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知識產權法律適用
A. 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內容
為解決近年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活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偵查、起訴、審判實踐,制定本意見。
一、關於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管轄問題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權產品製造地、儲存地、運輸地、銷售地,傳播侵權作品、銷售侵權產品的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網路接入地、網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權作品上傳者所在地,權利人受到實際侵害的犯罪結果發生地。對有多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多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地的公安機關對管轄有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需要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對於不同犯罪嫌疑人、犯罪團伙跨地區實施的涉及同一批侵權產品的製造、儲存、運輸、銷售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符合並案處理要求的,有關公安機關可以一並立案偵查,需要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由該公安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二、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行政執法部門收集、調取證據的效力問題
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收集、調取、製作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檢驗報告、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審查,人民法院庭審質證確認,可以作為刑事證據使用。
行政執法部門製作的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等調查筆錄,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作為刑事證據使用的,應當依法重新收集、製作。
三、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抽樣取證問題和委託鑒定問題
公安機關在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抽樣取證,或者商請同級行政執法部門、有關檢驗機構協助抽樣取證。法律、法規對抽樣機構或者抽樣方法有規定的,應當委託規定的機構並按照規定方法抽取樣品。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時,對於需要鑒定的事項,應當委託國家認可的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對鑒定結論進行審查,聽取權利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鑒定結論的意見,可以要求鑒定機構作出相應說明。
四、關於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自訴案件的證據收集問題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自訴案件,對於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在提起自訴時能夠提供有關線索,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調取。
五、關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同一種商品」的認定問題
名稱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認定為「同一種商品」。「名稱」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商標注冊工作中對商品使用的名稱,通常即《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規定的商品名稱。「名稱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關公眾一般認為是同一種事物的商品。
認定「同一種商品」,應當在權利人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為人實際生產銷售的商品之間進行比較。
六、關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認定問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一)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的;
(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字等之間的間距,不影響體現注冊商標顯著特徵的;
(三)改變注冊商標顏色的;
(四)其他與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
七、關於尚未附著或者尚未全部附著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侵權產品價值是否計入非法經營數額的問題
在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侵權產品價值時,對於已經製作完成但尚未附著(含加貼)或者尚未全部附著(含加貼)假冒注冊商標標識的產品,如果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該產品將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其價值計入非法經營數額。
八、關於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量刑問題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部分銷售,已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
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九、關於銷售他人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問題
銷售他人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六萬件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製造的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三萬件以上的;
(三)部分銷售他人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量不滿二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量合計在六萬件以上的;
(四)部分銷售他人偽造、擅自製造的兩種以上注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量不滿一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量合計在三萬件以上的。
十、關於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以營利為目的」的認定問題
除銷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費廣告、捆綁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
(二)通過信息網路傳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權作品,在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刊登收費廣告服務,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
(三)以會員制方式通過信息網路傳播他人作品,收取會員注冊費或者其他費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十一、關於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認定問題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一般應當依據著作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著作權認證機構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權認證文書,或者證明出版者、復制發行者偽造、塗改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證據,結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在涉案作品種類眾多且權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證據確實難以一一取得,但有證據證明涉案復製品系非法出版、復制發行的,且出版者、復制發行者不能提供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認定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是,有證據證明權利人放棄權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或者著作權保護期限已經屆滿的除外。
十二、關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發行」的認定及相關問題
「發行」,包括總發行、批發、零售、通過信息網路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
非法出版、復制、發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等其他犯罪。
十三、關於通過信息網路傳播侵權作品行為的定罪處罰標准問題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美術、攝影、錄像作品、錄音錄像製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次以上的;
(四)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注冊會員達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數額或者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准,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或者數量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准五倍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十四、關於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累計計算數額問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或者刑事處罰的,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銷售金額累計計算。
二年內多次實施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未經行政處理,累計數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追訴期限,適用刑法的有關規定,不受前述二年的限制。
十五、關於為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提供原材料、機械設備等行為的定性問題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生產、製造侵權產品的主要原材料、輔助材料、半成品、包裝材料、機械設備、標簽標識、生產技術、配方等幫助,或者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費用結算等服務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十六、關於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競合的處理問題
行為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中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B. 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主要有哪些主張
一、我國區際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
解決區際知識產權法律沖突要遵循一般區際沖突所遵循的原則。概括地說,主要有(1)促進和維護國家統一的原則;(2)「一國兩制」的原則;(3)平等互利的原則;(4)促進和保障正常的民商事交往的原則{3}。
以上是指導區際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只是基於區際知識產權的特殊性,一般說來在考慮區際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沖突法解決時,筆者認為,還應當強調以下兩點:
1.意思自治原則
在私法領域,意思自治原則是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則。知識產權雖然具有公權的特徵,但其本質上仍屬於私權,是民事基本權利之一。尤其在一國內部的區際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問題上,應該有意識的弱化知識產權的公權特徵,而強調其私權屬性。
在私法領域的區際法律沖突中,以意思自治原則確定法律適用,能更好的實現當事人的意願,維護當事人的利益。「特別是在中國區際沖突的特殊狀況下,不同制度的對抗會使各地區過多考慮政府的利益,而將個人利益置於其後,使個人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納入並完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可使當事人利益在一定范圍和程度上得到保障,區際個人交往得到正常發展」{4}。
對於區際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尤其在知識產權的合同領域,比如專利權的轉讓,應該允許當事人選擇法律適用。對於合同糾紛的實體問題,各國國內立法、司法實踐中及國際立法都規定可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法—即堅持當事人意自治原則。該原則包含當事人有權商訂合同實體條款和選擇准據法雙重含義。當然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的准據法會遇到某些限制:其一,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必須是實體法、而不是程序法或沖突法;其二,當事人選擇適用准據法必須是善意合法的,且不得違反有關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強行法。
2.尊重外法域法原則
對於一國內部的區際法律沖突,由於屬於一個主權國家內部,通常在適用法律方面應尊重外法域法,主動限制本地法的適用。對於知識產權法律沖突也應如此。
近年來美國沖突法學界有一種觀點,即強調在一定條件下擴大適用其他法域的法律,尊重其他法域的政策。這種理論認為,解決區際法律沖突時,在一定條件下適用沖突對方法域的法律會使對方法域在處理其他案件時採取互利的行動。所以,沖突的合理解決對雙方都有利,而不一定是一方得益而另一方受損{5}。在中國的區際法律適用中,如果能做到重視其他法域的法律的適用,而不是過分強調適用法院地法,將使平等選擇內外域法的氣氛在區際法律沖突的調整中逐步建立起來,有利於區際法律沖突的良好解決,其結果是在長遠意義上使各法域的利益均取得最大值。
二、我國區際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實踐
嚴格說來,我國區際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研究應涉及其它各法域的實踐。但是限於篇幅,筆者下文中僅就祖國大陸的問題進行研究。
目前,祖國大陸還沒有頒布專門調整涉外法律沖突的立法,只有一些散見於實體法和程序法中的法律沖突規范。而有關調整涉外知識產權法律沖突的規范更是不足,僅有一些相關的法規和司法解釋,1992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及199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幾個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是目前我國處理涉外著作權法律沖突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通知》第2條就涉外著作權案件的司法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作了規定,即「審理涉外著作權案件應適用我國《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我國國內法與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但我國聲明保留的除外;國內法和國際條約都沒有規定的,按對等原則並參照國際慣例進行審理。」從上述《通知》和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可以看出,祖國大陸在審理涉外著作權適用的法律依次是:國際條約、國內法以及國際慣例。
C. 知識產權轉讓適用的法律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
分類
一、著作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回涉及計算機網路答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商標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運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三、專利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五、植物新品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六、計算機網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城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七、技術合同
《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
D. 知識產權轉讓適用的法律主要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
分類
一、著作權
《最高專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屬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商標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注冊商標權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運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三、專利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五、植物新品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六、計算機網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城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七、技術合同
《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議關於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
E. 中國在受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時,一般適用哪國法律,why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
第四十八條知識產權的歸屬和內容,適內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容律。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知識產權轉讓和許可使用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本法對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當事人也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後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律。
知識產權轉讓和許可使用也是合同的一種,應尊重當事人自由意思。因此產生的侵權責任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方便於知識產權保護。
F. 中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一)綜合類:
《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三節「知識產權」。
《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高法院、高檢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合同法》第十八章「技術合同」。《對外貿易法》第五章「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
(二)商標權類:
《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高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
高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三)專利權類:
《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
高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高法院關於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國防專利條例》。
(四)著作權類:
《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
高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
《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五)商業秘密類:
《反不正當競爭法》。
《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
(六)植物新品種權類: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農業部分、林業部分)。
高法院關於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七)特殊標志類:
《特殊標志管理條例》;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
《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
(八)地理標志類:
《商標法》。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
(九)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類: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高法院關於開展涉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十)其他類: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
G. 國際私法中商標權的法律適用及中國的有關規定
涉外民事抄法律適用法中有關於商標法律適用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知識產權的歸屬和內容,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知識產權轉讓和許可使用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本法對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當事人也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後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律。
這是最新的。
但是是關於知識產權的。
H. 軟體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
軟體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
1、著作品版權:將研發成果中的文檔、程序或其他媒質視為作品,適用著作權法進行保護;
2、設計專利權:應用端的工程技術、技巧性設計方案,可以申請專利保護;
3、形式表現商標權:產品名稱、軟體界面等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可以申請商標保護。
軟體知識產權的內容主要包括著作權、專利權與商標權。
1、著作權指軟體的表達(如程序代碼、文檔等)方面的權利。
2、專利權包括軟體的技術設計,如程序設計方案、處理問題的方法、各項有關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權利。
3、商標權則是指軟體的名稱標識方面的權利。
I. 首先論述涉外知識產權法律適用在國際私法領域存在什麼問題
涉外知識產權法必然不在國內被適用,同時國際私法領域的情況每個國際法律不同,情況也不相同,不能適用國際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