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所有權轉讓的法條
1. 二手商品房買賣房屋所有權轉移(生效法律文書)指的是什麼
所有權轉移是指義務人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讓於權利人的行為。房屋所有權的轉回移需要答辦理產權的變更登記,所有權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發生轉移。辦理變更登記所依據的法律基礎或事實可以是法院的判決書,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等。
2. 房屋買賣發票可以證明房屋所有權嗎
我國《物權法》第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房屋經依法登記並取得權屬證書後,產權才能轉讓。如果房屋未經依法登記和取得權屬證書,物權尚未依法設立,轉讓也就無從談起。但是,法律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杜絕違規建房、防止權屬有爭議的房產進入市場交易,擾亂市場秩序,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麼,如果對符合規定的建房、權屬清晰的房屋僅以未辦理房產證為由限制其交易,不僅不利於房地產業的發展,不利於保護善意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利於維護交易秩序的穩定,也不利於當事人認真訂立和遵守買賣合同,這顯然不符合立法者的本意。對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中的「權屬證書」,筆者認為應理解為產權證書以及其他能證明當事人擁有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材料。這些證明材料包括拆遷協議、房地產開發公司出具的證明、開出的發票以及房屋管理部門核發的房屋銷售許可證等。本案中,張某有拆遷單位向其出具的產權證明單、發票,能夠證明該房屋歸其所有,買賣雙方對此也沒有爭議。因此,該房屋有權屬證書,房屋的轉讓並不違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而且,買賣雙方在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時,對該房屋尚未取得房產證一事都是知道的,合同是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訂立的,現張某因轉讓價格過低而悔約,明顯有違誠實信
3. 房屋買賣後,對方不願過戶該如何處理
可以根據合同的相關規定,在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買受人又同時具備購房資格,房屋尾款有能力支付的條件下,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出賣人協助買受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注意正確的訴訟請求是:辦理產權過戶手續。而不是請求法院確認房屋歸買受人所有等等訴求。因房屋買賣合同成立乃至生效,只要雙方沒有辦理房屋的過戶手續,所有權就沒有發生轉移,買受人就沒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僅僅只是取得了買賣合同約定的債權,而確認所有權必須以獲得了所有權為根據,買受人從來沒有取得所有權,因此以此起訴確定房屋所有權歸買受人是不能勝訴的。
當買受人基於房屋買賣合同取得的債權請求權,一方不履行合同確定的義務時,另一方可以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出賣人有交付房屋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的義務。
因此,買受人可以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出賣人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是出賣人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3)房屋買賣所有權轉讓的法條擴展閱讀:
判決生效後,出賣人仍不配合過戶的:
如果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出賣人仍拒絕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買受人可以憑借生效的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盡管買受人請求權的對象是出賣人的行為,即配合過戶的行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使用直接或間接地方式均不能達到目的,但法律採用了擬制的辦法,認為判決確定時出賣人已為其意思表示,買受人憑借法院的判決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到房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即可。
4. 無房產證的房子可否買賣如私下簽買賣協議,房屋所有權可否轉移
無房產證的房子不可轉讓。交易會被認為無效。
《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關於「未依法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眾所周知,房屋買賣分為兩道程序:一是雙方就買賣房屋經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當事人之間發生債的法律關系,雙方均受合同的約束;二是雙方依合同履行義務。買受人應依約支付價款,出賣人應將房屋交付買受人並辦理過戶登記,將房屋所有權轉移於買受人。
可見,合同關系是因,過戶登記、轉移所有權是果。過戶登記能否進行、所有權能否轉移只是合同能否得到完全履行的問題,與合同的效力無涉。以房屋沒有取得權屬證書、不能辦理過戶登記為由反推合同無效是顛倒因果關系,不符合交易的順序與邏輯。
《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買賣雙方自願,並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
5. 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是否可確認房屋所有權
不能
所有權要實際辦理過戶手續法律上才承認
《物權法》
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6. 買賣合同無效,房屋所有權已轉移是什麼意思
這兩句話調過來理解就是了,首先是房屋所權益已經發生變更,被轉移給其它人,合同交易的主體(標底)所有權喪失。再理解買賣合無效,這是一種判決或裁決的用語,也就是此合同標底不存,是無效合同。所簽訂的合同可以存在欺詐因素。
究竟哪些房屋買賣合同屬無效合同呢?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七種:
1、產權主體有問題。出賣房屋的主體必須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非所有權人出賣他人房屋的,其買賣行為無效。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的,必須徵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賣,出賣共有房屋時,還須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證明書。
2、未辦理登記過戶手續。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以買賣雙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門登記過戶為標志,否則,房屋買賣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
3、侵犯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共有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時,須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所有人出賣房屋時侵犯共有人、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時,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請求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4、房產、地產分別轉讓。房屋是建築在土地上的附著物,具有不可分離性,因此,房屋所有權通過買賣而轉讓時,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如果賣方將房產和土地分別轉讓於不同的當事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買方可以提出這種買賣合同無效。
5、買賣中存在欺詐行為,顯失公平。如果出賣人在房屋產權、質量問題上有欺詐、隱瞞行為或在合同生效後發現存在質量問題的,買受人可要求同出賣人重新議定價格,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6、單位違反規定購房。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不得購買或變相購買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購買,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單位違反規定購買私房的,該買賣關系無效。
7、非法轉讓。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包括買賣):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符合轉讓房地產條件的;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權屬有爭議的;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違反上述規定的買賣合同無效。(鍾繼旺)
7. 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與他人訂立轉讓合同的效力如何
目前,沒有房產權證的房屋交易現象十分普遍,,包括未取得產權證的商品房、未還清貸款尚在抵押的商品房、二手經濟適用房、回遷房等。這些房屋買賣是否合法呢? 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六款的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這條規定能否理解成一種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對這條的理解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相當大的爭議。有的認為這條規定是禁止性規定,是強制性的,違反這一條合同即無效;有的認為這條規定是行政管理規定,只是說明沒有產權證的房屋是不得轉讓的,但沒有說不能簽訂買賣合同,也沒有說不能買賣或禁止買賣,因此只要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雙方對交易的房屋現狀全部了解,則雙方簽訂的合同即屬於有效合同,不得轉讓是行政管理的規定,只說明暫時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待具備條件再辦理產權轉移手續。 而筆者認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與他人訂立轉讓合同後,不能盡因出賣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而認定轉讓合同無效。其理由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其雖不能享有房屋所有權,但享有買賣合同上的債權,而債權轉讓是合同法賦予合同當事人的權利之一,沒有理由不允許當事人轉讓自己的合同權利,因此,賣方再予轉讓並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至於各地方政府禁止期房轉讓的地方性規定,其所規定的是當事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的再轉讓行為,房地產登記部門不予辦理登記,該規定所產生的後果是受讓方可能要承擔無法實際取得房屋及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的風險,但並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對於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與他人訂立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各地法院及法官的理解並不一致,有的仍認為合同無效,但目前多數法院傾向於認定合同有效。
8. 部分房屋所有權的集資房買賣能受法律保護嗎
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個人三方面回共同承擔,通答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集資房能否買賣,首先應當看集資房的賣方者是否擁有基本全部產權,包括是否有房產證、土地使用證等;同時還要看其單位有無特別限制條件等。一般來說,集資建房在取得房產證5年後、補交土地出讓金交易後,即具有商品房的性質,可以自由交易。具體來說,根據集資房出資性質,情況有所不同。第一種情況,集資房是由職工全額集資建成的。這種情況,將來可以辦理100%的產權,在產權證領取後,房產是可以自由上市交易。第二種情況,集資房是單位和職工共同出資建造的。這種情況下,將來為職工辦理的是部分產權,另部分產權屬於單位。職工想要轉讓部分產權的產權房,首先要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其次,要看產權共有人單位制定的具體政策,並經過單位的同意,同時單位具有優先購買的權利。買賣集資房需要辦理過戶才可成為產權人,如果以朋友的名字購買,那麼需要辦理過戶才可成為產權人。
9. 如何認定未取得所有權證房屋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
1,買賣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成立的條件,就有效,與有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沒有關系.法律依據:<<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2,合同有效的條件:
(1)簽定合同的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標的確定和可能
(5)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屆滿(如果是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的合同)
3,所以,要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只須符合上述合同成立條件即可.屆時,一方違約未交付房屋的,雖然其未取得產權,但是合同相對方可基於有效成立的買賣合同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10. 父子之間能否買賣房產
父子之間能買賣房產。
買賣方式費用:
滿五年:
交易契稅:成交價*1.5%(買方繳納)。
印花稅:成交價*0.05%(買賣雙方各繳納)。
交易費:成交價*0.5%(買賣雙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
證件工本費:80元。
個人所得稅:(成交價-當年購入價-裝修費-契稅-印花稅....)*20%。
未滿五年:
營業稅:成交價*5.5%(賣方繳納)。
交易契稅:成交價*1.5%(買方繳納)。
(10)房屋買賣所有權轉讓的法條擴展閱讀:
買賣的對象是房產的所有權:
在民商事法律理論中,買賣是一種極為廣泛和較為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約定一方轉移財產所有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款的行為。出讓財產所有權的人稱為出賣人,依約支付價款並取得約定之物的所有權的人稱為買受人。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房產買賣就是房產所有權人將房屋所有權及其與之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依約支付房產價金的行為。
需要在此申明的是房產交易市場包括買賣、租賃、抵押、信託等交易行為,租賃是處分其使用權的行為,抵押是一種擔保物權的設定行為,信託是讓渡處分權而保留受益支配權的行為。
區分這幾種行為在法律上的概念是很重要的。在房地產交易市場上,有人就魚目混珠將使用權轉讓混同於買賣,俗稱「買使用權的房屋」,極易引起法律上的「重大誤解」而影響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