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最終所有權圖片
『壹』 不要和學法律的人談照片所有權問題—這句話出自哪裡
《何以笙簫默》——「趙小姐,我勸你不要和一個律師討論物品的所有權問題。」以琛冷冷地說。
【案情回顧】
他口氣透著寒意:「趙小姐三天前到鄙事務所時曾說會再度光臨,卻遲遲不見你來,我只好親自過來拜訪。」默笙愕然,抬頭迎上他灼灼的眸子。「你怎麼知道……」她並沒有留下名字,他怎麼知道還皮夾的人是她?「趙小姐,我恰好有正常人的推理能力。」他嘲諷地說。也許當律師的都有這種「正常人的推理能力」,默笙盯著牆壁:「我是去還皮夾,你既然已經拿到就不用再跑一趟了。」何以琛眸光一閃。「除了還皮夾,你沒有別的事?」她還可以有什麼事嗎?默笙怔怔:「沒有了。」「很好。」他眼中彷彿掠過一絲失望,移步到她面前,「可是我有事。」他拿出那個黑色的皮夾放在她眼前:「這裡面原來有一張照片,趙小姐知道下落嗎?」當然知道,默笙低頭:「有嗎?我沒有注意。」「哦?皮夾里除了錢什麼都沒有,趙小姐如何知道皮夾是我的?」默笙啞口無言。差點忘了他是律師,善於找出對方言辭上的一切漏洞,想騙他先得掂掂自己的斤兩。他欠身:「趙小姐可否把照片還給我?」默笙突然覺得莫名其妙。他是什麼意思?一邊擺出一副「你是陌生人」的模樣,一邊卻又討要她的照片。「照片上的人是我,為什麼要給你?」「趙小姐,我勸你不要和一個律師討論物品的所有權問題。」以琛冷冷地說。
【法律視角】
何以琛主張,錢包里的照片屬於其本人所有。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二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第四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所以,何以琛對他所擁有的照片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若趙默笙侵佔何以琛的所有的照片而不歸還,則構成對其所有權的侵犯,該請求權基礎為《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到此,我們一定會和趙默笙有同樣的疑問:「照片上的人是我,為什麼要給你?」我們說,照片上的人的確是趙默笙,但是照片為「物」,是物權的客體,而該物權屬於何以琛所有。照片上的人是趙默笙不假,但她僅於其上享有「人格權」,具體而言,為人格權中的「肖像權」。所謂「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對自己的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一種人格權。該權利獨立於實在的「物」即照片之外。這就是何以琛律師的抗辯依據。
但是,以上主張都需基於一個必要前提:何以琛合法佔有該照片。物權變動有兩條路徑:一條是基於法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另一條是基於非法律行為而發生的物權變動,包括先佔、善意取得、繼承等方式。
所以,更為重要的一步是,何以琛須論證其取得該照片所有權的方式合法有效,而何以琛恰恰忽略了這一環節。根據上文的描寫而「那張照片,默笙小心地取出來,上面還有鋼印的痕跡,應該是從什麼證件上撕下來的。無意地翻過來,她突然怔住,背後有字!那瀟灑凌厲得彷彿要破紙而出的字跡她一輩子都不會忘記。那是以琛的筆跡,用黑色鋼筆寫著——my sunshine!」。「照片上面有鋼印的痕跡,應該是是從證件上撕下來的」,依據該證據完全可以做出以下合理推測:何以琛是在趙默笙突然出國之後,從她的某份證件上撕下來作為懷念之用。也就是說,他取得該照片的方式並非趙默笙的真實有效的意思表示。換句話說,他的獲得該照片的途徑是非法的!他不享有該物的所有權!此時,從理論上講,趙默笙救獲得濟途徑有兩條:第一,依據《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趙默笙可以以佔有人的身份請求佔有返還請求權。但是根據同一條第2款規定:「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此時,趙默笙已離國七年,早已過了1年的除斥期間,該請求已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另一種救濟途徑,則是依據《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以物權人的身份向何以琛主張返還原物請求權,該權利的主張恰好無時間的限制。故此,趙默笙可以依據此條款表明自己保留照片的行為是自己正當行使私力救濟。
結尾處,以琛冷冷地說:「趙小姐,我勸你不要和一個律師討論物品的所有權問題。」綜上,其實趙小姐也是完全可以和何律師討論物品的所有權問題的,對嗎?
『貳』 一張照片是朋友幫忙拍攝,這張照片圖片所有權屬於誰
首先是他幫你拍的,照片的擁有權是屬於他的,他給不給你要看他的決定,如果你不樂意有權讓他銷毀;其次肖像權是你的,他雖然擁有你的照片,但沒有你的允許,他不能把照片用於有商業性質的宣傳,否則就侵犯了你的肖像權
『叄』 急急急!關於我的照片所有權,是否侵權問題!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攝影作品的著作權歸作者所有,作者是創作作品的人。
也就是說不是歸影樓所有也不是歸你所有,而是給你拍照片的那個攝影師所有。
由此而來,底片(含數碼底片)歸作者所有,照片的復制權、展覽權、發表權等權利均歸作者也就是這個攝影師所有,除非你們另有約定,否則你擅自發表、給朋友用於廣告等行為均屬侵權。但你把照片店給你的照片送給朋友等行為不屬於侵權行為,因為其間不涉及著作權的內容,只是物權的轉移。
照片這張紙的流轉是物權的轉移,而照片上承載的內容的復制展覽等則是著作權的范疇,在法律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但作者享有著作權的同時也不得侵害你的合法權益,比如你的肖像權和名譽權、隱私權。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未經肖像權人許可而將其肖像用於盈利活動的,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這里用於廣告宣傳則侵犯了你的肖像權。
又如把你的不雅照片公布出來,則可能侵犯你的名譽權或隱私權。
以上是法律的規定,如果有合同則按約定處理。
『肆』 關於相片版權所有權的問題
如果B允許你拍,則版權屬於你,如果你在B未允許的情況下偷拍,屬於侵犯B的肖像權,而且你也不具有版權,A具有相機的所有權,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不具有任何權屬意義。山東省版權服務中心
『伍』 物權法有沒有說照片的底板所有權應屬於誰
不歸物權法調整,影樓有所有權,但你有肖像權
『陸』 照片的所有權和版權該如何劃分!
國內的知識產權法正處於完善過程中,對於這點也許並無明文參照.
最好的解決辦法還是在拍之前雙方定書面協議.
若未定協議,則考慮以下方法:
在國外,個人知識產權主要涉及: 1.由個人單獨思考產生的(包含直接和間接思維) 2.有一定法律依據以證明個人對其所有權(這里你拍攝的照片便是你的思想創作,底片便是你的法律憑據)
全額報銷所附款項僅包含膠片,相片及相關的物質費用,所以照片(甚至底片)的所有權將屬於攝影協會.但照片的版權仍屬於你.
有兩個方法:
1.以底片原價向攝影協會買回底片,並允許攝影協會在本人允許范圍內使用照片;
2.與攝影協會訂立協議,允許其對底片及照片的保管權,但若使用時須得到本人同意
『柒』 照片的歸屬權到底應該屬於誰
如果沒有對他們的實際權益有損害的話,大可不理會他們。我個人認為,在他們同意你們進行拍照的同時就已經同意你們對底片進行保存。除非他們在一開始就聲明他們有所謂的相關權利,否則你們一開始就沒有必要給他們進行拍照了。也就不存在現在的疑惑了。
『捌』 圖片所有權的問題
一般來說,只要對方沒有註明「圖片歸本站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的字樣」,都可以轉載
『玖』 照片的所有權問題
這涉及到肖像權,肖像權屬於人身權或人格權的范疇,你可以主張你的肖像專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