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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犯罪侵犯的所有權

發布時間: 2020-12-23 20:29:34

❶ 故意損壞他人財物已超到5000元會不會坐牢

故意損壞他人財物已經超過5000元會坐牢的。

按」故意毀壞財物罪「處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5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訴標准: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問題所述行為符合第二款的描述,應立案追訴。

(1)財產犯罪侵犯的所有權擴展閱讀:

「故意毀壞財物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對比和分析

故意毀壞財物罪和尋釁滋事罪之所以存在可能混淆的情況,就在於這兩罪的犯罪行為方式上有重合的地方。

1、客體

(1)故意毀壞財物罪:公私財產所有權

(2)侵犯財產權的尋釁滋事罪:公共秩序、他人財產權利

2、客觀方面

(1)故意毀壞財物罪:毀壞財物(數額較大情節嚴重;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

(2)侵犯財產權的尋釁滋事罪: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

3、主體

(1)故意毀壞財物罪:一般    

(2)侵犯財產權的尋釁滋事罪:一般

4、主觀方面

(1)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

(2)侵犯財產權的尋釁滋事罪:故意

僅從犯罪構成的四個方面來看,故意毀壞財物罪和侵犯財產型的尋釁滋事罪之間幾乎沒有不同。

最明顯的區別在於,故意毀壞財物罪中數額大小和情節嚴重程度區分了兩個量刑檔次。

故而,故意毀壞財物的行為如果在數額或情節上達到某種程度,為了貫徹罪責刑向適應的原則,應該將其確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罪。

但這並不是說所有數額不是很大的故意毀壞財物行為都應該定為尋釁滋事罪。單純從數額和情節上區分這兩罪是不妥當的。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下,區分兩者的關鍵應該在於犯罪的對象和動機。

❷ 財產犯罪的客體

需要採取法定程序恢復應有狀態的佔有.
任何社會的正常順利發展, 都離不開一定的社會財富。作為社會財富表現形式的財產, 是社會得以存在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因此各國憲法都規定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刑法則通過規定財產犯罪來保護這種財產權。我國現行刑法分則第五章也專門規定了侵犯財產罪, 這里的侵犯財產罪是指故意非法佔有、挪用、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 但隨著時代的發展, 現行刑法已經無法全面、靈活地調整現實生活中紛繁復雜的侵犯財產犯罪現象。

一、傳統財產犯罪客體理論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按照犯罪構成理論, 犯罪客體,是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之一, 是指為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或威脅的社會關系, 正確認識犯罪客體要件對於把握犯罪性質和實質有一定的指導意義。關於侵犯財產罪的客體, 國內幾乎所有的現行刑法教科書和傳統的刑法學理論(通說)都認為是公私財產所有權, 按照通說, 若一行為沒有侵犯刑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客體), 那麼這一行為就不構成犯罪; 若一行為沒有侵犯刑法所保護的某一特定的犯罪客體, 那麼這一行為就不構成這一特定的犯罪。隨著財產使用方式的日益多樣化, 財產的存在狀態也日益復雜, 有的表現為所有權關系, 更多的直接表現為佔有關系, 因此處於佔有狀態而不是所有狀態下的財產受到侵犯, 無疑就其侵犯的客體而言, 由於沒有直接侵犯財產所有權按照通說就不可以構成侵犯財產罪, 這顯然不利於對財產的合理保護。傳統的( 或狹義的) 本權說、法律的財產說主張, 完全以民事法律作為判斷是否侵犯了財產所有權的根據, 否定刑法可以採用相對獨立的實質的標准來作判斷, 這走向了一個極端, 會過於縮小財產罪的處罰范圍, 不利於保護財產所有權。例如, 買賣合同成立後, 買方不付款而從賣方手中奪取財物逃離。按日本民事法的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 由於財物的所有權已轉移給買方, 當然談不上侵犯了賣方對財物的所有權。但是賣方沒有得到等價貨款而失去了貨物, 從實質上說, 其財產所有權無疑是受到了侵犯。對這樣的行為也應該按財產罪來處罰。財產所有權與佔有( 或持有) 有緊密聯系, 在佔有與所有權未分離的情況下, 自然是佔有者享有佔有權。當佔有與所有權相分離時, 財物的佔有者不是所有者, 第三者採用非法手段取得或者毀壞這種財物, 無疑會侵害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肯定可以構成財產罪。但實際上所有人的所有權的損失通常可以通過佔有人而得以補償, 因此實際遭受損失的是佔有人, 但其並不享有所有權, 其損失是對所有人的賠償, 從這個意義上講, 所有權並不是真正被保護的法益, 所保護的正是佔有。所有權說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著困惑, 如根據所有權說盜竊或搶劫違禁品的行為則難以被認定為盜竊罪或搶劫罪, 因為違禁品是國家禁止任何人擁有的物品, 不存在所有權關系, 所以就難以說是侵犯了我國刑法所保護的客體, 不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 然而現行法律卻把它認定為盜竊罪或搶劫罪。並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關系十分復雜, 要一一查明佔有人是享有所有權或他物權, 不僅難以查明, 即使查明了也使佔有人負累不堪, 造成社會成本的巨大浪費, 因此, 認定財產犯罪中按照侵犯財產所有權通說顯然不利於對財產的合理保護, 也增加了社會交易成本, 不利於市場經濟迅捷發展。

二、侵財性犯罪客體中應當包含佔有關系

所謂佔有, 是指對財物的事實上的支配。與民法上的佔有相比, 刑法上的佔有具有更現實的內容。即, 刑法中的佔有不限於以「 為了自己而進行的意思」為基礎, 也包括為了他人進行的佔有, 相反, 不承認基於代理人的佔有。如果自己所有的財物在他人合法佔有之下, 所有者採用非法手段取得或者毀壞, 這在日本等國刑法中明文規定, 可以構成有關財產罪。之所以如此, 是因為這會給他人帶來財產損失, 從根本上損害他人的財產權利。例如, 某人把自己的電視機送到修理店修理, 夜間撬開修理店門搬回家之後, 又找修理店索賠, 修理店不明真相, 只好作價賠償。表面上看, 行為人竊取的是自己所有的財物, 但實際上這同修理店花相當的價格買下這台電視機後被其偷走, 沒有太大差別, 當然是侵犯了店主的財產權, 因而構成盜竊罪。反過來, 如果取回他人合法佔有的自己的財物, 不會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如擅自溜進旅館服務台, 將自己存放的提包私下取走, 只是為了圖省事, 並不想找旅館索賠, 也未給旅館造成財產損失。這當然談不上侵犯了旅館的財產所有權, 因而也不構成盜竊罪。在當代社會確立佔有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按照佔有制度的規定,對各種有權利的佔有自然應當保護,對無權利的甚至非法的佔有也應當給予保護, 因為如果因小偷佔有的物是盜竊而來的而不加以保護,就會發生該物被他人搶奪、強占以致物最終流失的情況, 而在對這種佔有進行保護時,則保護物的權利人最終有恢復其合法佔有的可能, 同時也有利於社會秩序的穩定, 即使非法的佔有也必須通過合法之程序來剝奪而恢復合法之權利。由此可見,無論財物的存在狀態是合法佔有還是非法佔有,行為人以盜竊、詐騙等手段取得這些財物直接侵害的都是這些財物所體現的佔有法律關系, 即佔有制度,因此堅持侵犯財產罪的客體是佔有制度就不僅涵蓋了財物的三種存在狀態(佔有狀態), 體現刑法客體理論的精神,揭示了其實質,而且對於穩定佔有關系, 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商品交換,維護社會的公正與和諧具有特殊的意義, 總之,佔有制度更能全面的體現侵犯財產罪的具體形態。

❸ 如果小學生遇到有人破壞國內國家財產怎麼辦

呵呵,其實這只是道義上的責任,量力而行,你可以找個安全的地方報警等等,反正不要正面發生沖突,如果你是高手像釋小龍一樣,一個打三,你就沖上去抓住他們,但對方投降後,可不要再施以暴力噢,小英雄,呵呵

❹ 詐騙,涉案金額達到多少公安局才立案

你好,詐騙金額達到3000以上就是可以立案的。
詐騙罪是一種違法行為,回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答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詐騙是一種違法行為,遇到詐騙首先不能慌亂,當事人應該保存好證據,同時立即報案,另外,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❺ 警察將犯罪人財產充公是否侵害他人財產所有權

警察的行為侵害了犯罪嫌疑人的財產權。犯罪嫌疑人的財產不能充公,只能保管,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家屬的,應當將他的財產交給其家屬保管,如果沒有家屬的,由公安機關代為保管,待其刑滿釋放後如數發還。

❻ 貪污罪的犯罪客體是指什麼

貪污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以及職務的廉潔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職務的廉潔性。在國有公司、企業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業的財物,當然屬於信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在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企業、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中方和國有資產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其財產仍可視為公共財產,即使不佔主導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財產仍屬公共財產,因此,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業的財物,仍屬於侵犯公共財杉的所有權。
貪污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其中,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國有)財物;在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國有財產;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國有或非國有單位財物;勾結、夥同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既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以是國有財產。因此,一般來說,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所以,作為貪污罪客體物質表現白對象有:一是公共財物;二是國有財物;三是非國有單位的財物。

❼ 搶劫罪與搶奪罪的主要區別在於().A.犯罪客體

1、客體要件不同。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搶奪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產的行為,劫取公私財物的數額不限;搶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些區別為我們區別搶劫罪與搶奪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觀標准。但由於搶劫罪與搶奪罪同屬侵犯財產的犯罪,彼此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比如:(1)在客體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2)在客觀方面,雖然搶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傷亡;搶奪罪使用的是強力奪取的方法,直接作用於被搶奪的財物,但有時也會發生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暴力和強力性質不同,但從一定意義上說,暴力也是一種強力。因此,二者在客觀方面,不僅行為方式有相似之處,而且危害結果也可能相同。(3)在一定條件下,搶劫罪和搶奪罪可以相互轉化。刑法第269條的規定,其中包括了犯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情況。另外,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犯罪分子為了達到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幾手准備,哪種手段能達到目的,就使用哪種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於搶劫的故意,身帶凶器,准備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到作案現場後,發現不需要實施暴力、脅迫方法,由搶而變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於盜竊的故意,在實施盜竊行為時被人發覺,遇到反抗,繼而使用暴力、脅迫方法,則由暗偷轉化為明搶

❽ 偷竊財物中有槍支,如何定罪

偷竊財物中有槍支應按盜竊罪處理,根據情節輕重量刑,因為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

如果行為人不可能知道盜竊對象是槍支的話,該情況屬於對象認識錯誤,定盜竊罪,定罪要依據主客觀相一致,槍支屬於一種財物。在盜竊罪定罪要件中,主客觀達成一致,所以定盜竊罪(僅盜竊)。

但如果行為人進而產生佔有槍支的故意,侵害槍支管理規定,則另外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觸犯兩個罪名,數罪並罰(盜竊、非法持槍)。 但如果行為人覺得盜竊對象可能持有槍支而竊取,真的偷到槍支的話,應定盜竊槍支罪(盜竊槍支),因此 需區分情況判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由於槍支、彈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來實施殺人、搶劫、綁架等違法犯罪活動。

(8)財產犯罪侵犯的所有權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著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對象。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對象。

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里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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