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建造房子所有權如何取得
㈠ 自己蓋的房子怎麼證明所有權
你可以到當地社區居委會或者派出所詳細咨詢一下就可以了.一般情況下沒有太大的問題.
㈡ 物權法中關於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規定
_物權法上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規定具體有以下幾條:
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九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㈢ 如何認定房屋的所有權
房屋產權指的是房屋所有對房屋所擁有的完全所有權,主要包括對房屋的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權。簡單說就是擁有使用該房屋,或出租該房屋獲取租金收入,出售該房屋獲取增值,將該房屋抵押給銀行或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融資或貸款等權利。您所說的房子沒有房屋產權證,也就是說沒有上述權利。專家提醒您:慎重考慮防止由此帶來的種種風險。
按照國家規定沒有房屋產權的房子是嚴禁交易的。(沒有任何保障)辦理公證手續是有必要的。您所提到的問題正常情況下有房屋產權證時屬於房屋產權過戶問題,手續辦理如下:
房屋轉讓過戶的規定
投入使用的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範文本,也可使用自製合同。使用自製合同的,當事人在過戶申請前應委託經市房地局認定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製合同,提出預審合格意見。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過戶申請後,應對買賣雙方提供的申請過戶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如下:
一、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無誤;
三、房地產的權屬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糾紛或他項權利不清的現象,是否屬於《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不得轉讓的范圍;
四、受讓人按規定是否可以受讓該房地產;
五、買賣的房地產是否已設定抵押權;
六、買賣已出租的房地產,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七、買賣共有的房地產,共有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八、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該審核的其他內容。
買賣雙方當事人對於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過戶決定有異議,可向市房地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手續和費用:
1、5年內的房屋過戶,需要由賣方交納個人所得稅。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過戶要交納1.75%的訖稅(財政部門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續費(房管局收)
4、房屋評估費按評估後總價的5‰收(評估事務所收)
5、公證費最高300元
哪些房不能買?
根據國家規定,下列情況中的房屋買賣將受到限制:
一是違法或違章建築;
二是房屋使用權不能買賣,房屋產權有糾紛或產權未明確時,也不能買賣;
三是未經合法程序批准銷售的房屋;
四是著名建築物或文物古跡等限制流通的房屋;
五是由於國家建設需要,已確定為拆遷范圍內的房屋,禁止買賣。
「全部產權」是指按市場價和成本價購買的房屋,購房者擁有全部產權。經濟適用房亦屬於全部產權。
「部分產權」是指職工按標准價購買的公有住宅。在國家規定的住房面積之內,職工按標准價購房後只擁有部分產權,可以繼承和出售,但出售時原產權單位有優先購買權,售房的收入在扣除有關稅費後,按個人和單位所佔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部分產權」與「全部產權」的不同之處在於,「部分產權」雖然具有永久使用權和繼承權,但在出售時要與原售房單位分割收益。目前,已經取消標准價售房方式,原按標准價向職工售賣的公房,提倡職工補足成本價價款,轉為全部產權。
㈣ 房屋所有權怎麼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二)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
㈤ 法律: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誰取得房屋所有權
王軍與林某是鄰居,1988年王軍遷往外地女兒家,因不知以後是否回來,遂將其四間房屋借給林某使用,並托林某代為管理。林某從王軍離去後,即使用該房屋。1990年,林某因兒子結婚需住房,即將王軍的房屋整修了一下,並在王軍房屋的院子里新蓋了三間廂房,共花費8500元。1998年王軍因年齡已大,想回老家居住,讓林某歸還房屋。林某將王軍的原四間房屋還給王軍,自己仍佔住自己所蓋的三間廂房。王軍讓林某歸還廂房,林某稱該房為他所蓋,歸其所有,如王軍願意要,可以賣給他;而王軍則認為,該廂房雖為林某所蓋,但在自己院內,應歸自己所有,何況林某多年使用其房屋也未付過房租,而修房的費用,他已付給林某。雙方爭執不下,王軍遂即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雙方爭議的廂房,並將該廂房歸還給他。
問題:這三間廂房應該歸誰所有?
答: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添附物的所有權歸誰所有的問題。
添附,通常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在一起,形成不能分離的一物的客觀現象。舉例來說,張三家的30斤大米和李四家的50斤大米混合成80斤大米,就是一種添附。再如,王二的半袋水泥與劉五的半袋石砂放在一處攪拌,形成一袋不可分離的混合物,也屬於添附。在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上,我國立法未作明確規定,但依民法的一般原理,當事人得就添附物的所有權的歸屬。若當事人對物的權利協商一致,自應按其協商一致的意見確定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但若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時,則應依據添附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添附物的所有權歸屬。
從本案來看,林某是在王軍的宅基地范圍內建造房屋的,盡管從案情上看,林某的行為不屬於違章建築,但宅基地的使用權與房屋的所有權是一致的,只能為同一人所有,因而,林某是不能取得其所建房屋所有權的。在這種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的情況,發生動產與不動產的添附,即林某的建房材料附著於王軍的宅基地上。由於動產與不動產發生添附,通常是由不動產的權利人取得所有權,因此,林某在王軍的宅基地范圍內所建築的廂房應由王軍取得所有權。然而,在添附中,取得所有權的一方並沒有取得利益的根據,其對因此而使他人造成的損失,應在自己所得到的利益范圍內予以返還。所以,王軍應當向林某返還其所得的不當利益,即返還林某建房的費用及其相應的勞務報酬。根據以上理由,可以這樣處理:(1)雙方所爭三間廂房歸王軍所有;(2)王軍返還林某建房所付出的全部費用(包括林某建房用的材料費、付出的勞務費及相應的報酬)。
㈥ 請問農村無產權證的自建房,所有權怎麼認定
房屋登記機關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是形式審查,只要資料符合法律規定,就會頒發產權證書。沒有資料的,屬於實質性審查,由法院審查確權。
㈦ 通過法律手段我是否能夠得到房屋的所有權
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方式是有兩種,原始取得和繼承兩種方式取得的。版若具體取得有以下幾種途權徑:
1、建房,即個人住宅由自己建造而來。自房屋屋頂建成之日起,建房人就享有房屋的所有權;
2、繼承和接受贈與。通過繼承或受遺贈方式取得房屋。自繼承或贈與開始時發生法律效力,即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3、購買。通過購買取得了個人房屋產權。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辦理房屋變更登記。自房屋變更登記之日起,賣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㈧ 鄉鎮自己買地自建房屋所有權
相關證照都是你父親的名字,可以起訴維權,收回房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