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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0-12-22 04:48:01

㈠ 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有什麼不同

從目前的政策看,宅基地大部分屬於集體土地,其功能就是建農村住宅。
集體建設用地,除了宅基地外,不能用於建商業房地產,但可以建村集體企業、商業(酒店、加油站、娛樂)等

㈡ 宅基地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有什麼不同

土地證使用證只是證明你的房屋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如果是國有土地內使用證,那麼這塊地上的房容屋可以進行買賣、贈與、抵押、出租等;如果是集體土地(或宅基地),那麼這塊地上的房屋就不能抵押,買賣、贈與也需要得到村鎮相關部門的同意方可辦理。 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只有兩個:一是城鎮土地國家所有,二是鄉鎮土地村民集體所有。因此,任何單位不能單獨買賣土地所有權,可以通過出讓、劃撥、租賃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也不能單獨轉讓,當土地上的房屋轉移、抵押時,其附屬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抵押。

㈢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與宅基地使用證有什麼區別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證)與宅基地使用證的區別是范圍和權力不同,詳細如下:專

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屬權一般是指農民集體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依法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權利。法律對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體有較為嚴格的限制,一般只能由本集體及其所屬成員擁有使用權。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建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必須經過徵用,使之轉為國有土地後才能取得使用權,即國有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允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擁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我國在農村合作化後,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體組織申請建房用地,經集體報送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並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證是當前農村村民合法擁有房屋和用地的權利憑證,可以在集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但不得向非集體組織成員轉讓。宅基地證,通稱宅基證。

㈣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區別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宅基地使用權的區別如下:

1、兩者的定義不同

建設用版地使用權是指在權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並經營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

2、兩者的使用主體不同

宅基地使用權是村民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的權利,非本集體成員並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對主體並沒有限制。

3、兩者的土地許可權不同

宅基地使用權人使用的土地只限於農村集體土地;根據《物權法》第十二章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指的是國家所有的土地。

4、兩者取得的費用條件不同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是無償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大部分情況下都是有償的,需要交納土地使用費,只有在劃撥的情況下不用交納。

㈤ 宅基地和土地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是可以轉讓的。
宅基地使用權指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享有的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個人住宅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對轉讓是有限制的,只能轉給村集體的人。

㈥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和擁有權應該歸誰所有

農村集體土來地擁有權屬自於農民集體所有。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1、國家征地發放補償款應該給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

2、農民的宅基地歸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不能轉讓。

3、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6)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集體土地使用證查詢

國有土地使用證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監制,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管理機關填寫,發給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並由其保存。

其主要內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圖號、地號、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發機關簽章、年、月、日。

②城鎮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積,其中建築佔地,共有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土地等級;農村土地中土地總面積,其中地類面積。

③備注。

④變更記事。

⑤附圖以及證書的編號等。

1、到當地國土部門查詢,要注意看證書是否辦理出讓.現在的出讓金標准較高。國土資源部發過一個文,自然人可是憑自己的身份證查詢土地宗地的登記情況。

2、系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權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辦證中心,申請調閱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相關內容即可。

㈦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有什麼區別與聯系

1、農村集體所有權是指土地的所有權歸村集體或村民小組所有。版
2、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權用權也叫宅基地使用權,是指村民對農村可以進行建設的非農業用地建設房屋的使用權。
3、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有權還是歸村集體或村民小組。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㈧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化嗎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和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二條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

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轉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如果集體經濟組織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分配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並依法登記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就轉變為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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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登記

農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請經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由於住宅轉讓、繼承等原因造成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換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集體土地使用權被收回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縣(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進行注銷登記,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3條、第59條等條款的規定,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可以按規定申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分別按照如下方式取得:

鄉鎮企業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人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持有關批准文件;

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申請農民宅基地的,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㈨ 集體土地使用權類型分幾種

三種。

1、宅基地

公民對其在農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使用權客體的范圍一般以房檐滴水線為准,房屋所有權人只對房檐滴水線內的土地享有使用權。

對於房屋周圍的空地,如果這些空地面積和宅基地面積之和不超過該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積的最高限額,可以作為宅基地進行使用權登記,但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兩年)作為宅基地使用,超過面積多佔部分,應退還集體耕種。

2、自留土地

自留地、自留山是農業合作化以後集體分配給社員長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為解決社員的生活用材。

這種使用權形式自確立後一直保持了下來,1982年憲法也明確肯定了農民對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權。自留地只能用來種植農作物,自留山只能用來種植林木,未經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3、公用企事業

農民舉辦鄉村企業,或鄉、村興建公用設施需要佔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經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決定外,還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

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興辦鄉村企業,土地使用權必須折價作為企業的出資,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出資的收益。鄉村企業終止時,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9)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轉讓機制

依據憲法,土地的所有權是不能轉讓的,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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