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承包所得所有權的問題
㈠ 什麼是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
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是指形成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三權分置」下,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既存在整體效用,又有各自功能。從當前實際出發,實施「三權分置」的重點是放活經營權,核心要義就是明晰賦予經營權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能。
改革開放之初,在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將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分設,所有權歸集體,承包經營權歸農戶,極大地調動了億萬農民積極性,有效解決了溫飽問題,農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現階段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以下簡稱「三權」)分置並行,著力推進農業現代化,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三權分置」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規律,展現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持久活力,有利於明晰土地產權關系,更好地維護農民集體、承包農戶、經營主體的權益;有利於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提高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和資源利用率,推動現代農業發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三權分置」的重要意義,妥善處理「三權」的相互關系,正確運用「三權分置」理論指導改革實踐,不斷探索和豐富「三權分置」的具體實現形式。
㈡ 承包人對企業經營成果擁有所有權的,如何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復於制個人對企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取得所得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79號)規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後,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㈢ 什麼是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就是所有土地的所有權歸集體,農民擁有土地的承包權,可以自主經營種植不違反國家政策的作物。後來,隨著進城務工的農民把承包土地出租、轉讓給其他人。受讓人不擁有承包權,而是一種經營權。這樣,就有了三種權利,即歸集體的土地所有權,歸原農戶的承包權,以及歸實際經營者的經營權。為了順應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意願,國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分為承包權和經營權,實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並行。
「三權分置」下,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既存在整體效用,又有各自功能。從當前實際出發,實施「三權分置」的重點是放活經營權,核心要義就是明晰賦予經營權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能。
㈣ 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區別
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享有,國家和集體才有處分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歸承包土地的農戶所有,具體講就是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㈤ 農村承包土地所有權,經營權轉讓合法嗎
連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第2款規定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當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主要有七種: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抵押、入股和繼承。
1、轉包:轉包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把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轉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農戶耕種和經營。
2、出租: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作為出租人,將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並收取租金的行為。
3、互換:互換是指承包人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交換。互換從表面上看是地塊的交換,但從性質上看,是由交換承包土地引起的權利義務本身的交換。
4、轉讓: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
5、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問題是在起草《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時爭論較為激烈的問題。最終通過的法律只允許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市場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
6、入股:《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入股流轉方式是指該法第42條規定的入股方式,即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㈥ 年終一次取得不擁有成果所有權承包經營所得如何計稅是平均計算還是按照全年一次性取得獎金方法計算
按全年收入計算,從2011年9月開始執行。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回營所得和答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
速算扣除數
含稅級距
不含稅級距
1
不超過15000元的
不超過14250元的
5
0
2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過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過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過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超過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註: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
㈦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所有權的歸屬
「土地承包權30年不變」指得就是「《土地經營權使用證》記錄的地塊兒、畝數」,對這部分原則上是不許再調整了。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五十四條 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
(三)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四)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五)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
(六)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七)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預留機動地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機動地。
本法實施前未留機動地的,本法實施後不得再留機動地不是的,土地所有權還是歸村委會所有,村委有權根據當地政策調整。
㈧ 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 是什麼意思
你想問的應該是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為什麼要按工資薪金所得征個稅吧?
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意思b承包a企業,但對a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只收取固定的承包費的意思
你可以把自己想像成b,把你現在的公司想像成a(a公司就你一個員工,你承包了a公司),是不是就是等於a每個月給你發工資(承包費),但公司的利潤和你沒關,所以你按工資薪金所得交個稅
㈨ 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有什麼區別
區別在於權利歸屬不同:土地所有權,歸屬集體;承包權,歸屬農戶;經營權,歸屬經營者。
1、首先,關於土地的所有權是由我國國家性質所決定的。我國憲法明確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因此,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根本地位堅持不變。
2、其次,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用益物權。在權利內容上,多數觀點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系承包權與經營權的雙重屬性混合。其中,承包權屬於成員權,只有集體成員才有資格擁有,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對外轉讓性;經營權屬於財產權,在權利屬性上具有可交易性。
3、由此,在「兩權分置」下,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實並不具備自由流轉的物權屬性。但「三權分置」體制實現了集體、承包農戶、新型經營主體對土地權利的共享,從法律制度的角度看,其本質就是確定在不改變土地公有制的基本經濟制度前提下,在土地上分離出一個更加符合市場交易要求的私權——土地經營權。
(9)經營承包所得所有權的問題擴展閱讀
「三權分置」 思想是指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經營權流轉的格局]。
「三權分置」下,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既存在整體效用,又有各自功能。從當前實際出發,實施「三權分置」的重點是放活經營權,核心要義是明晰賦予經營權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權能。是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後農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創新。
「三權分置」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規律。
參考資料
網路-三權分置(土地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