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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所有權人

發布時間: 2020-12-24 00:24:28

Ⅰ 產權人和房屋所有人有什麼區別

產權人和房屋所有人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

房屋產權人,即代表產權所有人(也就是產權擁有者),法律上認定的是財產(動產與不動產)登記的合法擁有者。房屋所有人指的是「戶主」。

2、權利不同。

產權人包括擁有房屋一切權利,同時還包含房屋地契的權利,而房屋所有人只有房屋擁有權,沒有地契權利。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產權證上為一人,也應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3、戶口關聯性不同。

產權人是指該戶的戶主,與房屋無關,可以既是戶主又是房屋產權擁有者,也可以不是戶主,卻是房屋產權擁有者。而所有人只能是戶主。打個比方,如果戶主改成你女兒,產權還是你的,房管局網上還是顯示是你的房子.

(1)房屋產權所有權人擴展閱讀:

房產證的登記產權人不一定是房屋所有人,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的外在表現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證據效力,該房屋到底屬於誰,還要看該房屋的實際出資人是誰、誰對該房屋一直佔有使用等情況來綜合判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該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的外在表現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證據效力。被告若能提供反證,證明爭議房屋的登記的產權人與實際產權人不一致的,應以實際情況為准。

Ⅱ 房屋的產權人和共有人有什麼區別

產權人∶指對財產擁有所有權的人,可以是一人或者多人。

產權共有人∶是指多人對某一財產共同擁有所有權。

一、權益不同∶

1、產權是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力,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

2、房屋共有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二、承擔義務不同∶

房屋共有人∶

1、共有房屋一般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所謂「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共有的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

2、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房屋共有權保障共有人的權利。

房屋產權人∶

1、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2)房屋產權所有權人擴展閱讀:


辦理《房屋共有權證》的條件:

1、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法繼承人同時繼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所繼承的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2、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同時出資購買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 即按出資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Ⅲ 房產證產權人和共有權人的區別

1、產權比例不同

產權人和共有人直接的區別在於產權比例,產權人為100%,共有人是沒有產權比例的,但產權人和共有人具有對該房產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共有的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

2、擁有所有權的人不同

產權人指的是對財產擁有所有權的人,可以是一人或者是多人;而共有人指的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相應的義務,共有的房屋一般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

3、權力不同

產權是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力,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而共有權人同法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3)房屋產權所有權人擴展閱讀:

共有房屋一般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房屋共有權保障共有人的權利,共同共有名字沒有先後之分,共有人都享有相同的份額。

「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共有的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按份共有需要做份額公證,下來的房本會標注每個人所享有的百分之多少的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Ⅳ 產權人和共有人的區別

產權人指對財產擁有所有權的人,可以是一人或者多人。產權共有人是指多人對某一財產共同擁有所有權。

產權是所有權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力,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它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房屋共有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擁有該房屋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

共有房屋一般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所謂「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共有的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分享權利和承擔義務。房屋共有權保障共有人的權利。

拓展資料

辦理《房屋共有權證》的條件:

1、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法繼承人同時繼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所繼承的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2、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同時出資購買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 即按出資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房屋共有權證》的頒發方式:

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餘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

《房屋所有權證》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證書由市、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雙方共有房屋產權是指該房屋的所有權為兩個公民或法人共同享有,是一個所有權同時歸屬兩個主體享有的權屬狀態。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共有關系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兩種類型。

Ⅳ 怎麼能在房產局查出房屋所有權人

如果有對本人或家庭名下房產信息進行查詢的需求,市國土房產局可提供查詢結果證明。

使用居民身份證查詢房屋登記信息,要求在房屋登記時使用的是該居民身份證姓名和證件號(包括二代證和一代證自然升位)。

對於使用非居民身份證(如軍官證、護照等)進行房屋登記或身份證號重號、錯號,同一姓名存在居民身份證和居民身份證以外的其他身份證件,查詢結果超過5條,電腦系統無法自動判斷房屋是否已過戶或已拆除等情形,系統將不列印具體查詢結果,提示到查檔窗口查詢。

值得注意的是,嚴禁未經權利人同意擅自查詢他人信息,嚴禁將查詢結果非法傳播或用於不當目的。凡違規查詢的,由違規查詢人承擔一切責任。

Ⅵ 如何認定房屋產權人

依據下列規則確認不動產物權的歸屬:
一、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的最直接辦法是依據登記記載。通過登記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轉移、變更的情況向公眾予以公開,使公眾了解某項不動產上所形成的物權狀態。登記制度對於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和維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的作用在於,確定物權的歸屬,解決物權的沖突和保護交易安全。
二、區分登記的效力與合同的效力,不能機械地理解登記在所有權轉移過程中的效力。實踐中,很多人常常混淆了合同的效力與登記的效力的區別。甚至有人認為,合同,就是確定不動產物權的依據,合法有效的合同,明確地表明了不動產的所有人到底是誰,說白了,就是看合同確定所有人。對於不動產物權,登記記載是最直接確定物權所有人的方法,而非雙方之間合法生效的合同,合同,僅是債權的依據,而非物權。
三、在同一不動產上存在多項權利時,應按照下列規則區分各項權利的先後。如果同一不動產之上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內容相互矛盾的物權時,首先,所有權人的權利要優先於抵押權人;所有權、抵押權作為物權優先於因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債權。其次,登記的權利應優先於未登記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四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Ⅶ 房屋所有權證如何更換所有權人

房產變更登記辦理的內容如下:

(一)名稱變更應提交的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個人為身份證明,單位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核原件收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

4、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工商局等機關出具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證明文件(核原件收復印件);

5、單位代理人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單位的需提供);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坐落變更應提交的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個人為身份證明,單位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核原件收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

4、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等名稱發生改變的證明文件(核原件收復印件);

5、單位代理人身份證明(申請人為單位的需提供);

6、其他必要材料。

(三)房屋翻建、改建的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國有土地使用證(核原件收復印件);

3、申請人身份證明(個人為身份證明,單位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核原件收復印件);

4、房屋所有權證;

5、建設工地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

(四) 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並房屋的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個人為身份證明,單位為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核原件收復印件);

3、房屋所有權證;

4、房屋分割、合並的原因證明文件;

5、房屋測繪報告和房屋測繪平面圖。

(7)房屋產權所有權人擴展閱讀:

二、辦理流程

1、申請;

直接到辦證大廳,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窗口、國土規劃分局窗口、地稅局契稅窗口以及銀行窗口。

2、受理;

3、審核(根據規定必要時安排現場查看);

4、核准並校對記載於登記簿;

5、發證並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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