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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知識產權的對策

發布時間: 2020-12-23 03:49:51

知識產權受侵害有哪些對策

近年來,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情況日趨嚴重。就我國當前知識產專權保護現狀而言,已屬經基本建立起了一套民事、行政、刑事並行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但相對於知識產權的行政和民事保護,刑事保護明顯缺乏力度。不可否認,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打擊是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知識產權保護的最後防線。本文通過對本市檢察機關辦理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實證調研,歸納了辦理此類案件時的特點及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並就如何有效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提出建議。

㈡ 如何應對知識產權濫用:分析與對策

限制知識產權濫用的依據與對策
限制權利濫用是各國法律以及國際條約的基本理念之一。知識產權是一項民事權利,存在著濫用的可能,在權利行使超出合理的范圍時,就應當受到法律的規制,這與知識產權保護在宗旨上是一致的。對此,《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第八條就規定「必要時可以採取適當措施來防止知識產權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或採取不正當的限制貿易或嚴重影響國際技術轉讓的做法」。《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等也都有限制權利濫用的相關條款。
知識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產物,也是經濟建設的內在需要。改革開放後,通過學習發達國家的經驗,我國逐步建立起了一套比較系統的知識產權體系。但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無論是立法、司法還是我國企業,對知識產權的理解和利用都落後於發達國家,這正是我們在知識產權交鋒中屢屢受挫的原因。因此,在加強保護的同時,遏制權利濫用的惡行,對於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是甚為必要與緊迫的。
對我國來說,應當高度重視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建立與完善,在修訂有關法律法規時充分考慮這一因素,合理維護國內企業的權益,加大對自主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一方面,要完善法律制度,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保護我國企業的自主技術創新。另一方面,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應充分發揮自身職能,加強知識產權信息的傳播與共享,幫助我國企業建立清晰的知識產權理念。更重要的是,要進一步完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深化結構調整,推動產業改革,為高、新、尖端技術的發展提供引導與扶持。

㈢ 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難點對策

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難點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知識產權相關法律不甚完備。如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權是否屬於《擔保法》第79條規定的可以轉讓的權利不確定;「專利權」這一術語在《擔保法》和《專利法》中是否包括許可使用權不確定;是否能對專利許可使用權進行質押登記不清楚;《著作權實施細則》中也缺乏關於著作權或者著作權的許可使用權的質押登記規定等。
二是知識產權價值不易確定。知識產權質押最重要的環節是知識產權的評估,但我國欠缺完善的知識產權評估制度,執業主體對行政機關依附性強而造成能力缺乏,從業人員素質差影響了評估質量,評估缺乏統一的標准及規則而影響了評估的結果。同時,其價值評估不僅存在評估方法上的差異,而且還存在對產品市場估計的差異。
三是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風險問題。鑒於知識產權融資存在較大風險,西方大部分商業銀行均採取了謹慎的操作態度,即由專業貸款機構、風險投資者或投資商以取得股權的形式參與知識產權融資業務。我國盡管在知識產權法律現代化方面進步很大,但國家對適用於知識產權擔保的擔保法律制度並未給予足夠的重視,現存的我國法律即使在處理一般動產的擔保權益方面都還有欠缺。
四是銀行駕馭知識產權質押的能力不夠成熟。國內一些銀行對企業靜態資產擔保較為重視,但對具有無形資產特徵的知識產權擔保形式缺乏了解。傳統的銀行貸款需要借款方提供第三方擔保或有形資產擔保,但由於知識產權質押並無擔保物的可轉換性,而是知識產權擔保品的未來的現金流入。這讓銀行感到有較大的不穩定性,易產生風險。因此,國內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較少,更缺少具體的操作辦法。
五是知識產權變現的可能性不易預測。同傳統的擔保貸款相比,知識產權的流動性不及不動產,因而處分就相應地困難。特別是在現階段,國內知識產權意識普遍不高、知識產權轉讓市場小的情況下,知識產權的變現尤顯困難。
要有效推廣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亟須從完善法律體系和價值評估制度等方面入手,具體建議主要有:
首先,要建立現代擔保物權法律體系。主要包括對我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進行修訂完善,建立現代擔保物法律體系,為知識產權可抵押、擔保、質押等做出明確規定,為中小企業及金融機構操作提供法律依據。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制度。知識產權價值的評估是知識產權質押的關鍵環節,在這方面應注意兩點,一是要合理確定評估人員,組成由商標、專利、著作權領域的專家學者、各行業或商業界代表,資產評估師、律師、會計師及相關管理機構參加的評估組進行評估;二是要在評估人員產生後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度,因評估人員過錯產生的責任應由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後,要建立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為鼓勵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推廣,降低銀行承擔的風險,政府部門應專項撥款,建立風險補償基金,針對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給予銀行一定風險補償,在確認貸款無法償還或者無法全部回收時,彌補銀行的部分損失,這有利於提高銀行開展相關業務的積極性。

㈣ 我國知識產權方面存在的問題、原因、現狀以及對策

1.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較晚,只有20多年的歷史。通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已經形成了與Trips協議要求基本一致的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律,並制定了其他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條例。但是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知識產權工作總體狀況還存在著與國家經濟、科技和社會的發展要求不相適應,以及與面臨的國際新形勢的發展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①知識產權意識薄弱。2008年,全國42.6萬家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中申請了發明專利的約占企業總量的2.l%,獲得發明專利權的約占企業總量的0.6%。目前我國自有品牌商品出口量占總出口量的比重不足10%,國內出口企業(外資企業除外)中擁有國內注冊商標的不到20%。②我國的知識產權基本法律體系存在局部缺失,有些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需要完善和修改。③與知識產權有關的管理部門很多,在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下,管理部門之間缺少溝通渠道和協調機制,政策協調性差,管理越位和缺位現象並存。④知識產權保護達到中高收人國家水平。但知識產權執法水平不高,尚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護。⑤大部分企事業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靈活運用知識產權制度和國際規則的能力,企業運用知識產權戰略的層次較低。
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對策措施:
(1).著力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2).著力營造有利於知識產權保護的環境氛圍。(3).切實加強國家層面知識產權宏觀戰略的對策研究。(4).加強建設與國際慣例接軌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5).積極推進企事業單位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6).建立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體系和知識產權統籌協調機制。 (7).大力促進專利技術的實施。

㈤ 網路知識產權的保護對策

誠如國家版權局高官所言,互聯網侵權盜版問題是一個世界性難題,目前還沒有一個國家能夠找到有效根治的途徑和辦法。然而,對中國而言,這卻是一個在眾多老的知識產權保護難題尚未根本破解,又遇到新的知識產權保護挑戰的嚴峻話題②。
再次以北京一中院為例,截至06年4月,北京一中院一共受理了311起涉及網路的知識產權糾紛案。這些案件被大體分為著作權糾紛、域名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等幾大類型。在這幾大類型的糾紛案件中,著作權糾紛案佔了199件,接近案件總量的三分之二。 網路數字空間的信息資源以非線性結構存在,容易被復制和傳輸、壓縮並被多次利用,因而給網路著作權的保護帶來了困難。傳統著作權的許多概念在網路環境中受到了沖擊,例如對於「發表」、」復制」、」發行」等基本概念的重新界定,對於」合理利用」原則的適用范圍的重新認定。在網上,對於著作權人、侵權人和侵權的確認也比以前更加困難。
網路著作權基於作品的創作而產生,其不須經過任何部門的審批,也不要求發表或登記,作品一經創作完成就自動產生權利,受《著作權法》的保護。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2款規定,「著作權法第十條對著作權各項權利的規定均適用於數字化作品的著作權。將作品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在網路環境下,未經版權所有人、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的許可,不得將其作品或錄音製品上傳到網上和在網上傳播。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認網路傳播為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明確規定了對著作權人的上網權給予保護。當作者依法將其作品上載後,訪問者可以免費閱讀和下載作品,但假冒他人作品,或未經權利人許可,對他人作品進行篡改和消除,則構成侵權行為。但網路信息很容易被他人復制、篡改和消除,從而造成對權利人的極大損害。對此,一是需要建立和完善網路著作權的管理規范;二是從責任制度上著手,即在無從追究真正的侵權人的情況下,追究網站、網路在線服務商的共同侵權責任。三是通過技術手段,對上傳的網路作品的信息進行數字水印,其復制,下載等過程全程跟蹤等技術保護,可以有效的打擊盜版等侵權行為。 四是構築網路道德體系,道德是憑人內心的自我約束來作用,規范人的行為。加強人們在網路中內心的自我約束力,來達到防止網路侵權的事前預防。 域名,又被稱作網址,是連接到國際互聯網上的計算機地址,是為了便於人們發送和接收電子郵件或訪問某個網站而設計的。域名是一種獨立的知識產權。域名爭端及其法律調制問題一直是全球范圍內激烈爭論的焦點,也是傳統法律理論所未涉及的。
我國尚不存在專門調整域名與商標法律沖突的法律法規,2001年7月24日,為與國際接軌,並符合TRIPS以應對入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釋《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糾紛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此解釋是我國目前最直接的調整域名糾紛的法律依據。為解決目前我國處理此問題的困境,借鑒國際上各國的司法解決途徑,最重要的是制定適應於互聯網路發展的專門域名保護法。根據互聯網的特點,從對域名知識產保護的角度出發,我國應該加快立法步伐,盡快制定適合互聯網路時代的域名保護法,明確域名的法律地位以及域名糾紛的處理原則及解決方式,使對域名這一知識產權中的新興客體的保護有法可依。但是,在沒有制定專門域名保護法之前,為了便於域名糾紛在司法實踐中有法可依,應該先擴大對現有知識產權法中某些條款的解釋。 除了以上幾大常見的案件類型,侵犯專利權也是與網路有關的知識產權糾紛案的類型之一。不過,這一類型的糾紛案件並不多。數據顯示,在過去的8年中,北京一中院僅在2006年受理過1起涉及專利權的網路知識產權糾紛案。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授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也不得使用其專利方法」。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是侵權行為,要受到法律的處罰。著作權和注冊商標權也是如此,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可使用。這在我國的著作權法及商標法中都有規定。對於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查處。

㈥ 專利維權尋求的四大對策

專利維權的對策只要是要提供相關的專利證據。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是侵犯其專利權,專利權人可以通過協商、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向人民法院起訴三種方式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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