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知識產權平台
各市屬地方國有金融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重慶地方國有金融企業產權轉讓行為,切實維護國有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重慶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渝府令第220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重慶地方國有金融企業(以下統稱一級企業)及其所屬控股企業(不分級次,以下統稱子企業)轉讓重要物權、大額債權、知識產權、股權應在依法設立的具有國有產權交易資格的省級及以上產權交易機構公開轉讓。
重要物權、大額債權按《關於貫徹〈重慶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國資發〔2009〕4號)文件規定標准執行。
二、一級企業及子企業因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於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而取得的產權轉讓,其轉讓行為按其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和決策程序決定。
三、一級企業及子企業轉讓本通知第二條以外的重要物權、大額債權、知識產權、股權按以下原則辦理:
1、轉讓評估價值1000萬元及以上重要物權、知識產權,應按內部議事規則逐級審議後經一級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審議通過,在一級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會議召開10個工作日前,由一級企業最大國有股東單位將其議案及其審核意見報送市國資委備案。市國資委對該行為有異議的,在收到備案資料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將意見同時告知一級企業各國有股東單位,各國有股東代表在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會議審議時按市國資委備案意見進行表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意見或延期出具書面意見的,視為同意其轉讓行為。
2、採用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國有產權、轉讓所持國有股權後企業不再擁有絕對或相對控股地位、國有股權評估價值在500萬元及以上的股權轉讓、國有產權轉讓價格需要確定在評估價值90%以下的,均應按內部議事規則逐級審議後經一級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一級企業最大國有股東單位於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會議召開15個工作日前,將該轉讓事項書面請示市國資委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市國資委在收到相關報批資料1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意見以書面方式同時告知各國有股東,各國有股東代表在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會議審議時按市國資委審批意見進行表決。
四、一級企業及子企業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按《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9號)規定辦理。
國有及國有控股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保險公司等轉讓其所持有的以自營為目的的上市公司股份,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地方金融上市公司產權轉讓,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委反映。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二月二日
『貳』 國資委是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
國資委就是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屬於行政性質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特設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
國資委的部分內設機構:
1、政策法規局: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承擔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稿的組織起草、審核協調工作。
2、規劃發展局: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
3、企業改革局: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
4、資本運營與收益管理局:研究建立國有資本運作制度,組織指導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開展國有資本運營,推動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5、綜合局:綜合歸口指導監督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與地方加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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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
1、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中央所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2、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准,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3、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4、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