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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確認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0-12-22 05:41:32

協議離婚房屋歸我,對方不協助辦理房屋過戶,起訴確認房屋所有權,應定什麼案由

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約定房子歸一方,但是在離婚協議書上簽版字後,放棄房屋權產權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辦理過戶的屬於離婚後財產糾紛。對於協議離婚來講,雙方之間簽訂離婚協議是民事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如果合同的一方不配合對方辦理過戶手續,房屋過戶就比較麻煩,因為僅憑離婚證書和離婚協議書,尚不足以證明對方房產過戶的真實意思,房屋管理部門無法審查協議的真實性,因此,碰到這種情況,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1、以不履行離婚協議為由向法院起訴。如果對方不配合,則是對離婚協議書的不履行,屬違約行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書,如果法院判決後對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這樣就可以辦理過戶了。

2、離婚時,到公證機關辦理離婚協議書公證。為了防止出現離婚後,一方不配合的情況出現,可以在辦理離婚時,將離婚協議書公證,以證明協議書的真實性,這樣房管局就會對離婚協議書予以認可,將房產過戶。

㈡ 離婚後房子所有權

協議離婚的協議書,也是有法律效率的,按照協議書上的約定,帶上房產證,離婚證和三個人的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到公證處進行公證,女方的名字自然會去掉,改到你孩子的名下。

㈢ 離婚的話狗歸誰狗狗的所有權如何確認

婚後買的狗歸屬由法官判決,基本上按照誰對狗好,也就是平時誰養歸誰

㈣ 離婚協議已經寫明房子歸一方所有,還需要重新確認房屋所有權么

即使是離婚協議上已經寫明房子歸一方所有了,那麼就要盡快確認房屋所有權了,該過戶就盡快過戶,免得夜長夢多。

㈤ 如果夫妻一方簽了放棄所有權離婚時如何分配房產

夫妻一方放棄房產證的所有權,雙方協商一致,到房產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共有性質變更為單獨所有。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

第十三條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

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委託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託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託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第十六條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憑證。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不予受理,並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第十八條

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並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

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並歸檔保留。房屋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5)離婚確認所有權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㈥ 離婚後商標權歸誰如何確定

隨著社會生產力水平的提高,知識產權進入家庭,作為無形資產在家庭財產形態上所佔位置也越來越重要,有關知識產權的爭議也越來越多。新在第17條第(三)項中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所謂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由於智力成果而取得的一定財產性收益,是基於智力創造性活動所產生的由法律賦予知識產權所有人對其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某些專有權利。傳統的知識產權主要是指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三個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科技的發展知識產權還包括商業秘密、專有技術等。知識產權具有明顯不同於其他財產權的特點,其中一個顯著特點就是知識產權兩權一體性:一方面它具有人身權,是創作者基於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如著作權中的發表權、署名權等,另一方面又具有財產權,是指知識產權人依法通過各種方式利用其智力成果的權利,這種利用通常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婚姻法》第17條第(三)項的規定,主要解決的是知識產權中有關財產權的問題。而知識產權中人身權部分,因其基於智力成果創造人的特定身份,與智力成果創造人人身不可分割,爭議不大。目前,主要問題集中在:一、知識產權還未曾實現的經濟利益,即所謂的財產期待權。二、婚前產生的智力成果,婚後才取得經濟利益。三、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並能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權利的歸屬。對上述三個方面難點問題的處理,應從公平的角度出發,兼顧婚姻法與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的規定,既要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利益,也要維護另一方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婦女的合法權益,合情合理合法予以處理。
(一) 關於對知識產權還未曾實現的經濟利益的處理
在存續期間,一方所取得的知識產權,離不開配偶他方的支持。對已經實現的經濟利益,無疑應該按夫妻共同。問題集中在對離婚時尚未實現的經濟利益如何處理。知識產權經濟利益的實現是需要一定時間的,並且利益能否實現還要受諸多因素的影響,存在一定風險。某項智力成果,有可能將來能獲得巨大經濟利益,但也可能沒有市場而一文不值。創作者也許願意實現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但也有可能根本不想讓自己的研究成果進入商品市場。這樣,無形財產是否有期待利益,這種期待利益到底有多大,就缺少衡量的標准。一種觀點認為,對於離婚時未曾實現的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應當根據期待權與既得權的理論來解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就其知識產權尚未與他人訂立使用或轉讓合同,該項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只是一種期待利益。創作者獲得報酬權也只是期待權,該項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不能歸夫妻共有。況且知識產權具有雙重性,作為人身權只能由權利人行使而不能轉讓,而財產權的行使往往與人身權不能分離,即使將其分割給不享有知識產權的一方,因權利行使上的限制,該方當事人實際上也並不能取得財產利益。我們認為,從正常情況來說,一項知識產權的取得是離不開另一方的支持的,是夫妻雙方共同努力的結果,一次成果的取得,投入研究的財產往往都是。如果僅僅規定既得知識產權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對期待利益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對當事人中的一方是不公平的。根據民法與婚姻法的原則和規定,知識產權中的經濟利益應當包括財產期待權。理由是:1、婚姻法是將財產權的取得作為確定財產所有權歸屬的依據,這其中取得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夫妻沒有約定,夫妻一方或雙方已取得所有權的財產,均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這當然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間所取得知識產權的現實與期待的經濟利益,否則將與婚姻法的精神相抵觸。2、基於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夫妻一方婚內所得知識產權是該方個人享有的專有權,只有由知識產權所生的經濟利益才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在該知識產權所生經濟利益中又排隊期待利益,就意味著縮小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有悖民法的公平原則。3、一些國家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已將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某些財產期待權或預期利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夫妻進行分割並給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我國關於離婚時知識產權如何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審理了類似案件並有過判例,而且也有相關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5條規定,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給予適當照顧。由於知識產權作為夫妻財產的情況十分復雜,該規定只部分解決了知識產權作為夫妻財產分割問題。有的知識產權雖未實際取得經濟利益,但可以預見其未來將產生較大甚至巨大的商業價值,僅給以適當補償難以充抵。且這適當尺度為多少也很難把握。實踐中可採取兩種方式解決:一是折價補償,可參照民法中不可分物的分割方法,聘請專業人員對該知識產權的預期利益進行估價,由享有知識產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二是暫不分割,在判決中將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歸雙方共有,保留一方訴權,待今後取得經濟利益後再行分割。
(二)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後才取得經濟利益的處理
當事人的婚前財產應屬於個人財產,但是婚前財產權利在婚後取得的收益,究竟是按婚後所得而成為共同財產,還是按婚前財產而屬於個人,值得研究。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1、《婚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法律沒有強調付出勞動的時間在婚前還是婚後。強調付出勞動時間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婚姻當事人整體而言並不公平。2、婚後所得共同財產制的精神在於強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得到財產都歸夫妻共有(特有財產除外)而不論得到的原因和根據。因此,將付出勞動的時間加以深究,是與該財產制度的精神相悖的。第二種觀點認為該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1、因為《婚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為夫妻共同財產,這其中所得是指財產所有權的取得而非實際財產的取得。當所有權人取得時間與財產實際取得時間不一致時,應該以所有權取得時間作為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分界線。一方在婚前已經完成了智力成果,已經取得了知識產權,應為婚前個人財產。2、對一方婚前付出了大量辛勤勞動和巨大財力的知識產權,一方沒有任何付出就均等分割該財產,顯然有失公平,且容易導致某些人利用婚姻獲取財產。實際上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婚後取得經濟利益能否作為共同財產,我們認為不能一概而論。而要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1、當智力成果,比如著作權婚前一方已經創作完成並發表,只是在婚後才取得稿酬。對這種情況,應該視為是婚前財產。因為婚前一方作品一經發表,即取得財產權利,是一種既得財產權利,只是在婚後實際取得所以不影響婚前財產性質。2、當婚前完成智力成果創作,比如一項發明,由於種種原因沒有轉讓或投入市場,而在婚後投入市場。對這種情況,我們也通常認為原則上不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知識產權的經濟利益在婚後較長一段時間內才取得的,且另一方對經濟利益的取得付出勞動的,可分給適當的財產。
(三)對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並能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的歸屬問題的處理
這種情形一般是指商標所有權在夫妻間的歸屬。我國《商標法》第5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標專用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成立的公司(夫妻公司)、個體工商戶,以公司或個體工商戶名義申請商標注冊登記並成為商標所有人,或者以夫妻一方名義申請注冊的,離婚時該商標已成為馳名商標或具有較高知名度,雙方均要求擁有商標所有權。對此法院能否判決商標所有權為夫妻共有。
我們認為,如果公司為商標注冊人,則不存在夫妻共有的問題,商標所有權應為公司所有。只有在分割夫妻財產時對不擁有公司產權的一方,就此商標的經濟利益可給予適當補償。但當一方要求法院判決其繼續使用該商標的使用許可時,就是一個法律難題。特別是雙方對該商標的形成及馳名均作過貢獻時。如我省某名牌瓜子公司其瓜子品牌是夫妻共同創業所得,當男方向法院提出離婚時,女方即要求享有該商標的使用許可。我國《商標法》第40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也就是說,雙方須簽訂使用許可合同方能使用。如一方不同意他方使用,法院能否以判決形式許可使用。該案雙方通過調解協商解決,男方允許女方繼續無償使用該商標。如果該案雙方不以協商解決,法院該如何判決?我們認為,商標權的內容包括使用權、禁止權兩個方面,使用是商標權人可以在其注冊商標所核定的商品上獨自使用該商標,並取得經濟利益,也可根據自己的意願,將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或許可他人使用。事實上許可他人使用是商標使用權的一個方面。既然是使用權,法院就可以根據民法的相關理論判決給一方使用。
如果商標注冊人以個體工商戶或夫妻一方名義申請注冊的,則存在著離婚時能否由夫妻雙方共有商標所有權的問題。雖然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權可以共有,但存在著與注冊登記不符的問題,以及實踐中存在著對商標權的使用難以操作的問題。如商標的轉讓,我國商標法雖未規定對共同所有的商標之轉讓的限制,但根據《民法通則》及有關司法解釋可知,共同所有的商標為共同財產,共有人對其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所以對共同所有的商標,任何一個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不得私自轉讓。夫妻如不能協商離婚,矛盾往往都非常尖銳,就商標轉讓問題也就難以達成一致,導致權利不能很好地實現。除了轉讓外,在商標的使用許可中亦存在同樣問題。在我國商標的使用許可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普通使用許可。對於獨占使用許可,它具有獨占性和排他性,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許可人不能再允許第三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自己也不能使用。故實踐處理上最好以工商部門登記的商標注冊人為商標的所有人,以避免法律上的沖突。對以個體工商戶名義注冊的商標可歸繼續經營的一方,由於知名商標所帶來的利潤是巨大的,對另一方可給予較大比例的補償或對注冊商標無形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補償數額。
綜上所述,新婚姻法對我國夫妻財產制度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完善,原有的規定變得更為具體,同時還增加了許多新規定,這些新規定對社會上普遍爭論的焦點問題作了較為明確合理的回答,順應了社會發展的需要。但是,不可否認,新的婚姻法依然存在規定過於抽象和空泛的問題。我們在新的體制轉軌的情況下,司法正面臨挑戰,我們要探索和總結這方面的審判經驗,為立法和司法提供參考。

㈦ 關於離異後房產所有權問題.

如果雙方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有法院相關的民事判決調解文書的,按照其版履行。如果沒有權處理過的,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分割。
具體的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㈧ 對離婚案件中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如何處理

離婚時,尚未完成來取得所有權的房自屋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㈨ 對離婚案件中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如何處理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回協商不成的,人民答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㈩ 離婚後,房子所有權怎麼界定

首先問題不夠明確,不動產所有權涉及到很多因素。
(一)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到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做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格進行分割。(二)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頭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四)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五)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一般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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