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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權車輛交通事故

發布時間: 2020-12-23 13:21:41

㈠ 汽車所有權者已蔣車輛使用權以書面合同形式轉讓給使用者(車輛未過戶),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所有權者是否

你好!車輛買賣未過戶不影響車輛買賣合同效力,不影響所有權轉移,而且已寫有車輛轉移合同,所以原車主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謝采訥。

㈡ 行車證是我的名可是車的所有權都不是我的出車禍我應該賠嗎

車輛是屬於動產,誰佔有誰所有,誰使用誰所有。所以發生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報警,由交警確定交通事故的責任人。所以,只要你沒有過錯,就不需要承擔任何的責任,也就不需要賠償。但是你如果存在過錯的話,那麼出現車禍,你就應該按照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比例。

㈢ 馬塞諸塞車禍導致了企業所有權與管理權的分離,這種分離對管理有何重要意義

馬薩諸抄塞車禍後,鐵路公司的老闆交出了企業管理權,只拿紅利;另聘具有管理才能的人擔任企業領導。這是 歷史上第一次在企業管理中實行所有權和管理權的分離。這種分離對管理有重要的意義:
(1)獨立的管理職能和 專業的管理人員正式得到承認,管理不僅是一種活動,還是一種職業;
(2)隨著所有權和管理權的分離,橫向的管 理分工開始出現,這不僅提高了管理效率,也為企業組織形式的進一步發展奠定了基礎;
(3)具有管理才能的僱用 人員掌握了管理權,直接為科學管理理論的產生創造了條件,為管理學的創立和發展准備了前提。

㈣ 機動車已交付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現實問題

樊某是一名司機,從胡某手上買了輛大貨車准備跑運輸,兩人簽訂了買賣合同,樊某支付了車款,胡某也把鑰匙交給了樊某,兩人約定次日去辦理過戶手續。但就在樊某把車開回家的路上,發生了車禍,將霍某撞傷。霍某向樊某和胡某提出索賠,但胡某認為車已經賣給了樊某,責任與自己無關,不同意賠償。那麼,根據法律規定,胡某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律師解答

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法律關於已經買賣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

在這則案例中,雖然樊某和胡某沒有辦理過戶手續,但已完成交付,所有權已發生轉移,發生事故的,應先由保險公司賠償,不足部分由樊某賠償,與胡某無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㈤ 車輛所有權發生轉移,未過戶,出了交通事故能否賠付

朱某系蘇F-31287小貨車車主,於2000年9月13日向保險公司投保,險種為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10萬元,保險期限自2000年9月14日零時起至2001年9月13日二十四時止。

2001年5月,陳某出資8000元向朱某購得蘇F-31287小貨車,但未辦理過戶手續。2001年6月27日,陳某所雇駕駛員劉某駕駛蘇F- 31287小貨車行至桃元鎮某路段時,與石某所騎自行車相撞,致石某受傷。如皋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調處科認定劉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石某於2002 年2月向法院起訴,要求朱某、劉某、陳某承擔賠償責任,後撤回對朱某、劉某的訴訟請求。法院於2002年6月10日判決陳某賠償石某62632.67元。

朱某於2002年7月向保險公司提出申請,要求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予以賠償。保險公司於2002年8月23日作出拒賠通知書,認為蘇F-31287小貨車被轉讓給陳某,朱某未通知保險公司,亦未辦理批改手續,保險公司有權拒賠;且賠償義務人是陳某,朱某沒有承擔賠償責任,故保險公司拒絕賠償。朱某於 2003年4月7日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按照機動車保險條款規定賠償85%的損失即53237.77元。

二、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法》及保險合同所附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均規定: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轉賣、轉讓他人,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並申請辦理批改。否則,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蘇F-31287小貨車已發生轉讓的事實,但朱某未通知保險公司,亦未申請辦理批改手續,保險公司有權拒賠。其次,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損失補償原則,即對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法院判決實際佔用人陳某賠償受害人損失62632.67元,朱某並沒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朱某沒有損失,就談不上對其損失進行補償的問題。保險公司拒賠於法有據,應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朱某要求被告保險公司賠償53237.77元的訴訟請求。

㈥ 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是否承擔交通事故損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的規定:「採用分期付款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㈦ 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車輛、買賣車輛交付後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而發生交通事故時,誰是被告

你好,專業交通事故律師為你解答:對於該種情況,受害方往往不是太清楚到底應將買受人即實際的車輛使用人作為被告起訴,還是應將該車的物權登記人也作為被告一同起訴。原告方的這種困惑是可以理解的,因為按照物權法的原理和規定,在機動車登記沒有變更前,買受人還不是買賣合同中標的物即機動車的所有人,因此,是否需要將機動車的物權登記人告上法庭,是一個需要探討的問題。對於此問題,司法實踐中已經有了明確的做法,即對於該類情況,須由車輛的買受人承擔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只需將買受人告上法庭即可。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有過正式的答復,新出台的《侵權責任法》對此也有了明確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批復如下: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號《關於在實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權的車輛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購買方使用該車輛進行貨物運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出賣方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定: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從上述答復中可以看出,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車輛、買賣車輛交付後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而發生交通事故的,應將買受人作為被告。

特別聲明:
1.本律師提供交通事故賠償標准、法律依據、賠償項目及計算詳解意在使受害人了解其權益,在自行協商的過程中最大限度的維護合法權益。因訴訟涉及舉證責任及嚴格的法律程序不建議受害人依據本文章自行起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交通事故發生後,千萬不要著急,更不要盲目的調解與訴訟,在哪兒告?告誰?告什麼?一定要搞清楚,否則一旦啟動,進入司法程序,恐怕結果就不由您決定了。有時不同的程序會使訴訟結果大相近庭。 良好的訴訟開端是官司成功的一半。

㈧ 車輛被借用發生交通事故車輛受損,對方全責,車輛所有權人能否起訴主張賠償

車主受損失了,有權起訴的,主張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利益,這都是法律賦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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