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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國家土地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0-12-22 13:43:40

『壹』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誰代表國家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既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和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家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貳』 何為土地所有權土地管理法對土地所有權是如何規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對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做了規定。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土地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土地權屬的確認對土地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有著重要影響。關於土地所有權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點。
(1)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范圍內的土地均屬於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不存在土地的私人所有權。
(2)國家土地所有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下列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城市市區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
(3)集體土地所有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經營、管理存在以下三種情況:①依照法律規定,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②土地由於各種原因,已經分別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所有,應當根據現狀,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③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這主要是指鄉(鎮)興辦企業所佔用的土地,或者原就屬於農業生產合作社所有的土地。對這部分土地,應當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叄』 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取得

國家並不當然地享有土地所有權,其土地所有權的取得也有賴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我國國家土地所有權取得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幾種:
1、承繼。新中國成立後,舊中國的國有土地就當然地成為新中國的國有土地。
2、沒收。我國以沒收的方式取得國家土地所有權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建國之初,1949年9月,我國頒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其中規定「沒收官僚資本歸人民的國家所有」。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關於沒收戰犯、漢*、官僚資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財產的指示》,規定對戰犯、漢*、官僚資本家和反革命分子的財產予以沒收。二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集體經濟組織違法使用其所有的土地的,國家依法予以沒收。
3、國有化。新中國成立後,國家通過兩次土地國有化的法令取得了一些原不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一是1950年6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規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鹽田及湖、沼河、港等,均為國家所有。」二是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從而將城市中原來不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全部收歸國家所有。
4、徵用。指國家為了建設的需要,將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為國家所有。隨著我國經濟的進步和城市化的發展,徵用已成為現在和將來國家取得土地所有權的主要方式。國家對集體土地進行徵用必須堅持兩項原則:首先,必須是國家建設確有需要,不能隨意濫征土地;其次,必須給予合理補償。

『肆』 農村的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嗎

並不是所有的土地所有權都是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目前是分為兩種,分別是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我國土地所有權 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自然人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統一和唯一的主體,由其代表全體人民對國有土地享有獨占性支配的權利。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由各個獨立的集體組織享有的對其所有的土地的獨占性支配權利。

土地所有權是一項專有權,其權利主體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權屬的穩定性。由於主體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國的土地所有權處於高度穩定的狀態。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的土地實行徵用」以外,土地所有權的歸屬狀態不能改變

(4)土地管理法國家土地所有權擴展閱讀

土地所有權內容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同時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有三條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3、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伍』 土地的所有權該歸誰所有

土地來不存在所有權問題, 因為自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 並不是個人, 承包權不能繼承。

『陸』 國家對土地所有權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明確了國有土地的范圍:
①城市市回區的答土地;
②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③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④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⑥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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