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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轉讓合同能證明房屋

發布時間: 2020-12-21 21:04:53

A. 使用權房子的買賣合同能進行公證嗎

法律問題:我打算購買一個小產權房子,只有土地使用證,簽協議能生效嗎?買賣協議回能答進行公證嗎? 趙律師:你們之間的協議有效,可以起到證明你們之間有交易行為的證明作用。但是不能公證。律師建議您為了維護您的合法財產權利,不要購買小產權房。 錢律師:小產權房買賣不合法,公證處不予公證。 如果您需要更專業的解答,請進入首頁進行免費律師在線咨詢,撥打免費法律咨詢電話。 相關知識——小產權房的轉讓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就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由此可見,鄉產權房是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的。但這並不是說鄉產權房就不能轉讓,而是說購買後也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其同時對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很大影響。

B. 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有效。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物權法》承認了小區車位可以作為獨立交易的客體。由於本例中第5號停車位屬於規劃審批的停車位,開發商有權通過協議出售、出租。因此,甲乙之間簽訂的《車位使用協議》合法有效。

(2)使用權轉讓合同能證明房屋擴展閱讀:

一般小區的車位是列入公攤面積計算的,即不歸任何單獨個人所有,而是歸小區里所有業主共有。因此,是不能辦理產權證的。小區的地上車位及地下車位只可以出租,由物業公司進行管理。如果是新車位,直接與物業公司簽訂租憑協議。

一般租賃合同期是10年至20年。物業公司有詳細的樣式的文件。按流程簽署。如果是從其他私人轉來的,買方應當讓出讓方提供當初其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租憑協議,買方一定要妥善保管好這張協議與雙方新簽訂的協議。如果可以,雙方到物業公司進行轉讓登記。

簽訂的協議一定要寫清楚車位的具體位置,出讓方要給出車位使用權的證明。簽訂協議時,一定要注意:根據《合同法》,租憑期最高不能超過20年,所以寫協議時不能寫超過20年的使用權出讓期。所以寫協議時,不要寫有超過20年的期限,超出20年的使用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的。個人之間簽訂協議時,最好要找一個第三方的見證人或公證人。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C. 地下室合同命名是買賣合同還是使用權轉讓

我也在房產公司,我們使用過兩種協議(我們是標價出售的)
協議
買受人某某於某年某月內某日購買位於某某市某容某路某某號某某房產公司某某號樓某某地下室一間,總價:某某元(大寫:)。此地下室自出售日起,買受人享有與某某號樓某某室商品房(70年某年某月某日起--某年某月某日止)同等年限的使用權。
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出賣人(蓋章) 買受人(簽字、蓋章)
**年**月**日 **年**月**日

還有一份是附加在《商品房買賣合同》附件四:合同補充協議
買受人***於**年**月**日購買**號樓**單元**號地下室一間,總價****元(大寫:****)
因為是附加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就作為房屋的附屬品,不用註明使用權與使用年限了

D. 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幾個法律問題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出讓方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受讓方,受讓方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協議。
第二條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本解釋實施前,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作為出讓方與受讓方訂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起訴前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追認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第三條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低於訂立合同時當地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確定的最低價的,應當認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價格條款無效。
當事人請求按照訂立合同時的市場評估價格交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應予支持;受讓方不同意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補足,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按照過錯承擔責任。
第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出讓方因未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批准手續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第五條受讓方經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當事人請求按照起訴時同種用途的土地出讓金標准調整土地出讓金的,應予支持。
第六條受讓方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出讓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第七條本解釋所稱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於受讓方,受讓方支付價款的協議。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與受讓方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當事人一方以雙方之間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第九條轉讓方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土地使用權,起訴前轉讓方已經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就同一出讓土地使用權訂立數個轉讓合同,在轉讓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受讓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已經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二)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已先行合法佔有投資開發土地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三)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又未合法佔有投資開發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轉讓款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和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讓方請求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並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將該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
三、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第十四條本解釋所稱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議。
第十五條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當事人雙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訂立合同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已經辦理批准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第十七條投資數額超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約定,對增加的投資數額的承擔比例,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按照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或者當事人的過錯無法確定的,按照約定的投資比例確定;沒有約定投資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
第十八條房屋實際建築面積少於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實際建築面積的分配比例,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按照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或者當事人過錯無法確定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

E. 國有土地使用證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什麼區別

1、概念不同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辦理對象主要是各類規劃區內的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指的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關於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合同。

2、特點不同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利」的侵犯。《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土地使用權法律關系的協議。

第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出讓方是特定的,必須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第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受讓方,一般為境內外的企業法人。第四,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前提條件。

(5)使用權轉讓合同能證明房屋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主要涉及訂立前提、訂立主體、訂立原則、訂立方式、訂立內容等幾個方面的問題,以下逐一述之。

(一)訂立前提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如下前提條件:

一是必須有可供出讓的國有土地,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須經依法徵收轉為國有土地後方可出讓;二是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規劃;三是必須經有批准權的行政管理機關審批,方能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出讓。

(二)訂立主體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由此可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主體,一方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具體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

(三)訂立原則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作為一種兼具行政和私法雙重性質的合同,同時受到公法和私法雙重法律原則的約束,其既要遵循公平原則、自願原則、平等原則、合法原則、合意原則、等價有償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又受到法律優先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公益原則等公法原則的約束。

(四)訂立方式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第14條第1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由此可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可以使出讓方和受讓方的權利義務明確具體,便於雙方履行合同,有利於減少和防止合同爭議糾紛的出現。

(五)訂立內容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內容主要包括:

第一,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繳納方式和期限;

第二,出讓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和條件;

第三,出讓的土地及其交付;

第四,出讓土地的開發利用;

第五,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和作價出資;

第六,出讓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的處理;

第七,出讓土地滅失的處理;

第八,情事變更情況的處理;

第九,違約責任;

第十,爭議糾紛的解決;等等。

F. 房產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否有法律效應

房屋買賣協議中,作為個人,簽字或者按指印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的簽字和按指印的行為,都是對合同內容進行確認,並表示受合同約束的意思。然後在當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的變更備案,也就是房屋買賣合同要進行登記,在合同封面加蓋產權登記備案章。法律效力指法律所具有或者賦予的約束力。規范性法律文件與非規范性法律文件都有一定的約束力,要求人們按照法律文件規定的那樣行為。法律效力有時還指某種行為或事實在法律上的效果,即能夠獲得肯定性法律後果,例如一份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能夠獲得法律的保護。顯然,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合法的行為和事實的效力是規范性法律文件所賦予的。只要國家機關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就當然地具有一定的效力。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為規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狹義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圍或適用范圍,即法律對什麼人、什麼事、在什麼地方和什麼時間有約束力。

G. 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不是只有買賣雙方就可以簽訂

這是不行的,國家禁止土地私下轉讓

1.土地買賣合同由買賣雙方寫的是不合法的。因為無論是集體土地還是國有土地的買賣都應到當地國土部門掛牌才能進入市場買賣,未經國土部門同意擅自對土地進行買賣的行為屬違法行為。

2.土地買賣即以土地作為商品進行買賣、租賃、抵押和交換等的活動,是在相對開放的平台下進行的活動,只有在開放公平的環境下進行才能完善土地交易的規則制度。國家禁止土地買賣行為,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簽訂轉讓合同,依法進行轉讓。

3.進行土地轉讓,要嚴格依據法定程序進行,必須簽訂土地轉讓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系、轉讓期限、轉讓面積、違約責任等內容。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效力認定

1、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2、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與受讓方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後,當事人一方以雙方之間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3、轉讓方未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土地使用權,起訴前轉讓方已經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4、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5、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同意轉讓,並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

6、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合同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將該劃撥土地使用權直接劃撥給受讓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方訂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補償性質的合同處理。

(二)土地使用權人作為轉讓方就同一出讓土地使用權訂立數個轉讓合同,在轉讓合同有效的情況下,受讓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已經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已先行合法佔有投資開發土地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

2、均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又未合法佔有投資開發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轉讓款的受讓方請求轉讓方履行交付土地和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等合同義務的,應予支持;3、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讓方請求履行合同的,應予支持。

H. 小區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 是否合法

第一,這種情況下使用權轉讓的問題,到底能不能受到保護,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可能會認可,但是不能保證法院一定認可。因為除了土地使用權可以如此轉讓並有相關部門登記備案之外其他所有權的轉讓在我國都是由租賃的形式作出的。

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認定為是租賃合同,你也知道是明顯超過了租賃期限的,因此20年後的期限就不會受到保護。三、因為沒有產權,只有合同,如果開發商與第三方另外簽訂這樣的轉讓合同,那麼就會產生糾紛糾纏不清。

你的個人認為是正確的,即使是租賃,你也可以轉租,當然你要繼續承擔你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的義務。

綜上,你應當認識到以下問題:

1、這個車位是國有的,國家可以隨時無條件徵用;

2、如果這個車位的建設者是開發商,那麼開發商有權利用它獲得利益;

3、車位使用權的轉讓很可能被認定為是變相租賃,20年以後的租賃期是無效的;第四,如果無良開發商多次出售該車位,會給你帶來很多麻煩。

車位是有產權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國有的,都是有產權證的。

(8)使用權轉讓合同能證明房屋擴展閱讀:

物權法中的第六章第七十四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I. 簽訂了門面使用權轉讓合同,也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是否可以辦不動產權證

房屋所有權證,與現在的不動產權證證,雖然有所不同,但效力相同,在房屋所有權證更換以前,不需要再重復辦理不動產權證。

J. 公有住房使用權可以轉讓嗎兩份轉讓合同效力如何認定

案情點擊:老高原系位於沈陽市XX區一套公有住房承租人。2003年,經該公有房屋所有權單位同意,老高以8萬元的價格將該公有住房的承租使用權轉讓給小馮,老高為小馮出具了一份已收到購房款8萬元的收條。後小馮便入住涉訴房屋中居住,並持有原公有住房租賃證,但一直未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 2008年,老高又與王某簽訂了《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合同》,合同約定:「老高自願將涉訴房屋的使用權出售給王某,價款為18萬元,老高收到王某所付房款後,即將房屋交付給王某,並協助王某辦理房屋轉移登記。」隨後王某立即支付給老高購房款18萬元。 後老高把出讓房屋的時告知了小馮,並要求小馮騰房,小馮一怒之下,將老高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涉訴房屋承租使用權歸自己所有,且要求老高協助自己辦理涉訴房屋公有住房承租使用權的轉移登記。 律師觀點:北京市盛峰律師事務所房產法律事務部首席律師李松律師分析認為:本案中老高先與小馮之間簽訂了《房屋承租使用權轉讓合同》,該合同合法有效,此後老高故意隱瞞涉訴房屋已實際轉讓交付他人使用的事實,致使其與王某簽訂的《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合同》侵害了小馮的合法權益,因此小馮的訴請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李松律師解釋說,本案訴爭房屋性質是公有住房,即產權屬於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房屋,又稱使用權房屋。現行法律、法規並未禁止公有住房的承租使用權上市流轉,但對於這類房屋承租權的確認和轉讓等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現在各地出台一些地方政府規章等,多從行政管理角度予以規范。而隨著舊城區改造的逐漸深入,許多公有住房面臨拆遷,再加上房價的不斷上漲,因公有住房引起的糾紛逐漸增多,本案就屬於典型的「一房二賣」的情況。 對於本案兩份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尤其是對於老高與王某簽訂的轉讓合同,該合同簽訂後未經產權人同意,是否有效呢?李松律師指出,老高與小馮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沒有爭議。對於第二份合同,承租人老高在未經產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轉讓公有住房的行為,並未改變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不會對產權人的產權造成侵害,而且現無法律、法規禁止這種交易行為,不屬於《合同法》所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故老高與王某簽訂的轉讓合同也應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效力確認後,在多個買受人均主張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法院會比照商品房交易中的「一房二賣」的處理方式,判由實際佔有房屋的小馮取得房屋承租使用權。本案中王某可向老高另行主張違約責任,從而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作者:北京房地產律師 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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