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廠房的所有權歸誰
❶ 用於建造廠房的土地使用權的攤銷額在廠房建造期間是否計入成本 cpa會計2012教材例6-4(87頁)的疑問
土地地價值是能夠單獨核算的,計入無形資產,
不能夠單獨核算的計入固定資產的價值中。
如果題目中明確土地獲得價款的,土地單獨核算,計入無形資產。
❷ 公司以800萬取得土地使用權並自建廠房用於經營租賃。建造廠房成本2000萬,問投資性房地產-廠房的初始成本
2000萬。
首先,土地所有權能單獨計量的,單獨計量,所以,投資性房地產-廠房初始成本版不權含土地所有權成本,那投資性房地產初始成本為2000。
借:固定資產——廠房 20 000 000
貸:在建工程——廠房 20 000 000
借:投資性房地產——廠房20 000 000
貸:固定資產——廠房 20 000 000
借:投資性房地產——已出租土地使用權 8 000 000
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8 000 000
❸ 已取得許可的地方建造廠房政府部門有權利拆除嗎
已經取得許可,就沒有權利拆除,否則就要給賠償。
❹ 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築物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轉入固定資產成本,並計提折舊
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會計處理 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當按照取得時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確認為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用於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築物合並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
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的,其相關的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企業外購房屋建築物所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權以及建築物的價值的,則應當對實際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分配;如果確實無法在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按照固定資產確認和計量的原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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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徵:
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後,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徵:
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❺ 如圖,當公司決定在外購土地上建造廠房和生產線後,土地使用權的攤銷為什麼還是計入管理費用答案是計入
因為題目中只說決定建造廠房而實際並沒有開始建造。只有在資本化期間(回要滿足三個條件)土地使用權的答攤銷才計入在建工程,另外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單獨核算和在外購土地上建造自用廠房完工以後這兩種情況下的土地使用權的攤銷都是計入管理費用
❻ 廠房違章建築如何處理
如果是這樣的「違章建築」,請不要放棄訴訟權利(吳少博律師)
第一,房屋屬2008年以前建造的。
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擴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首先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及完整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相應的職能職權部門為您確定的房屋使用權,或鄉鎮企業一次性買斷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通過招拍掛取得的國有工業用地使用權,並且建築是在2008年之前首次建造或改擴建。
原因在於我國的《城鄉規劃法》是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對於城市和鄉村最終確定是否為違章建築也是《城鄉規劃法》所規定的。2008年之前的《城市規劃法》也是有所規定的,但是現在《城市規劃法》已經廢止掉了,所有情形都依據《城鄉規劃法》,這樣就出現了法律溯及力和法律適用的問題。實踐中提醒各位,如果您的建築屬於2008年之前的,並且是擁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權,要警醒自己的房屋是否適用《城鄉規劃法》,是否滿足了當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是違章建築。根據上述情況,違章建築是不可以隨意認定的。
第二,招商引資,經具有建築合法性審批權的政府或職能部門同意興建。
早期很多地方都進行了招商引資,但是招商引資要分不同的部門機關。比如有的村委會招商引資,但是村委會不具備招商引資審批權,村委會的審批權只局限於宅基地。鄉鎮招商引資的權利范圍是農村集體土地,市縣區則是城市國有土地。他們當時進行招商引資,並且同意在土地上建設房屋、廠房,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特別在江蘇、浙江一帶已經有相關的司法判例,不應該隨便確認是違章建築。原因在於地方建築合法性的審批權就在區政府下面的規劃國土部門,招商引資的行為是區政府做出的明文規定或紅頭文件,對認定建築合法性有法定職權。既然通過招商引資的行為同意興建,就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
第三,1986年《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建造農村土地房屋的情況也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
我國《土地管理法》是在1986年6月25日實施的,1982年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土地管理法》實施後廢止。如果是本村集體土地組織成員在農村土地上建設房屋,則有申請宅基地、獲得宅基地的權利,房屋是在1986年之前建造的,但是對建房的行為首次進行規定是在1986年實施的《土地管理法》中,所以這種行為在法律上並不能確定為違章建築,甚至不能確定是違法用地或違法佔地。
第四,土地總體規劃調整前,房屋符合當時的用地規劃,並且取得了符合當時法律規定的相關證照。
這個概念如何確定?某個地方的規劃是2016-2020年,房屋是在2016年之前建造的,並且符合五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這就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主要是在調整農村集體土地的時候,根據的是《土地管理法》七十三條、七十六條、七十七條。符合土地規劃如何處理?不符合土地規劃如何處理?符合當時的條件但不符合現在條件的農村土地,也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只能採取沒收而不能採取限期拆除的處理方式。
第五,按照《城鄉規劃法》取得了一定手續的,可以通過補辦手續來解決。
按照我國 《城鄉規劃法》第65、68條相關規定,取得了《建築用地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書》以及前期土地相關的手續,並且可以通過改證或者補辦一定的手續來獲得最後的《房屋建設許可證》或者不動產權證書的,完全可以補辦手續,不能隨便擬定為違章建築,應該給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機會。這種情況在實踐當中比比皆是。
第六,從政府手中直接買斷了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
有些政府通過招投標、拍賣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以前鄉鎮企業(包括一些老舊改的小區)所剩下的土地使用權,但可能出手的時候地上建築沒有相應的手續,這種情況也不能隨便類推為違章建築。這種情況和無證的情況都是涉及到政府的信賴利益問題。這次總工會的《產權保護意見》當中對這個問題也有明確的表述。因為政府當時是令人信賴的政府,所以買斷土地使用權以及地上建築,即便沒有相關的土地證照和房產證照,也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
第七,有些地方有房產證或者土地證,即有一定的手續,只是證照不完備,這也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築。
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但是沒有房產證,或者沒有建築工程的相關規劃手續,這也不宜認定為違章建築。這里和前面第一條是有所區別的。第一條是在2008年之前建造並且有完整的相關手續,這里講的是有一定的房產和土地手續。在早期(指1997年1998年左右),有些地方對這些土地、房產在進行規劃和土地利用的時候,可能只辦了一個手續就沒有再辦別的手續了,這種取得了一定手續,但是證照並不完備的情況,是可以補辦延續的。
第八,於農業生產的農村土地承包地,或者利用荒山荒地自由復墾或用於基本農田生產建設的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地是指本村集體土地建設成員,具有完備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經過完備的流轉手續獲得土地生產經營權後,承包集體土地用於農業生產經營,或者進行荒山荒地復墾,然後又用於基本農田建設用地或建設用房的情況,也不能隨便認定為違章建築。
如果在現實生活中遇到上述八種情況,請一定不要放棄訴訟權。你將會在訴訟中發現,法律適用、客觀事實認定、歷史淵源、政府的信賴利益以及政府一定的違法行為等因素,都可能對確定違法建築產生法律上重新認定的結果,甚至一些具體行為會對行政機關的認定產生一定的動搖。
❼ 購買的土地使用權用來建造廠房怎麼攤銷
在土地上建立永久性抄建築屬於改變土地屬性,必須經村委、國土局和當地土地管理局審批批准。所以不要忙著考慮怎麼攤銷的問題,除非特殊情況(比如土地非耕地而是荒坡及其它沒有農業利用價值的地塊),一般來講你們的申請是不能被通過的。
❽ 使用購入的土地使用權自行開發建造廠房,建造期間土地使用權的攤銷計入在建工程還是管理費用
你好:
使用購入的土地使用權自行開發建造廠房,建造期間土地使用權的攤銷計入在建工程的.
在建造廠房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成本費用應先計入在建工程,等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後在建工程科目余額全部轉入固定資產中.
希望可以幫到你!
望採納,謝謝!
❾ 如圖,當公司決定在外購土地上建造廠房和生產線後,土地使用權的攤銷為什麼還是計入管理費用答案是計入
因為題目中只說決定建造廠房而實際並沒有開始建造。只有在資本化期間(要滿足三個條件)土地使用權的攤銷才計入在建工程,另外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單獨核算和在外購土地上建造自用廠房完工以後這兩種情況下的土地使用權的攤銷都是計入管理費用
❿ 土地使用權用於建造自用廠房或者是職工宿舍,其攤銷額如何處理。
借:在建工程
貸:無形資產
借:無形資產
貸:無形資產攤銷
《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規定:「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
按照《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准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