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器設備所有權如何證明
⑴ 機械設備所有權變更是否需辦理備案登記
是的,必須辦理抄。
備案襲登記是備案審查制度的基礎性環節。根據《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在備案登記階段應對報備文件的報備時限、報備格式、制定主體、制定程序等進行審查,對符合登記要求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登記要求的,視不同情況予以不同處理。
對報備時限的審查。
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法制機構依照立法法和《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的規定向有關機關備案。對於不報送規章備案或者不按時報送規章備案的,由國務院法制機構通知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給予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當前,由於電子備案工作尚未正式全面開展,靠紙質文本報送備案受制於郵寄、接收等因素較多,往往會使報備的及時性受到一定影響。
對報備格式的審查。
報送規章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規章文本和說明,並按照規定的格式裝訂成冊,一式十份;具備條件的,應當同時報送規章的電子文本;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制定主體符合規定但報備格式不符合規定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暫緩辦理備案登記的,由國務院法制機構通知制定機關補充報送備案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⑵ 關於解決機器設備融資租賃租賃物所有權問題的策略
機器設備融資租賃,租賃物所有權問題回答如下:
《可點擊我頭像》
1.在租賃期間,租賃物所有權歸出租方;承租方承擔租賃物的保養、維護;
2.租賃期限滿後,承租方在租賃期內按約履行,則享有優先留置權,否則租賃物歸出租方。
⑶ 工程項目的承包模式有那些
建設工程承包是有關公司的主要業務,眾所周知的建設工程承包方式有招標投標確定工程承包方,但是除此以外,建設工程還有哪些承包方式?相關法律、法規對此有什麼規定呢?這些承包方式各自有什麼不同的特點呢?下面找法網小編將為您分析。
建設工程承包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
一、建設工程總承包
建設工程總承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企業受業主(建設單位)委託,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等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工程總承包的具體方式、工作內容和責任等,由業主與工程總承包企業在合同中約定。
二、建設工程獨立承包
所謂獨立承包方式,是指發包人(業主)並不將建設工程的全部建設工作發包給某一承包人,而是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就自己負責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各自獨立對發包人負責。對於一些工程較大的項目,發包人可能分別與幾個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分別簽訂若干份獨立的勘察合同、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各承包人各自獨立完成承包工作。
三、建設工程聯合承包
《建築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建設部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建市[2003]30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企業也可以組成聯合體,對工程項目進行聯合總承包。」根據上述法律、規章的規定,承包人可以單獨承包工程,也可以與其他企業聯合共同承包(包括聯合總承包)。
四、建設工程「掛靠承包」
所謂「掛靠承包」,是指單位或個人以贏利為目的,以某一工程企業的名義承包工程的行為。
「掛靠承包」具有如下特點:
1、掛靠人沒有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主體資格,或者雖有從事建設工程活動的資格,但沒有具備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
2、被掛靠的企業具有與建設項目的要求相適應的資質等級,但缺乏承攬該工程項目的手段和能力。
3、掛靠人以被掛靠企業名義承攬工程後,自行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自行取得工程承包收益,自行承擔工程承包的責任與風險,並向被掛靠企業交納一定數額的「管理費」;被掛靠企業只是代為簽訂合同及辦理各項手續,不負責工程承包的技術、管理工作,也不承擔技術、質量、經濟責任。但也有「掛靠承包」的被掛靠企業向掛靠人提供管理、技術服務,當然其收取的「管理費」的比例或數額也相應較高。
建設工程承包方式較為多樣,承包方和發包方可以依據工程建設的性質和特點,選擇合適的工程承包方式。了解和掌握不同工程承包的特點,有助與正確安排合同的權利義務問題,提前預測並且合理的規避相關風險。
⑷ 什麼是不動產
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財產,如土地,房屋、探礦權、采礦權等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
概念定義:不動產是指實物形態的土地和附著於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著於地面或位於地上和地下的附屬物。不動產不一定是實物形態的,如探礦權和采礦權。
如建築物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著物、與土地尚未脫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包括物質實體和依託於物質實體上的權益。
不動產是財產劃分的一種形態。因不動產對人們生活影響重大,且具有耐久性 、稀缺性 、不可隱匿性和不可移動性等特點,故許多國家法律對其均有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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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這就是從法律上正式採納了登記要件主義作為一般原則,而以登記對抗作為例外。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物權變動的效力,一般來說,以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變動,都是從登記之日起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凡是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的,其不動產物權的變動,都需要依法辦理登記,只有從辦理登記時起才發生物權的設立和變動。《物權法》第14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二是權利推定效力,是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應當被推定為法律上的權利人,在登記沒有更正也沒有異議登記的情況下,只能推定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就是物權人。我國《物權法》第16條確認了此種登記的效力。
三是善意保護的效力。它是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為真正的權利人,即便以後事實證明登記記載的物權不存在或存有瑕疵,對於信賴該物權的存在並已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行為具有與真實的物權相同的法律效果。
⑸ 動產的所有權證明文件是什麼比如機動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
一切可以做為證明動產文書或者證明,都可以做為證明文件。
如果證明機動車的所有權,可以由登記證、行駛證、完稅發票或者其它的文書來證明。
⑹ 怎麼證明企業對機器設備的所有權
發票最有效
若無
要有取得時的合法證明
⑺ 孟律師,機器設備無原始購買發票,怎樣才能證明所有權
你要和審定出資的機構商量一下:補開發票、找人證等等。
⑻ 質押和抵押有什麼區別
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佔有。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專形態,仍由抵屬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
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後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質權人就可以處置。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道理是一樣的。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