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和定限物權的法律意義
『壹』 用益物權是不受限制的物權,這句話對嗎
用益物權是不受限制的物權的表述錯誤。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用益物權客體的限制性有三個方面:一是用益物權的客體必須具有使用價值,客體的存在形態或使用形態發生變化,會對用益物權人的利益產生直接影響,甚至喪失。例如:設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是可耕種、種植、養殖的土地,如該土已經成為沙漠,無法耕種,則不能設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而擔保物權則要求擔保物具有交換價值;二是用益物權的客體以不動產作為主導,在法制史上,用益物權的范圍一般較為廣泛,可以擴及一切法律上的物,法國、瑞士法上的用益物權至今仍然可以在動產和不動產上設立,但德國、日本及中國台灣地區的用益物權主要以不動產為標的物而不適用於動產,一些國家法律甚至直接規定,在動產上不能設定用益物權,只能設定債權關系,如租賃權。中國物權法草案也把用益物權的客體限制在不動產。而擔保物權則既可以在動產上設立,也可以在不動產上設立;三是用益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必須以對客體的實際佔有為前提,否則使用和收益無從談起。而擔保物權則不必要求權利人一定要直接佔有標的物,如在抵押權中,抵押權人就不直接佔有抵押物。
『貳』 物權法的分類
根據物權的性質和內容,並根據不同的劃分標准,可將物權作以下分類:
(一)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根據對標的物進行支配的內容的不同,還可以將定限物權劃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為標的的定限物權。用益物權是對物的實體進行利用,以取得其使用價值為目的。傳統的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以及我國現行法上的土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的范疇。擔保物權是為債權擔保所設定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以支配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標的物的賣得價金清償債務為目的。因此,擔保物權以標的物是否具有交換價值為重點。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屬於擔保物權。
(二)主物權和從物權
根據物權有無從屬性可以將物權區分為主物權和從物權。主物權是可以獨立存在的物權,它與其他權利沒有從屬關系。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采礦權、取水權和捕撈權等屬於主物權
從物權是從屬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從屬於債權而存在,屬於從物權。地役權從屬於需役地的所有權而存在,屬於從物權。區分主物權和從物權的意義在於,主物權獨立存在;從物權的命運取決於主權利,主權利消滅,從權利也消滅。
(三)所有權與定限物權
所有權與定限物權的區分,是以標的物的支配范圍為標准。所有權是對標的物為全面支配的物權。因此,所有權又稱為完全物權。定限物權又稱為限制物權或他物權,是指所有權以外的其他物權。定限物權成立於他人的所有物之上,是對標的物一定范圍的支配;另外,定限物權還可以產生限制所有權的作用。例如,在我國,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船舶優先權、采礦權、取水權和捕撈權等屬於定限物權。
(四)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和權利物權
根據標的物種類的不同,可以將物權劃分為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和權利物權。動產物權是指以動產為標的物的物權。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和留置權屬於動產物權。以不動產為標的物的物權,是不動產物權。不動產所有權、不動產抵押權和地役權屬於不動產物權。存在於權利之上的物權,是權利物權。區分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和權利物權的意義在於,由於物權變動要件和公示方法的不同,一般情況下動產以佔有、不動產以登記公示。
應注意,我國《擔保法》第42條規定,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林木和企業的設備等動產設定抵押的,必須登記。
(五)法定物權和意定物權
雖然物權的內容皆基於物權法定主義,但可根據物權發生內容的不同將物權區分為法定物權和意定物權。法定物權是指由法律規定而發生的物權。留置權屬於法定物權。意定物權是指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物權。區分法定物權和意定物權的意義在於,法定物權和意定物權成立的要件和適用的法律不同。
(六)有期限物權和無期限物權
以物權之存續有無期限為標准,可以將物權區分為有期限物權和無期限物權。有期限物權是指有存續期限的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屬於有期限物權。無期限物權是指沒有期限限制的物權。所有權和永佃權屬於無期限物權。地役權為從屬於所有權的權利,但設定行為須定為有期。
(七)應經登記的物權和不經登記的物權
以物權之變動是否經登記為標准,可將物權劃分為應經登記的物權和不經登記的物權。不動產物權,不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或不得處分其物權。采礦權和捕撈權為依特別法的物權,也必須登記。法定物權(如法定抵押權、法定地上權)無須經過登記。動產物權,原則上不需經過登記,但船舶和航空器則須經過登記。區分應經登記的物權和不經登記的物權的意義在於,兩者的成立要件和適用的法律不同。
『叄』 為什麼限制物權優先於所有權
1、從學理上來講,之所以存在限制物權,一般是由於所有權人和其他人的意思自治才能實現的,由於所有權人基於自己的意思來設定限制物權,法律尊重他這種意思自治,並且保護這種限制物權
2、限制物權的優先性有利於實現物盡其用。限制物權之所以叫限制物權,它的含義可以理解為限制所有權的一種物權。即使所有權人也不能事後無端反悔,正如訂了合同反悔叫違約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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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制物權優先於所有權的例外情況
完全物權是與限制物權相對應的概念,即權利人依法對標的物具有完全控制權。限制物權主要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指為保證債權實現而設立的權利,以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是一種其他物權;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財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專有權,主要包括:
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住宅用地使用權、地役權。.產權優先於債權,但不違背交易條件的租賃除外。
以物權(共有人)為基礎的優先購買權先於以債權(出租人)為基礎的優先購買權。擔保物權的債權優先於一般債權。物權之間也存在著一個優先權問題,即物權重合時的優先權問題。例如,其他財產權利優先於所有權。物權優先權不能反映物權優先權。它應該在其他系統中進行總結。
2、限制物權和所有權的區別
物權包括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39條規定:【所有權基本內容】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所以,有所有權就代表有物權。擁有一套房子的房產即代表有這套房子的所有權也有物權。
『肆』 物權和所有權的區別
物權包括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39條規定:【所有權基本內容】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所以,有所有權就代表有物權。
擁有一套房子的房產即代表有這套房子的所有權也有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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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的分類
1、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於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權利。以其與他人之物無關,故稱作自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的物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佔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這是根據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所作的分類。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是不動產物權,而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
3、主物權與從物權
這是以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進行的分類。主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繫上,也是從物權。
4、所有權與限制物權
這是以對於標的物的支配范圍的不同對物權所作的區分。所有權是全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於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
一些學者認為所有權也要受法律、相鄰關系等的限制,故應避免使用限制物權這一概念。日本學者松岡正義首創了定限物權一詞,表示所有權以外的他物權內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這只是名稱之爭,關於所有權與限制物權分類的實質內容是一致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物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所有權
『伍』 質權是定限物權嗎
定限物權即我們所說的限制物權,是一種只能在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其外延是除所有權以外的其他所有物權。舉個例子,比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只具有擔保的作用,權利人通常不能對標的物進行使用和收益,比如我將汽車抵押給我的債權人,他作為抵押權人,只能佔有該汽車待我萬一賴帳之時作為擔保,但不能隨便使用,變賣等等。 定限物權是在他人之物上設定的權利,其實是根據所有權人的意志所設定的所有權上的負擔,起限制所有權的作用,所以效力優先於所有權。比如我將汽車抵押給我的債權人,我雖然是該汽車的所有權人,但由於我在其上設定了抵押權,就不能再對汽車進行佔有,使用等等。
物權法資訊
質權在物權法中是怎麼規定的
找法網 2018-07-02 18:07:00閱讀數:2726
物權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那麼關於物權法的解釋是怎樣的呢,質權在物權法中是怎麼規定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網詳細的給大家介紹一下,供大家參考。
一、新設了最高額質權制度
《擔保法》對最高額質權制度未作規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參照最高額抵押制度對最高額質權作了規定:最高額質權,應該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質押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有權在最高質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質權是參照最高額抵押權設立,除了在擔保物權的設立方式上不同之外,在擔保物權獨立於主債權、具有最高擔保額的限制、實現權利時需要對擔保的債權進行確定等幾個方面具有相同之處。最高額質權的設立是質權制度完善的重要內容。
『陸』 物權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
物權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訴訟時效也不適用於物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於消滅。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只適用於財產權中的債權性請求權。因此下列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
1.人身權的請求權
2.財產性支配權:包括物權和知識產權
3.抗辯權
4.形成權
參考:
1、物權_網路
http://ke..com/link?url=-_kZtJmzUOw10yqj1vIe-zupRmmwEFm15JiBvu7vCidY_
2、訴訟時效_網路
http://ke..com/link?url=I4EDOcrCVeiCG8LxidhqhBcp7--
『柒』 哪些屬於定限物權
定限物權即我們所說的限制物權,是一種只能在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其外延是除所有權以外的其他所有物權。舉個例子,比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只具有擔保的作用,權利人通常不能對標的物進行使用和收益,比如我將汽車抵押給我的債權人,他作為抵押權人,只能佔有該汽車待我萬一賴帳之時作為擔保,但不能隨便使用,變賣等等。 定限物權是在他人之物上設定的權利,其實是根據所有權人的意志所設定的所有權上的負擔,起限制所有權的作用,所以效力優先於所有權。比如我將汽車抵押給我的債權人,我雖然是該汽車的所有權人,但由於我在其上設定了抵押權,就不能再對汽車進行佔有,使用等等。
『捌』 限制物權優於完全物權有哪些例外
1、基於公益或社會政策的理由,法律規定某些物權不得有優先秩序,或者發生在後的某些物權有優先於發生在前的某些物權的效力。
我國海商法第25條第1款規定:船舶優先權先於船舶留置權受償,船舶抵押權後於船舶留置權受償。」
海商法第23條第1款還規定了因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具有的船舶優先權,如果後於因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船舶營運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及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具有的船舶優先權而發生的,則應當先於上述款項受償。
2、買賣不破租賃之情形。
我國《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即買賣不破租賃」,學者又稱為租賃權的物權化」。
(8)區分所有權和定限物權的法律意義擴展閱讀:
物權和債權的優先效力是指在同一標的物上,並存債權和物權時,無論物權在債權止前或之後成立,都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
物權對債權的優先效力包括所有權的優先性,用益物權的優先性,擔保物權的優先性。但是物權優先於債權有個例外,那就是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相當於把租賃權物權化。
『玖』 什麼是「定限物權」和「非定限物權」
「定限物權」和「非定限物權」是日本學者使用的名詞,其實它的內涵和我國學者所說的
「限制物權」和「所有權」是一樣的。
非定限物權即所有權,是一種全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具有對標的物進行 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四項權能。說白了就是,你對一個物有所有權,那麼你想怎麼都行。
定限物權即我們所說的限制物權,是一種只能在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其外延是除所有權以外的其他所有物權。舉個例子,比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只具有擔保的作用,權利人通常不能對標的物進行使用和收益,比如我將汽車抵押給我的債權人,他作為抵押權人,只能佔有該汽車待我萬一賴帳之時作為擔保,但不能隨便使用,變賣等等。
關於兩者的關系,定限物權是在他人之物上設定的權利,其實是根據所有權人的意志所設定的所有權上的負擔,起限制所有權的作用,所以效力優先於所有權。比如我將汽車抵押給我的債權人,我雖然是該汽車的所有權人,但由於我在其上設定了抵押權,就不能再對汽車進行佔有,使用等等。
物權概念就是比較繞圈圈啦,不知道我有沒有解釋清楚呢
『拾』 關於完全物權和定限物權的追問
不是,乙的房屋復權利上有一個制他物權,乙還可以再抵押,佔有,使用、收益。 但在轉移所有權的時候受到了限制
物權中,所有權是典型的完全物權。所有權包括 佔有 使用 收益 處分四項權能。因此所以權中的處分權能受到了限制,因此完全物權收到影響不完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