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大知識產權法表演權
1. 知識產權法中,什麼是機械表演權如何理解。
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第10條第(九)款:「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表演權屬於作者所享有的權利之一。表演又分為舞台表演和機械表演。
前一種表演方式即為舞台表演,又稱現場表演;後一種表演方式即為機械表演,又稱「二次表演」、間接表演。《伯爾尼公約》中賦予了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兩種權利,即限制他人公開表演其作品的權利,以及限制他人使用電子設備等方式公開傳送其表演作品的權利。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機械表演主要規製作品的現場表演被錄製成音像作品並對外公開銷售後,購買其復製件並在商業性公共場所播放的行為,生活中最常見的就是廣播電台、電視台以及飯店、酒吧、歌廳等場所為了營造氛圍或者特殊需要所播放的一些背景音樂。
(1)電大知識產權法表演權擴展閱讀:
物權與著作權的區別和聯系:
通過正規途徑購買的CD或者其他音樂製品,獲得的只是著作權的載體,即該物,變動的是物權。
附著在該載體上的相關知識產權如著作權並未發生轉移,仍歸作者享有。
而作者並沒有授權購買者在營利性公共場所使用,商家只能自己使用或者在非公眾場所與他人欣賞,如果在營利性公共場所播放則是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不能以獲得音樂製品的物權來對抗著作權。
機械表演不同於現場表演的最大之處在於:使用者的自主選擇空間更大,不受時空所限便可以播送著作權作品,通常情況下,藉助於音響、電腦等技術設備,消費者只需進入相關公共場所,就可直接欣賞電影或錄音錄像製品。
如果僅保護現場表演權而不保護機械表演權,著作權人很難對其進行控制或是監管,不利於激發整個社會的創造力。
2. 知識產權法中著作權法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
從法律條文來看,必須具備的兩個條件是不向觀眾收費,不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因為是否支付報酬很難確定,而一般演出也總是有廣告贊助等等,所以說,絕對符合免費表演的演出幾乎沒有。
還有一點,一般意義上的公益演出絕大部分也並不符合免費表演的概念。即使如賑災義演等,從法律條文上來說,大部分義演還是要向觀眾收費的,而且也可能有贊助行為。嚴格來說,這樣的演出也是需要向權利人支付報酬的。畢竟你公益的是別人的歌曲,未徵得權利人許可,你是不能演出的。
總之,這個免費表演的界定在實際操作中是很難的。用句時髦的話來說,這得需要演出主辦方有一顆「道德」的心。。。
3. 知識產權法案例分析
不侵權
材料中電視台對金某的演出進行了兩種使用,分別是現場報道和新聞內報道,
其中都只用了所攝的容3個鏡頭,而並非完整的表演。
著作權鄰接權中的表演者權中的確包括現場直播權,但是電視台所用實在有限,
談不上對金某現場直播權的侵犯,也不會使看現場演出的人減少而導致金某的
損失,因此電視台的行為屬於對金某表演在新聞報道中的合理使用,並不侵權
4. 知識產權法:表演者權中的復制、發行權與首次固定權有什麼不同啊
你竟然說到了首次固定權 難道看的是王千的書么?呵呵
復制權發行權很好理解啊 至於版首次固定權 指的是表演者權表演作品時,許可他人錄制他的表演的權利 比如一名歌手在表演 那麼他可以許可一台攝像機拍攝他的表演 那麼他的表演被首次固定了下來 所以叫首次固定權、
其實性質上和復制權是一樣的 但是特指第一次固定 規定其的意義在於 如果表演者表演的是已經沒有著作權的作品 比如很老的過保護期的歌曲 那麼其實該表演作品已經不能受復制權保護 這時候就只能受首次固定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