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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出質所有權是否轉移

發布時間: 2020-12-24 03:38:32

㈠ 債券出質與票據出質的區別

出質,物權行為的一種。將本人所佔有的物質於他人,不要求一定是所有。出質,也就是質版押,分動產權質押和權利質押,就是把自己所有的物品或權利交付出去作為抵押。
票據質押所確立的是設質背書的被背書人一種附條件行使票據權利的資格。這種條件不是質權的成立條件,而是行使條件。
債權質押是指以可讓與之債權為標的設定質權。例如甲欠乙10萬元,為擔保該債權的清償,甲以其對丙的13萬元債權向乙設定質權,即為債權質權之設定。
票據質押相比債權質押來說,是公司的其它有價證券(如子公司股票或其它債券)作為擔保所發行的公司債券。發行質押債券的公司通常要將作為擔保品的有價證券委託信託機構(多為信託銀行)保管,當公司到期不能償債時,即由信託機構處理質押的證券並代為償債,這樣就能夠更有利地保障投資人的利益。在美國,這種債券被稱為「抵押品信託債券」。

㈡ 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為什麼要背書記載「質押」字樣

這是票據法規定的,不記載的不構成質押。

㈢ 應收賬款質押是否需要出質人將應收賬款的合同和商業票據(債券憑證)質押給質權人

應收賬款質押時需要出質人的產生該筆應收賬款的合同和對應於合同的增值稅發票,去人行系統驗證發票是否已被質押過,另外還需要付款人確認該筆應收賬款的付款金額和付款期限。

㈣ 以銀行匯票出質並獲銀行確認的,質押有效嗎

①以票據出質的,質押背書是表明票據持有人享有票據質權的直接證據,內如無質押背書,書容面的質押合同就是票據持有人證明其享有票據質權的合法證據。在票據持有人持有票據,並有書面質押合同情況下,應認定持有人享有票據質權。
②煤廠未支付對價取得匯票,作為出票人的銀行可對煤廠進行抗辯,信用社以簽訂質押合同、交付權利憑證方式取得票據質權,本應繼受出質人煤廠的票據權利瑕疵,因銀行明確放棄抗辯權,該承諾有效,銀行應依此向信用社支付票款本息。

㈤ 在哪裡辦理銀行承兌匯票出質登記

不需要登記,票據質押與一般質押有所不同,只要符合質押要求,簽訂質押合同,然後作質押背書即可。
當然,這是銀行的票據質押手續,您可能需要在商業機構作票據質押,但這是違法的。

㈥ 銀行承兌匯票能否作為質押物質押貸款如果可以,所依據的法律條文是什麼

銀行承兌匯票可以用於質押貸款,但是質權的設立存在兩種生效規定。
一、《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二、《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當事人以出質為目的交付票據,未記載「質押」字樣,按《物權法》規定,票據質權設立;而按《票據法》規定,未背書記載「質押」字樣的,不能構成票據質押,當然也就無所謂票據質權。兩者的沖突在於,交付出質票據時是否需要在票據上記載「質押」或者與「質押」同義的字樣,或者說,未記載「質押」字樣的票據能否構成票據質權。因此,為了確保票據的出質能夠確定的生效,建議應在票面背後背書記載「質押」的字樣。
除此之外,還應注意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到期日與承兌到期日的問題。根據2011年《最新存單質押貸款利率》第八條規定:存單質押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質押存單的到期日。若為多張存單質押,以距離到期日時間最近者確定貸款期限,分筆發放的貸款除外。借款人為避免貸款逾期,不得不另外籌集資金作為還款來源,而無法獲得票據資金融通的便利。

㈦ 倉單質押貸款申辦程序中,貨主將倉單出質背書登記交銀行。。。出質背書什麼意思

質押背書,背書人應記載下列事項:
(1)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的背書人欄簽章;
(2)記明"質押"字樣內;
(3)被背書人名容稱;
(4)背書日期。

質押背書的效力:
(1)質權設定效力。上例中,被背書人B經質押背書即可取得質權。取得質權的意義在於,B有收取該票據金額的權利,無論該質權擔保的主債權是否到期,設質的票據一屆到期日,B就可以行使票據權利,受領票據金額。
(2)切斷抗辯的效力。既然B是為自己的利益行使票據權利,票據債務人C也不得以與B之間存在的抗辯事由對抗B。相反,如果A與C之間有抗辯事由,則可行使抗辯權。
(3)權利證明效力。質押背書僅證明被背書人享有質權,並非享有票據所有權
(4)權利擔保效力。B取得的是一種實體權利,即質權。B行使付款請求權時,付款人C如拒絕付款,B的實際利益就會遭受損失。因此,在質押背書中,A若沒作特別約定,應對B負擔保付款責任。
(5)再背書。為了保證質權的安全,質押背書的被背書人只能作委託收款背書,不得作轉讓背書或轉質背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7條作了類似規定。但在民法里論上,質權人可對質物轉質,即對質物再作質押。

㈧ 擔保法解釋第98條、99條

背書就是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通過在票據上簽章並作必要的記載,將票內據權利轉移。背書記載「質容押」字樣就是票據權利轉讓人(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的背書人欄簽章、寫明「質押」等等。如果沒有這些行為,就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謂的善意第三人,給你舉個例子:A(背書人)問B借錢並把一張匯票背書給B(被背書人)作質押,然後B又背書給了C,此時,因為C不知道這張匯票是A質押給B的,所以C被稱為善意第三人。之後,A問C索要匯票,說這張匯票是我質押給B的,我現在要拿回來,但由於沒有寫明「背書」字樣,所以不能以此為由向C索要。這就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意思。
總的來說,就是對於有價證券的出質,須按法律規定的形式完成背書公示,才能使出質行為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而僅交付權利憑證,並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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