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刑法保護問題研究
『壹』 我國刑法關於著作權犯罪的規定有哪些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或者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三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復製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復製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於本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其它的專利法、民法、著作權法、婚姻法等都有有關著作權的發條
『貳』 侵犯著作權罪為何屬於刑法犯罪
(1)侵犯著作權的民事責任:凡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死四十七條列舉的侵權行為,均可給予民事制裁,適用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責任方式。
(2)侵犯著作權的刑事責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是違反著作權法律、法規、侵犯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以及作品傳播者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情節嚴重的行為。對犯罪行為的刑事制裁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罰金。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為7年;罰金可以單處,也可與有期徒刑、拘役並處。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和二百一十八條對各種侵犯著作權行為作出了明確的量刑標准。
(3)侵犯著作權的行政處罰:著作權侵權的行政處罰是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著作權法的某些侵權行為給予行政制裁。《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侵權行為可以給予行政處罰,即沒收非法所得和罰款。行政處罰是著作權管理部門實現其管理職能的具體行政行為,也是其主動行為,自己發現後者受害人要求、他人舉報都是進行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據。著作權的行政保護除了對嚴重的侵權行為科處行政處罰以外,還有海關扣押等行政制裁措施。
『叄』 關於刑法的問題, 一個犯人被判無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假設他改造良好,出來以後還有政治權利嗎
減刑是包含附加的,出來後減刑後的附加刑期滿後就享有權利。
《刑法》第五十七條: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政治權利一般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權利 ;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政治權利不包括著作權,因此作者被剝奪政治權利後,只是沒有了出版權,作品的著作權仍歸作者。當他死後,其作品著作權仍還有50年的保護期,由他的合法繼承人繼承。作品如果是在其被剝奪政治權利之前寫作的,根據《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所以仍然對作品享有著作權。
判處死刑之所以要加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答者理解應為以下幾點理由
1、政治權利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國家既然剝奪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終身自由,就應當同時剝奪這些犯罪分子終身的政治權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對這些犯罪分子的徹底否定評價;
2、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後,從宣告、核准到實際執行之間存在一定的時間間隔,在此期間,死刑罪犯仍需被剝奪政治權利。
3、罪犯在實際執行前被特赦,特赦後仍需被剝奪政治權利
『肆』 談談學習法律課程的重要性 1、舉例論證(勞動法、刑法、著作權法等) 2.500字左右
第一,普及民眾法律常識、提高民眾法律意識乃依法治國之基礎。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佔到了總人口的70%左右,這群人的法律意識得不到提高,其他30%左右的人口和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意識提得再高也不能根本提升我國的法治水平。依法治國的關鍵在於形成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而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的基礎少不了生活在其中的民眾具備一定程度的法律意識,這是基礎中的基礎。現在我深感我們的這個基礎層次太低有待提高,如今它成了阻礙我國法治化進程的症結所在。當然普法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不能急功近利,但是我們必須充分重視普法這一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關鍵環節。
第二, 普及民眾法律常識、提高民眾法律意識有助於提高我國基層法院法官的辦案質量和民眾的滿意率。
如今,基層法院的法官常被指責辦案質量低,當事人滿意率低等。我感覺近年來的司法改革已使法官素質有了很大的提高,我們不能老把問題的責任歸咎於法官,其實導致這樣的結果當事人也負有一定的責任。我國基層法院特別是郊縣或比較偏僻的地方的法官接觸的當事人普遍法律意識比較低:他們中不乏法盲,言行舉止無不表現出對法庭、法官的害怕,完全不懂其實法院也是他們主張要回自己權利的地方,打官司是一件丟臉的事已經深深地紮根於他們的觀念之中;他們中也不乏刁民,無視法庭,完全不遵守法庭秩序,甚至隨意在法庭上侮辱法官或動手打人,還有拒不簽字等等。我深感在這種環境中工作的法官實在很不容易,一方面其作為法院系統中的一名法官他受著錯案追究制等一系列法院內部嚴格的考核制度的壓力,另一方面在如此一群幾乎沒有法律常識的當事人面前運用法律斷案阻礙重重。暫且不說其聽不懂法言法語要費力地一遍遍解釋,一些和他們自己內心的道德標准相背的法律准則他們完全聽不進,情緒一激動就導致當庭謾罵法官甚至動粗。在這種環境中辦案的法官還何來威嚴感和職業榮譽感?所以要提高法官的辦案質量,要提高當事人的滿意率,提高法官素質是一個方面,提高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同樣也是相當重要的,而且,當事人的法律意識的提高對法官素質的提高還會有自然的促進作用,因為法官在有著很強法律意識的當事人面前也不敢亂來。
第三, 普及民眾法律常識、提高民眾法律意識和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素質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
優化我國的法治環境,提高法律工者的素質是一個方面,關鍵還是要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因為後者涉及的面要廣得多,正因為面廣所以普法也是困難重重。我們可以採用小平同志的「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思想,先努力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素質再逐步提高整體民眾的法律意識。我感覺近年來由於司法改革的原因我國的法律工作者的素質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強調提高這一小部分人的素質的同時我們不能對民眾的法律意識採取太過聽之任之的態度。一味強調法官、檢察官素質的提高而對民眾的法律意識持放任態度必然會使兩者之間產生落差而不匹配。就算有了高素質的司法工作隊伍也很難使其充分發揮作用,所謂「秀才碰到兵,有理說不清」。打個比方,就好比一個身體單薄的人你給他吃再好的補葯也沒法改善他的體質,因為他的現有體質根本沒法吸收你所提供的補葯,所以要讓補葯起作用必須要使其體質達到一定的標准。我國現在的司法改革所進行的一系列研究和探討都是建立在一個相對比較發達的法治環境中的,在一個民眾法律意識比較低的環境中是很難實際操作的,這樣在這些地方談司法改革就顯得其改革意義不是很大。要想使司法改革收到更大的成效,那麼我們必須要重視普法,要盡可能地把普法提到與司法改革同樣的高度,這樣才能有助於兩者協調而發揮各自最大的效用。
第四, 普及民眾法律常識、提高民眾法律意識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共同重視。
要讓百姓去主動吸收枯燥乏味的法律常識似乎是不可能的,除非他/她需要運用法律常識去解決問題的時候他們才會主動去了解,既然主動學習有困難,那麼我們就應當用宏觀調空的方式來被動灌輸。下面我簡單談談我的構想:
首先,我們應當完善我們的法律援助體系,提高法律工作者的素質,使碰到法律問題的老百姓能夠方便有效地獲得法律援助。這樣老百姓能在得到法律援助的同時獲得相應的法律常識。同時基層法院在碰到典型案子的時候要適當作一些相關的法律宣傳,擴大影響面,對百姓起一個警示作用。基層法院具體的承辦法官也要主動承擔起法律宣傳工作,基層法院特別是派出法庭很多案子往往是調解結案的,此時法官應當有針對性地給予一些法律上的教育,使當事人以後能有所受益。簡而言之就是以點帶面,通過法律工作者來帶動社會大眾的法律意識。
其次,電視、報紙等各新聞媒體在加大法律宣傳工作的同時,要適當考慮大眾化問題,要吸引民眾的目光,如果太過專業化恐怕還是不能達到法律宣傳的目的。現在案件聚焦、法律與道德、社會方圓、東方110、終極對話、今日說法等節目都是比較好的節目貼近百姓生活,希望能充分發揮這些節目的作用。
再次,希望演藝圈能多產出一些國產法律類影片,電影的影響力往往比刻意的宣傳要有效得多,像《秋菊打官司》那樣成功的有關法律的影片實在太少了,我們的老百姓不能再把今天的法治環境理解成秋菊打官司那個年代的樣子了,可我發現很多文化層次比較低的老百姓的觀念還是停留在那個年代,我們需要新時代的法律影片來刷新老百姓頭腦中的打官司概念。國外有很多優秀的法律類片子,像《失控的陪審團》等,引進國外優秀的法律類片子對於文化層次比較低的老百姓而言效果恐怕不會很明顯,國外的片子往往不是他們感興趣的領域。所以我希望我們能像打造《英雄》等國產大片一樣來打造一些高質量的法律影片來刷新我國民眾的法律觀念,喚醒民眾的法律意識。
最後,我建議我們現在的中小學都應該開設法律課程,其內容應該是實用且貼近生活的,比如有關刑法、民法、婚姻法、繼承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內容,可以以案例形式把有關法律理念零零碎碎地慢慢傳授給他們。不能把法律課程只作為大學生的必修課,法律課程也應該納入中小學生的必修課程之中,甚至要作為中考高考的內容之一,讓大家充分重視法律。大學才開設法律課程太晚了,要讓孩子從小樹立起法律意識,同時孩子在課堂上所學的生動的案例和相關法律常識回到家往往就充當起法律宣傳者的角色,一人受教全家受用。我認為這是普法比較有效的途徑之一,希望有關部門能考慮考慮這個建議。
總之,司法改革是面向司法機關、司法工作者的,他們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中堅力量,必須加以重視;普及民眾法律常識、提高民眾法律意識是面向社會大眾的,它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礎,也必須加以重視,兩者不可偏廢。從我國的國情出發,我國現在人口眾多,眾多人口中受教育程度高的比例又比較低的情況下,我們必須要走「法律平民化,法官精英化」的路線,如果兩者都平民化顯然和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相背,如果兩者都精英化勢必會把大部分民眾排斥在司法保護的范圍之外,這會直接導致社會的不穩定。所以為了社會的穩定和發展,為了優化我國的法治環境,實現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我們必須在強調司法改革的同時把普及民眾法律常識、提高民眾法律意識提到同等的高度予以充分重視。
『伍』 交通法,刑法,等法律法規條文,不享受著作權保護么
不明白你的意思。
不管是交通法,刑法,
還是別的法律法規,
都是國家的法律條文。
不是某個人寫的著作。
所以沒有什麼著作權問題
『陸』 盜版屬於什麼罪
盜版屬於侵犯知識產權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五條【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專利罪】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6)我國著作權刑法保護問題研究擴展閱讀:
盜版面臨的處罰:
盜版可能面臨行政拘留甚至刑事處罰。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
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犯知識產權罪是指違反知識產權保護法規,未經知識產權所有人許可,非法利用其知識產權,侵犯國家對知識產權的管理秩序和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國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過去僅分散見於《商標法》、《專利法》以及全國人大頒布的《關於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和《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中,並沒有將其認定為獨立的犯罪類別。
『柒』 我國刑法中的著作權條款
第二百一十七條 侵犯著作權罪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版,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權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捌』 為什麼選知識產權刑法保護
摘 要:世界各國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法模式大致有分散型、集中型和結合型三種。從現實選擇上,我國關於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法模式經歷了一個從分散到集中的歷史演變過程。從未來走向上,盡管各種立法模式都是利弊共存的統一體,但分散型立法模式應當是我國大陸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立法模式的未來選擇。因為,「結合型」不利於實現法律之間的協調統一;「集中型」立法模式的指導思想難以實現;知識產權犯罪作為行政犯以及知識產權的開放性等特徵都決定了分散型立法模式是未來的恰當選擇。
關鍵詞:調查公司 知識產權 專利權 商標權 著作權 商業秘密 商業調查公司 商務調查
知識產權是人類的智慧結晶,它造福於人類,因此,必須對知識產權予以保護,而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可以是民事的,也可以是行政的,還可以是刑事的,本文擬對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問題略作探討。
一、各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立法模式考察
縱觀世界各國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法,其立法模式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方式:
1.分散型的立法模式
分散型的立法模式,也可以稱為附屬刑法立法模式,就是在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中設置獨立的罪名和法定刑,而在刑法典中則沒有規定相應的知識產權犯罪。這種分散性的立法模式是當今世界較為普遍的立法體例,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的多數國家均採用這種立法模式。例如在著作權的刑法立法中,英國將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規定在《著作權法》第107條中;美國將侵犯著作權的刑事犯罪規定在《版權法》第506條中;德國則將侵犯著作權的犯罪集中規定在著作權法中,刑法典沒有設置關於侵犯著作權犯罪的任何刑事處罰條款;義大利則由《版權法》第171條至第174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犯罪;日本自1971年生效並進行了數次修訂的《著作權法》第l19條至第124條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的犯罪及其刑事責任。
2.集中型立法模式
集中型立法模式,也可以稱為刑法典模式,即以刑法典的方式規定所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犯罪構成及其刑事責任。大陸法系的一些國家多以此類立法方式為主。例如,《巴西聯邦共和國刑法典》第187條、188條分別規定,沒有經專利所有權人或讓與人的許可而生產屬於專利的產品,利用屬於專利產品的程序與方法,進口、出口、出賣、推銷或者以出賣為目的隱藏、接受侵犯專利的產品,並把非專利權作為自己的專利權而進行工業生產的,分別處以拘役或罰金。我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則集中規定在現行刑法典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七節中,顯然也屬於這種集中型的立法模式。
3.結合型立法模式
結合性立法模式,就是在刑法和知識產權法中都有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例如,法國關於侵犯商標權的犯罪規定在《法國製造業、商業、和服務業商標法》第27條至第34條中,援引了《法國刑法典》第422條和第423條的規定。
二、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立法模式的現實考察
(一)立法演進:立法模式從分散到集中
從1979年到1997年,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立法模式經歷了一個從分散到集中的發展過程。
從1949年到1979 年我國第一部《刑法》制定和頒布期間,整個經濟社會的調控模式是以計劃經濟為主,這種高度控制的計劃經濟政策和「反傑出人物論」(Anti-elitist Ideology)否定了知識資產的私有產權制度。因此,當時我國基本沒有知識產權法,尤其是空缺版權制度。替代知識產權法的是事實上運行無效的獎勵制度。1979年我國頒布的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典第127條規定了假冒注冊商標罪。此後,我國改革開放日漸全面深入,為了保證從國際貿易中獲利的可能性,我國需要從先進國家取得技術但同時面臨來自技術先進國家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壓力,為了顧全我國改革開放的大局,在內外壓力下,我國開始建立知識產權制度,並逐步以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的方式建立起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體系。
1.以單行刑法模式保護商標權和著作權
1982年,我國通過了保護商標的專門法律——《商標法》,該法第40條規定:「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包括擅自製造或者銷售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並處罰款外,對直接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93年我國對《商標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修訂後的《商標法》第40條關於商標刑事責任的規定增加了兩種具體行為方式:一是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二是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與《商標法》修訂的同時,1993年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了我國第一部商標權刑法保護的單行刑法,即《關於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
由於我國1979年《刑法》和1990年《著作權法》都沒有規定侵犯著作權的犯罪,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後,面對日益嚴重的盜版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嚴重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只能以投機倒把罪加以處理。如1987年11月27日發布的《關於依法嚴懲非法出版犯罪活動的通知》規定: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從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印刷、發行、銷售活動、非法經營或者非法獲利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以《刑法》第117條投機倒把罪論處;數額巨大的,適用《刑法》第118條;情節特別嚴重的,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1條第(1)項的規定。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法律適用的困境,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正式通過了《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決定》,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對著作權進行刑法保護的單行刑事法律,彌補了我國著作權刑法保護立法的不足。
2.以附屬刑法模式保護專利權
我國1979年《刑法》沒有規定侵犯專利權的犯罪。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新中國第一部專利法。該法第63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127條的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罪——作者注)追究刑事責任。」這實際上是用附屬刑法的方式明確了假冒專利行為的刑事責任。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但並沒有對侵犯專利權的刑事條款做出修改。
由此可以看出,在1997 年以前,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規定相當分散,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據除了刑法典之外,還包括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這導致1979年刑法典分則中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已被各種決定和補充規定替代。
到1997年刑法典修訂時,由於此次修訂刑法的指導思想之一即是「要制定一部統一的、比較完備的刑法典;將刑法實施十七年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的有關刑法的修改補充規定和決定研究修改編入刑法;將一些民事、經濟、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改為刑法的具體條款。」[①]因此,1997年刑法典修訂後,侵犯知識產權罪被集中規定在現行刑法典分則第三章即「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七節之中。這表明,我國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法模式由附屬刑法和單行刑法的分散型模式發展成為刑法典的集中型模式。
(二)孰優孰劣:兩種立法模式的利弊分析
我國現行刑法典集中規定知識產權犯罪,這種單軌制的立法模式具有很多優點:第一,我國現行刑法將許多關於知識產權犯罪的單行刑事法律的內容,納入刑法典中並設立專章,這有利於增強刑法的科學性、統一性和體系性,有利於增加刑法的威懾力;第二,集中型立法使得刑法淵源集中統一,有利於刑法罪名的系統化、集中化,有利於充分揭示知識產權犯罪的共性特徵,便於綜合比較分析各種知識產權犯罪之間的區別與聯系,協調個罪的罪名、法定刑以及定罪和量刑的情節,增強個罪之間的協調性,從形式上有利於司法機關適用。當然,採用刑法典集中規定知識產權犯罪的做法也有不足之處:一是集中型模式容易產生立法滯後,不能及時有效適應司法實際需要。由於立法者的理性有限和社會復雜多變,因而不可能制定出一個包羅萬象和永恆使用的法典,這就使任何法典都具有漏洞和滯後性,不能適應社會迅速發展的需要。如在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飛速變化的情況下,刑法典的集中型立法模式可能陷於魚與熊掌不可兼得的兩難境地:如果及時修改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的內容,則有可能削弱刑法典的穩定性;但如果維護刑法典的穩定性,又有可能使知識產權的刑事法律規定因不能及時進行調整而滯後於社會經濟生活的變遷,不能有效地發揮刑事法律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應有作用。二是集中型立法模式容易造成罪狀規定的簡單和粗疏,不可避免地使刑法規范與其依託的相關法律形成毛與皮分離的現象。[②]
相對於集中型單軌制的立法模式,採用分散型的立法模式也是一個利弊共存的選擇。一方面,分散型立法模式具有許多優點:首先具有適時性、靈活性的優點,立法者可以根據形勢的發展變化需要,及時予以制定頒布,因此,這種立法模式最能適合形勢的需要。特別是知識產權制度具有開放性和不完整性的特點,其立法基本上是「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因此舊的法律頻繁修訂,新的法律次第產生,比如,我國1984年頒布的《專利法》分別在1992年、2002年和2008年進行修訂;1983年制定頒布的《商標法》則在1993年和2002年進行修訂。其次,採用分散型立法模式,把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規定在同一法律中,使三種法律責任相互聯系、相互銜接,共同構建完整的法律制裁體系,有效地增加了法律的嚴肅性、穩定性和立法內在體系的科學性。最後,分散型立法模式使得罪狀的描述可以細致化,便於司法實踐和操作。同時也使知識產權法規中的刑事制裁部分更緊密地與權利、義務部分結合在一起,從而大大地強化了知識產權法規的社會效果。[③]但另一方面,這種分散型的立法模式不利於保持刑法典的體系性,容易讓一個國家的刑法淵源四處散落,削弱刑法典的核心地位。
三、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立法模式的未來選擇
(一)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立法模式的理論之爭
由於知識產權的兩種立法模式都是利弊共存的統一體,因此,關於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立法模式的選擇,刑法理論上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集中型模式說認為,在我國集中型的立法模式更為合理,因為隨著現行刑法典的頒布和實施,完備、統一的刑法典已經成為立法者現實的價值追求並已客觀物化。因此,立足於我國的現實立法和立法傳統,採取集中型的立法模式似乎更為合理。[④]
主張結合型立法模式的學者認為,採用德國、法國等國結合刑法典和知識產權法規對知識產權犯罪行為進行刑事處罰的結合型模式,在維護刑法典的權威性與穩定性的同時,能夠兼顧知識產權犯罪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對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進行修訂與補充,從而合理地組織對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反應,無疑更能適應知識經濟時代對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的要求,值得我國效仿。[⑤]
分散型模式認為,我國當前採用的集中型立法模式具有很多弊端,建議「將有關刑事規范分散規定在單行的知識產權法或其他法律中,同時完善對罪狀和犯罪行為的表述,科學設立與犯罪危害程度相適應的法定刑」,即採用附屬刑法規范的形式來規定知識產權犯罪。[⑥]
(二)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立法模式的未來選擇
對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立法模式,究竟是選擇集中型立法模式,還是分散型立法模式,抑或是結合型立法模式,應當根據我國刑事立法的方向以及不同犯罪的特點來選擇適用。因此,我國刑事立法的未來發展方向以及知識產權犯罪屬於法定犯的特點,決定了我國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法模式應當採用分散式立法模式,即通過附屬刑法規范規定知識產權犯罪。其理由是:
1.「結合型」不利於實現法律之間的協調統一
由於知識產權犯罪都以違反相應的知識產權法為前提,因此,相應的知識產權法的修訂,往往會導致知識產權犯罪內容的變化。如果採用在刑法典和其他知識產權法中都規定知識產權犯罪的結合型立法模式,則不僅可能導致立法負擔過重的結果,而且稍有不慎就會導致法律之間的矛盾與沖突。由於我國沒有直接在知識產權法中規定罪狀與法定刑,這可能導致知識產權法修改後,需要按照犯罪處理的情形可能會因為刑法典沒有及時修訂而得不到及時處罰。於是,任何知識產權法的修改都會導致刑法典的修改。反之,如果修改刑法典時,也必須修改相應的知識產權法中的規定;否則,就容易導致各種法律之間的沖突和理解上的歧義。
據上所述,結合型立法模式意味著知識產權法和刑法的修訂必須「同進同出」,特別是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現在處於不斷完善的階段,立法修訂特別頻繁,採用結合型立法模式必然要求刑法典的規定與知識產權法的規定「共進退」,這不僅不利於實現刑法典的穩定性價值,而且也會浪費立法資源。
2.「集中型」立法模式的指導思想難以實現
由於1997年修訂現行刑法典的指導思想之一是「要制定一部統一的、比較完備的刑法典」,因此,「將刑法(1979年刑法——筆者注)實施以來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有關刑法的修改補充規定和決定研究修改編入刑法;將一些民事、經濟、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刑法有關條文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改為刑法的具體條款;將擬制定的反貪污賄賂法和軍委提請常委會審議的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條例編入刑法,在刑法中規定為貪污賄賂罪和軍人違反職責罪兩章;對於新出現的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經過研究認為比較成熟、比較有把握的,盡量增加規定。」。[⑦]從此開始,我國刑事立法基本上朝著集中性、統一性方向發展,意在使一部刑法典囊括所有的犯罪。具體表現在:凡是需要增加犯罪類型與修改法定刑的,不管犯罪的性質及其與其他法律的關系如何,一概以修正案的方式對刑法典進行修改,基本上不再有附屬刑法,除了一個單行刑法外[⑧],沒有再制定單行刑法。雖然我國現行刑法典的制定,表明集中型模式已經成為我國刑事立法方向選擇的既定現實,但是從我國刑法典十多年的適用情況來看,集中型立法模式追求的統一完備的立法指導思想事實上是難以實現的,分散型立法模式似乎更應當是我國刑法立法的未來方向[⑨]。
第一,「統一完備」的立法指導思想被證明是難以實現的。立法者之所以會雄心勃勃要通過一部法典將現實生活中所有的犯罪行為一網打盡,可能一方面在於我們過分迷信法典的力量和價值,以為制定內容全面的法典,就可以一勞永逸並且游刃有餘地處理所有的犯罪行為;另一方面,可能也在於我們過分相信理性的力量,以為發揮大陸法系國家對生活經驗進行歸納抽象的特長,就可以窮盡生活的全部。但從現行刑法典施行十多年來的情況看,目前為止已經有七個刑法修正案對刑法進行修改或者增加,這充分說明隨著社會生活的復雜化,犯罪的類型會越來越多,一部刑法典事實上不可能囊括所有的犯罪。
第二,穩定性應當是刑法典的基本價值。相對於實現刑法典完備價值的難度,穩定性更應當是刑法典追求的價值,因為「刑法典是規范基本生活秩序的法律,直接關繫到國民基本生活的安定,屬於司法法,司法法的最重要指導原理是法的安定性。[⑩]安定性原理,要求成文刑法典具有穩定性。對刑法典的頻繁增刪,雖然可以防止司法機關對國民生活的恣意干涉,卻影響國民的基本生活,妨礙國民的行動自由。因此,為了維護刑法典的穩定價值,真正讓刑法典「垂範久遠」,今後刑法立法的方向應當採用分散型立法模式,將屬於行政刑法或經濟刑法的內容,如知識產權犯罪從刑法典中獨立出來,否則「將本應由行政刑法、經濟刑法規定的知識產權犯罪納入刑法典中,會造成刑法典的穩定性和變易性的矛盾:要麼因為頻繁修改,導致刑法典喪失穩定性;要麼為了維護刑法典的穩定性,而不能及時規制知識產權犯罪。
3.知識產權犯罪是行政犯更適合分散型模式
在立法模式和犯罪種類的關繫上,一般而言,對於刑事犯(自然犯),集中型(單軌制)立法模式無疑是更佳的選擇,因為自然犯是在侵害法益或威脅法益的同時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傳統型犯罪,其法益侵害程度的變易性較小,有利於保證刑法典的穩定性。但由於行政犯(法定犯)所侵害或者威脅的法益沒有明顯違反倫理道德,其法益侵害程度的變易性較大。因此分散型(雙軌制)的立法模式有利於實現刑法的穩定性。
從犯罪種類而言,知識產權犯罪毫無爭議地屬於行政犯。這不僅表現在知識產權犯罪沒有明顯違背倫理道德,而且還在於知識產權本身具有授予性特點。傳統的物質財產權的設定或取得基於特定的法律事實,而不需要經過國家機關的認可或核准。但是作為無形財產的知識產權的取得,在一般情況下,卻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經由主管機關的認可。例如發明人完成發明後並不能自動獲得對發明的專利權,而必須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依法向國家專利行政主管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由國家主管機關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發明人才能取得該項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又如商標權的獲得,也是只有向國家商標行政主管機關提出注冊申請,經審查核准注冊後,才能獲得商標權。知識產權這種授予性的特點,使得知識產權犯罪成為典型的行政犯,構成知識產權犯罪,必須以違反知識產權法的相關規定作為前提條件。因此,行政犯具有變易性的特點決定了在立法模式上應該更適合分散型立法模式。
4.知識產權的開放性特徵更適合分散型模式
知識產權制度具有開放性和不完整性的特點,規定知識產權制度的法律常常修訂。因此,較之有形財產制度的規范性、系統性而言,在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可謂是「成熟一個,制定一個」。而且新技術使得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具有開放性,其范圍也不斷擴大。可以說,知識產權極易受到社會經濟發展及新技術更新的沖擊,也極易受到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影響,因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斷修訂更迭,處於極不穩定和「支離破碎」的狀態之中。[11]相應地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范圍,在短時間內也會處於一個動態變化過程中,由於規定知識產權的法規變異性大,如果採用集中型立法模式,則容易出現刑法規定嚴重滯後於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社會生活的實際需求。
5.完善附屬刑法是分散型立法的有效方式
對於知識產權犯罪的立法模式,更適合採用分散型的立法模式,即在刑法典之外,通過附屬刑法規定知識產權犯罪。但是由於我國現行知識產權法中只是籠統地規定對某種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沒有具體的罪狀和法定刑,因此,附屬刑法的重點不在「刑法」上,而是體現在對刑法典的「附屬」特徵上。這種「附屬」刑法被證明有諸多缺陷[12],因此,必須在附屬刑法規范中直接規定罪名與法定刑,變現行的依附性規定為獨立性的罪刑規范。具體而言,就是在《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中,具體規定知識產權犯罪的罪狀和法定刑,使得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罪狀可以描述得詳盡具體,法定刑也與之貼切,這可以大大便利司法操作。否則,附屬刑法規范沒有規定具體法定刑就不能獨立,就可能因為立法修訂的不同步,而形成法律適用中的沖突和分歧。以著作權為例,中國現行刑法中規定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方式有四種[13],但是2001年修訂《著作權法》卻將可以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方式擴充為八種[14]。由於刑法典沒有及時隨著著作權法進行修訂,而《著作權法》中又沒有獨立的法定刑,導致司法實踐中對侵犯著作權罪的認定出現了許多爭議疑難問題,最終只能由兩高以司法解釋的方式認定通過信息網路傳播也屬於刑法規定的「復制發行」[15]。但是,司法解釋並沒有解決全部問題。因此,通過對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中與知識產權犯罪有關的附屬刑法規范的修訂,規定具體的罪狀和獨立的法定刑,可以充分發揮附屬刑法規范的作用,提高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的創新性和及時性,確保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現代化的實現。來源:http://www.szci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