質的。
⑵ 物權法土地使用權權利有哪些規定
一、土地所有權的范圍、取得
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與其他私有制國家不一樣,我國的土地所有權主要依據法律進行確認,因此土地所有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規定的所有權的一部分。
根據《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兩種。其中,國家所有權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確定,不需要進行登記;集體所有權也是依照法律規定進行確認,但需要必要的登記工作。
《物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也就是說,任何單位和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只有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形式。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都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物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關於土地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
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以上是《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國有土地所有權做的細化規定。
《物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
(二)集體所有的建築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三)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四)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二、土地所有權的確權、依據
1.土地所有權的確權
關於集體土地所有權和國有土地所有權兩種所有權形式的確權,《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2.土地所有權的依據
土地所有權需要依照法律確認,而不是通過登記確認,這與《物權法》中規定的其他物權不同,比較特殊。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可以看出,集體土地的確權依據是登記,需要進行土地確權登記,也就是發土地證並記載於土地登記簿上。該土地所有權證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證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兩種證書,所以集體土地所有權需要登記發證確認。
《土地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記載於土地登記簿上公示的行為。
前款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農用地使用權(不含土地承包經營權)。與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不需要登記。
在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中,有的土地依據登記,有的土地不需要登記。
例如《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對於以上物權的生效,可以不依照登記。
歸納來說,取得土地使用權不需要登記的情況有三種:第一,法院的判決可以證明權利屬於個人;第二,仲裁委員會的判決和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這三,依據法律文書而導致的權利成立。
除此外,還有一些情況:
《物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物權法》中第三十一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也就是說,在以上情況下處置特殊物權時,需要進行登記。
三、土地所有權的轉移
1.土地所有權的轉移方向
《憲法》規定土地所有權不能買賣,但在實際操作中,我國的國有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之間可以進行轉移,只是這種轉移具有嚴格的方向性限制,即只能由集體土地所有權轉化為國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目前唯一存在的轉移方式。
2.土地所有權的轉移途徑
土地所有權的轉移途徑有兩種:徵收和沒收。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並沒有對公共利益做出明確具體的界定,現實生活中的徵收行為包括基礎設施建設、大型水利、水電、交通、重點能源建設等,也包括實現城市規劃、改變城市面貌等,這些都是公共利益,能夠使百姓普遍受益。
《物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實行耕地特殊保護政策,對征地具有明確規定,其中征地中常見的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是國家嚴格限制的類別。
⑶ 幾個單位共同擁有一塊土地使用權,則納稅
幾個單位共同擁有一塊土地使用權,則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為對這塊土地擁有使用權的每一個單位
⑷ 土地使用權轉讓和出讓的區別是哪些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別: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為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定義: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定義: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⑸ 土地使用權面積是什麼意思
土地使用面積包括佔地面積、建築面積、居住面積。一般來說,徒弟使用面積有以下幾個方面:
1、佔地面積,即建築物及其周邊環境共占的面積。
2、建築面積,僅指建築物的建築面積。
3、居住面積,指室內居住面積。
(5)土地使用權包括哪3個擴展閱讀:
一、土地使用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權的期限:
1990年出台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的基礎上,建立了以出讓、轉讓、抵押等為主要方式的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權設置了一定的使用期限。
土地的使用期限是土地使用權的重要內容,《不動產權證書》就應該記載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證書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權的期限,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使用期限的問題。
同時,在證書上設置「使用期限」,能夠讓權利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等權利的起止日期,便於保障轉讓、抵押等交易安全;也能夠方便權利人在權利到期時及時辦理續期,保障合法權利。
⑹ 什麼是土地出讓土地出讓有哪幾種形式
1、我國的土地是國有的,所以土地出讓是指國有土地出讓,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3種形式包括:協議、招標、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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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掛牌出讓土地程序
1、掛牌土地使用權,應當發布掛牌公告。掛牌公告應在掛牌起始日前20日發布。因特殊情況需要更改、補充或撤回公告的,並在掛牌起始日不少於3日前告知當事人。
2、掛牌交易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至掛牌交易截止日前,競買人向掛牌人提出書面報價競價申請,交納競買保證金,並提交下列材料:營業執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證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影印件、資信證明、委託競買,應當提供法人授權委託書、掛牌人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3、掛牌人收到競買申請書後3日內向合格者發出通知書和掛牌文件及有關資料。對不符合競買資格的,掛牌人應當將申請材料退回報價競價意向人。
4、發出掛牌文件後,掛牌人不得隨意變更其內容,並對要約內容承擔責任。報價競價人應當對報價競價申請書的承諾承擔責任。
5、掛牌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在掛牌公告確定的掛牌起始日,掛牌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點、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土地有形市場掛牌公布;
(2)、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定報價單報價;
(3)、掛牌人確認該報價後,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4)、掛牌人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5)、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
①、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高於底價,並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效;
②、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
③、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6)、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在土地市場舉行掛牌宗地的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7)、掛牌期限截止時,向掛牌人申請領取了統一製作的競價標志牌,即確認擁有繼續報價資格。
(8)、掛牌現場競價按下列程序進行:
①、競價主持人、記錄員就位;
②、主持人簡介地塊掛牌交易期內掛牌價格的更新情況,宣布掛牌截止時的報價為起叫價及每一次應價遞增的數額。在競價過程中,主持人有權根據競價應價情況調整每一次應價數額。
③、競價標志牌代表競買人的資格。競買人以舉牌方式應價。競買人應價時,手舉的競價標志牌應高出頭部。在新開價之前,競買人不得撤回已競價的應價。
④、起叫價不等於該幅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底價,競價者最後應價低於底價時主持人有權終止競價,收回該幅土地使用權。
⑤、競買人最後一次舉牌應價時,經主持人宣布最後應價數目「第一次」、「第二次」而沒有人再舉牌應價,主持人一槌敲下,該幅土地使用權由最後應價者取得。
⑥、掛牌人與競得人簽署《掛牌成交確認書》。
6、《掛牌成效確認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掛牌人、競得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2)、掛牌標的;
(3)、掛牌成效時間、地點及價款;
(4)、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時間、地點;
(5)、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式;
(6)、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國有土地出讓
⑺ 一個國有土地使用證可以分割多個土地證嗎
可以分割為多個土地證。
國有土地使用證分割流程:
一、申請人:土地分割登記的申請人為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房地產商,或其他需要分割轉讓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權利人。
二、申請時間: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竣工或單位建築物竣工驗收合格後即可申請土地分割登記。
三、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土地分割將原宗地分成二類,一類是按單體建築物設宗的分割宗地,另一類是原宗地被分割後的剩餘土地宗地(以下簡稱剩餘宗地)。申請人需提交上述二類材料,即每一分割宗地的申請材料和被分割後剩餘土地宗地的申請材料。
(7)土地使用權包括哪3個擴展閱讀
國有土地使用證申請轉讓變更登記時必備材料
一、個人商品套房:
辦理商品套房土地使用證變更手續須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簽定土地出讓合同或領取土地使用證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證。
2、房屋所有權證
3、契證
4、受讓方身份證
5、其他材料
二、個人獨立私房用地:
(一)、協議轉讓形式:
辦理土地使用證變更手續時須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簽定土地出讓合同或領取土地使用證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證。
2、房屋所有權證
3、契證或買賣協議書
4、受讓方身份證
5、其他材料
(二)、法院裁定:
辦理土地使用證變更手續時須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簽定土地出讓合同或領取土地使用證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證。
2、法院判決書或法院裁定文書或法院調解文書
3、受讓方身份證
4、房產已過戶的,提供房權證與契證
5、其他材料
(三)、委託拍賣:
辦理土地使用證變更手續時須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簽定土地出讓合同或領取土地使用證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證。
2、拍賣公證書或委託公證書
3、受讓方身份證
4、房產已過戶的,提供房權證與契證
5、其他材料
三、單位用地:
(一)、協議轉讓:
辦理土地使用證變更手續時須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簽定土地出讓合同或領取土地使用證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證。
2、房屋所有權證
3、契證或買賣協議書
4、受讓方身份證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5、企(事)業單位證照
6、企業章程
7、其他材料
(二)、法院裁定:
辦理土地使用證變更手續時須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簽定土地出讓合同或領取土地使用證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證。
2、法院判決書或法院裁定文書或法院調解文書
3、受讓方身份證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4、房產已過戶的,提供房權證與契證
5、企(事)業單位證照
6、企業章程
7、其他材料
(三)、委託拍賣:
辦理土地使用證變更手續時須提供以下材料原件:
1、已簽定土地出讓合同或領取土地使用證的,提交合同和土地證。
2、拍賣公證書或委託公證書
3、受讓方身份證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4、房產已過戶的,提供房權證與契證
5、企(事)業單位證照
6、企業章程
7、其他材料
⑻ 土地使用權與土地使用證與土地出讓金等三者的區別
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的權利!
土地使用證是土地使用的權利的證明!
土地出讓金是獲取土地使用的權利所要付出的錢!
⑼ 幾個單位共同擁有一塊土地使用權,則城鎮土地使用稅的
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均為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⑽ 3.企業購入一項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包括( )。
企業購入一項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包括:
A.購買該土地使用權的價款
B.因購買該土地使用權而發生的印花稅
D.因購買該專利權而發生的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