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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評估

發布時間: 2020-12-24 00:47:15

①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否必須依照評估價格

在採用有關方法計算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之前,應廣泛搜集資料,經過現場勘查和測量回,並分析、測算答有關數據。

搜集的資料主要包括:被評估地塊的地籍資料、城市規劃資料以及被評估地塊所處地段等級資料、被評估地塊的批租文件資料、地產市場的成效實例資料、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有關政策規定、土地管理法規條例等。搜集資料要可靠、全面、及時,並在搜集資料的基礎上進一步篩選、整理和歸類。

現場勘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地塊的形狀、坡度和面積,地質、水文條件,地上物和地下物的布設狀況,地塊的經濟地理環境狀況。勘查之後,應對被評估地塊現狀做出盡可能詳盡、正確的書面描述。

分析、測算的有關數據包括:測算被評估地塊開發建設總成本,估算開發建設完成後能實現的市場銷售額(或租或賣)及投資回收期,估算開發建設和經營投資盈利率,初步試算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

②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怎樣評估

收回國有土地的法定條件包括以下5種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改建需要使用土地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
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③ 土地使用權評估如何入賬

錯誤,是肯定錯的~!

但你沒交待清楚:
1、07年公司對該土地使用權評估的原因?
2、你公司是否為房地產公司?(是或不是,財務處理差別很大。)
3、你公司會計政策中選擇的制度是《企業會計准則》還是《企業會計制度》?
4、你公司自06年12月購入該無形資產後,有沒有計提累計攤銷?如果沒有,則需要做前期差錯更正,補計提。
5、你公司持有該土地使用權的用途?(是自用還是持有以備增值的投資?財務處理完全不同。)
6、該土地使用權的年限是多少?(涉及到年攤銷額)

作為會計人員,在進行該筆賬務處理或更正時,首先需要了解上面6條。所以,你要先回答我的問題,我才能回答你的賬務處理喔~!

另外:單純從給的條件上來看,不僅僅是重復加計的問題。無形資產必須按成本計量,所以對於評估價來說,對無形資產沒有任何影響。所以,如果該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的前提存在的話(也可能應當作為投資性房地產,關鍵上看我問題中的第5條——用途),那麼該無形資產原值仍然是313421元,賬面價值因為你未給出土地使用權年限,所以無法確定年攤銷額,賬面價值就無法確定。

————————————————————————————————

暈,yanj283119,你和提問者庄園283是一個人嗎?(都有283,呵呵...)

對於你補充問題的答復:

1、錯誤。2007年1月10日,該自用的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增入了157萬元,為錯誤會計處理。
這個錯誤是非常明顯的。無論是適用《企業會計制度》還是現在大多數企業適用的《企業會計准則》。該會計處理均為嚴重錯誤。

原因:無形資產按成本入賬,不考慮公允價值。(其實所有的非流動資產——除按照《企業會計准則》處理的「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都是按成本入賬。)
參考資料:《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

所以,你公司在2007年1月10日所做的錯誤會計分錄:
借:無形資產 1570 000
貸:資本公積 1570 000

屬於重大會計差錯,是沒有任何會計依據的。需要進行差錯更正。

處理建議:因為屬於重大會計差錯,所以處理時要報經高層,最好以會議的形式,請高層做出書面處理意見。如果是我,處理流程如下:

1)先收集《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准則》中有關會計處理要求的資料。(就是我在上面說的參考資料.)。主要以你公司依據的《企業會計制度》為准,但也同時要拿出現在用的最為廣泛的《企業會計准則》做輔助資料。

2)將更正的會計分錄,寫出來,一同作為資料到時的證明資料。更正分錄:
借:資本公積 1570 000
累計攤銷 107 283.33
貸:無形資產 1570 000
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7 283.33

(其中:107283.33是自2007年1月至2010年5月,因虛增的無形資產多計提的折舊,也應當調出。計算步驟:[(1570000/50)/12]*(12*3+5) 意思是,多增加的157萬元的月折舊額乘以2007年1月至今(41個月)的折舊月份)

3)以書面的形式寫出,該項處理對今年年終的報表的影響,以及對所有者權益的影響。並且指出,該影響不是因為更正分錄造成的,而是由於2007年1月的錯誤會計處理造成的。

4)向領導提交意見和資料,並同時做口頭解釋和建議。

5)如果總經理(注意:別的不行)有別的考量,比如說,希望仍然保持該無形資產高估的價值(往往會這樣,總經理往往希望不去動它,而又擔心會觸范法規或規章)。你再來問我好了:我應該還能提出另一種,通過變更會計制度的方法保持該資產的高位公允價值。

④ 廣東省高州市土地使用權轉讓地的評估標准

一、對附加土地使用權轉讓條件的質疑根據法理,財產權一經合法取得,只要不損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權利人盡可自由處分,不受阻礙,因為處分權本身就是財產權的一部分。具體到土地使用權,權利人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可以自己開發利用該土地,也可以轉讓該土地給他人使用,何須人為以投資或開發進度為條件設置障礙?對於成片開發的土地,因出讓的目的在於使成片土地獲得初步開發、使生地變成熟地、為引進項目和作進一步開發提供條件,故要求成片土地在適度開發以形成工業用地或其它建設用地條件後方可轉讓,似可理解。但對於宗地而言,用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出讓合同已經載明其開發用途和開發期限等,無論如何轉讓,出讓合同的約束仍對用地人有效,為什麼一定要投資25%以上才能轉讓呢?限制土地炒賣可能是設置轉讓條件的主要動因,但現在看來顯然是下錯了葯。因為炒地之風盛行不是源於土地開發的程度問題,而是源於一級市場的管理問題,是一級市場與二級市場存在過大的升值空間的問題。實踐證明,在已經將拍賣作為主要出讓方式的地區,由於土地使用權在一級市場的價格與在二級市場的價格基本相當,土地炒賣因無暴利可圖而得到有效抑制,所以打擊土地炒賣的當務之急是限制協議出讓,推廣拍賣出讓,而不是設置轉讓條件、硬性要求完成投資25%以上後方能轉讓。極端的事例並不鮮見,即發展商在繳付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後因資金原因無力繼續開發,又因《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未完成投資總額的 25%而無法將土地轉讓給他人開發,雖雙方有意,卻法律無情,土地資源因此得不到有效利用,市場流通因此受到阻礙。當然,房屋預售時雖也涉及預售房屋佔用范圍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但因出售的標的是房屋,法律為保護購房人的利益要求預售房必須達到一定的建設條件有合理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關於預售的商品房、其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規定並無不妥。值得注意的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的「轉讓」是廣義的「轉讓」,其范圍應包括買賣、贈予和其它合法方式如作價入股、繼承等,其中贈予是沒有對價的,繼承可以是法定的,作價入股的目的可能就是為了實現前期投資包括前期25%的投資,如果硬性要投資25%之後才能贈予、繼承或作價入股,既不必要,也不可能。因此,籠統地規定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土地使用權應在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後才能轉讓是不準確和不合理的。
二、繳清土地出讓金繳清土地出讓金是土地使用權得以轉讓的前提條件,此規定見於《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按理,依出讓合同繳交出讓金是通過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沒有繳清出讓金,就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就不能認為受讓人取得了土地使用權。
當事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權,如何能轉讓土地使用權?但在實務中,地方政府為支持房地產業的發展或其他原因,常常同意發展商分期繳付出讓金,在出讓金繳清前,先向發展商核發土地使用證,在此情況下用地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恐難以其未繳清出讓金為由否認其轉讓行為的效力,因為: 1、繳付出讓金是出讓合同設定的義務,依合同之相對性,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與義務只對合同的當事人有約束力,不能用來對抗第三人。政府不能以用地人未繳清出讓金為由來對抗轉讓合同中的受讓人。 2、土地使用權證一經核發,其登記資料亦依法公示,轉讓合同中的受讓人有充分理由對公示予以信賴,而無任何義務查知轉讓人是否已經繳清出讓金,查知其擁有土地使用權即可。因此,用地人未繳清土地出讓金,但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其轉讓土地使用權合同的效力應當支持,政府可依出讓合同向轉讓人追繳出讓金。

⑤ 轉讓土地使用權時轉讓價低於評估價該怎麼開發票

按交易雙方簽的合同價開具發票,評估價只是參考價。

⑥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評估的方法怎麼續期,要多少費用

土地使用權轉讓不需要評估。
應該是你的土地是劃撥土地,劃撥土地不可內以交易轉讓,只有繳納出讓金容變成出讓土地才可以交易轉讓。
具體要繳納多少出讓金要土地局進行評估。
因為各個城市出讓金不一樣,而且出讓金屬於土地局內部資料一般不外泄。

⑦ 土地價值評估和土地使用權抵押評估的區別

土地價值評估和土地使用權抵押評估的區別在於:
1、估計的目的不一樣,一個是核定土地市場價值,一個是評估土地使用權抵押價值。
2、價值定義不一樣。
3、評估用途不一樣,也就是什麼樣的評估目的,做什麼樣的用途。
附: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都是要經過招標,掛牌,拍賣手續的,個人轉讓不了。

⑧ 土地評估報告中的估價依據有那些

(一)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技術標准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第二次修正)、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90]55號令、1990年5月19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5、《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國土籍字第2號、1997年1月3日起施行);
6、《城鎮土地估價規程》(GB/T18508-200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1年11月12日發布、2002年7月1日實施)。
(二)省市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技術標准文件
1、《武漢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武漢市人民政府[92]50號令、1992年6月9日起施行);
2、《關於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有關問題的細則》(武土字[1996]009號、1996年7月18日起施行);
3、《武漢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程序規定》(武房[1998]6號、1998年1月9日起施行);
4、《武漢統計年鑒》(2011版)。
(三)委託人提供的規劃報批、產權證件等資料

⑨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否必須依照評估價格

地價評估是土抄地出讓確定底價的依據,但不是全部。
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有底價出讓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情況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出讓底價和投標、競買保證金。

⑩ 資產評估時,土地使用權已出讓,可以評估嗎

誰出讓給誰?如果是政府出讓給你們,那可以評估。如果是你們出讓給其他人了,再納入你們的資產評估范圍內那就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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