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成思知識產權法
Ⅰ 鄭成思的法學專著
知識產權文叢(第13卷)/鄭成思,2006-7-1版
知識產權文叢(第12卷)/鄭成思,2005-7-1版
知識產權-應用法學與基本理論/鄭成思,2005-5-1版
知識產權文叢(第11卷)/鄭成思,2004-8-1版
知識產權法-新世紀初的若干研究重點(高級法學教程)/鄭成思,2004-4-1版
知識產權文叢(第10卷)/鄭成思,2004-1-1版
知識產權論(第3版)/鄭成思,2003-10-1版
鄭成思文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精萃)/鄭成思,2003-10-1版
知識產權文叢(第9卷)/鄭成思,2003-8-1版
知識產權法(高等教學與司法考試必讀法規系列)/鄭成思,2003-8-1版
知識產權法(第2版)(高等學校法學教材)/鄭成思,2003-1-15版
知識產權文叢(第8卷)/鄭成思,2002-11-1版
知識產權文叢(第7卷)/鄭成思考,2002-6-12版
專利實質條件(知識產權專題研究叢書)/鄭成思 張曉都,2002-4-1版
知識產權文叢(第6卷)/鄭成思,2001-5-1版
知識產權論(修訂本)(當代中國法學文庫)/鄭成思,2001-6-1版
版權侵權認定(知識產權專題研究叢書)/鄭成思,2001-6-1版
知識產權文叢(第5卷)/鄭成思,2001-6-1版
WTO知識產權協議逐條講解/鄭成思,2001-1-1版
知己知彼打贏知識產權之戰-中國「入世」知識產權縱橫/鄭成思 韓秀成,2000-4-1版
知識產權文叢(第4卷)/鄭成思,2000-7-1版
知識產權文叢(第3卷)/鄭成思,2000-1-1版
知識產權價值評估中的法律問題/鄭成思,1999-12-1版
知識產權文叢(第2卷)/鄭成思,1999-9-1版
知識產權研究(第7卷)/鄭成思,1999-5-1版
知識產權研究(第1卷)/鄭成思,1996-5-1版
知識產權研究(第6卷)/鄭成思,1998-11-1版
知識產權文叢/鄭成思,1999-1-1版
版權法(修訂本)/鄭成思,1990-3-1版
知識產權研究(第5卷)/鄭成思主編,1998-5-1版
知識產權研究(第4卷)/鄭成思編,1998-1-1版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鄭成思著,1996-1-1版
知識產權論(當代中國法學文庫)/鄭成思,1998-1-1版
知識產權法(九五規劃教材)/鄭成思,1997-7-1版
Ⅱ 知識產權的概念和特徵
知識產權的特點
(1)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
(2)知識產權具備專有性的特點
(3)知識產權具備時間性的特點
(4)知識產權具備地域性的特點
(5)知識產權的獲得需要法定的程序
■專有性,即獨占性或壟斷性;除權利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權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該項權利。這表明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的專有權利受嚴格保護,不受他人侵犯。只有通過「強制許可」,「徵用」等法律程序,才能變更權利人的專有權。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體物或無體物,所以既不能屬於人格權也不屬於財產權。另一方面,知識產權是一個完整的權利,只是作為權利內容的利益兼具經濟性與非經濟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識產權說成是兩類權利的結合。例如說著作權是著作人身權(或著作人格權、或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產權的結合,是不對的。知識產權是一種內容較為復雜(多種權能),具經濟的和非經濟的兩方面性質的權利。因而,知識產權應該與人格權、財產權並立而自成一類。
■地域性,即只在所確認和保護的地域內有效;即除簽有國際公約或雙邊互惠協定外,經一國法律所保護的某項權利只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知識產權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條件下又具有國際性。
■時間性,即只在規定期限保護。即法律對各項權利的保護,都規定有一定的有效期 ,各國法律對保護期限的長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參加國際協定或進行國際申請時,才對某項權利有統一的保護期限。
■知識產權屬於絕對權,在某些方面類似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例如是對客體為直接支配的權利,可以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為他種支配(但不發生佔有問題);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轉性(包括繼承)等。
■知識產權在好幾方面受到法律的限制。知識產權雖然是私權,雖然法律也承認其具有排他的獨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與社會文化和產業的發展有密切關系,不宜為任何人長期獨占,所以法律對知識產權規定了很多限制:
△第一,從權利的發生說,法律為之規定了各種積極的和消極的條件以及公示的辦法。例如專利權的發生須經申請、審查和批准,對授與專利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規定有各種條件(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對某些事項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第25條)。著作權雖沒有申請、審查、注冊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的限制。
△第二,在權利的存續期上,法律都有特別規定。這一點是知識產權與所有權大不同的。
△第三,權利人負有一定的使用或實施的義務。法律規定有強制許可或強制實施許可制度。對著作權,法律並規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Ⅲ 中國知識產權法界有哪些有名的教授
很多了,比如:抄
社科院襲:鄭成思老師(已逝)、唐廣良、孫憲中、李明德、李順德等
中南財經政法:吳漢東、胡開忠、曹新民等
人大:劉春田等
中國政法:馮小青、張今、張楚、來小鵬、費安玲等;
北大:張平、鄭勝利、陳美章等
其他不列了,還有很多很厲害的中青年學者,比如薛虹、馮曉青等,這些都是看過他們的書或者論文的,具體你可以到有關知識產權網站去找,肯定有更全面的。
Ⅳ 高分求鄭成思 第二版知識產權法 讀書筆記
最近集中時間和精力在研讀《美國知識產權法》,李明德先生著。
已故鄭成思先生語:這是一步讀懂了美國判例而寫就的一本美國知識產權法教科書。
在青島科技大學舉辦的《科技法和知識產權前沿性戰略問題研究》的研討會上,有幸聆聽了李先生的講座,受益匪淺。
1、專利權的客體
美國專利法第101條規定:凡發明或發現任何新穎而實用的方法、機器、產品、物質合成,或其任何新穎而實用之改進者,可以按照本法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獲得專利。所以知識產權的客體包括:方法、機器、產品和物質合成。
方法是指方法、技藝或者方式包括對已知方法、機器、產品、物質合成和材料的新的使用。(美國專利法100條)
轉基因的微生物是一種人造的產品,而非自然存在的東西,因而可以作為產品或者物質合成受到保護。(查克拉巴蒂案)
2、新穎性
判斷新穎性說採取的是單一來源(single source)原則,判定一項發明是否具有新穎性,是以該項發明與一項「現有技術」相比較,而非兩件或者更多的現有技術。(待續)
Ⅳ 知識產權法與物權法的關系.
知識產權與物權的關系:
知識產權是基於創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業標記而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總稱。
物權是指權利人在法定的范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物並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知識產權和物權的聯系是:
1,兩者都是民事權利中的財產權。知識產權與物權所反映的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因此它們都具有民事權利的屬性。
2,兩者都是絕對權(或稱對世權)。絕對權是指義務人不特定,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積極協助行為即可實現的權利。因此在保護方法上均可適用絕對權保護的請求權制度,比如停止侵害與侵害防止等。
3,兩者都具有法定性。物權與知識產權都是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當事人不得自行設立法律未規定的物權或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與物權的區別是:
1,權利客體不同。物權的客體主要是有體物,包括動產與不動產,他物權的客體還可以包括權利。而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創造性智慧成果和工商業標記。
2,物權一般可以通過事實佔有實現對客體的支配,而知識產權則必須仰仗法律的保障。
3,獨占性和排他性方面,知識產權弱於物權。法律為了平衡知識產權權利人與公眾利益,特別規定了對知識產權的若干限制,而對物權則沒有這種特殊限制。當知識產權與物權沖突時,知識產權須讓位於物權。
4,保護期限不同。物權的保護期限與其自然壽命競合,而知識產權則有明確的保護期,保護期屆滿,權利歸於消滅。
5,價值的規定性不同。物權取決於人的勞動和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知識產權取決於時常的需要和人們對它的利用。
6,物權效力具有優先性和追及性,知識產權不具有。所謂優先性是指在同一物上,當物權與債權並存時,物權優先於債權,當幾個物權並存時,先設立的權利優先於後設立的權利。所謂追及性是指不管物權客體流入何人之手,物權人均可追及到該物並將之取回。
7,保護方法上物權可以採取恢復原狀和返還原物,而知識產權不可以採取這兩種方法。
物權與知識產權都屬於私權,都是民法中的權利——民事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五章「民事權利」部分專門用一節規定了「知識產權」,可見知識產權為民事權利的一種。之所以把知識產權歸於民事權利,是由於它所反映和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以及人身關系,因而具備了民事權利的最本質的特徵。知識產權的發生、行使和保護,適用於所有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幾乎全部民事規范。如果抽掉民事規范和制度,脫離民法的基本原則,知識產權制度就會面目全非,無法生存。同時這也是國際間協調的基礎。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前序」部分要求「全體成員承認知識產權為私權」。這是一條原則性的共識,各成員只有在承認這一條的基礎上,才有協調的可能。物權是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動產的權利。知識產權是人們對其創造性的智力成果
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物權與知識產權性質的相比較,各有其特殊性,這正是它們各自構成不同民事權利的原因,因而導致它們各自形成了不同類別的民事權利。
一、物權是有形財產權,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
物權法是以規范財產歸屬關系和保障財產歸屬秩序為其任務,財產是指有形的動產、不動產,而知識產權最重要的特點就在於它的「無形」性。這一特點把它同一切有形財產及人們就有形財產享有的權利區分開。一台電腦,作為有形財產,其所有權人行使權利如:出售、出租等,標的均是該電腦本身,即該有形物本身。一項專利權,作為無形財產,其所有人行使權利轉讓它時,標的可能是製造某種專利產品的「製造權」,也可能是商標的許可使用權,卻不是專利產品本身和貼有商標的產品本身。
由於無形,使得這種標的所有人之外的使用人,因不慎而侵權的可能性大大高於有形財產的使用人。同時,也使得知識產權權利人有可能「貨許三家」或「一女兩嫁」。一幢房產的所有人,不可能把他的財產權標的同時賣給兩個分別獨立的買主。一項專利權的所有人,則有可能把他的專利權同時賣給兩個(乃至兩個以上)的不同買主。而只要這些買主在市場上不「碰頭」,就可能永遠不知道自己花了「買專利」即轉讓專利的錢,實際得到的只不過是「非獨占許可」。
由於「無形」這一特點,知識產權的取得、持有、性質和范圍以及發生侵權時的處理,都與有形財產有很大的不同,而且知識產權內部的各個部門之間也有所不同,從而都需要有法律的特別規定。
二、物權與知識產權的專有性
物權與知識產權都有專有性。知識產權的專有性專屬權利人所有,這一點與有形財產一樣。在一般情況下,非經權利人許可,其他人都不能利用。不過,在一個國家以內,兩件完全相同的物品雖然可以同時分屬於兩個不同的權利人所有,而互不幹涉。但是兩個完全相同的專利或商標,則不能同時分屬於兩個不同的權利人。如果一個這樣的權利給予了一個人,就不能再給予另外一個人了。如有兩個人分別研製出完全相同的發明創造,在分別申請的情況下,只能由其中一人獲得專利權。專利權人有權排斥另一人將其自己研製出的發明創造許可或轉讓第三者,另一人只剩下「在先使用權」。這是知識產權這種客體的無形性所決定的。知識產權進入公有領域,專有權喪失。
三、物權與知識產權的地域性
地域性一般指在一個主權國內。知識產權一般是由本國政府主管部門按照本國法律授予的,只在本國范圍內有效。這一點與有形財產很不相同。有形財產適用財產取得地法或物之所在地法;知識產權則適用權利登記地法或權利主張地法。一般有形財產,例如隨身所帶的衣服、首飾、甚至汽車等等,即使到了外國也不會發生所有權喪失的問題。但知識產權則不同,本國的知識產權出了國境就無效。因此,如果權利人希望在其他國家享有某些知識產權,則需要依照其他國家的法律向該國提出申請或登記,並且由該國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申請人才可獲得某些知識產權。
四、物權與知識產權的時間性
物權與知識產權的時間性。不論什麼知識產權,各國法律都規定了期限。有的權利的期限不允許續展,一旦期滿或權利人於期滿前放棄,權利即告終止。有的權利的期限允許續展,甚至允許無限期續展(如商標),但如果不續展,權利也即終止。至於有形財產,只要客體存在,權利也就存在,法律上並未規定期限。至於客體的價值隨著時間的逝去而有所降低,則是另一問題。所以有形財產所有權的「永恆性」,是以有關財產「標的」的存在為前提的,而知識產權中的所有權,不以有關物的滅失為轉移。
五、知識產權的可復制性
知識產權之所以能成為財產權,是因為這些權利被利用後,能夠體現在一定產品、作品或其他物品的復制活動上。也就是說,這種權利的客體一般可以由一定的有形物去復制。如專利權人,他的專利必須能夠體現在可復制的產品上,才能實現他的權利,也才能判斷他人是否侵權。又如按照圖紙製作產品,按照一定的方法施工、生產,用印刷、復印、製作光碟等方式復制文學藝術作品等等。物質財產不具有這樣的特點。對一個有形物的仿製,實質上是對該有形物的造型,即其設計的復制,本質上仍然是對該造型所傳達出來的信息的復制。
總之,物權與知識產權都屬於民事權利中不同的權利,各自有不同的性質,只有對他們性質進行比較,才能正確認識他們的性質,更好地利用和保護物權與知識產權,使其發揮更大的作用。
知識產權法的定義:
知識產權法是指因調整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等活動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知識產權法的綜合性和技術性特徵十分明顯,在知識產權法中,既有私法規范,也有公法規范;既有實體法規范,也有程序法規范。但從法律部門的歸屬上講,知識產權法仍屬於民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和法律規范大多適用於知識產權,並且知識產權法中的公法規范和程序法規范都是為確認和保護知識產權這一私權服務的,不佔主導地位。
物權法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丁亥年)3月16日通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權法的性質是私法:私法性質是基於民法的性質產生的;物權法所調整的基本內容仍是民事主體之間發生的民事法律關系。
物權法是財產法;物權法是強行法;物權法是普通法;物權法是固有法。
基本原則是貫穿一部法律始終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國的立法和學理上,有確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則的習慣: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公示公信原則。
Ⅵ 我國知識產權法的專家有哪幾位
鄭成思,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知識產權中心主任,全國人大 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知識產權研究會會長,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員。已逝世。是我最崇拜的知識產權專家。吳漢東,蔣志培,李順德,唐廣良,劉春田,江鎮華,陶鑫良~~~還有不少。
Ⅶ 求西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法研究生入學考試參考書目及復習資料。
知識產權專業(方向)推薦書目
一、推薦原則
本書目分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三個層次來推薦學習書目。其推薦原則分別如下:
本科生:在基本掌握民法基礎理論的基礎上完成對知識產權的入門學習,在側重於實務運用。
碩士生:在本科學習的基礎上繼續深入學習知識產權的基本制度,在掌握知識產權基本制度的基礎上再依個人詫異為實務運用、理論研究兩個方向的深入發展作實質、方法上的准備。
博士生:側重於方法論的學習、四位方式的開拓與知識產權理論研究。
二、推薦書目
(一)本科生:
1、鄧曉芒、趙林著:《西方哲學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版。
2、趙敦華著:《現代西方哲學新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3、沈宗靈著:《現代西方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5、張玉敏主編:《民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6、李開國、張玉敏主編《中國民法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7、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修訂第三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8、王澤鑒著:《民法概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9、王澤鑒著:《法律思維玉民法實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10、張玉敏主編:《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1、鄭成思著:《知識產權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吳漢東主編:《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3、劉春田主編:《知識產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2版。
14、郭禾主編:《知識產權法教學參考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15、薛虹著:《網路時代的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6、沈仁干、鍾穎科著:《著作權法概論(修訂本)》,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
17、李明德、許超著:《著作權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8、黃暉著:《商標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9、湯宗舜著:《專利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0、孔祥俊:《商業秘密保護法原理》,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21、知識產權局條法司著:《信專利法詳解》,知識產權出版社2001年版。
22、董保霖著:《商標法律詳解》,中國工商戶辦社2004年版。
23、程永順編:《知識產權四法十二條例》,知識產權出版社2004年版。
24、孔祥俊著:《WTO知識產權協定及其國內適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5、鄭成思,《WTO知識產權協議逐條講解》,中國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26、 [奧地利]博登浩森著《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指南》,湯宗舜等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27、《保護文學禾藝術作陪伯爾尼公約(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劉波林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8、《羅馬公約和錄音只怕公約指南》,劉波林譯,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9、羅東川、馬來客主編:《知識產權名案評析》,經濟日報出版社2001年版。
30、靳學軍、宋魚水主編:《知識的力量:北京市海濱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十年案例評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1、譚筱清主編:《數字時代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論與判解研究》,蘇州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2許海峰主編:《知識產權訴訟指南》,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年版。
33、許海峰主編:《涉外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實務》,機械工業出版社2005年版。
(二) 碩士生:
1、[英]羅素著:《西方哲學史》,馬元德譯,上午印書館1976年版。
2、[英]艾耶爾著:《二十世紀哲學》,李步樓等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版。
3、[愛爾蘭]J•M•凱利著:西方法律思想簡史,王笑紅譯,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德]阿圖爾•考夫曼、溫弗里德•哈斯默爾主編:《當代法哲學和法律理論導論》,鄭永流譯,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英]韋恩•莫里森:《法理學-從古希臘到後現代》,李桂林等譯,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6、[法]孟德斯鳩著:《論法的精神》,張雁深譯,上午印書館1963年版。
7、[英]洛克著:《政府論》,葉啟芳等譯,上午印書館1964年版。
8、[法]盧梭著:《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上午印書館2003年修訂第三版。
9、[美]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賀衛方、高鴻鈞等譯,北京: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
10、[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譯,上午印書館1959年版。
11、何勤華:《西方法學史》,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二版。
12、[葡]葉士朋:《歐洲法學史導論》,呂平義、蘇健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13、[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較法總論》,潘漢典、米健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美]艾倫•沃森:《民法法系的演變及形成》,李靜冰等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15、德卡爾•拉倫茨著:《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
16、黃茂榮著:《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17、意彼得羅•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黃風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18、周:《羅馬法原論》,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版。
19、王澤鑒:「民法叢書》系列(《民法總則》、《民法物權1、2》、《債法原理1、2、3》)及《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1-8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張玉敏著:《走過法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1、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編寫:《知識產權縱橫談》,世界知識出版社1992年版。
22、鄭成思著:《知識產權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版。
23、鄭成思著:《知識產權法新世紀的若干研究重點》,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4、馮曉青等著:《知識產權法熱點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25、吳漢東等著:《知識產權基本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26、吳漢東等著:《走向知識經濟時代的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7、古祖雪著:《國際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8、陶鑫良、袁真富著:《知識產權法總論》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版。
29、德利亞•利普希克著:《著作權與鄰接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2000年中譯本,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2000年出版。
30、韋之著:《著作權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31、吳漢東等著:《西方諸國著作權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32、曾陳明汝著:《商標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33、黃暉著:《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的法律保護》,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4、尹新天著:《專利權的保護》,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版。
35、張曉都著:《專利實質條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6、魏衍亮著:《生物技術的專利保護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04年版。
37、程永順主編:《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實物》,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8、李琛著《知識產權片論》,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39、張玉敏主編:《知識產權與市場競爭》,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0、張玉敏主編:《中國歐盟知識產權法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1、張玉敏主編:《知識產權理論與實務》,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2、張耕著:《知識產權民事訴訟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3、張廣良著:《知識產權侵權民事救濟》,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4、沈仁干主編:《數字技術與著作權觀念、規范與實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5、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編:《知識產權經典判例》,知識產權出版社2003年版。
三、博士生:
1、[德]文德爾班:《哲學史教程》,羅達仁譯,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
2、[美]科斯等著:《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新1版。
3、黃宗智主編:《中國研究的範式問題討論》,中國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版。
4、[挪威]斯坦因•U•拉爾森主編:《社會科學理論與方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5、[美]托馬斯•庫恩:《科學革命的結構》,金吾倫等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6、[英]丹皮爾著:《科學史及其宗教和哲學的關系》,李珩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7、[法]巴特著:《符號學原理》,王東亮等譯,三聯書店1999年版。
8、[英]霍克斯著:《結構主義和符號學》,瞿鐵鵬譯,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版。
9、吳增基等主編:《現代社會學》(第三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0、瞿同祖著:《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華書局2003年新1版。
11、費孝通著:《鄉土中國•生育制度》,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12、[英]約翰•香德、彼得•斯坦《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王獻平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
13、[英]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鄧正來等譯,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2000年版。
14、[美]昂格爾《現代社會中的法律》,吳玉章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15、[美]弗里德曼著:《法律制度――從社會科學角度觀察》,李瓊英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16、尼爾•麥考密克、奧塔•魏因貝格爾著:《制度法論》,周潔謙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修訂版。
17、[日]川島武宜著:《現代化與法》,王志安等譯,中國政法大學1994年版。
18、[美]波斯納著:《法律的經濟分析》,蔣兆康譯,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
19、[美]波斯納著:《法律與文學》李國慶譯,中國政法大學2002年版。
20、[美]波斯納著:《法理學問題》蘇力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1、蘇力著:《送法下鄉-中國基層司法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22、[美]霍姆斯著:《普通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23、[英]勞森、拉登著:《財產法》(第二版),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8年版。
24、[德]京特•雅科布斯著:《規范•人格體•社會》,馮軍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5、[美]本傑明•卡多佐著:《司法過程性質的分析》,商務印書館1998年版。
26、[美]羅斯科•龐德:《法律史解釋》,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7、[意]朱塞佩•格羅索:《羅馬法史》,黃風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28、[德]弗朗茨•維亞克爾著:《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發展魏觀察重點》,陳愛娥等譯,上海三聯書店2006年版。
29、謝銘洋著:《指揮財產權之基礎理論》,元照出版公司1997年第2版。
30、[美]勞倫斯•萊斯格著:《思想的未來》,李旭譯,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31、[美]勞倫斯•萊斯格著:《代碼》,李旭等譯,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32、[美]羅伯特•P•墨傑斯等著:《新技術時代的知識產權法》,齊筠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33、[澳]彼得•達沃豪斯、約翰•布雷斯韋特著:《信息封建主義》,劉雪濤譯,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版。
34、[美]威廉•M•蘭德斯、理查德•A•波斯納著:《知識產權法的經濟結構》,金海軍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5、李揚等著:《知識產權基礎理論和前沿問題》,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6、金海軍著:《知識產權私權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37、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立法資料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8、李雨峰著:《槍口下的法律-中國版權史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年版。趙元果編著:《中國專利法的孕育與誕生》,知識產權出版社2002年版。
39、左旭初著:《中國商標法律史(近現代部分)》,知識產權出版社2005年版。
40、李明德著:《美國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1、李響著:《美國版權法:原則、俺案例及材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42、[德]雷炳德著:《著作權法》,張恩民譯,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3、[英]薩莉•斯皮爾伯利著:《媒體法》,周文譯,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44、王太平著:《知識產權法法律原則、理論基礎與具體構造》,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5、李琛著:《論知識產權法的體系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46、吳漢東等著:《無形財產權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7、曹新明著:《中國知識產權法典化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48、劉茂林著:《知識產權的經濟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49、[日]富田徹男著:《市場競爭中的知識產權》,商務印書館2000年版。
50、吳漢東:《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51、[美]米勒、戴維斯著:《知識產權法:專利、商標和著作權》(第三版,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2、Brad Sherman and Lionel Bently: 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the British Experience, 1760-1911,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53、Peter Drahos: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rtmouth Publishing, 1996.
54、Ronan Deazley: On the Origin of the Right to Copy, Hart Publishing, 2004.
55、John Feather: Publishing, Piracy and Politics-An Historical Study of Copyright In Britain, Mansell Publishing Limited, 1994.
56、Assafa Endesh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for Non-Instrial Countries, Dartmouth Publishing, 1996.
57、William Cornish: Cases and Material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Fourth Edition), Sweet & Maxwell Ltd,2003.
58、Robert M.Sherwoo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Westview Press, 1990.
59、Gillian Davies: Copyright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Published jointly by VCH Verlagsgesellschaft mbh & VCH Publishiners Inc.,1994.
附:
1. 《知識產文叢》系列,鄭成思主編,中國方正出版社。
2. 《中國知識產權評論》系列,劉春田主編,商務印書館。
3. 《北大知識產權評論》系列,鄭勝利主編,法律出版社。
4. 《網路法律評論》系列,張平主編,法律出版社。
5. 《知識產權研究》系列,唐廣良主編,中國方正出版社。
6. 《知識產權法研究》系列,王立民、黃武雙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
Ⅷ 知識產權法中著作權里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有什麼本質區別
著作修改權是著作人身權中的一項,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把修改權定義為「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由於著作人身權只屬於作者,因此,「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的主體顯然是作者本人。這就是說,修改權是作者修改或者作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看到這里,或許就會有人認為,修改權包括兩項內容:一是作者有權自己修改作品,二是作者有權授權修改作品。在這種理解的基礎上,我們還可以進一步推導出兩個結論:一是修改權是一種積極權利,作者對作品的修改和對他人的授權可不都是積極的作為嗎?二是修改權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授權他人修改」之「授權」不就是許可他人修改作品嗎?
很顯然,這兩個結論與我們所學習過的著作權法基本原理是不一致的。我們總是在說,著作權是消極權利,是禁止權而不是實施權,著作人身權不可放棄、不可讓與。
難道著作修改權是一個特例?
當然不是!修改權與發表權、署名權及保護作品完整權一樣,既不是實施權,也不能許可他人行使。與發表權和署名權相同,修改權在性質上也是決定權,只有作者才有權決定對其作品進行修改。在作者沒有決定對作品進行修改的情況下,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以外(如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一句),任何人的修改都會構成侵權。如果作者決定修改,具體的修改可以由作者本人進行,也可以由其他人來實施,與發表權的情況是相同的。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第二句,都屬於由作者之外的人來修改作品的例子。由於對作品的修改可能會改變作者在作品中所要表達的思想情感,因而在實務中通常要由作者對修改後的內容中以確認。
除了決定是否對作品進行修改之外,修改權還有一項特殊的內容,就是其他人有義務接受作者對其作品的修改。在通常情況下,作者對作品的修改實際上不會對別人產生影響,也不會形成與他人的法律關系,因而沒有必要將作者修改作品說成是作者在行使修改權。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當作者與其他人已經形成了法律關系,其對作品的修改將會影響到這種法律關系時,修改權的特殊意義就顯現出來了。例如,當作者把一篇學術論文交付期刊發表,在期刊接受准備之後,作者的學術觀點發生了重大改變,要對論文進行修改甚至撤回論文,期刊就有義務尊重作者的願意,不能把原先的論文發表出來。當然,如果期刊的印刷已經完成,作者修改或撤稿所造成的損失,應由作者來補償。這其實就是不叫追回權的追回權,鄭成思老師把我國著作權法上的修改權稱為「半個追回權」,就是這個道理。
Ⅸ 知識產權法書籍推薦
建議可以看看吳漢東教授的書,吳教授是我國知識產權法界泰斗級人物。
Ⅹ 我想考清華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法研究生 請問要看什麼書
08國際法學
①思想政治理論②201英語一 或 202俄語 或 203日語 或 241德語 或 242法語
③617法理學
④884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
復試時專業綜合考試內容:國際經濟法學
清華大學法學院不設參考書!!!!!
根據法學院本科生用書得知:
法學緒論(入門課):沈宗靈《法理學》(不常用)
憲法學:許崇德《中國憲法》
民法學(1)(總論部分、物權):馬俊駒《民法原論》(主要是上冊)
民法學(2)(合同法):崔建遠《合同法》(修訂本)
刑法學(1、2):張明楷《刑法學》
民事訴訟法學:張衛平《民事訴訟法教程》
婚姻與繼承法學:楊大文《親屬法》、同系列的《繼承法》
中國法制史:葉孝信《中國法制史》(新編本)
知識產權法:鄭成思《知識產權法教程》
刑事訴訟法:陳光中、徐靜村《刑事訴訟法學》
商法學(1)(商法總論、公司法):
王保樹《中國商事法》(同時也是商法學2)
王保樹《中國公司法原理》等等(主要是這兩種)
外國刑法學:張明楷《外國刑法綱要》
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姜明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
經濟法:王保樹《經濟法原理》
國際法:Akehurst』s Mordern Intro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今年的招生簡章還沒出
2010年的具體你要告訴我你報的專業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