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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文著作權

發布時間: 2020-12-23 22:57:33

① 小學的語文,數學,英語書等一些教科書上面的內容以及課文是否擁有版權,可否使用

因為是教科書所以是用來教育的?因為有的地方使用裡面的知識出題應用考試,回所以應答該可以使用。
因為是教科書,如果是其他單賣的那種知識類的書籍,如果要使用可以註明出處。如果不註明出處裡面的內容就不能夠使用。註明出處是對作者和作品的最起碼的尊重。

② 高考語文閱讀選用的文章需要付給原作者版權費嗎

不需要,考試,或者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教輔書,是不用提前得到作者同意的

③ 求對著作權法的感想

著作權,又稱為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體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識所產生之權利,故屬智慧財產權/知識產權之一種,包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演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對象。

形成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right(版和權),也就是復制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不過隨著時代演進及科技的進步,著作的種類逐漸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安娜法令》開始保護作者的權利,而不僅僅是出版者的權利。1791年,法國頒布了《表演權法》,開始重視保護作者的表演權利。1793年又頒布了《作者權法》,作者的精神權利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

版權一詞已漸漸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關之權利內容。19世紀後半葉,日本融合大陸法系的著作權法中的作者權,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版權,制定了[[日本著作權法]],採用了「著作權」的稱呼。

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權」一詞,始於中國第一部的著作權法律《大清著作權律》。清政府解釋為:

「有法律不稱為版權律而名之曰著作權律者,蓋版權多於特許,且所保護者在出版,而不及於出版物創作人;又多指書籍圖畫,而不是以賅刻模型等美術物,故自以著作權名之適當也。」
此後中國著作權法律都沿用這個稱呼。

如今華人社會通常還是使用版權一詞,不過大陸地區及台灣地區對於著作相關權利的正式稱呼均已不再使用版權。

著作權的客體

語文著作:包含文學作品(諸如小說、詩歌)、參考作品、評論
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包含了藝術作品,例如油畫、素描、和雕塑
攝影著作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技術制圖及攝影以外之平面或立體圖形著作物。
視聽著作:即內含影像及聲音互相配合之影音著作物,例如電影、電視節目等等。
錄音著作
建築著作
電腦程序著作

著作財產權的種類

著作財產權的種類在過去一百年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原先較單純的出版權、演出權,因電影的發明而有公開上映權、因廣播及電視的發明而出現公開播送權,時至今日因應網際網路的普及化,公開傳輸權隨之而生,除了這些一個接著一個出現的新型態著作權利,另外一些較傳統的權利也由於人類生活型態的轉變而發生變化,例如因為國際間的交流日漸頻繁,著作物在各地區以及國際間的散布權問題獲得重視;著作物所有人以往基於所有權擁有將該物出租的權利,規模有限,對於著作權人的利益影響不大,但由於大型連鎖租書店的出現嚴重影響了著作權人的利益,從而使得著作物的出租權亦須被顧及。

一般來說,著作權人對於著作享有若干項基本權利,其中有一些是專屬權利。他們享有使用、或根據議定的條件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專屬權。

著作權人可以禁止或許可:

以各種形式對各種著作進行重製,例如以印刷或錄音的方式重製語文著作或音樂著作。
將其著作公開口述、演出,例如將戲劇及表演著作或音樂著作公開演出、將語文著作公開口述等等。
將其著作通過無線電、有線或衛星或網際網路加以公開播送、公開傳輸。
對其視聽著作公開上映;對其攝影著作、美術著作、圖形著作加以公開展示。
將其著作翻譯成其他語文,或對其加以改編,例如將小說改編成影視劇本、將英文版本改譯為中文版本。
受著作權保護的許多創作性作品需要進行大量發行、傳播和投資才能得到推廣(例如:出版物、音樂作品和電影);因此,著作權人常常將其對作品享有的權利授權給最有能力推銷作品的個人或公司,以獲得報酬,這種報酬經常是在實際使用作品時才支付,因此被稱作授權費/版稅。

著作財產權有時間限制,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相關條約,該時限為創作者死後50年。但各國國情不同,各國國內法可規定更長的時限。這種時間上的限制使得創作者及其繼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時期內就其著作獲得經濟上的收益。

著作財產權人通常可透過行政手段或透過法院保障自己的財產權益,前述手段包括以搜索住居處的方式查找生產或擁有非法重製的--亦即"盜版的"--與受保護作品有關之物,作為證據以實施權利。權利人還可要求法院對非法活動發出禁制令,並可要求侵權者就其在財產上和表彰姓名等人格權方面所受損失負損害賠償之責。

科技發展與技術中立原則

著作權的種類由於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而大大拓寬了范圍。以往隨著印刷術的出現而有版權的概念,直到今日人類科技進步到透過諸如衛星、廣播和光碟之類的全世界通信手段,為傳播創作作品提供了新的途徑。在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是出現了新的著作權種類的一個動態,未來還有可能出現更多種類、權利關系更復雜的著作權型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積極參與正在進行的國際討論即意圖制定關於電腦世界中保障著作權的新標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著作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常被統稱為"網際網路條約")規定了一些國際准則,旨在防止未經許可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網路上獲得和使用創造性著作的行為。

隨這科技的進步,侵害著作權的方法也越來越多,甚至某些技術扮演著侵害著作權不可或缺的角色,例如音樂壓縮格式MP3的發明大大減低音樂檔案的容量,進而使得人們彼此重製或在網路上傳輸音樂檔案更為便捷,未經許可而使用他人著作的行為也大大增加。政府可能接受著作權人檢舉,進行取締下載或互相交換MP3音樂檔案的行動,導致社會大眾往往認為MP3音樂檔案是不合法的。事實上某一項技術,除了用來侵害著作權之外,也有其他正當用途,像是錄影機一樣可以用來合法錄制有著作權的錄像帶,並非所有的錄影機都是用來違法重製,這時候並不能認為錄影機的製造商或販賣者有侵害著作權,此即所謂的技術中立原則:法律不會因為新科技或技術可作為侵權工具之用途,就直接認定該技術提供者必須負起侵權責任,必須負責的是使用該項新科技或技術的管理方法、是否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授權或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范圍。

著作權的起點、財產價值與經營

在大多數的國家,著作權是從著作完成時即開始享有,不需要經過任何官方程序。然而,許多國家設有國家著作權機關,而且法律對於作品的保護是以經過注冊為前提,也有些注冊著作權的目的在於確定和區分作品的題目。不過,著作權的財產概念是近代才有的,以下兩個例子可供對照:

中國西晉時期,京城洛陽地區的文學家左思花費十年時間,完成描寫三國時期魏、蜀、吳三個首都山川地形與風土人情的巨著三都賦,當時人人爭讀此賦,熱烈傳抄的結果使得洛陽的紙供不應求,一日三價,從此中國以「洛陽紙貴」形容一部著作受歡迎的程度。不過,這個成語也意涵著:在過去,著作本身的價值是依附於紙的價值之上。過去中國一直在「文以載道」的觀念下,不重視著作的經濟利益,反而認為文章必須經世濟民、廣為流傳,也造成著作權制度的接受度不及一般有體財產權。反觀今日英國的喬安•凱瑟琳•羅琳女士,由於創作哈利波特小說,其內容富含各種奇幻構想,獲得全世界許多兒童及成年人的喜愛,進而翻譯成多國語言版本,甚至被改編成劇本、拍攝成為電影,介由相關著作財產權的授權,使得她名利雙收,甚至比英國女王還要富有。

相較於前述有實體可依附的語文著作,其著作權人得到豐富收益,許多音樂、戲劇和表演的著作權人則無法尋求法律上和行政手段上的保障,特別是全球化的結果使各類型的著作被世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人民所使用。也因此,許多國家有一種發展趨勢:社會上漸漸出現集體管理著作權的組織或協會,就是所謂的著作權利人團體。這些著作權利人團體集體管理會員們的著作財產權,他們具有法律專門知識,並且對於國際上使用該會成員著作所須支付的授權金的收取、管理和分配等方面具有豐富的行政經驗,著作權人的利益即因參與此種團體而獲得確保。

保障創作者和資訊流通的平衡點

著作權是以表彰創作者及給予合理報酬的方式鼓勵創作者,從而保障著作權對於人類創造力至為重要。這種權利制度使創作者確信在傳播其作品時可不再擔心遭受未經許可的重製或盜版。因為這種制度性保障而不斷產生的創意使全世界人類享有更多、更好的文化、知識及娛樂的樂趣。

從另一方面來說,有雲「人不必當巨人,只要站在巨人的頭上,就可以和巨人看得一樣遠」,這句話是在說明人類文明的進步在於知識的累積,人類基於過去社會經驗的傳承得以更加快速地發展文化、知識與娛樂,假如過度保障關於著作的私人權利,將使得資訊無法流通、知識亦無從累積。從而,有人主張知識財產權是人類公共財產,應由全體人類所共享,例如維基網路就是一個最好的例子。創作共享(Creative Commons,簡稱CC,中國大陸正式名稱為知識共享)亦提出保留部分版權(some rights reserved)的概念,希望為資訊流通和保護創作者兩方面重新取得平衡。

由上述二點可知,如何在保障著作權人的利益以激發思考及促進人類文明繼續進步這兩個面向上取得平衡點,是在制定著作權相關法令的重要思考,法令中合理使用(fair use)的條文即往往是這兩個面向互相拉扯所得到的結果。

著作權與保障創作者之關系

創作者不等同著作權持有人。為了使作品能獲得最大商業利益,不少作品(尤其是商業創作如電影、流行歌曲)的著作權持有人多為商業機構(如娛樂機構),而非創作者本身。結果是著作權帶來的報酬(尤其是經濟報酬)實際上多會到了商業機構手中。因此著作權在現代商業社會中,究竟是保障了創作者的利益,還是保障了商業機構的利益,早已有人提出質疑。

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JASRAC)便因壟斷著作權收益(2005年為99.3%)而備受批評。曾有創作者從來沒有因自己的作品,從JASRAC得到任何著作權收益分帳,卻在使用自己的作品時,被JASRAC要求繳交著作權費用,否則採取法律行動。(其他批評還有財政透明度不足、高層收入過高、濫收著作權費用等)。

著作權保障年期

互聯網興起帶來的巨大資訊流通和流通速度增長均為前所未見。因此有人提出舊有的「作者死後50年」著作權保障年期,在資訊時代已不合時宜,應該重新修訂。如美國建國者著作權(Founder's Copyright)授權條款的保護期限為14年。

我國的著作權制度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著作權一般被習慣稱呼為版權,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在中國,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權保護條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某種物質復制形式表現的智力創作成果,因此不排除對未被有形載體固定的口述作品的保護。而不像英美法那樣要求作品必須固定在有形載體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不適用於(見第五條):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的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部分,它是按法律自動產生的。一旦侵犯將會受到法律的處理和巨額的賠償金!所以大家千萬不要侵犯哦!

④ 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符合的條件有哪些

1、文字作品,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歌、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是用文字或等同於文字的各種符號(包括數字元號)來表達思想或情感的形式。

2、口述作品,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用預先創作好的作品加以口頭表演,如詩歌的朗誦.則不屬於口述作品。口述作品一定是即興創作的。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新增的類型)←

(一)音樂作品

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需要注意:配詞的樂曲,如果詞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則詞包括在音樂作品之內,如果詞未和樂曲連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包括在文字作品之內。

(二)戲劇作品

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我國《著作權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三)曲藝作品

曲藝是我國獨有的藝術形式,目前曲藝曲種類約有400種,其中主要的是相聲,快板,數來寶評書,彈詞,大鼓墜子、琴書等。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所規定的曲藝作品,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表演形式表演的作品。可以文字形式出現,也可以口述形式出現。

(四)舞蹈作品

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舞蹈是人體動作的藝術。廣義上講,是憑借人體有組織、有規律,有組織的運動來表達感情的藝術形式。

(五)雜技藝術

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一種技藝表演,我國有豐富的雜技藝術作品資源,故在修改時,明確了雜技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著作權法只保護雜技的藝術成分,雜技中表現的動作難度和技巧難度,並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4、美術、建築作品,

(一)美術作品

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它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一般分為純藝術品和實用藝術品。

實用藝術品是指具有實際使用價值的藝術作品,是造型藝術之一。實用藝術品既是物質產品,具有物質實用功能,又是具備審美功能的藝術品。我國以前不保護本國國民的實用藝術品 在美術界,對實用藝術是否屬於美術作品,認識不一。《伯爾尼公約》第2條規定,實用藝術品的法律保護,由各國自定,如果不給予工業產權的保護,則至少要給予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現在,實用藝術品在我國可以按美術作品保護。如果申請外觀專利的保護,可以以工業產權保護。

(二)建築作品 (廣義:包括建築物本身,還包括建築設計圖,模型)

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勢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中只包括建築物本身,設計圖和模型單列出來受保護。

《伯爾尼公約》現行文本規定,建築以及與建築有關的設計圖、草圖和立體作品是著作權保護的對象。建築作品包括兩項內容:一是建築物本身(僅指外觀裝飾或設計上含有獨創性成分的建築物); 二是建築設計圖與模型。一個建築施工圖屬於建築藝術作品的一部分,也理當受著作權保護。

建築物本身(僅指外觀,裝飾或設計上含有獨創性成分的建築物)。原著作權法未明確規定對建築作品的保護,現在同美術作品一起受到保護。

5、攝影作品

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紀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攝影本質上是一項技術,是記錄事物影像的一種手段。在攝影作品中,可以充分利用創作人對光線強弱,畫面中人與物或人與人的距離遠近與位置選擇,畫面構成事物的取捨,感光時間的長短及背景等一系列要素的理解運用,完成作品的設計創作。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新增的條款)

(以前叫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電影本質上是一項科學技術, 電影藝術的表現力是以往藝術形式所不能比擬的。電影作品不僅表現手段復雜,創作過程也十分繁瑣。著作權法所稱的電影作品,不是指其中的階段性成果,也不是指電影藝術中的構成要素。比如,電影文學劇本以文字表述為攝制電影提供設計藍圖,它既是電影作品的基礎,又是一部可供閱讀的文學作品;電影音樂也可作為獨立的音樂作品單獨加以利用;電影作品中攝制的每一張膠片,又是一件攝影作品。而是指影片這一綜合藝術。

7、圖形作品,和模型

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工程設計圖是指專門用於施工建設的設計圖。

產品設計是工業產品的設計,這里所說的產品既不同於手工業品,也不同於純藝術工業產品,而是指以現代工業為基礎所生產的工業產品。

地圖是一種以實用為主要目的的繪畫藝術作品。它運用符號和地圖制圖原則表示地面和社會的自然現象。是科學與藝術作品的結晶。經濟生產、物質生活、交通通訊等都要求地圖所提供的自然地理信息必須具備客觀性和精密性,這是地圖作為科學作品的表現。區別性、可讀性和使用方便的要求以及畫面和諧美觀的追求,又使地圖成為一種美術品。因為地圖創作的客觀性較強,在侵權認定時的原則是找相同的錯誤。(因為素材的客觀性太強)

示意圖是指簡單的點、線、幾何圖形和注記等符號來說明內容較為復雜的事物及科學原理,或為顯示事物的具體形狀或輪廓而繪制的略圖。

模型

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的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對於工業設計的立體表現形式的模型,以及按照工業設計進行施工而完成的工程建築實體和物質產品的實體,原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現在模型和建築物都納入了保護范圍。

8、計算機軟體

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下列選項中屬於著作權的客體的是( )

著作復權法規定:在文學、藝術和自製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領域內創作的作品,均屬著法保護范圍。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築作品;5、攝影作品;6、電影和以類似製作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此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計算機軟體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權的客體。

⑥ 作品授權後作者還擁有完整版權嗎

肯定的,沒有簽賣身契,就是自由的.

⑦ 二年級語文課本能不能違反著作權所有•請勿擅用本書製作各種類出版物•違者必究

肯定不能啊

⑧ 某出版社小學語文課本中的一篇課文《打碎碗花》把原文中外婆改成了姥姥,是否侵犯了著作權

判斷侵犯著作權的標準是:未經作者和版權所有單位授權以任何形式出版、刊登、轉載。
如果有授權編輯有權利對其中的訛誤進行修改,在作者允許范圍進行文章編輯或部分使用。

⑨ 老教材的版權歸屬

呵呵 樓主你好 我知道一點 給你說說 希望能幫助你啊
版權是有期限的 如果是個人的版權 期限為此人終生獨有到死後50年 而對於單位或者團體的版權來說 是該文章或著作發表五十年之後。
而對於教材來說 一般為國家的計劃 有對應的團體和出版社 你如果使用的話 應該聯繫到主編或出版社 不過我感覺中國的問題也不大吧~~ 畢竟念書也不少了 30多年了。教材而且是國家統一組織編撰的 況且有的是直接COPY外國的 所以我覺得這些東西 未必是他們自己編的 如果想得到版權 在法律上有以下幾種方式(下面的我COPY的)
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完成就自動有版權。 所謂完成,是相對而言的,只要創作的對象已經滿足法定的作品構成條件,既可作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在學理上,根據性質不同,版權可以分為著作權及鄰接權,簡單來說,著作權是針對原創相關精神產品的人而言的,而鄰接權的概念,是針對表演或者協助傳播作品載體的有關產業的參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廣播電視台、出版社等等。
你屬於後者

⑩ 請問出題的人在出語文閱讀理解題的時候有沒有購買過該文章的版權需不需要購買版權

那要看出哪種試卷吧。如果只是比較隨意的,練習卷什麼的或者小范圍的比較正式的,那就不用購買版權了。如果要出練習冊的話是要購買版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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