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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能否直接變更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0-12-21 22:56:35

『壹』 質押轉移所有權

不轉移。
質押實際是擔保的一種形式,通過接受質押享有質押權的質押權人在主債內務人沒有清償債容務的情況可以就質押物向質押人主張權利,如果就如何清償債務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一般通過訴訟方式實現質押權。
在債權發生前或者發生過程中,債權人應憑借自己的強勢地位,要求債務人提供債權實現擔保,不僅僅可以是質押,房產等不動產抵押亦可。
另,辦理質押以動產交付為生效要件,辦理不動產抵押,需要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貳』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所有權和處分權嗎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只有他項權(抵押權),沒有所有權和處置權。
抵押權人在債務人不執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可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抵押物強制執行或變賣。

『叄』 抵押期間房產抵押 所有權 轉移可以么

不可以轉移。

房產抵押是指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

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並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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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圍

1、房產。房產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的享有所有權或經營權的房屋及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作為不動產,房地是不可分離的,房產必然包括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產,是最普遍的一種房地產抵押物,大部分的房地產抵押均以房產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性質的權利,它是指民事主體對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土地使用權分為以下四類:城鎮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農用地使用權。並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均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范圍如下:

(1)依出讓方式和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就是城鎮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後抵押的荒山、荒溝、荒水、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3)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及其佔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肆』 抵押物所有權人年齡較大,能否抵押

和年齡無關。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版地、自留山等權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2、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伍』 分不清民法里 處分和轉讓的區別。抵押是轉讓嗎比如 物權法規定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無需公示就可以取得

  1. 轉讓是處分行為的一種。比如商標專利使用權的轉讓。
    處分回包括對物權、債權、知答識產權等的處分。如轉移物的所有權,讓與債權等等

  2. 處分是所有權權能之一,所有權一般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
    轉讓財產是行使所有權中的處分權的一種,就是變更所有權。

『陸』 使用權證尚未變更,房屋所有權人可否將房屋進行抵押

1、根據《物權法》不動產物權變動採取登記主義,即只有權屬登記發生變更,物權才版真正發生變更。權
2、所有權憑證上的所有權人是依法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人,該權利人有權對房屋進行包括出售、出租、抵押等各種形式的處分。故所有權人有權根據自己意願和需要對房產進行抵押。

『柒』 抵押權人和抵押人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間屆滿抵押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直接歸屬債權人所有

你好,你的問題回答如下:

1、因為直接約定可能會損害其他抵押權人的利益,無法使抵押物發揮最大價值。
2、一般都通過拍賣,如多次流拍,法院會與債權人協商,由其購買。

『捌』 物抵押後所有權可以出讓嗎出讓後抵押權是否改變

可以出讓,但是房管局不給辦理過戶手續,要求撤銷抵押後才給你過戶
出讓後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權照樣有效,抵押權人仍然有優先受償權

『玖』 質押期滿,未獲清償,是否能直接取得抵押物所有權

按相關法律規定,質押到期,未獲清償,但是不能直接將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六十三條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第六十六條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有。

『拾』 為什麼法律規定抵押權人在實現抵押權時不能直接取得抵押物所有權而是要通過拍賣抵押物受償

抵押物價值一般大於債務價值,如果你們簽訂的合同是債務到期直接把抵押物提走明顯對債務人不利,拍賣的話你只需要拿走你應得的剩下的就是債務人的了,是民法中公平原則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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