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能維護公民的所有權利
Ⅰ 立法怎樣做到不減損公民權利公民權利
法無規定不可行是基本的施政倫理。法律決定施政的行為邊界和底線。但現實中,這一基本原則並未得到普遍遵守。一方面,人大作為最高權力機關,對立法的主導性亟待加強。據不完全統計,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確定的64項法律中,有48部法律是由主管行政部門起草的,比例高達75%。行政部門成為立法主體,雖然有助於彌補人大立法專業性的不足,但也導致了部門立法的本位主義。另一方面,地方施政不乏跳出或繞過法律規制,以權代法,以紅頭文件代法的現象。稅收不遵循法定原則,拆遷條例有違上位法規定,屢見不鮮。
維護公民利益,不讓部門利益、地方政績與公民利益形成對立,立法法是第一道關口。這一道關口,既需要充分考慮地方治理的實際需求,又需要防止地方擅用立法權減損公民利益,因此,對於立法質量要求很高。
做到優化地方治理和維護公民利益二者間的平衡,首先要突出上位法的地位。立法法修訂草案,將所有地級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許可權修改為可以對城市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事項立法。盡管由於地方發展的不均衡決定了地方立法的目的和內容必須符合實際情況,但是地方所獲立法許可權,仍有上位法制約。小法不能逾越大法,是起碼的立法要求。否則,就可能造成公民利益受損。因此,有必要強化相應的立法審查程序。
讓立法不減損公民利益,還需要完善重點領域的法治環境。稅收是行政的重中之重。過去,由於稅收權來源混雜,徵收過頭稅、以費代稅的現象嚴重,成為讓地方企業和個人利益受損的主要通道。規范部門的立稅征稅許可權,清理賦予地方隨意征稅權的紅頭文件、臨時規定,已是當務之急。稅收法定原則的真正確立,可對依法行政起到巨大推動作用。
讓立法不減損公民利益,人大的立法水平急需提高。把握得住法治精神,立得了良法,查得了違法行政行為,才能保證立法權不被虛置,才能實施善政,才能保證公民利益。因此,人大需要引入更多的專業性人才,提高立法質量。引入司法助理機制,協助人大常委立法,是一個現實的思路。
立法法的修訂,蘊含了推進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大命題。把不減損公民權利,不隨意增加公民義務的法律表述,化為能夠操作、能夠自洽的法律和施政實施原則,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就會取得最有實質性的進展。
Ⅱ 怎樣樹立公民意識,做個合格公民
樹立公民意識,做個合格公民,簡單的說要做到以下三點:
要樹立國家觀念;
要培養良好的公民道德和民主意識;
要增強法律意識,遵守國家法律。
培養公民意識,一般如下:
第一,要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體制建設。提高公民素質,使全體社會成員正確認識個人與社會、社會與國家的辯證關系,確立理性的價值追求和選擇,則是公民意識功能得以充分發揮的必要前提。
第二,要轉變法制教育導向,變單純的守法教育為公民意識的培養,鼓勵社會參與,建立公民教育社會參與機制。特別是普法教育、宣傳媒介等更應把引導和強化公民對國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認同。
第三,在對公民的守法教育中,尤其要對領導幹部加強法律權威教育,培養其自覺帶頭護法守法、依法辦事的法律意識。公民參與立法,才能真正地把反映人民利益和要求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意志,實現以法治權、以法治官、以法治國,從而從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和確認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力,並規范制約國家權力及其運用。
第四,加強對公民政治參與意識的教育和實踐。政治參與意識是公民意識的核心,而公民意識的核心又是立法意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實只有在立法方面人人平等了,才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為立法權在所有的權力中是最重要的權力,在不代表甚至損害公民利益的法律面前,是不可能人人平等的。只有充分體現了人民利益的法律才是良法、善法,立法聽證不但在立法源頭上體現了民意,體現了我們的政治文明和民主立法的精神,也為法規在未來的實施中被嚴格遵守奠定了堅實基礎。
第五,公民誠信教育。公民意識是權利責任意識、法制意識、科學理性精神和道德意識等多個層面的統一,誠信是公民意識的核心內涵之一。
延伸:公民意識
公民意識是指公民個人對自己在國家中地位的自我認識,也就是公民自覺地以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為核心內容,以自己在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主體地位為思想來源,把國家主人的責任感、使命感和權利義務觀融為一體的自我認識。它圍繞公民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反映公民對待個人與國家、個人與社會、個人與他人之間的道德觀念、價值取向、行為規范,等等。它強調的是人在社會生活中的責任意識、公德意識、民主意識等基本道德意識。
Ⅲ 行政法如何保護公民權利
行政法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通過賦予行政機關合法許可權並監督其行使,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各項政治權利、經濟權利和社會權利的實現;
二、是通過賦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為的監督權(如檢舉權、控告權),行政權行使過程中的參與權(如知情權、要求聽證權),特別是對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提起復議權、訴訟權和要求賠償權,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例如: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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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Ⅳ 公民可以通過哪些途徑提升法律素養
1、端正指導思想。提高公民法律素質的指導思想,應認真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結合以德治國,以學習憲法和法律法規為前提,以增強法律意識為核心,以提高法律能力為著眼點,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培養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
2、堅持以民為本。提高公民法律素質要以讓人民當家作主為根本准則,大力倡導「遵章循律、誠實守信、維權扶正、依法辦事、民主參與」的基本法律規范要求。
3、抓住重中之重。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領導幹部的帶頭作用、示範作用、主導作用十分重要。法律素質是領導幹部任職資格的必備條件。必然的發展趨勢是在新的歷史時期,領導幹部不具備相應的法律素質,將喪失領導資格。
4、深化普法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質,教育是基礎。按照「四五」普法的總體部署,通過不斷推進家庭教育、緊緊抓住學校教育、著力鞏固在崗教育、突出加強社會教育,促使公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不斷深化。
5、讓法律進基層。讓法律進基層定位是,在黨委的領導下,有關部門按照法制宣傳和法律服務的職能要求,整合資源,形成合力,在基層深入推進民主法制建設,為廣大公民提供全方位的法治服務。
6、營造法治氛圍。大眾傳媒和文學藝術,對提高公民法律素質有著特殊的號召力、凝聚力、說服力,鞏固民主團結、生動活潑、安定和諧的政治局面中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7、體制機製法制並重。必須綜合運用各種手段,把提倡與反對、引導與約束、鼓勵與鞭笞結合起來,通過嚴格的管理,扶持守法護法行為,抵制違法現象,懲治犯罪行為,促進扶正祛邪、揚善懲惡的社會風氣和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的法治氛圍的形成、鞏固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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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特別是全民普法開展以來,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蓬勃發展,公民法律素質也不斷提高。公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明顯增強,學法、用法、守法、護法的觀念和習慣逐步養成;各級領導幹部通過學習法律知識,提高法制觀念,促進了領導方式、工作方式的轉變;
司法和執法人員的專業素質不斷提高,促進了公正司法和嚴格執法;青少年法律素質的養成不斷取得成果;經營管理人員法制觀念逐步增強,依法經營管理已成為共識。
但是,不能不看到,公民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及公務員的法律素質與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要求仍有很大的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門乃至領導幹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以及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等現象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挫傷了群眾的學法積極性,等等。
這些問題如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必然會影響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建設進程。提高公民法律素質是一項長期而緊迫的任務。面對新形勢,必須抓住有利時機,積極探索規律,採取有效措施,努力使公民法律素質一個新的提高。
Ⅳ 公民為什麼遵守法律
核心提示:公元前399年,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被人誣陷為瀆神、腐化和誤導青年而被雅典眾多法官判為死罪無赦。臨刑前,他的朋友克力同借探望之機告訴他可以很容易地從監獄中逃走,並認為遵守這樣不公正的審判是迂腐的。但蘇格拉底卻反問道:越獄就是正當的嗎?被不公正地指控並被判決有罪的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就是正當的嗎?人有沒有一種服從任何法律的義務? (二)守法精神生成的條件 公民的守法精神是公民的人格因素的一個部分,但這並不意味著它是天生就有的。相反地,它是通過灌輸(即社會學家所說的社會化)而生成的。守法精神得以生成的條件有兩個方面:一是公民主體性意識的具備,二是法律的良法品格。 1.公民的主體性意識 在近代之前,公眾是以臣民而非公民的身份存在的。統治者和臣民的關系是一種縱向的主體對客體的主奴關系,而不是近代社會中人們之間橫向的主體對主體的平等關系。臣民的身份決定了公眾對權力的無條件服從,而無獨立的主體性意識。正如梅因所說,在古代,「個人並不為其自己設定任何權利,也不為其自己設定任何義務。他所應遵守的規則,首先來自他所出生的場所,其次來自他作為其中成員的戶主所給他的強行命令。」這同時也決定了專制社會下的法律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後盾,社會公眾對法律的遵守主要是出於畏懼國家暴力的制裁。 川島武宜所強調的主體性意識是建立在西方近代以來的哲學、倫理學不斷探索的人際交往關系中的「交互主體性」的基礎之上的。在近代思想史上,盧梭全面而深刻地從社會契約的角度,強調了「交互主體性」在近代社會中人們之間交往的核心地位,強調自由與奴役的對立。康德則進一步把「交互主體性」作為近代人類社會關系的原則確立下來。康德說:「人,實則一切有理性者,所以存在,是由於自身是個目的,並不只是這個或那個意志任意利用的工具,因此,無論人的行為是對自己的或是對其他的有理性者的,在他的一切行為上,總要把人認作目的。」人不只是工具,而應看成是目的,這是康德的一條著名的道德律令。這條道德律令要求人們應該將對方看作是與自己具有同樣主體資格的人,從而體現交互主體性。近代法律就是對人們之間的這種「交互主體性」的倫理關系的確認,其要獲得有效遵守也必須以「交互主體性」倫理關系的確立為前提,而這種倫理關系得以確立的前提則是社會公眾主體性意識(或公民意識)的具備。 公民意識是現代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得以穩定運行的重要文化價值觀念。「正是公民意識的合理性意識、合法性意識和積極守法精神,才使法治理念得以確立和發展。因此,法治理念必然以公民意識為歸依。」公民意識反映了公民自身的理性特徵———以「交互主體性」為原則處理公民之間的關系。它在公民守法過程中的作用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公民主體性意識使公民積極遵守符合社會價值觀念的法律。現代法律的實施已經不可能依賴國家的強制,而必須以公民對法律的自覺和積極遵守為前提。「無疑,現代法治之所以呈現出一種內在自覺、普遍有效的理性秩序,除了法律制度內在價值與公民意識的合理性、合法性要求相吻合這一因素外,另一重要因素就是它離不開公民積極守法精神的支撐。」這實際上就是川島武宜所說的作為守法精神基礎的主體性意識的一個方面,即對自身權利的積極追求。憲政體制下所要求的法律必須體現公民的普遍意志,公民意識本身就體現了對這種法律的積極維護和積極遵守。反映社會價值的法律內化為社會公眾的自身意識,便獲得了受到普遍遵守的合法基礎。 第二,公民主體性意識使公民認識到並自覺控制自己作為個體的局限性。對自我權利的主張並不意味著個體自身利益的無限膨脹,相反地,個體必須認識到自身權利主張的社會性,認識到他人和自己一樣,也是作為獨立的社會主體而存在。這就是川島武宜所說的主體性意識的另一個方面:對他人權利的尊重。「這是特殊即近代的主體意識在法律世界的反映,近代社會中的人,將其他所有的人作為同自己等質的、同等的主體來認識和承認」。這類似於霍布斯提出的自然法則中的第9條:「無論個人聲稱他自己有什麼樣的權利,他都必須允許別人也同樣有權如此。」這條法則禁止人們主張自己擁有的權利比允許別人的要多。關於權利主張的社會性問題,黑格爾曾寫道:「在市民社會中,每個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過同他人的關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並且在滿足他人福利的同時,滿足自己。」 2.法律的良法品格 如果說公民的主體性意識是生成公民守法精神的主觀要件的話,那麼法律自身的良法品格則是生成公民守法精神的客觀要件。 良法的概念早在亞里士多德的政治理論中就有了較為系統的闡述,其理論核心是如何確立良法的標准。亞里士多德認為,良法的標准可以總結為三點:是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為了某一階級或個人的利益;應該體現人們所珍愛的道德價值(對古希臘而言就是自由);必須能夠維護合理的城邦制度於久遠。亞里士多德將良法的概念與道德價值緊密地聯系在一起,這為後世的良法理論確立了基本的論調。在西歐中世紀,阿奎那否定惡法的效力,主張「惡法非法」。他說:「暴戾的法律既然不以健全的論斷為依據,嚴格地和真正地說來就根本不是法律,而寧可說是法律的一種濫用。」自然法理論以某些道德原則作為良法的標准。古典自然法理論認為,良法必須符合自然法,法律的效力來自其合乎道德性;新自然法理論如富勒的程序自然法、德沃金的政治道德以及羅爾斯的社會正義,都被視作法律應當遵循的道德標准。實證分析法學雖然承認法律存在道德上的善惡之分,但否認具有客觀普遍意義的良法標準的存在,認為任何價值判斷都涉及到主體的價值觀念和態度,這不能被客觀地證實或確定。但是,二戰以來,實證分析法學的這種觀點受到了嚴厲的批判,致使其對待法律與道德的關系的態度也發生了某種調整,如哈特在堅持分析法學的傳統———主張法律與道德分離的同時,並不否認法律與道德之間存在著聯系,甚至提出法律應該具備「自然法的最低限度的內容」。 綜合西方學者對良法理論的研究成果,我們認為良法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良法在價值上必須符合正義的要求。法律是否體現正義是衡量其是否為良法的關鍵。正義是法律所追求的倫理價值,它要求社會公平地分配權利和義務。羅爾斯在其龐大的正義理論中對正義的原則作了經典的闡釋:「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與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1)被合理地期望適合於每一個人的利益;並且(2)依系於地位和職務向所有人開放。」良法對公共利益的體現並不意味著對少數人利益的損害,雖然社會的不平等是一種客觀現象,但這種不平等應被安排得「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這表現了羅爾斯對最少受惠者的偏愛。 第二,良法在內容上必須反映客觀規律。法律應該反映人與人、人與社會以及人與自然之間發生關系的規律,包括國家政治權力的運行規律;法律運行的規律,即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本身的規定性;人的生理、心理成長與發育的自然和社會規律;市場經濟規律;自然合理開發和環境保護的規律等等。 第三,良法在形式上要求立法過程的民主化、法律表達的規范化和法律體系的科學化。霍布斯認為,「良法就是為人民利益所需而又清晰明確的法律」。這表明法律的形式對良法的重要性。立法過程注重公民的廣泛參與,使公民的意志在法律中得以表達,其本身就體現了對公民自主性的尊重,這是公民自覺守法的基礎。法律表達的規范化要求准確運用法律語言,最大限度地減少歧義的產生。法律體系的科學化要求一國的法律體系應根據本國社會的實際需要在部門門類上完整;每一部門法的各個法律文件協調統一,避免相互之間出現矛盾。法律只有具備了形式上的這些特點,才可能成為促使公民守法精神生成的良法。三、公民守法的限度———公民不服從在西方學者關於公民的守法理由問題的討論中,涉及到這樣一個話題:公民是否具有服從法律的道德義務(normal obligation)?面對惡法,公民是否可以選擇不服從?或者說,公民不服從惡法有無正當性?在本文的「引子」中,我們提到了蘇格拉底的審判和安提戈涅的悲劇,它們所揭示的主題即在於此。圍繞這一主題,西方政治學界和法學界發展出一套名曰「公民不服從」的理論,它標識著公民守法的限度。 (一)公民不服從的涵義 對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的學術考察一般會追溯到美國政治評論家亨利·大衛·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1817-1862)。梭羅因抗議美國對墨西哥的侵略戰爭、美國南方各州的蓄奴制度和印第安人所遭受的悲慘待遇而公然拒絕向美國政府納稅。他主張人的良心高於政府和法律,個人有權不服從違背其良心的法律和命令。印度聖雄甘地藉助梭羅的主張領導印度人民反抗英國的殖民統治,倡導非暴力、不合作和和平抵抗運動。然而一直到20世紀50年代中期,美國黑人領袖馬丁·路德·金領導的黑人民權運動以及美國因發動越南戰爭而導致的反戰運動爆發時,公民不服從的理念才開始受到學術界的關注和系統的研究。 20世紀中後期以來,對公民不服從進行系統研究的主要有羅爾斯、德沃金等學者,他們從不同角度對這一問題提出了各自獨特的見解。 羅爾斯認為,在一個接近正義的社會里,公民不服從存在兩種形式:非暴力反抗和良心拒絕。他將非暴力反抗定義為「一種公開的、非暴力的、既是按照良心的又是政治性的對抗法律的行為,其目的通常是為了使政府的法律或政策發生一種改變」。而良心拒絕是指公民基於自己的良知而拒絕服從法律。二者的主要區別是:首先,非暴力反抗是一種群體性的抗法行為,它訴諸共同體的信念;而良心拒絕是單個主體的抗法行為,不是一種訴諸多數人的正義感的請願形式。其次,非暴力反抗的論據是政治性的,而良心拒絕不是必然建立在政治原則上,它可能建立在那些與憲法秩序不符的宗教原則或其他原則之上。不過,在實際情況中,非暴力反抗和良心拒絕之間並不存在明顯的區別,同一行動(或一組行動)可能同時具有這兩者的強烈因素。 德沃金將公民不服從稱為善良違法。善良違法理論是德沃金權利理論中的重要內容。德沃金認為,不能為了使法律得到實施,就主張對由於良知而違反徵兵法和對政府持有不同政見的人應給予與其他違法者一樣的懲罰。當公民根據自己信仰或良知認為一個法律或法律的一個方面非正義或不道德時,公民是否享有不服從這些法律的權利,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予以具體的分析。德沃金將「善良違法」分為三種:涉及整體性的善良違法、涉及正義的善良違法和涉及政策的善良違法。根據善良違法的不同種類,應該有不同的對待態度。 在羅爾斯和德沃金關於公民不服從(或善良違法)的論述中,都將良心拒絕即公民基於自己良知而違反法律的情形歸入公民不服從的范圍。對此,我們不能贊同。因為基於自己良知而抗法的行為者往往是作為單個主體而存在的。良知的標准難以確定,尤其是在近代以來的價值多元化社會里,任何企圖確定一個為所有主體所共同認同的善惡標準的努力都已成為不可能實現的任務。因此,那些以法律與自己良知相悖為由而不遵守法律的單個主體的行為將無法得到其他主體的認同。「由單個個體實踐的公民不服從未必能產生多大的效果。他會被當作一個古怪的傢伙,對他進行觀察比鎮壓更為有趣。所以,有意義的公民不服從將由一個擁有共同利益的群體來實行。」更為重要的是,如果承認公民以自己良知作為是否遵守法律的判斷標准,就難以,甚至不可能「避免公民不服從變成一種具有強烈排他性傾向的、個體的……主觀哲學,如果這樣的話,任何主體,無論出於何種原因,都可以不服從」。所以,必須區分良心拒絕與公民不服從。公民不服從的主體是組織起來的少數,他們因為法律與自己良知的沖突,為改變或廢除法律而結合在一起抗拒這些法律。單個主體的良心拒絕僅僅是形成公民不服從的社會基礎,其本身並非公民不服從。由此,我們可以發現,由馬丁·路德·金領導的黑人民權運動才是嚴格意義上的公民不服從,而梭羅因反對戰爭和奴隸制度而拒絕納稅的單個抗法行為並不是公民不服從的表現。 至此,我們認為,公民不服從應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公民不服從存在於一個接近正義的社會。所謂「接近正義的社會」,按照羅爾斯的說法,「即是一個就大多數情況來看是組織良好的、不過其間確發生了對正義的嚴重侵犯的社會」。按照筆者的理解,這實際上是指反對專制、確認平等、接受以保護公民權利為核心的現代法治社會。在專制社會中,社會公眾為爭取自身權利、反對壓迫而抵抗政府及其法律的行為不屬於我們在此所討論的公民不服從。 第二,公民不服從是非暴力的行為。在羅爾斯和德沃金的論述中都強調了這一點。如果公民將自己對法律的不滿以暴力的形式表現出來,那麼他的行為就等同於一般的違法和犯罪行為。公民不服從否認以野蠻對抗不文明的正當性。既然促使公民不服從的是其內心的良知,使用暴力就會破壞既定的社會關系而傷及無辜,這本身就是對良知的違反。 第三,公民不服從是公開的行為。公民不服從行為必須是公開的、非秘密進行的。它以公眾或民意代表為訴求對象,喚醒其內心的正義觀念,博取同情,以糾正非正義的現象。 第四,公民不服從是以維護公益、自己良知或信仰為目的,而要求改變某個不正義的法律或政府政策的行為。公民不服從並非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或者全盤否定作為整體的法律。 第五,公民不服從是一種集體性的行為。它否定公民個體基於自身良知而擅自抗法的行為。只有許多人的良知達成了共識,形成一個團體的觀念,在公共場所公開地非暴力地抗法才是公民不服從。 總之,公民不服從與一般的違法犯罪是不同的。公民不服從是出於法律與公民自身的良知或信仰相違背,堅持自己良知或信仰的動機超過了守法的動機;並且它是公開的、非暴力的、以改變或廢除所反對的法律為目的的群體行為。正是由於公民不服從不同於一般的違法犯罪,所以,國家才應當對它們區別對待。 (二)公民不服從的正當性及其條件 1.公民不服從的正當性 從亞里士多德給出的法治的兩個要件中可以得知,惡法自古希臘就被宣布為法治的對立面,同時也隱喻著不遵守惡法的正當性。在一個民主法治國家,法制本身為克服不正義的現象提供了多種合法的糾正方式,如言論出版自由、集會遊行自由、請願以及司法救濟等等,這為公民表達不滿和抗議建立了合法的平台。站在維護法律權威的角度,似乎已經沒有理由認為公民以違法的手段表示對法律和政府的不滿是正當的。但是,在一定的情況下,公民不服從是必要的,國家對其不能像對待一般的違法行為一樣予以法定的制裁。論證公民不服從正當性的理論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自然法學說。自然法學派認為,自然法則約束制定法,當制定法違背正義、平等、理性等自然法則時,人們就沒有服從制定法的義務。社會契約論在為公民守法提供理論基礎的同時,也證明了公民不服從的正當性理由。政府及其法律的合法性須以公眾的同意為前提,當法律的形式或內容與公眾普遍奉行的道德明顯相悖時,政府就違反了社會契約,如果強制公民服從,那麼就破壞了社會契約論關於法律的統治應以公民的同意為基礎的預設。 第二,民主學說。近代以來,代議制民主在各國普遍得到確立,但是,其本身的缺陷卻是客觀存在的。公民選舉出的少數代表,根據多數決原則通過的法律並不必然代表大多數公民的意志。歷史已經證明,無論民主制度設計得多麼完善,都無法避免以合法的形式出現的不正義。這種由法律意志與公眾意志之間的落差所導致的不正義是產生公民不服從的一個根源。我們不能為了維護法律懲罰不法行為的一貫權威而拒絕承認公民不服從的合理性。 第三,功利主義學說。功利主義以衡量行為的可能結果作為行為人行為選擇的標准,其終極目標是促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如果公民不服從對「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所作的貢獻明顯大於其所帶來的社會危害,那麼公民不服從就存在正當性。但是,功利主義學說的問題在於,「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內涵是難以確定的,而且公民不服從往往並不是為了促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公民不服從所反抗的某個法律或政府政策往往只侵害了作為少數的群體的利益,而不是大多數人的利益。當然,公民不服從行為的發起者可以是利益受到侵害的作為少數的群體,也可以是基於自身良知或信仰而反對這種侵害的多數群體。 除了我們在此所討論的自然法學說、民主學說和功利主義學說外,有些德國學者還認為憲法的基本權利規定也可以證明公民不服從的正當性。如德國前聯邦憲法法院法官Willi Geiger訴諸憲法的「人權維護條款」;反核與環保運動者訴諸「良心自由條款」;哥廷根大學法理學教授Ralf Dreier訴諸「意見發表與集會遊行自由」等。我們認為,這種試圖以訴諸實在法為公民不服從尋找合法淵源的論證方式本身就是違反公民不服從的特徵的。公民不服從本身是一種違法行為,即於法(實證法)無據的行為。這一特徵決定了公民不服從不能在法律上證明是正當的。 有學者認為,公民不服從不能正當化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它會鼓勵人們拒絕遵守其他的法律。對此,拉茲給予了反駁。他認為,一個人的違法行為得不到法律制裁雖然會對他人產生不良影響,使他人增加相信違法不會被懲罰的信心,但這種影響不應被過分誇大。反之,一個人服從法律的態度確實會影響著他人,但也很難說這種影響就足以確立個人負有服從法律的義務。就是說,一個人的違法行為沒有受到懲罰,並不必然會鼓勵他人違法;同樣,一個人的守法行為也不必然會成為他人行為的模範。 2.公民不服從正當性的條件 主張公民不服從具有正當性,並不意味著只要法律或政府政策與社會正義或公民良知相沖突,公民就可以做出不服從的行為。羅爾斯認為,只有在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的情況下,公民不服從才具有正當性。 第一,公民所抗議的法律本身是實質性的、明顯的不正義。判斷一項法律是否如此不正義是困難的,但是我們可以比較容易地判斷一項法律是否破壞了公民的基本自由。例如,「當某些少數被剝奪了選舉權、參政權、財產權和遷徙權時,或者當某些宗教團體受壓制且另一些宗教團體被否認有各種機會時,這些不正義對所有人都是很明顯的。」 第二,不服從行為必須被證明是為達到目的所必需的手段。即通常的、由民主制度所提供的合法救濟手段如陳情、示威、起訴等已被誠意地使用過並被證明無效時,才能選擇公民不服從。當然,這些合法手段可以重復使用,但只要對其使用的經驗證明這些合法的抗議途徑已經無法促使政府或改變或廢除被抗議的法律或政府政策時,就可以認為公民不服從的手段是必需的。 第三,行為者必須能確保不服從所導致的後果不會嚴重危害整個社會的法律秩序。羅爾斯擔心數個遭受不公平待遇的團體或數目過多的公民同時以不服從的行為抗議法律將會因為規模過大而引起無法估計的社會秩序的混亂,因此,他建議不同團體或大多數公民通過協商,由一個領導中心來制約不服從行為,限制不服從行為對社會秩序所帶來的不利影響。 最後,羅爾斯認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即便具備了以上三個條件,公民也不能行使不服從行為。「我們可能只是在我們的權利范圍內行動,但如果我們的行動僅僅有助於引起與多數的緊張關系的話,那麼這一行動就是不明智的。」 有人認為,只有在公民不服從的參加者自願接受懲罰的前提下,才能賦予公民不服從以正當性。如美國參議員Philip A. Hart曾說過:「我對於不服從者的任何容忍,都要看他是否自願接受法律加之於他的一切懲罰。」但我們認為,政府區分一般違法犯罪與公民不服從的表現,就是懲罰與不懲罰的不同。在承認公民不服從具有正當性的情形下又給予其法律制裁,就意味著人為地增加正義事業的代價,這本身就是不正義的。是否自願接受懲罰並不是判斷一個人是否尊重法律的標准,公民不服從的參加者拒絕接受法律的制裁也不意味著其對法律的蔑視。正如Marshall Cohen所說,接受懲罰以證明違法行為的正當性的觀念,不是來自於公民不服從的傳統。在刑事法領域中,這一原則是如此的荒謬。它不加思量地相信,只要一個人自願接受懲罰,謀殺、強奸、縱火都可以被證明為合法。 研究公民不服從正當性的條件是為了限制對公民不服從的濫用,以引導公民理性地對待一項壞的法律。畢竟,公民不服從是會產生一定的負作用的。這正如潘恩所說:「對於一項壞的法律,我一貫主張(也是我身體力行的)遵守,同時使用一切論據證明其錯誤,力求把它廢除,這樣做比強行違反這條法律來得好;因為違反壞的法律此風一開,也許會削弱法律的力量,並導致對那些好的法律的肆意違犯。」分別摘自《法學評論》2003年第6期、2004年第1期 (原文共有71個注釋,轉載時省略。)
Ⅵ 公民守法的意義是什麼><
法律的發明,是人類智慧的卓越表現之一,而其前提是人類社會生活的需要。法律,無論是作為統治手段、治國依據,還是作為人們的生產規范、生活准則,無論是為了實現秩序與公正,還是為了實現自由與效率,它都必須被執行和遵守,否則便毫無意義。執行和遵守法律,是實現法治理想的基本途徑和基本要求,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說:"我們應該注意到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實現法治。" 對於公民來說,守法是其應有的基本品格,是人不僅作為"人"而且作為"公民"的要素之一。中國權威的《辭海》早在其1979年版本中即對"公民"一詞作了這樣的解釋:"公民,指具有本國國籍,並依據憲法或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因此,被稱為"公民"者必然具有法律的屬性,而這種屬性的實質就是公民必須"守法"。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這是對法律與道德之間關系問題的經典性闡述。在任何國家和任何社會形態中,法律與占統治地位的道德原則在本質上都是一致的,統治階級的法律意識和道德觀念之間是互相滲透的,統治階級通常把本階級的道德賦予法律效力,把自己的道德標准確認為法律規范。因此,守法也便成為公民的基本道德要求,不守法的"公民"便不是有德行的公民。 但是,人們對於法律的遵守往往有著各種不同的動機。作為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社會規范系統,法律的一個重要特點在於:如果公民違反法律義務並拒絕承擔法律責任,那麼,國家就會動用軍隊、警察、法庭和監獄等等暴力工具,強制要求公民遵守法律和承擔責任。但是,在現代法律文明中,法律的強制效力只是作為背景裝置和最後防線,它要求公民對於法律的遵守應當是出於內心的選擇,而非只是出於強制的威懾和得失的計算。在這個意義上,守法,應是基於公民意識的自願行為,而非基於臣民意識的奴性行為,更非懾於暴力強制的被迫行為;應是基於公民對於法律作為社會生活規則的深切理解和內心認同,基於公民對於自我的尊重,對於他人的尊重,對於社會和國家的尊重。荷蘭思想家斯賓諾莎曾經說:"一個人因為知道為什麼有法律的真正理由與必要,出自堅定的意志自願地對人不加侵犯,這樣才可以說是一個正直的人。"因此,守法的自覺是公民具有道德意識的心理印證。 法律其實是人類文明生活的指南針和教科書。它關乎人們的日用常行、飲食起居;它告訴人們如何為人處世、如何生活工作。古羅馬查士丁尼皇帝指出:"法的准則是,誠實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 亞里士多德也說:"公民們都應遵守城邦所定的生活規則,讓各人的行為有所約束,法律不應該被看作(和自由相對的)奴役,法律毋寧是拯救。"但凡對於法律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體會的人都能夠承認:法律就是在向人們展示應有的生活方式和存在樣式;公民對於法律的遵守實質上是對於誠實、正直和美好生活的追求和忠貞。 "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它不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還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覺和獻身,以及他的信仰。"這是美國法律思想家哈羅德·伯爾曼的一句名言。伯爾曼還指出,"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傳統,這種傳統又根植於一種深切而熱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還是生活終極目的和意義的一部分。"這確是對於法律文明內在生命和現代公民內心期待的深刻洞見。法律絕不是出自立法者手筆的一紙呆板的文字,守法也不僅是公民與國家之間的一種契約,應該說,法律著實反映了人類對於自身幸福生活的深切渴望,守法則寄託著公民對於理想生活狀態的永恆憧憬。 公民守法不僅意味著履行法律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而且意味著行使法律權利和提出法律請求。其實,只有認真對待自己和他人權利的人才堪稱"公民",也只有認真對待自己和他人權利的人才能真正懂得義務的價值與神聖,才能自覺自願地守法。為了克服對於權利的漠視和麻木,首先必須認清公民守法與公民權利的內在關聯,必須樹立"為法律而斗爭"的意識。德國法學家馮·耶林提出:"為法律而斗爭,就是為權利而斗爭。"他認為,公民為法律而斗爭不僅是為了自己的權利和利益,更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神聖,公民為法律而斗爭最終就是為了社會和國家的總體利益,因此,"為法律而斗爭是公民對於國家和社會的義務"。進而我們也可以說,為權利而斗爭也是公民對於國家和社會的義務。公民在為了自身權利和利益而斗爭的同時,也就促成了社會總體權利狀況的改善和對於社會總體利益的維護,更促成了人們在"認真地對待權利"的同時,更加"認真地對待義務"。 公民守法還意味著公共權力與私人權利的平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現代法治的一個最為基本的要求。因此,公民守法絕不是說只有平民百姓才必須遵守法律,而是說全體公民都必須遵守法律--無論是國家官員,還是普通民眾,都是守法的主體。正所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在現代法治的視域中,不承認任何特權和強權的存在,任何人都必須一體遵行法律,服從法律,維護法律的統一和權威。而且,現代法律文明更注意到權力本身被濫用的可能和危險,認識到"權力使人腐敗,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腐敗",更加強調作為公共權力行使者的國家官員的義務和責任。這樣,守法對於具有國家官員身份的公民來說便有著更加重要的意義。國家官員不僅要像普通公民一樣地守法,而且應該成為守法的典範,因而也成為公民道德的楷模。因此,現代法治所要求的公民守法決然不是"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式的特權專製做法,更不是單純地要求公民履行法律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在全體公民普遍守法的前提下,現代法治更為注重對於公共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更加強調對於私人權利的保障和救濟。這樣來理解和把握守法的意義,對於我們這個有著根深蒂固的封建特權思想傳統的國度來說尤為重要。 在守法問題上,人們自然會涉及如何對待"惡法"的問題。古希臘偉大的思想家亞里士多德指出:"法治應該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可見,作為法治社會的公民守法,其前提必然是法為良法。也就是說,法律本身必須是德性的彰顯,而不能是統治者的任性(馬克思語)。對於那些"惡法"或者稱作"壞法",一個法治社會並不要求公民盲目遵守,當然也不鼓勵公民斷然違背,而是要求公民應該盡力通過各種合法途徑使之得以廢止或者完善。例如,美國的梭羅就因美國南部當時的蓄奴制度和對墨西哥發動戰爭而拒絕履行納稅義務,印度的甘地更是為反對惡法之治而發起了非暴力不合作運動,他們都是通過身體力行以提出惡法的不合理性並努力使之得以改變。堪稱亞里士多德的祖師的另一位古希臘哲人蘇格拉底則為我們提供了公民守法的另一種耐人深思的事例。公元前399年春,時年七十歲的蘇格拉底被控不敬神靈和蠱惑青年。對這種莫須有的指控,蘇格拉底沒有像很多人一樣逃往國外,而是接受了審判。在辯護中,蘇格拉底剛毅不屈,慷慨陳辭,義正詞嚴地駁斥了對他的指控,因而激怒了審判官,最後被判處死刑。當蘇格拉底身陷囹圄之時,好友克力同前來營救他以便逃往國外,但被一生實踐德行的蘇格拉底拒絕了。蘇格拉底拒絕出逃的理由是:公民是國家所生,所養,所教,公民與法律之間是一種契約關系。後來,蘇格拉底在與親朋縱論哲學之後,坦然閑適地飲鴆而死。蘇格拉底以其"殺身成仁,捨生取義"的凜然正氣最後一次實踐了他作為一位哲學家的德行,同時也以其守法的選擇促成了人們對於惡法的反思。梭羅、甘地和蘇格拉底對於守法方式的選擇雖不相同,但是,他們都基於公民的覺悟和品格對於善法與惡法作出了評判。美國政治思想家潘恩認為:"對於一項壞的法律,我一貫主張(也是我身體力行的)遵守,同時使用一切論據證明其錯誤,力求把它廢除,這樣做比強行違犯這條法律來得好。"在現代社會,所謂"良法"自當是反映民情民意合乎民生民願的法律,是平等的對待所有人的法律,是限制政府權力濫用與尊重正當程序的法律。在我國,這樣的良法也就是在實體上和程序上都能夠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願望和要求的法律,就是符合社會歷史發展的條件、規律和趨勢的法律。現代法治應該是良法之治與公民守法的統一。 雖然,自近代以來,道德、禮儀和宗教作為維系人類生活和內心信仰的基本紐帶日漸式微,但是,公民守法決不能僅僅成為強制威懾和利益計算的權宜之計,否則,人類的法律文明勢必面臨危機。"無法不可以為治也,不知禮義不可以行法。"人類應該通過守法的實際行動,恢復作為法律文明賴以發達的倫理、宗教和文化基礎,不斷強化對於法律的理解、認同、情感和信仰。守法的公民才是有德行的公民,才是合格的公民。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我們有足夠的理由期待著:法律終將成為德行的彰顯,守法終將成為公民的信仰,國家終將走向法治之路,中國終將復興禮儀之邦。
Ⅶ 何為良法,何為善治,如何將法律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裡
亞里士多德說過:「法治應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本質。
「良法善治」,意味著要立良法、謀善治。良法應該是能促進社會活力和進步的,而不是簡單粗暴地限制社會活力。就行政機關而言,應當恪守依法行政的原則,嚴格依法辦事,禁止濫用權力隨意設置行政許可,並做到行政權的行使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不失職也不越權,切實盡到熱心服務民眾、維護公平正義的責任。
具缺乏正當性的規定往往很難得到普遍遵守,「立法如林、執法如零」,最終將失去其存在的意義。因此,規章制度要重在可行、管用,重在可實施、可操作。要廣開言路、集中民智立良法,杜絕一拍腦袋、急功近利立惡法。而也只有尊重和反映民意的良法才能得到有效地貫徹落實,從「紙面」轉變為「地面」,只有在良法的框架內,在法治的軌道上,堅持法治理念和法治方法,才能規范政府權力運行,實現政府與民眾之間的良性互動,平衡、協調好各方面社會利益關系,奠定社會和諧穩定的民意基礎。
「良法善治」需要讓民眾對法律有信心。盧梭曾經說過的,「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裡。」
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內容。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體系。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Ⅷ 怎樣才能進一步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和全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
從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向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轉變,是"四五"普法確定和實現的重要目標。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質,是建設法治江蘇,推進依法治國實踐的重要基礎。只有全民法律素質
的大大提高,法律才能成為人們內在的自我表現需要和自我要求,"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辦事"的目標才能真正實現。
一、提高公民法律素質是法治化的重要基礎
所謂公民法律素質,是指人們對法和法律現象的心理因素和思想觀念形態的全部精神生活現象的總概括,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包括理念層面的,如法律的信仰、意識、知識等,行為層面的,如法律的習慣、行為等。簡單地講,法律素質是指公民所具有的法律意識、法律知識以及運用法律的基本能力和技能的綜合構成。公民法律素質是法治化建設的基礎。在法治化進程中,公民法律素質的問題滲透到依法治國的各個環節、各個層面、各個方面,並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第一,提高公民法律素質,才能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證人民群眾正確而充分地行使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
我國憲法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而人民權力的有效行使,必須在具備較強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和法律素質下才能做到,因為行使權利有一個如何正確行使,如何行使到位的問題,也就是說,只有不斷提高法律素質,才能保障人民群眾正確而充分地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在依法治國中,人民群眾是主體,要充分調動人民群眾參與法治化進程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彌補我國"政府推進型"法治的不足和缺失,也有賴於法律素質的極大提高。
第二,提高公民法律素質,才能不斷完善立法,提高立法質量。
《法治江蘇建設綱要》中指出:"加強地方立法工作,使地方立法與區域經濟發展和社會事務管理的需要相適應"。立法質量是法律體系的生命線。而立法質量的提高,關鍵立法者的素質、尤其是法律素質及其對該法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客觀規律的把握。只有具有較高法律素質和良好道德的人才能創制反映人民意志和客觀規律的高質量的"良法"。此外,立法工作涉及到國家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切實利益,只有廣大公民主動參與,在民主基礎上高度集中,才能保證"良法"的制定,而公民具備較高的法律素質,則是人民群眾關心立法、參與立法的前提。
第三,提高公民法律素質,才能做到公正司法、准確執法、嚴格依法辦事。
司法、執法活動是帶有專職性和有序性的,它要求司法、執法人員必須具有扎實的法律知識,強烈的法律意識,較高的法律素質,否則難以正確而忠實地履行好神聖的職責。同時,司法、執法活動也是多方面的,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也是錯綜復雜的,還要求司法、執法人員在具備良好法律素質條件下,有從實際出發,正確地理解法律的良好素質和能力。這樣,在法律和客觀實際之間,實際上則是由法律素質來起決定因素的。如果說是在有了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律素質要發揮作用,那麼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或沒有法律規定時,法律素質的作用就更加顯得重要和突出。從另外一層意義上說,國家機關是國家權力的代表,而公民法律素質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所產生的榜樣力量。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高度的法律素質,不僅可以提高執法人員的辦案水平和辦案質量,它也是全體公民提高法律素質重要的條件和基礎。
第四,提高公民法律素質,才能真正行使法律監督,消除司法腐敗,確保法律的有效實施。
在我國法制建設中,從嚴格意義上講,還沒有真正建立起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監督還很不得力,所以出現"有監無督,雖監難督"的狀況。法律監督不力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法律素質不高是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從監督者來說,由於法律素質不高,監督往往是被動性的而非自覺性的,是滯後性的而非超前性的,是報復性的而非責任性的;從被監督者來說,由於法律素質不高,對監督往往是逆反性的,視監督為形式,視監督為麻煩。
要改變目前存在的"權力大、監督權力的力量小;權力多,制約權力的力量少"的狀況,充分發揮監督主體的作用,不斷提高其法律素質,從而提高其法律監督意識和監督能力是很重要的方面。人民群眾普遍具備了較高的法律素質,懂得了自己作為法律主體的地位,了解了自己的監督權利,就會以較強的積極性、主動性行使監督權,及時有效地揭露和制止各種違法行為,形成一種強大的嚴格執法、違法必究的社會壓力和輿論氛圍,並長期堅持下去,形成習慣和傳統,這樣,就能夠自覺地監督違法行為和執法不嚴等不良現象。
二、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質的有效途徑
提高全體公民的法律素質乃是當務之急。如何切實而有效地提高公民法律素質呢?法制宣傳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質的有效途徑。法制宣傳教育的實踐,不僅表現在國家對公民進行法制思想的灌輸,也同時表現為法律自身的教育作用(立法效果),司法實踐活動中具體案例的教育(司法效果)和人們自身意識及其他教育影響(守法效果)等。
一是增加和豐富公民的現代法律知識,為提高公民法律素質提供必要的基礎手段。
法律素質的提高離不開對一定的法律知識的了解和掌握,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就不可能具備較高的法律素質。如前所述,提高法律素質是法治化的基礎,如果人們普遍法律知識,法律素質不高,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會因為得不到普遍理解和遵守執行而起不到作用,甚至形同虛設。法律知識也是守法的基礎,是養成守法品質的前提。只有掌握了相應的法律知識,才有可能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才能談到提高法律素質。
法制宣傳教育通過對法律知識的廣泛傳播宣傳,使公民對國家法律體系的框架有一個整體的了解和逐步全面的把握,使之知道什麼是可為的、什麼是應為的、什麼是不可為的。因此,對於提高公民法律素質來說,通過系統的、長期的、有針對性的法制學習教育,仍不失為一個比較直接而有效的途徑和措施。
二是培養和鞏固公民對法律的信任、信賴和理性守法的精神,為提高公民法律素質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礎。
通過法制宣傳加強對公民的現代法律意識和法律觀念的教育,可以促進全民形成科學的和現代的法律價值觀,使之在理性上認識到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從而為公民評價法律、遵守法律、尋求法律保護創造條件。這也有利於拉近法律與公民社會生活的距離,使公民認識到法律與他們的生產和生活的緊密聯系,培養公民科學的法律思維方式和對法律的情感,堅定法律信仰,從而影響公民的法律思想感情和行為模式,促使公民逐漸走向依法辦事的理性自覺。
三是引導全社會養成普遍學法、守法、用法的行為習慣,為提高公民法律素質營造廣泛的社會基礎。
法制宣傳教育作為一項政府主導的社會工程,可以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尤其是發揮各專業部門在法制宣傳中的職能作用,開展深入持久的專業法宣傳普及,並與專業法的執行活動緊密結合,使各項法律的執行實施被人們所認知認同,同時,法制宣傳還能將法制宣傳教育與動員公民參與相結合,加強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專項教育,調公民運用法律、參與法律實踐的積極性,從而形成全社會學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濃厚氛圍,促進公民形成學法、守法,依法辦法、依法維權和表達自利益訴求的行為習慣。
三、堅持法制宣傳教育創新是實現提高公民法律素質目標的關鍵
普法是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偉大創舉。20年普法,對提高全民法律素質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毋庸諱言,其作用僅是啟蒙式的、初步的。就目前公民法律素質的現狀來看,存在的問題也相當突出:
一是法律素質總體上還比較薄弱,缺乏尚法的精神和對法律的信仰,自覺守法和護法的社會風氣尚待形成,"法律工具論"的觀念在整個社會尤其是黨政官員中很普遍。
二是普法教育與法治制度運作差距較大,在執法、司法和法律監督工作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督不力和濫用職權、以權代法、以權亂法的現象仍時有發生,這些現象又影響了公民法律意識的養成,也直接阻礙了公民法律素質的提升。三是普法教育的受眾面不平衡。特別是對流動人口、下崗職工的法制教育還存在一定的死角。工作半徑大、普法覆蓋面達不到要求,不同區域之間、不同群體和職業者之間所具備的法律素質存在較大差距。
新的歷史條件下,對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思維創新為前提,以拓寬內容為基點,以改進方法為手段,增強針對性,注重實效性,立足多元化地進行研究和探索,尋求普法教育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質上的有效發展途徑。
(一)創新普法理念,使普法成為公眾的內在需求,推動普法事業的可持續性發展
要樹立"大普法"的理念。普法是全民普法、不只是普法職能部門和普法工作者的"專利",其主體是全民。各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是培養公民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的有效途徑;各級組織、行政機關和司法部門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更是最具說服力的普法。普法的客體也是全民,普法教育對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實施。在當今知識經濟時代,加強學習,提高包括法律素質在內的文化素質,是每個公民必須面對和努力適應的現實。所以,要樹立一種嶄新的普法傳播理念。即:普法不僅僅是普法工作者的事情,每一個公民既是受教育者,又是施教者;普法不單獨是由一群人灌輸給另一群人,而應是一種互動,一種雙向交流和感染。公眾在學法的過程中,了解法律、理解法治精神,接受法治思想的熏陶,逐漸確立了法治觀念,提升了法律素質。
要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體現人文與民本精神。我國普法對象眾多,內容廣泛。普法教育要承認和重視不同對象人群的個性特徵,以滿足人的需要為立足點,滿足和服務於不同時期不同階層的需要,一切以適於公眾掌握、滿足公眾需求、提升法律素質為標准。普法只有成為人們的內在需求時,才能持之以恆和深化發展。從人的心理角度來說,當普法符合個人需要時,它就會產生親和力、認同感,從而引導積極的態度,從而贏得廣大民眾的主動參與,使普法有機地融入公眾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中,成為社會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不再是為了普法而普法。
(二)拓展普法內容,重視對社會主義法治價值觀的教育,提升普法工作的層次和水平
在教育內容上,除了進行具體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外,應主要進行現代法律觀念的教育。在現代法律觀念的教育中,尤應強調現代法律價值觀的教育。現行實體法固然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現代法律精神的要素,但這種隱藏於法律條文背後的法律精神往往難以系統地為人們所掌握。法制宣傳教育必須立足於現實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及法律生活之上,開展對法律價值、權利本位、法律至上、自由平等等等觀念的傳播和滲透,使廣大社會公眾通過對法律制度文化內容和法治精神文化內容的學習,消除過去認識上偏差,認識到只有通過法律和法律生活才能有效實現自身對秩序、安全、正義、自由、平等的追求,認識到法治的理想在於制約權力、保護權利、實現利益,認識到法律應當是最高權威的規范標准和價值尺度。換言之,只有認真對待義務,才能確保權利;只有履行義務,才能實現權利。
(三)豐富普法形式,講究載體的多樣性,切實增強普法教育的實效
提高公民法律素質不同於建設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建設主 要依靠人們的理性思維,而法律素質從本質上講是一種感性。所以提高公民法律素質不僅僅是一種理念、知識的灌輸,更重要的是圍繞提高公民法律素質這個中心,不拘一格的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在培養公民內心自覺的、理性的法律權威和觀念上下功夫。要用豐富多彩、生動活潑、喜聞樂見、寓教於樂的形式,培養公民對法律的興趣,對法律知識、法律文化、法律思維的探索欲。 這其中,要注重普法教育與傳統優秀文化的結合。在普及社會主 義法律的同時,也要倚重對這優秀傳統文化的普及和宣傳,將其 傳統道德文明,健康向上的東西融入到普法教育中,形成與中國 傳統優秀文化相融合的現代法治文化,發揮其在提高公民法律素 質中應有的效應。要注重普法教育與法治實踐的結合。法治實踐 是增強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提高法律素質的最佳途徑。要將法律運用到解決人們在現實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中去,把解決問題的過程、踐行法治的過程作為普及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 提高法律素質的過程。應特別重視對廣播、電視傳媒的利用,這 些媒介傳播速度快,傳播面廣,具有其他途徑無法比擬的優勢。 應充分利用媒介的這些優勢,引導他們以開展法制教育,提高公 民法律素質為己任,充分發揮其法制宣傳教育功能。
Ⅸ 公民意識的培養
第一,要進一步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體制建設。提高公民素質,使全體社會成員正確認識個人與社會、社會與國家的辯證關系,確立理性的價值追求和選擇,則是公民意識功能得以充分發揮的必要前提。
第二,要轉變法制教育導向,變單純的守法教育為公民意識的培養,鼓勵社會參與,建立公民教育社會參與機制。特別是普法教育、宣傳媒介等更應把引導和強化公民對國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認同。
第三,在對公民的守法教育中,尤其要對領導幹部加強法律權威教育,培養其自覺帶頭護法守法、依法辦事的法律意識。公民參與立法,才能真正地把反映人民利益和要求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意志,實現以法治權、以法治官、以法治國,從而從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和確認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力,並規范制約國家權力及其運用。
第四,加強對公民政治參與意識的教育和實踐。政治參與意識是公民意識的核心,而公民意識的核心又是立法意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實只有在立法方面人人平等了,才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為立法權在所有的權力中是最重要的權力,在不代表甚至損害公民利益的法律面前,是不可能人人平等的。只有充分體現了人民利益的法律才是良法、善法,立法聽證不但在立法源頭上體現了民意,體現了我們的政治文明和民主立法的精神,也為法規在未來的實施中被嚴格遵守奠定了堅實基礎。
第五,公民誠信教育。公民意識是權利責任意識、法制意識、科學理性精神和道德意識等多個層面的統一,誠信是公民意識的核心內涵之一。
Ⅹ 作為新時代的中學生請你針對如何推進全民守法提出建議
推進全民守法的建議:
1、教育普及法律知識。公民具有基本的法律知識是守法的基礎。
2、鼓勵公民的積極守法行為。「人所奮斗的一切都跟他的利益相關。」 權利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利益,當一個法治體系能夠切實保障公民權利的時候,公民就一定會努力維護現有的法律制度。
3、培育法治信仰。全民守法以法律信仰為本,「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法治進入人民的內心,人民才會遵守法律,法律權威才能真正樹立,法治中國才能成為現實。
4、建立社會誠信機制。全民守法不僅要依靠宣傳教育,鼓勵引導,也要靠社會誠信機制保障。
(10)良法能維護公民的所有權利擴展閱讀:
全民守法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基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依法治國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有機融合,與人們的行為規范緊密聯系。
從其自身看,包含多個層面、多個領域、多個環節的工作,不僅需要黨和政府的努力、執法部門的努力,更需要全社會的共同推進,需要每一個公民法治意識的增強,「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守,仍不能實現法治」,亞里士多德的這句名言,再明白不過地說出了全民守法的重要性。
大力推進全民守法,努力讓守法成為全民自覺意識和真誠信仰,將大大提升各類守法主體學法知法遵法的自覺性,調動各類守法主體用法崇法護法的主動性,推進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和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形成也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