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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價值確認

發布時間: 2020-12-23 08:15:36

❶ 土地使用權在什麼情況下確認為固定資產 且單獨計價

追問: 那不是要確認為無形資產嗎 回答: 是呀土地使用權不能是固定資產回只能是無形資產答 追問: 可是 固定資產折舊范圍那一章節上說 土地使用權確認為固定資產且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不需提折舊 又怎麼解釋呢? 回答: 你是不想提折舊嗎 追問: 我想考注會 看到這個問題 我實在想不出 什麼情況下 土地使用權確認為固定資產且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 所以就出來問問咯我只知道在外購房屋建築物時,無法合理分配土地和房屋價值時,全部確認為固定資產 但這種情況下又不能單獨計價 求解釋 回答: 哦可以這樣理解,在土地上建設建築物後,土地的價值於建築物一並轉入固定資產價值由於土地的攤銷年限和固定資產的攤銷年限不一樣,所以固定資產只折舊建築物部分,土地的攤銷在無形資產中與其他土地一起攤銷所以可以不和建築物一起折舊

❷ 注會 土地使用權的確認 無形資產

問題1:(1)你注意一下題目所問的時間,2005年是按照從2月份開始攤銷,到了版2008年當然是攤銷一年權的。
問題2: (3)聯系一點實務吧,實務中你拿地的時候一定知道是什麼用途了(政府有強制要求),並且企業不能擅自更改。房地產開發企業拿地建住宅,直接計入開發成本就OK了。

❸ 土地使用權價值如何攤銷

土地有使用期限住宅70年、商業50年......土地一般不單獨列帳、而是與建築物合並作為建築物的成本,以計提折舊的方式攤銷

❹ 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應如何確認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七條規定: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因此,補繳土地出讓金,應當計入「無形資產」科目。
補繳土地出讓金時:
借:無形資產
-土地使用權
貸:銀行存款
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處置時,補繳土地出讓金,應當不予進行無形資產攤銷。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應當將取得的價款與該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因此,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計提的累計攤銷,借記「累計攤銷」科目,原已計提減值准備的,借記「無形資產減值准備」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科目。
借:銀行存款
借:累計折舊
借:無形資產減值准備
借:營業外支出(或貸:營業外收入)
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貸:應交稅費

❺ 請問:土地使用權何時確認為固定資產何時確認為無形資產,迷茫中......

土地使用權,單獨計價時,確認為無形資產。

土地使用權,隨同建築物一起入賬時,確認為固定資產。

現在,一般都是把地使用權單獨計價核算

❻ 無形資產的土地使用權確認依據是什麼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並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待該項土地開發時再將其賬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築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

❼ 土地使用權應該如何核算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自用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並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

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的,其相關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企業外購房屋建築物所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權以及建築物的價值的,一般應當對實際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價值相對比例)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分配;確實無法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才全部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一)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計量。企業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1)該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通常有行政劃撥、出讓、二三級市場購買、投資者投入、租賃等之分,且土地開發程度不同,其所含成本內容也不同,所以企業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核算應區別各種情況對待。

1. 行政劃撥取得。如無償劃撥則不需進行會計處理;如劃撥取得後需支付農用地徵用費或拆遷安置補償費的,支付的農用地徵用費、拆遷安置補償費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費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

2. 出讓取得。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支付的農用地徵用費、拆遷安置補償費和取得時應由使用者繳納的各種稅費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支付的平整費用列「在建工程——基建工程」核算。

3. 市場購買取得。支付的價款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支付的相關稅費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4. 投資者投入取得。取得時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款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支付的相關稅費列「在建工程——其他支出」核算。

5. 租賃取得。支付的租賃費分期列「管理費用」。

6. 換入或債務重組取得。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或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按有關非貨幣性交易或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規定確定入賬價值,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

7. 補地價。原為劃撥取得的土地,經批准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時,應按規定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即為補地價,補地價價款列「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核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上業務中涉及「在建工程」科目的,均應通過「生產(開發)成本」科目核算。 值得說明的是,現行企業中由於以下兩種原因而在「固定資產——土地」科目核算土地:(1)1993年開始的全國性清產核資中按規定估價,並經批復確認按固定資產入賬核算的土地;(2)1993年開始的清產核資以前「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該情況企業在佔有使用上不存在期限,在價值上不計提折舊。

(二)土地使用權的攤銷。企業出讓取得、市場購買取得、接受投資等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按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如下: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工業用地50年,居住用地7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應明確該土地辦理出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如該土地是早年出讓取得的,攤銷年限應是原規定年限減去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但國家規定「滿二年未動工的,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攤銷土地使用權價值時,借記「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科目,貸記「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

(三)土地使用權減值。由於土地的不可再生性、不可移動性等特性和國家實行的管理制度決定,土地使用權的減值可能性較小;產生減值時,大多已形成包括建築物在內的房地產,此時應計提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無論是計提無形資產減值准備或固定資產減值准備,均列「營業外支出」科目及相關明細科目。

(四)土地使用權處置和滅失。

1. 建造開發。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項目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房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開發成本。

2. 轉讓。根據建設部第45號令《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房地產的買賣、投資入股、合作開發、抵債等權屬發生轉移的形式均為轉讓;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為嚴格限制炒買地皮和切實保障建設項目的實施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屬於房屋建設工程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

❽ 如何確定土地的入賬價值和攤銷年限

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計入無形資產科回目。 2。入帳後,自答當月起,根據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規定的年限(一般為50年,可以根據土地使用權證上規定的使用起止日期確定),分期攤銷計入企業管理費用。 3。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項目時,應當將尚未攤銷完的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 所以,雖然土地使用權的攤銷期限可以很長,但實際攤銷中,由於轉入建造項目成本的原因,攤銷期十分有限。土地使用權攤銷的年限為50年,但合資公司合資經營的年限只有30年,請問怎樣攤銷土地使用權,有何法律依據?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在協議、合同中規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該使用年限分期攤銷;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於十年。

❾ 評估土地使用權價值

1.選定評估方法
該宗房地產有經濟收益,適宜採用收益法。
2.計算總收益。總收益應該為客觀收益而不是實際收益。
年總收益=50×12×900×(1-10%)=486000(元)
3.計算總費用。
(1)年管理費=486000×3.5%=17010(元)
(2)年維修費=2500×900×1.5%=33750(元)
(3)年稅金=20×900=18000(元)
(4)年保險費=2500×900×0.2%=4500(元)
年總費用=(1)+(2)+(3)+(4)
=17010+33750+18000+4500=73260(元)
4.計算房地產凈收益。
年房地產凈收益=年總收益-年總費用
=486000-73260=412740(元)
5.計算房屋凈收益。
(1)計算年貶值額
年貶值額本來是應該根據房屋的耐用年限而確定,但是,在本例中,土地使用年限小於房屋耐用年限,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屆滿,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這樣,房屋的重置價必須在可使用期限內全部收回。因此,房地產使用者可使用的年限為50-2=48年,並且不計算殘值。本例中,房地產使用權年期屆滿,地上建築物一並由政府無償收回。
年貶值額=建築物重置價/使用年限=(2500×900)/48=46875(元)
(2)計算房屋現值。
房屋現值=房屋重置價-年貶值額×已使用年數(2008-2004)
=2500×900-46875×4=2062500(元)
(3)計算房屋凈收益(假設房屋收益年期為無限年期)。
房屋凈收益=房屋現值×房屋資本化率
=2062500×8%=165000(元)
6.計算土地凈收益。
土地年凈收益=年房地產凈收益-房屋年凈收益
=412740-165000=247740(元)
7.計算土地使用權價值。土地使用權在2008年3月的剩餘使用年期為50-6=44(年)。
=247740×(P/A,7%,44)
=3358836.15(元)
單價=3358836.15/500=6717.67(元)
8.評估結果
本宗土地使用權在2003年3月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為3358836.15元,單價為每平方米6717.67元

❿ 以支付土地出讓金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如何確認無形資產

(一)以支付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問題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無形資產》的有關規定,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並計算其成本,而仍應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分別進行攤銷和提取折舊。下列情況除外:(1)企業外購房屋建築物所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和建築物價值,應當對所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地上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處理。(2)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二)以支付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計量問題
1.初始計量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無形資產》的有關規定,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因此,以支付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以支付的土地出讓金、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作為土地使用權的成本。
2.後續計量
以支付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並按土地使用權證標明的使用年限進行合理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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