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子女行政復議
A. 宅基地權屬糾紛申請行政復議有哪些規定的嗎
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199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1999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森林……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有關問題的批復》(法釋〔2003〕5號)規定:「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行政復議後,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涉及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不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B. 農村居民使用宅基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確認未經行政復議是否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訴訟
可以,這個好像不存在復議先置的問題
C. 分戶後的子女,對原先同戶申請的宅基地,還有使用權嗎
我也來在糾結類似的事情,我家去年拆源遷,爸媽簽了字要的安置房,我們一個戶口,現在想申請一塊宅基地應該都不行了,我好想可以啊,哪怕需要分戶都行!你問的和我的不一樣,我感覺應該可以啊,但也不一定,拆遷安置的時候是否補助過,安置房的面積應該也和當時戶口人數相關了,現在分戶應該自己和爸媽分宅基地了
D.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
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如果情況符合相關的規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解處理辦法》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第六條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
二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
二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三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四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
五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第八條國土資源部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國務院交辦的;
二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第九條當事人發生土地權屬爭議,經協商不能解決的,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申請,也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的規定,向有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申請。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E. 村宅基地分配不公平,行政復議怎麼寫
一、《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書面申請需提供的文件材料:一份行政復議申請書,其主要內容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1、首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是個人的寫明其姓名、年齡、性別、住址等;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2)如是代理委託人申請的,除附上有申請人的委託書外,同時寫明委託代理人的姓名、住址。
(3)寫明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即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衛生機關的名稱、地址。
2、正文。應寫明下列內容:
(1)行政復議請求。即通過行政復議所要達到的何種目的,分別有:
一、撤銷或者改變被申請人的何種具體行政行為(寫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文號);
二、被申請人應當作出何種具體行政行為,如發給衛生許可證等;三是被申請人應當賠償何種損失等;四是提出對所依據的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申請。
(2)申請行政復議所依據的主要事實和理由,也包括向行政復議機關明確提出需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內容。
3、尾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1)寫明衛生行政復議機關名稱;
(2)申請人簽名和製作日期;
(3)附上向衛生行政復議機關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如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事實證據、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決定的復印件和其他有助於說明情況的證明材料各一份。
口頭申請需記錄的文字材料: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要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2、記錄材料經口頭申請人核准後,請口頭申請人簽名或按手印,記錄者也應簽名,同時註明年、月、日。
F. 村民對人民政府批准他人的宅基地申請不服可否申請行政復議
可以。《來行政復議法》第源六條第(十一)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如果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他人的宅基地申請。而這一批准行為不合法或者對其他村民造成損害,具有利害關系的其他村民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G. 張三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申請撤銷李四的1984年的宅基地使用證,然後政府批准了
按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第一審行政案件一般會在六個月內或四十五日內審結。
《行政版訴訟法》
第八十一權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審結。
H. 農村居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確認未經行政復議是否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訴
不可,應當先進行確認
I. 行政復議 宅基地糾紛
1.縣公安局為復議機關。
2.被申請人是鄉政府。
3.乙是第三人。
4.甲不能再申請復議回。我們國家不實行二級答復議。行政復議法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向國務院復議是例外。
5.行政處罰的是甲,乙沒有受罰。如果是字打錯,問甲是否還有其他的路徑救濟自己的權利?甲可以選擇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J. 土地確權案件必須經過行政復議才能訴訟嗎
土地確權案件不一定要經過行政復議才能訴訟,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不用經過行政復議就能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要經過行政復議才能訴訟。
(10)宅基地使用權子女行政復議擴展閱讀:
土地確權案件經過的行政復議的特徵主要有:
1、行政復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對象;
2、行政復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3、行政復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准;
4、行政復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
5、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
6、行政復議以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土地確權案件經過的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
1、獨立復議原則。獨立復議原則是通過《行政復議法》第三條所確立的原則,指復議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合法原則是通過《行政復議法》第四條所確立的原則。
合法是指要求復議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職責許可權,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對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不同的復議決定。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公正原則,是指行政復議要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公開原則,是要求行政復議的依據、程序及其結果都要公開,復議參加人有獲得相關情報資料的權利。
及時原則,是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的受理、復議的審查、復議決定的作出都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及時作出,不得拖延。
便民原則,是要求行政復議機關在具體的復議工作中,要盡可能為復議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讓復議申請人少耗費時間、財力和精力來解決問題。
3、一級復議原則。一級復議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五條所規定的原則,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行政復議實行一級終結復議制。
4、復議不停止執行原則。行政復議不停止執行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原則,是指除: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②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四種情況之外,行政復議中,當事人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因復議而停止執行。
5、書面審理為主原則。書面審理為主原則是《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原則,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