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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投入資金

發布時間: 2020-12-22 20:17:50

⑴ 土地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作為固定資產單獨作價入賬

在我國,土地歸國家所有,任何企業和個人只擁有土地的使用權而專無所有權,企業取得的土屬地使用權應作為「無形資產」入賬。「計入固定資產的土地」是指特定情況下按國家規定允許入賬的固定資產。
需要注意的是,作為「無形資產」核算的土地使用權,一旦土地對象化了以後,就應轉為固定資產核算,計入附著物成本。例如土地上蓋了房屋,房屋不能離開土地,這種情況下,作為「無形資產」核算的土地使有權,應在房屋破土動工時,將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相關建築工程,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最終,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建築成本一起構成了房屋的總成本並計入了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由於土地使用權的攤銷年限一般要超過房屋的使用年限,包含土地使用權價值的房屋在確定折舊總額時,應合理預計房屋報廢時的土地使用權攤余價值,並將其作為預計殘值予以保留。

⑵ 土地使用權屬無形資產還是固定資產

我國企業及個人所擁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因為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和集體所有。
所以在我國所說取得土地,都是取得使用權,應作為無形資產入賬,而無形資產不計提折舊,應該是攤銷無形資產的價值。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貸:銀行存款
無形資產的價值攤銷,按你們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年限進行攤銷,攤銷採用的方法一般為直線法,即:每年攤銷的無形資產的價值=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使用年限
攤銷入賬時做如下分錄:
借:管理費用-土地使用權攤銷
貸:累計攤銷

⑶ 投入的土地使用權是什麼會計分錄

投入的土地使用權的會計分錄是:
借:無形資產
貸:實收資本
【 實收資本】
「實收資本」科目核算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實收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本科目改為「股本」科目。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按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貸記「實收資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資本公積」科目核算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額超出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

⑷ 土地使用權是無形資產嗎

土地使用權是無形資產。因為沒有物質實體,而是表現為某種法定權利或技術。

無形資產包括社會無形資產和自然無形資產。其中社會無形資產通常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等;自然無形資產包括不具實體物質形態的天然氣等自然資源等。

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4)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投入資金擴展閱讀

企業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該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通常有行政劃撥、出讓、二三級市場購買、投資者投入、租賃等之分,且土地開發程度不同,其所含成本內容也不同,所以企業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核算應區別各種情況對待。

1、 行政劃撥取得。如無償劃撥則不需進行會計處理;如劃撥取得後需支付農用地徵用費或拆遷安置補償費的,支付的農用地徵用費、拆遷安置補償費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費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

2、出讓取得。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支付的農用地徵用費、拆遷安置補償費和取得時應由使用者繳納的各種稅費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費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

3、市場購買取得。支付的價款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支付的相關稅費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4、投資者投入取得。取得時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款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支付的相關稅費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5、租賃取得。支付的租賃費分期列「管理費用」。

6、換入或債務重組取得。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或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按有關非貨幣性交易或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規定確定入賬價值,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

7、補地價。原為劃撥取得的土地,經批准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時,應按規定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即為補地價,補地價價款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

⑸ 公司注冊資本300萬元,後取得價值1600萬元的土地使用權建廠房,部分大股東支付土地出讓金,賬務如何處理

公司注抄冊資本300萬元,後取襲得價值1600萬元的土地使用權建廠房,部分大股東支付土地出讓金,賬務處理分錄: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1600萬元
貸:其他應付款-部分大股東 1600萬元
企業不必增加註冊資本。
企業支付的環評費用、土地測繪費用、水土保持設施費、土地登記費,以及後期向住建局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新型牆體材料轉型基金,建築企業專用養老保障金等賬務處理分錄是:
借:在建工程-待攤投資-前期建設費
貸:銀行存款
供參考。

⑹ 取得土地使用權如何入賬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行政劃撥取得、外購取得及投資者投資取得。
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用於開發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築物,應將形成房屋、建築物所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轉入固定資產的房屋、建築物明細科目,道路、圍牆、綠化等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及其他土地使用權價款仍保留在無形資產科目中核算並攤銷。具體的賬務處理為:當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實收資本」(投資者投入時)、「資本公積」(行政劃撥取得時)科目。按會計制度規定的期限攤銷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當工程動工時,將房屋、建築物對應的土地使用權攤余價值轉入在建工程,其他的土地使用權價款仍按會計制度規定的期限攤銷。具體的賬務處理為:借記「在建工程」,「管理費用」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當工程完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將與房屋、建築物對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轉入固定資產。
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但在實際工作中,有以下幾種特殊情況。
第一,一些沒有改制的國有企業,沒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當取得土地使用權,用於開發建造自用的房屋、建築物時,將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計入無形資產,並在會計制度規定的期限內攤銷。
當工程完工時,結轉固定資產的房屋、建築物中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價款。
當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按會計制度的期限攤銷時,賬務處理同一般企業。
第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當取得土地使用權時,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按會計制度規定的期限攤銷。待商品房開發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務攤余價值全部轉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具體的賬務處理為:當取得土地使用權並按會計計制度規定的期限攤銷時,賬務處理同一般企業。
待開發商品房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攤余價值全部轉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的開發成本。具體的賬務處理為:借記「存貨」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第三,投資者投入的房屋、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或者連同土地一同購入的房屋、建築物,如果取得時的價款中,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建築物是合並在一起的,無論任何企業在賬務處理上都計入固定資產的房屋、建築物。具體的賬務處理為:借記「固定資產—— —房屋、建築物」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實收資本」(投資者投入時)科目。

⑺ 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的賬務處理

1、投資企業用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企業會計准則中關於長期股權投資中,明確規定,關於投資要區分投資企業和被投資方兩種情況分別處理,做會計分錄的方法如下:
①被投資企業
借:無形資產- 土地使用權
貸:實收資本 (或股本 )
②投資企業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無形資產- 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land user)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2011年1月,一則「土地使用期滿後會無償收回」的消息引起各方關注。土地使用權與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法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

⑻ 甲乙兩企業合作建房,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乙方提供資金,雙方約定,房屋建好後按5:5

合作建房應符合四個條件:
一是必須以合作雙方名義辦理合建審批手續;
二是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三是其中一方應該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
四是必須符合「共擔風險、共享利潤」原則。
由此可以對照以下:
(一)房屋建成後如果雙方採取風險共擔,利潤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營業稅「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的規定,對甲方向合營企業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視為投資入股,對其不征營業稅;只對合營企業銷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征稅;對雙方分得的利潤不征營業稅。
(二)房屋建成後甲方如果採取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參與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潤,則不屬營業稅所稱的投資入股不征營業稅的行為,而屬於甲方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合營企業的行為,那麼,對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潤或從銷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轉讓無形資產」征稅;對合營企業按全部房屋的銷售收入依「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三)如果房屋建成後雙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則此種經營行為也未構成營業稅所稱的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共同承擔風險的不征營業稅的行為。因此,首先對甲方向合營企業轉讓的土地,按「轉讓無形資產」征稅。因此,對合營企業的房屋,在分配給甲乙方後,如果各自銷售,則再按「銷售不動產」征稅。

⑼ 房地產開發商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是否包括土地出讓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4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條件是: 1.已經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且土地使用權未經抵押。 2.持有建設工程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開發商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應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四分之一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時間。 4.同金融機構已經簽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 5.已經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向境外預售商品房的,應當同時取得向境外銷售的批准文件。 根據《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第32條的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已經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並取得房地產權證書; 3.取得商品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取得商品房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5.商品房建設安裝工程的總投資已經完成25%以上,或者商品房的建築基礎工程已經驗收合格; 6.已經確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並落實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築設施的配套建設計劃; 7.已經與在上海注冊登記的銀行簽訂了預售款監管協議; 8.已經制定房屋使用公約,並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了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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