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准
⑴ 土地使用權應以哪年的為准
自取得該地的土地使用權之時算起
⑵ 土地產權如何登記
不動產的產權認定以登記為准。我國《物權法》第4條規定: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人是該不動產的權利人。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0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11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我國《草原法》第11條規定「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使用權證,確認草原使用權」。《土地承包法》第23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登記,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土地權利記載於土地登記簿公示的行為。
土地登記的內容是指反映在土地登記簿內的土地登記對象質和量方面的要素,包括: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及他項權利者,土地權屬性質,土地權屬來源,土地使用期限,土地面積,土地坐落及四至,土地用途等。
土地登記包括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初始登記是指土地登記機關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他項權利進行的統一登記。初始登記的主要作用在於確定土地權屬,完備地籍資料。變更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人發生改變,或者因土地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內容發生變更而進行的登記。土地注銷登記,是指因土地權利的消滅等而進行的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辦理注銷登記: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依法徵收的農民集體土地;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致使原土地權利消滅,當事人未辦理注銷登記的。
此外,還可能產生其他登記,包括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和查封登記等。
知識點
什麼是不動產?
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⑶ 土地證使用權證登記的面積與的宗地圖面積不符,應該以哪個為准,法律依據是什麼謝謝。
土地使用證的登記面積與宗地圖不一至以什麼為准
⑷ 土地使用權如何確定乙公司應該怎樣申請土地登記
甲公司75年劃撥法式取得20畝辦公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該公司由於資金不足76年與乙公司出資共同版建造權,約定辦公樓建成後70%房屋歸甲公司使用30%歸乙公司使用。07年乙公司由於改制,要求辦理土地登記,甲公司以用地批准文件主體為本公司,合建協議未約定土地歸屬為由,認為土地使用權應屬自己,不同意乙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為此兩公司就土地歸屬問題產生爭議。
⑸ 土地確權登記以一輪還是二輪土地承包合同為准
土地確權登記以第二輪土地承包合同為准。第一輪承包是指實行家庭聯產承包時算起,我國大部分地方第一輪承包時間普遍為1983年前後開始到1997年止,承包期為15年。
第二輪土地承包從1997年開始到2027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長30年不變。2002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明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
(5)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准擴展閱讀:
每宗地的土地權需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造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後的確認和確定。確權的狹義含義是指在土地登記過程中的權屬審核階段對土地權屬的來源、權屬性質的確認。
根據中國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的有關規定和當前土地管理實踐的要求,確權也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確定土地權屬方面的法規和政策,處理土地權屬爭議和辦理土地權屬的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等。土地權屬確定的原則有依法原則、充分考慮歷史背景的原則、土地所有權的單向流動原則。
⑹ 物權法規定權屬證書與登記薄不一致時,應以登記簿為准。91年發的土地使用證與84年的登記不符。應以哪
應以檔案中存留的最新資料為准。。
⑺ 土地使用權登記簿是以審批為准嗎
對啊,是以審批的為主
⑻ 土地權利證書記載的事項與土地登記簿不一致的,以誰為准
土地權利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土地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土地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土地登記簿為准。
⑼ 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一定要登記確認嗎
土地所有權是否要經過登記確認,要看土地是屬於國家所有權還是屬於集體所有。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不需要登記、頒發土地證書。《物權法》第9條第2款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土地使用權是否要經過確認,要看使用的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以及使用的內容。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