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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權公房承租權

發布時間: 2020-12-24 00:05:14

⑴ 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1)房屋所有權公房承租權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⑵ 急求:公房分配法律上如何規定呢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
(1994年3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公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直轄市、市、建制鎮公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公有房屋系指國有房屋和集體所有的房屋。

第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軍隊管理的國有房屋屬於國家財產,由國家授權的單位(以下簡稱產權人)依法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集體所有的房屋,由集體組織(以下簡稱產權人)依法行使經營和管理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公有房屋產權人同時享有相應的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 公有房屋的經營和管理要逐步實現社會化、專業化。產權人可以委託物業管理公司等代為經營和管理。

第六條 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對所管理和使用的房屋負有保護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佔、損壞公有房屋,不得利用公有房屋獲取非法利益。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所有權登記

第八條 公有房屋實行所有權登記制度。公有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是《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

第九條 公有房屋產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經審查合格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

共有房屋由房屋共有人共同申請所有權登記,領取《房屋共有權證》。

第十條 公有房屋所有權轉移、房屋狀況變動和房屋滅失的,公有房屋產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所有權轉移、房屋狀況變動和房屋滅失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公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所有權轉移登記和房屋狀況變動登記手續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證明文件: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房屋,應當提交立項、規劃、用地和建設等部門的批准文件和證件;

(二)購買的房屋,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批准買賣的文件;

(三)劃撥的房屋,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劃撥的有關文件;

(四)贈與的房屋,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有關批准文件、贈與合同和公證書

(五)交換的房屋,應當提交雙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和雙方簽訂的交換合同。

第十二條 公有房屋設定抵押等他項權,應當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他項權登記,領取《房屋他項權證》。

第十三條 嚴禁塗改、偽造公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遺失《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發。

第三章 使用

第十四條 公有房屋的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的用途。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公有房屋可以通過調整、交換等方式,促進合理使用。

繁華地區適宜做商業、服務業使用的房屋,應當逐步安排用於商業、服務業。

第十六條 交換公有房屋使用權,應當遵循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由交換雙方簽訂書面協議。

交換房屋使用權,使用人必須徵得產權人的同意。產權人應當支持使用人的合理要求。

第十七條 房屋使用人應當合理用房,不得無故閑置不用。對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不用的住宅,房屋產權人可以收回其使用權。

第十八條 對具有重要歷史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公有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予以保護,不得擅自改變原狀。

第十九條 公有房屋管理中涉及異產毗連的,其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租賃

第二十條 公有住房的租賃必須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和租金標准。

經營性房屋的租賃,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賃價格。

第二十一條 經營性房屋的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協議,明確租賃期限、使用性質和租賃價格,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持租賃協議,至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核手續。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必須按期交納租金,不得拖欠。托欠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規定收取滯納金。

第二十三條 出租公有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自然損壞或其他屬於出租人修繕范圍的,出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承租人發現房屋損壞,應及時報修,出租人應在規定期限內修復。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四條 出租經營性房屋的修繕責任,由租賃雙方在協議中議定。

第二十五條 承租人應當愛護並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私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確需變動時,必須徵得出租人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

第二十六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並可索賠損失: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四)無正當理由拖欠房租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五)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公有房屋的;

(八)擅自買賣公有房屋使用權的;

(九)其他嚴重損害出租人權益的。

第二十七條 租賃期滿後,承租人應當返還房屋。如需繼續使用,應當在租賃期滿前重新簽訂租賃協議。

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前必須收回房屋時,應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並賠償承租人的損失;收回住宅用房的,同時要作好承租人的住房安置。

第二十八條 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契約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

第二十九條 在租賃期限內,房屋產權人轉讓房屋所有權,原租賃協議繼續履行。

第三十條 租賃的公有房屋大修或者改造時,承租人應當配合,在租賃期限內,房屋大修或者改造後原租賃關系不變。

第五章 買賣

第三十一條 公有房屋的買賣,買賣雙方必須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證明文件。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買賣公有房屋。

第三十二條 公有房屋買賣時,應當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

第三十三條 公有房屋買賣必須經過交易審核後,方可辦理所有權登記。

第三十四條 出售公有房屋所得價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

第三十五條 國有房屋實行有償轉讓,不得無償劃撥,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出售共有房屋時,房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出售出租公有房屋時,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七條 公有房屋出售給外國人的,應當符合涉外房屋買賣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修繕

第三十八條 維修養護公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是公有房屋產權人的責任。維修養護共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是房屋共有人的責任。

產權人與使用人分離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修繕責任。

第三十九條 修繕責任人應當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定期檢查、修繕,保證其正常使用和安全。

修繕責任人沒有履行修繕責任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修繕責任人進行修繕。

第四十條 公有房屋的修繕應當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法規、政策和標准。

第四十一條 公有危險房屋的鑒定、修復和拆除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公有房屋修繕所需的資金,應當按照現行財務制度和有關規定分別列支,嚴禁挪用。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

(一)偽造、塗改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注銷其證書,並處以房產價值1%以下的罰款;

(二)不按期申報辦理所有權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可處以房產價值1%以下的罰款;

(三)強占房屋的,責令其限期遷出,賠償損失,並可處以該房屋強占期間租金總額5倍以下的罰款;

(四)故意損壞、危害公有房屋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並可處以造成財產損失5倍以下的罰款;

(五)擅自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沒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六)擅自買賣公房的,經審查允許買賣的,責令其補辦手續,繳納稅費,並對賣方處以買賣金額5%以下的罰款;經審查不允許買賣的,買賣合同無效,對賣方處以買賣金額10%以下的罰款;

擅自買賣公房使用權的,買賣合同無效,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對賣方處以買賣金額20%以下的罰款;

(七)擅自轉租公有住房的,轉租協議無效,收回房屋,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轉租人轉租租金總額5倍以下的罰款;

(八)因公有房屋修繕責任人失職,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責令賠償損失,並對修繕責任人處以房產價值5%~10%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的,由所在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因公有房屋所有權登記、使用、租賃、買賣、修繕等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向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處、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國有農場、林場等公有房屋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⑶ 我想買公房,不知道公房是什麼意思

公房也稱公有住房,國有住宅,由國家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產權(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歸國家所有。

購買公房需要繳納的稅費

1、登記費按件計算,每件100元,登記費由房地產交易中心收取。

2、房屋出售價0.5‰的房屋買賣合同印花稅(分期付款的按購房總價0.5‰交付);其計稅依據為產權轉移書所載的實際金額。

3、房地產權證印花稅5元。

4、實際購房款(扣除超過建築面積控制標准按市場價購房所付款項)1%的土地收益金。

5、購買公有住房超過建築面積控制標准支付市場價的應按規定繳納契稅。契稅按照房地產買價的0.75%計算繳納。即納稅人為買方;計算依據為實際購買金額。

6、過戶手續費;過戶手續費按套計算。每套250元,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減半,過戶手續費由房地產交易中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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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公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所有權轉移登記和房屋狀況變動登記手續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提交證明文件:

1、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房屋,應當提交立項、規劃、用地和建設等部門的批准文件和證件。

2、購買的房屋,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批准買賣的文件。

3、劃撥的房屋,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和劃撥的有關文件。

4、贈與的房屋,應當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有關批准文件、贈與合同和公證書。

5、交換的房屋,應當提交雙方的《房屋所有權證》和雙方簽訂的交換合同。

⑷ 鐵路職工工是否有權將公房使用權轉讓給非鐵路職工

首先,得正確理解什麼是「公有住房使用權」。所謂「公有住房使用權」是指通過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對國家或是國有單位所有的房屋以低於市場價租賃並使用的權利。之所以有這樣的福利分房,其實是國家或是單位對承租人住房消費的一種補貼,也體現了承租人勞動的價值。因此,「公有住房使用權「針對的對象一般是具有針對性的,大部分為在單位工作一定年限的職工,並不是所有的人都有權享有這樣的住房補貼。
其次,在過去的法律實務中,由於「公有住房使用權「被認定為一種房屋租賃關系,即公房的所有權人是國家或單位,而承租人只能享有房屋的使用權,不享有處分、收益的權利,所以,承租人轉租或是轉讓使用權的行為都將直接侵害了所有權人的利益,應被禁止。為此,1994年建設部出台了《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其中26條對於承租人擅自轉租、轉借、調換、買賣公有住房使用權的行為進行了禁止。你的同事估計也是依據這條法律認為你們之間簽訂的公有住房轉讓協議是無效的。
但是,這份1994年出台的建設部的規定已於2001
年被廢止了。2002
年底,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出台了新的《關於開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這份通知中明確了北京公有住房使用權是可以有償轉讓的,並對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的對象、范圍、程序做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
所以,您完全不用擔心,你與你同事於2001年簽訂的公有住房使用權轉讓協議是有效的,並且在他的主動配合下,您與單位又簽訂了新的《公有住房承租合同》,整個程序都是合法有效的。他無權利再繼續承租該公房。如果他執意要起訴您的話,您也無須害怕,只要在法庭上出示原來的轉讓協議和新的承租合同這兩份關鍵證據即可。
最後,對於「公有住房使用權」交易還有一些的問題值得注意:第一,根據2002年國土資源部和房屋管理局下達的《通知》要求,進行公房使用權交易的一方必須是公有住房的合法承租人,並經過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因此,在進行公房所有權交易前必須先確認所有權屬,並徵得出租人的同意後再進行。第二,由於「公有住房使用權」的特殊性,並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享有「公有住房使用權」。因此,為避免轉讓協議的無效及今後的糾紛,購買人應確定自己是否具有購買的資格。例如,單位承租公房使用權的轉讓一般要求購買人也為本單位職工。第三,通過公房使用權互換、有償轉讓或是交換住房產權的方式取得公房使用權的新承租人,是可以將公房使用權再次上市交易的。這意味著公房使用權是允許流轉的。但這里的流轉並不包括轉租的情況,轉租是指不變更承租合同的情況下,將房屋交予他人居住。而「公房使用權」的轉讓則是要求轉讓協議達成後,受讓人代替原承租人,與出租人建立新的租賃合同。第四,合同雙方必須親自到場簽訂合同並辦理新的租賃變更手續,相關法律文件應避免代簽,並提前或當場結清所有的相關費用。

⑸ 申請公租房需要什麼條件和資料

一、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准;

(二)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准;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二、申請資料(以貴州望謨縣為例)

(一) 具有本縣城鎮居民戶籍的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收入情況證明材料;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現住房情況證明材料;租住房屋的須提供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殘疾證、優撫證等證明)。

(二) 非本縣城鎮居民戶籍的家庭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婚姻狀況證明材料;

3、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在本縣的《居住證》;

4、申請人在本縣繳納社保證明或稅務部門完稅證明;

5、申請人及共同申請家庭成員收入情況證明材料;

6、租住房屋的須提供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房屋所有權公房承租權擴展閱讀: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並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並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並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⑹ 中國法律網關於福利分房後配偶死亡,子女能繼承死亡一方配偶的房屋嗎

福利分房後配偶死亡,子女有權能繼承死亡一方配偶的房屋。

⑺ 離婚財產的問題

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內部判決標准

為規范審理婚姻案件,統一辦案標准,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制定本處理意見。

………………

五、離婚時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一)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

1、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資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4)知識產權的收益;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①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③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①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

②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個人財產因物質形態變化所得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為個人財產;

④ 復婚、再婚前的財產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為個人財產;

⑤ 房屋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為個人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支付按揭貸款的,離婚時,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返還對方相當於已付按揭貸款一半的款項,並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一般原則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

3、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4、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5、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6、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財產時,如何處理在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組織等中的出資問題

1、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2、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3、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四)如何處理房屋所有權歸屬問題

1、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2、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關於離婚後公房承租權的處理

1、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4)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6)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8)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並調換房屋的;

(9)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離婚時,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准許。

2、 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問題的處理

(1)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的,離婚後原則上應自行解決住房問題;

(2)離婚後確實無房居住,自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可以調解或判決無承租權一方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費用;

(3)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3、 關於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租憑關系問題的處理

人民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包括單位委託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租賃關系時,應徵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系的,承租人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

六、離婚時債務的清償問題

(一)下列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1、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欠債務;

2、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夫妻雙方共同經營所欠的債務以及一方從事經營,其收入主要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債務為共同債務;

3、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因家庭析產所分得的債務;

4、 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無法共同生活而離家出走,出走方為日常生活所需開支及治療疾病、撫養子女等所欠債務。

(二)下列債務屬於個人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 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 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三)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四)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五)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六)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

⑻ 1998年我父親與我後母再婚登記時,我後母有一套房管局所屬的公房(只有租住權,沒有所有權)。98年

問:1998年我父親與我後母再婚登記時,我後母有一套房管局所屬的公房(只有租住權,沒有所有權)。98年她搬來我家住後,該房在1998-2003年期間一直出租,每月我後母也向房管局繳納租金。2003年該房被拆遷,房管局考慮到我後母對該房的維護進行過投入(後母再婚前的一些水電方面的投入和1998年我父親和後母婚後共同支付的房屋修繕費用各佔一半),所以賠付了一筆10000元的補償費.請問:1.1998-2003年期間該房出租所得是否屬於後母婚前財產?法律依據是什麼?2.2003年該房拆遷賠付10000元補償費是否屬於後母婚前財產?法律依據是什麼?如果不屬於我後母的婚前財產。那麼------2004年我後母擅自將該房補償費10000元一並拿給她與前夫的兒子(該子98年讀大一時隨母親來我家,04年已經工作),買了一套30000(另外20000為該子自付)元的小戶型二手房,房產證上寫了該子的名字。該房在04至今一直出租。請問:3.該房租金中是否有部分應該屬於我父親和後母的共同財產?如有應占幾成?4.該房產權是否有部分應該屬於我父親和我後母的共同財產?如有,應占幾成?另外一個問題:還有一套房屋是我父親和後母現在居住的房屋,該房從1992年由單位分配所得,每月交租金給單位,一直由我和父親,生母居住。1995年我母親病逝,97年該房產權賣與私人,我父親用10000元將其買下,但是當時只交了錢,產權證還沒有辦理下來。98年我父親和後母登記結婚,2個月後產權證才辦理下來,寫得是我父親的名字。請問,5.我後母是否享有該房產權?如果不享有的話,那麼---------6.我父親在97年買房時曾向後母借了2000元,這個情況對房屋產權歸屬有影響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出租房屋應具備哪些合法條件為規范房屋出租市場秩序,保障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要求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概括起來主要有:
(1)有合法的房屋產權證件;
(2)房屋為共有產權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賃的證明;
(3)將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經營用房出租的,應提交規劃和房管部門同意的證明;
(4)將房管部門直管公房內的場地出租的,應提交經房管部門同意的證明;
(5)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6)房屋能正常使用。
哪些情形房屋不得出租依據我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件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產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房屋權屬有異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房屋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出租房屋辦理哪些法律手續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據此,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辦理以下法律手續:
(1)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2)雙方在合同簽訂後30日內,到市、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申請登記備案時應提交以下相關文件:書面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件、經辦人的證明文件、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3)在市、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頒發房屋租賃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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