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教育
可以參考一下
這種就有一個界限,看是否是有用於商業的用途,如果只是在學校做海報,PPT之類的用於自己不算侵權,但是如果把海報,pttlogo,用於宣傳推廣等商業用途就有侵權之嫌
㈢ 用於教育方面的他人的作品是否有版權的問題存在
少量復制無需付酬;
㈣ 有誰知道教育培訓教材屬什麼類目申請,是著作權還是什麼
培訓教材一般是以文字的形式體現,有些可能還加入一些圖片,這個是典型的文字作品,屬於著作權管轄范疇。如果有創作完成的培訓教材,建議你先去著作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保障自身的權利。目前,因為各教育機構之間競爭激烈,相互盜用教材的事件屢見不鮮,如果你有登記證書在手,到時候能很好地維權或者應付相應的糾紛。
相關具體信息可以參考:浙江省版權保護網。
㈤ 個人教育培訓課程如何進行版權登記
可以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包括小說、詩詞、散文、論文、速記記錄、數字游戲等文字作品;講課、演說、佈道等口語作品;配詞或未配詞的音樂作品;戲劇或音樂戲劇作品;啞劇和舞蹈藝術作品、繪畫、書法、版畫、雕塑、雕刻等美術作品;實用美術作品;建築藝術作品;攝影藝術作品;電影作品;與地理、地形、建築 、科學技術有關的示意圖 、地圖、 設計圖、草圖和立體作品。
版權分為軟體著作權和作品著作權
軟體著作權的登記流程
1.網報
2.交相關的材料(說明書,源代碼,蓋章材料)
3.受理繳費(通不過的按要求補正 符合要求後受理)
4.二審補正(有問題的話 會發補正通知 沒問題的話則無此環節)
5.領證 一般是受理之日期30個工作日出證 一般會提前公告 公告後3工作日可領證
申請作品著作權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按要求填寫完整的作品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權利歸屬證明;
(4)作品的樣本(可以提交紙介質或者電子介質作品樣本);
(5)作品說明書(請從創作意圖、創作過程、獨創性三方面寫,並作者簽字);
(6)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代理人應提交申請人的授權書;
(7)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作品登記辦理步驟:
申請人提交登記申請材料--登記機構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繳費—申請人繳納登記費用—登記機構受理申請—審查—製作發放登記證書—公告
作品登記辦理時限:
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後30個工作日辦理完成。需要補正材料的,申請人自接到補正通知書後兩個月內完成補正,登記機構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補正材料後30個工作日辦理完成。
㈥ 義務教育教材版權是否歸屬於教育局
教材是匯編作品復,根據《著作制權法》第十四條規定,版權屬於編者: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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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在一家培訓機構,使用別的機構出版教材授課有沒有侵權問題
使用公開出版發行、國家指定的培訓教材是合法使用,不存在侵權問題。
㈧ 開發完成的教育課件,如何注冊著作權
你開發完成後,就自動獲得了該作品的著作權。
你所說的應該是著作權的自願登記制度吧。可以到版權局申請登記的,提交材料,審核完成後會頒發證書給你的。覺得煩的話可以請外面的公司幫你申請,不過其實自己弄弄挺容易的。詳細可以看下面或者咨詢版權局:
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應按《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的規定提交有關證明和材料:
1、 填寫作品登記申請書、作品登記表、權利保證書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復印件、作品說明書(說明創作構思、作品主要特點及內容等)各一份;
2、個人作者申請登記的,還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3、委託創作作品申請登記的,著作權人還應提交著作權人及創作者的身份證復印件(著作權人或創作者是單位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的復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委託創作合同或協議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4、合作作品申請登記的,還應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合作作者是單位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的復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證復印件)、合作創作合同或協議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職務作品申請登記的,應提交作者的身份證復印件、著作權人或專有使用權人的營業執照或法人代碼證的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權歸屬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6、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申請登記的,申請人除按上述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外,還需提交作品照片兩張(不大於3R,可電腦列印),一張貼在「作品登記申請書」左下方空白處,並在上面蓋騎縫章,另一張隨材料提交。
㈨ 又一起在線教育侵權案落錘,在線教育版權如何得到有效
版權登記可以更好的版權,一般去版權局登記版權怪麻煩的,你可以去網上登記,我知道WEIP版權平台還挺簡易操作的。
㈩ 我國哪部法律的哪個章節規定的網路視頻、著作等用於教育而非商業用途,將不受版許可權制
著作權法中有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應該是你所要的法律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