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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直接侵權行為

發布時間: 2020-12-24 03:25:21

著作權侵權行為有哪些應負哪些責任

民事責任:1、停止侵害;2、消除影響;3、賠禮道歉;4、賠償損失等。版(發起方式:被侵權權方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責任:1、責令停止侵權;2、沒收沒法所得;3、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4、罰款;5、情節嚴重的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發起方式:發現違法線索後進入行政程序)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版權的圖書的;(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Ⅱ 著作權直接侵權行為有哪些

著作權侵權分為直接侵權間接侵權,著作權是否侵權並不是以是否盈利為目的內來判定的。容

我們知道著作權裡面每一項專有權利都控制著一類特定行為,比如復制權控制復制行為,發行權控制發行行為,演繹權控制攝制、改編、翻譯、匯編行為,如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又沒有「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理由的,而擅自實施受著作權專用權利控制的行為,構成直接侵權。

間接侵權,是指行為人並未直接實施受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如果其行為與他人的「直接侵權」行為之間存在特定關系,也可基於公共政策原因而被法律定為侵權行為。最典型的就是網路服務提供商,網路服務提供商不是直接侵權行為人,用戶的上傳、傳播、下載等行為才是直接侵權行為;網路平台要承擔的是與其身份、控制能力相對應的審查義務。如果接到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就有刪除義務,否則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以上回答希望能幫助到你。

Ⅲ 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都有哪些

著作權的侵權行為,著作權的侵權行為指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又無法律上的依據,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的行為。著作權侵權有直接侵權、第三人責任、違約侵權和僅侵犯作者的精神權利等等。根據其情節、危害後果以及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著作權法把所有著作權侵權行為區分為兩大類。那麼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都有哪些?著作權的侵權行為1、違法性。造成損害事實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質,行為人才負有賠償責任。否則,即使有損害事實,也不能使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2、損害事實。它通常是指侵權人所實施的行為客觀上給受害方帶來了傷害。如果侵權人的行為給著作權人造成了損害且無法定的負責理由,則侵權人應承擔法律責任。3、因果關系。即是只有當侵權人所實施的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系時,侵權人才承擔責任。如果加害人雖然侵權違法行為,但受害人的損害與此無關,就還不能令其承擔賠償責任。4、主觀過錯。在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中,在適用過錯責任的場合,主觀上有過錯的要承擔責任。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心理狀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結果,並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到來的叫故意過錯,例如明知投於人群會傷人而仍然投者屬於故意的侵權行為。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應預見或者能預見但未預見到或雖預見到而輕信不會發生,以致發生損害結果的稱過失過錯。如汽車司機明知車輛剎車不靈,但自信技術好,仍然駕駛出車,途中因剎車不靈而撞傷人的。在適用無過錯的場合,主觀上有無過錯,就不應成為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Ⅳ 著作權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的區別及各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著作權直接侵權的行為侵犯了《著作權法》以及《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規定的著作權或鄰接權的權能,其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著作權間接侵權的行為本身沒有侵犯《著作權法》以及《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中規定的著作權或鄰接權的權能,然而該行為構成幫助、引誘、教唆直接侵權人為直接侵權的行為,間接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承擔共同侵權的責任。

這是個知識產權法學理論的問題。

Ⅳ 影視著作權常見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1、直接侵權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以任何方式復制、出版、發內行、改編、翻容譯、廣播、表演、展出、攝制電影等行為,均構成對著作權的直接侵權。這種侵權行為是主要打擊的對象。
2、間接侵權是指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他人侵權行為的繼續,從而構成間接侵權;或某人須對他人的行為負一定責任,而他自己並沒有直接從事任何侵權的行為。
3、違約侵權這種侵權行為主要發生在著作權轉讓及著作權許可活動中,如著作權受讓人或被許可人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超出轉讓協議或許可協議的約定使用著作權。這種行為既構成違約又構成侵權。這種情況在計算機軟體轉讓與許可使用中發生比較多。

4、部分侵權侵權行為人不是全部復制、改編、翻譯或以其他方式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權使用他人的作品。

Ⅵ 著作權的侵權行為

指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又無法律上的依據,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的行為。著作權侵權有直接侵權、第三人責任、違約侵權和僅侵犯作者的精神權利等等。根據其情節、危害後果以及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著作權法把所有著作權侵權行為區分為兩大類。 從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上看,應從「過錯」與,「無過錯」,兩方面來分析,在適用過錯歸納原則的場合,其構成必須同時具備行為的違法性:(加害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與過錯四個要件。就基於無過錯責任原則認定的侵權行為而言,由於不考慮為人是否有過錯,因而過錯不再是該類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違法性。造成損害事實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質,行為人才負有賠償責任。否則,即使有損害事實,也不能使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無論行為人實施的活動是否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利益還是其實施的活動對著作權的利益構成重大威脅,在將來必然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都構成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2、損害事實。它通常是指侵權人所實施的行為客觀上給受害方帶來了傷害。如果侵權人的行為給著作權人造成了損害且無法定的負責理由,則侵權人應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如果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而未對著作權人造成實際損害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呢?如某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非法大量復制其作品,但未分行,這是否屬於侵犯版權行為?又如某出版者,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出版但支付給作者稿酬的。我認為這些都是侵權行為,因為他們未經作者許可又無法律許可,侵權人行使了本應由著作權人所控制的權利或妨礙了著作權人權利的行使。
3、因果關系。即是只有當侵權人所實施的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系時,侵權人才承擔責任。如果加害人雖然侵權違法行為,但受害人的損害與此無關,就還不能令其承擔賠償責任。
4、主觀過錯。在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中,在適用過錯責任的場合,主觀上有過錯的要承擔責任。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動的一種心理狀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結果,並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到來的叫故意過錯,例如明知投於人群會傷人而仍然投者屬於故意的侵權行為。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應預見或者能預見但未預見到或雖預見到而輕信不會發生,以致發生損害結果的稱過失過錯。如汽車司機明知車輛剎車不靈,但自信技術好,仍然駕駛出車,途中因剎車不靈而撞傷人的。在適用無過錯的場合,主觀上有無過錯,就不應成為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一)侵犯精神權利
著作人身權是作者基於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權益為內容的權利,是一種非財產權,通常將其稱為精神權利。主要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
(1)侵犯發表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擅自發表他人的作品一般都有千個客觀條件,即掌握作品的原件。有人是採取盜竊、欺詐、強奪等手段非法取得作品的原件。有人是通過購買、索要、接受饋贈等合法手段取得作品原件。但是掌握作品原件,成為作品原件的所有人,不意味著擁有作品的著作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著作權法第十八條關於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視作作品著作權的轉移的規定適用於任何原件所有權可能轉移的作品。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如不是著作權人,他要想將作品發表,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
(2)侵犯署名權
第一,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為。使用他人的作品,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者不署名的除外。有些人在使用他人作品,如引用、評論、轉載、摘編他人作品,雖然通過一定方式說明自己正在使用的作品是別人的作品,但不指明或不明確指明作者的姓名。
第二,未經合作作者的許可,將與他人合作的作品以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行為。有的合作作者故意不經其他合作作者的同意,將合作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有的合作作者將合作作品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是因為他認為此作品是自己獨創完成。其合作作者提供了「幫助」但並非是創作。但是,經其他使用作者同意,將合作作品以自己的名義發表不構成侵權行為。
第三,製作出售假冒美術作品的行為。這就是在著作權中的「冒名」問題。署名權即不允許他人冒用自己的名去發展及發行作品。「冒名」就是一種侵權,而出售冒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也是侵犯署名的一種。
(3)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的行為,即是侵犯作者獨立構思,並以自己的表現習慣創作出來的作品的行為,有些人在使用人他作品時,如有出版改編、表演、,引用他人作品時,通過改動、刪節、增補、重新組合等方式改變作品的內容及其表現形式,但同時又不說明作品已經修改。 『
(二)侵犯經濟權利
著作財產權又稱經濟權利,是著作權人自己使用或授權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獲得物質利益的權利。著作財產權主要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展鑒權;播放權等權利。實現其廣泛的著作權各項權能為前提條件。
(1)復制權侵權。著作權法中所說的復制大體上有三種:第一種復制是不改變原作載體或雖然改變了載體但不改變其體現方式的復 制。如對於文字作品、音樂作品來講,手抄、復寫、油印、膠印等印刷出版等。第二種復制是從無載體變為有載體的復制。主要是對幾頭作品、現場表演活動而言,復制方式則主要是錄制而言。第三種是從平面變為立體(或從立體變為平面)的復制。主要是對藝術作品、建築作品的設計圖及攝影作品的製作而言。對復制權的侵害可概括為:未經版權人許可而復制到其作品的,構成對復制權的侵害。未經許可而復制的,無論下列哪種情況,均構成對復制權的侵害:(1)不管採取哪種方式進行復制(2)不管復制范圍的大小(3)不管復制的數量的多少(4)不管復製品是否公開發表(5)不管復制人有無獲盈利的意思。
(2)獲得報酬權侵權。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構成對著作權人獲得報酬權的侵權。作品的許可使用者一般應該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許可使用合同中明確規定,使用者不支付報酬的除外。
(3)展出權侵權。展出權也稱「展覽權」,主要是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等享有的經濟權利,指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印作品的原件或復制體的權利。他包括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享有作品在三種情況下的控制權:在展覽會上,在其他公共場合,在電影或電視中。任何違背著作權人的意志擅自將其作品展出的行為都是侵害展出權的行為。
(4)播放權侵權。播放權主要指作品的作者或其他版權人有權許可或禁止將有關作品通過廣播等形式進行傳播。不過,根據《著作權法》著作權人無權制止其他電台、電視台再轉播他的作品,也不能禁止他人將含有其作品的廣播電視節目通過擴音器、視屏或其他類似技術的手段公開播映。
侵害著作財產權還有很多內容,在此不一一列出。 著作權侵權行為呈現極為復雜的形態。從侵權行為是否藉助第三者而發生的情況可分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著作權侵權責任可分為直接侵權責任和間接侵權責任。.兩種責任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具有不同的責任范圍。
1、直接侵權責任。直接侵權行為,是一種直接非法使用著作權或鄰接權的權利或妨礙他們行使這一權利的行為。侵權人的行為直接涉及作品,例如:在有著作權的作品上改變作者署名,對內容進行修改,未經作者允許擅自發表他人作品的都是對作者著作權精神權利的直接侵犯。就直接侵權的歸責應是,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行使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行為就是直接侵權,應當承擔嚴格責任。
2、間接侵權責任。是指侵權行為並未直接涉及到受著作權直接保護的作品或受鄰接權直接保護的表演、唱片及廣播節目,而是因該行為為侵權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行為人自學不自覺地參與了侵權行為,從而對著作權人和鄰授權人的合法權益在成了侵害。 特徵
1)它是一種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
即指侵權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造成了著作權人財產或者非財產損失,著作權人享有請求侵權行為人賠償損失的民事權利,侵權人有賠償損失的民事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這主要揭示著作權的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即著作權人與侵權行為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又是一種債的法律關系。
(2)一種具體的民事責任形式。
當侵權人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或著作人身權,造成著作權人財產或非財產的損失,侵權人不履行賠償義務,法律即強制侵權人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這種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就是侵害著作權的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著作權侵權行為首先產生損害賠償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義務人不履行應盡義務時,損害賠償的義務即轉變成為一種民事責任。
(3)一種關於著作權的民事法律制度。
任何人因自己的行為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都應當予以賠償。這種損害賠償制度包括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著作權違約損害賠償制度,以及不當得利損害賠償制度等等。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即是一種具體的著作權民事法律制度。
歸責原則
一)著作權侵權的歸責原則。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制度即是一種具體的著作權民事法律制度,正確處理著作權損害賠償案件,首先和最為關鍵的問題之一就是要掌握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在我國,著作權是一種民事權利,應該是不容置疑的,著作權具有民事權利最一般的特徵。民法是統領包括著作權法在內的著作權法的一般法,著作權法等著作權法是民法的特殊法。民事侵權歸責原則,是指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確定侵權人對自己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則。歸責,是指以何種根據使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即是以侵權人的過錯還是應以損害結果或是以公平考慮作為標准,使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民事法律規定將過錯責任原則以法律形式規定下來,確認了它的法律地位。絕大多數著作權侵權行為人實施其行為時,主觀上均具有過錯,民法通則的上述規定當然適用著作權侵權案件。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了著作權侵權行為。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七項除去第八項未作具體規定的彈性條款及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七項行為,均為侵權人基於過錯而實施的行為,如;實施歪曲、篡改他人作品,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剽竊、抄襲,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等等。一般情況下,實施了上述行為均不能否認當事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的過錯。
根據民法通則和著作權法的規定,過錯責任原則作為著作權侵權案件的歸責原則,並且也應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的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原則作為過錯責任原則的特殊表現。
(二)過錯原則的適用。
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民事責任的最基本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又稱過失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過錯作為歸責的根據和最終要件。一般的著作權侵權案件,應當由主觀上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主觀上的過錯是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這一要件,即使侵權人造成了損害事實,並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著作權侵權中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應當把握以下要點:
1、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四個,即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2、在一般情況下,應當把過錯作為侵權行為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根據,而不是作為確定賠償范圍的根據。刑法中的罪過程度可能決定量刑的高低,民法中的過錯程度一般不作為確定賠償責任的根據,只有在某些過失案件中,區分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對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具有意義。
3、當過錯出現在幾個不同的當事人之間時,侵權行為人一般只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共同過錯的共同侵權行為人對外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內則按各自的過錯按比例分擔責任。
4、舉證責任由受害人負擔,例如,甲侵犯乙的著作權造成乙經濟損失,乙作為受害人,應在提起訴訟時,向法院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法院可依職權原則調查證據。在受害人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法院又採集不到充分的證據證明受害人主張的事實時,應當依法駁回原告人的訴訟請求。
(三)過錯推定原則: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它是指為了保護相對人或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行為人只有在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行為人才可以不承擔責任。過錯推定原則在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適用較多。它的構成要件還是過錯責任的四個構成要件,只是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時候,在某些情況下,受害人難以舉出證據以證明侵權人的過錯,如果受害人證明不了侵權行為人有過錯而不判令侵權行為人予以賠償,顯然是不公正的,因此,在適用過錯責任的一些特定情況下,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受害人只要證明侵權行為人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事實,而侵權人自己又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可以從這些事實中推定侵權行為人有過錯。因此,推定過錯原則的特殊性,就在於舉證責任的不同。一般的過錯責任的舉證責任在受害人:推定過錯原則的舉證責任倒置,即把舉證責任加給侵權人,侵權人須證明自己無過錯,如果侵權人證明不了自己無過錯,則推定其有過錯,因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意義,在於使受害人處於較為有利的地位,切實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加重侵權人的責任,有效地制裁侵權盜版行為。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從損害事實中推定侵權行為人有過錯,那麼就使受害人免除了舉證責任而處於有利的地位,而侵權行為人則因擔負舉證責任而加重了責任,因而更有利於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計算方法
(1)以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為賠償數額;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為賠償數額;
(3)國家規定了付酬標準的,按付酬標準的2-5倍計算賠償數額。
侵權人除了應賠償被侵權人上述損失外,還應承擔著作權人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Ⅶ 軟體著作權侵權行為包含哪些

新修訂的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了種軟體侵權行為的存在形式,分別涉及對軟體著作權人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的侵害,概括地講,軟體侵權行為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於:軟體著作權侵權行為包含哪些1、剽竊。剽竊是指將他人依法享有著作權的軟體竊為己有並發表或者登記的行為。剽竊的主要表現是採取抄襲或部分抄襲等方式,在他人軟體上署自己的名稱(或姓名)並發表或者登記。2、非法復制。非法復制是指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他人軟體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的行為。非法復制的主要表現形式是盜版,這種侵權行為直接掠奪了正版廠商的市場份額和商業利潤,是目前最為普遍的軟體侵權行為,危害性十分明顯,也最為公眾熟知。3、擅自使用。擅自使用是指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對他人軟體實施演示、修改、翻譯、注釋、應用的不合法的使用行為。比如,一個企業未經授權在其內部計算機使用系統中安裝和應用他人軟體;又如,擅自修改、翻譯、注釋他人軟體並進行市場推廣,並追求非法利益。軟體著作權侵權行為包含哪些4、擅自許可他人使用。擅自許可他人使用是指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未經授權許可第三人使用他人軟體的行為。一般情況是,計算機硬體以及系統軟體生產商、分銷商或零售商為了推銷其生產、經銷的硬體或軟體,未經授權在其硬體中預裝軟體或者在銷售系統軟體中搭售、免費搭送他人軟體。5、擅自轉讓。擅自轉讓是指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未經授權將他人軟體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特別是,具有一定軟體開發能力和聲譽的生產商將他人軟體剽取後直接署上自己的名稱對外發表和銷售,更具有隱蔽性和侵害力。

Ⅷ 請問著作權構成侵權行為的要件是什麼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的要點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

二、種類

1、直接侵權未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以任何方式復制、出版、發行、改編、翻譯、廣播、表演、展出、攝制電影等行為,均構成對著作權的直接侵權。這種侵權行為是主要打擊的對象。

2、間接侵權是指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他人侵權行為的繼續,從而構成間接侵權;或某人須對他人的行為負一定責任,而他自己並沒有直接從事任何侵權的行為。

3、違約侵權這種侵權行為主要發生在著作權轉讓及著作權許可活動中,如著作權受讓人或被許可人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超出轉讓協議或許可協議的約定使用著作權。這種行為既構成違約又構成侵權。這種情況在計算機軟體轉讓與許可使用中發生比較多。

4、部分侵權侵權行為人不是全部復制、改編、翻譯或以其他方式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使用他人的作品,而是部分侵權使用他人的作品。

5、部分侵權行為發生最為廣泛,現實生活中書商編輯大型工具書基本上用的就是這種方法,從各種書籍上大幅摘抄,編輯成工具書。由於部分侵權行為處於侵權與「合理使用」的模糊邊際,很容易被人惡意利用,在訴訟實務中要認定是否是侵權行為有一定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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