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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所有權確認

發布時間: 2020-12-22 14:21:00

❶ 什麼是物權確認糾紛

物權確認糾紛是指就物權的成立、內容及物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糾紛。在訴訟上稱為確認之訴。

物權確認包括所有權確認之訴、用益物權確認之訴、還有擔保物權之訴。

1、所有權確認之訴是指就所有權的成立、內容及歸屬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2、用益物權權確認之訴是指就用益物權的成立、內容及歸屬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3、擔保物權確認之訴是指就擔保物權的成立、內容、歸屬及效力順序等所產生的民事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三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1)物權法所有權確認擴展閱讀: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對於土地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有爭議的,應當由行政機關確認,而不是通過訴訟解決。

因此適用物權確認糾紛案由的,主要是由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確認之外的物權的確認糾紛,多數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糾紛,也包括土地之外的動產所有權和建築物所有權的確認糾紛。所以房屋所有權的確權可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解決。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訴訟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實現擔保物權案件作出規定。

第十五章特別程序

第七節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條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由擔保物權人以及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依照物權法等法律,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可以知道,擔保物權其實是一種比較特別的權利,他是應運債權而生,如果沒有債權,就不會存在擔保物權,所以,擔保物權是一項從權利,具有從屬性與不可分性,針對他的糾紛的訴訟,就是擔保物權確認之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❷ 物權法關於所有權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基本內容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設定他物權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四十一條 國家專有
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五章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四十五條 國有財產范圍、國家所有的性質和國家所有權行使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財產歸屬以及重大事項集體決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權的行使
對於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❸ 最高法物權法司法解釋 明確如何解決不動產登記與確權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今天發布,共22個條文,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依據《解釋》,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於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而不全依賴於不動產登記簿。

《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實踐中,出現了民事、行政審判部門互相推諉以及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沖突的現象。

針對這一情況,《解釋》作出了明確,最高法民一庭庭長程新文分析:因為不動產物權的歸屬、買賣、贈與、抵押是否生效等發生爭議的,由民事訴訟來解決;涉及不動產登記機構它的行為本身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有錯誤,就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

當然了,在涉及登記的行政訴訟中,如果當事人提出將民事爭議一並解決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一並審理。

依據《解釋》,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於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所以,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自己是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法院應當支持他的訴求。

程新文解釋,不動產登記是不動產物權的一種公示方式,不能把不動產物權登記理解為國家對不動產物權關系的一種干預,解釋為行政權力對不動產物權的授權或確認。

有記者問,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關於不再封閉建小區,小區道路將公共化,會不會與現行《物權法》規定相違背?程新文分析,政策上升為法律需要一個過程。

「黨的政策、國家的政策上升為法律,是立法機關要做的事情。當國家政策和法律產生相互影響的時候,我們會積極協調有關方面,妥善處理好相關的糾紛,我們司法機關執行法律和執行國家政策,目標是一致的」。

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3)物權法所有權確認擴展閱讀

實踐中,有觀點認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爭議涉及到登記就應通過行政訴訟解決。

於是,實踐中就出現了民事、行政審判部門互相推諉以及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沖突的現象,這不僅徒增當事人訟累,也有損司法的權威和公信。針對這一情況,《解釋》從兩個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規定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審判部門應依法予以審理。

二是從訴訟中不動產登記簿證明力的角度,規定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於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故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❹ 如何認定機動車所有權

以登記行為確定車輛所有權。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物權法所有權確認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三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七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❺ 物權法中關於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規定

_物權法上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規定具體有以下幾條: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九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❻ 根據物權法確定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是什麼

1.不動產登記簿是不動產物權的內容和根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據法律規定應予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2.《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立法本意,應包括三層含義,一是「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是一種民事行為,該行為的主體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二是「登記」。
3.登記的主體是國家,是一種國家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動產作為民法上的特別物,其所有權、用益權及擔保物權,必須經國家登記,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即物權登記主義。體現了國家對物權的行政干預和行政管理;三是與「登記」相對應的是「申請」。
4.申請是登記的前提和基礎,登記是申請的結果,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核准予以確認的結果。沒有物權人的申請,便不產生國家登記的法律後果。此外,申請還必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向登記機關提交書面文件,「登記」則包括受理、審查,核准、登記和發證等一系列行政行為。
5.《物權法》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的立法本意,應包括二層意思,即:一明確了不動產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歸屬和內容的根據是不動產登記簿,其他的任何資料均不作為不動產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

❼ 簡述物權法中所有權取得的幾種情形

所有權:
(1)動產:法律行為+交付取得所有權。(輪船汽車飛機這類也是交付生效,不登記不能對抗)
(2)不動產:法律行為+登記,登記後才有所有權。
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2)繼承/遺囑:繼承or遺囑開始時就發生所有權變動了。
(3)建造、拆除房屋的: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4)善意取得:上面略說了一下,細看也會考的。
(5)先佔、添附、取得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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