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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押物所有權轉移

發布時間: 2020-12-24 04:24:19

① 物權法中對抗善意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所謂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情的第三人,也就是說第三人在不知道物品所有權已經發生轉移的情況下,從而與該不動產所有人就該不動產進行交易,那麼該不動產所有人或者先於該第三人交易的人,均無權否定該第三人與該不動產所有人發生交易的行為合法性、效力。例子如下:

1.2006年7月,王女士與丈夫協議離婚。雙方協議約定,登記在丈夫名下的一套房屋歸王女士所有。由於各種原因,在雙方離婚後的一年多時間里,始終沒有辦理該房產的產權變更手續。2007年12月,她偶然得知,該房屋已被前夫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並辦理了登記手續。這種情況下,王女士不能要求第三人返還房屋,但仍可以追究丈夫的損害賠償責任。

2.在一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中,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了乙,交易完成後,乙由於種種原因,沒有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更登記。過了一段時間,甲又將同一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再一次轉讓給丙,而丙並不知道甲已經將該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了乙,丙支付了轉讓費,並辦理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那麼,

丙就是「善意第三人」,並在此次交易行為中獲得了甲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乙則不能取得甲承包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但乙可以向法院起訴甲,請求相應的補償。

如果丙明知道甲已經將此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了乙,或者丙應當知道這個情況(比如,丙聽鄰居說過)。那麼,丙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乙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當然,丙可以依法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請求甲返還丙支付的價款。

3.甲欠乙10萬元,以自己所有的一輛汽車為乙設立抵押,但沒有辦理登記。抵押期間,甲未經乙的同意,以9萬元的價格擅自將汽車賣於不知該汽車已設有抵押權事實的丙,並貨款兩訖,乙幾天後知曉此事訴至法院,稱自己不同意甲出賣該汽車,主張甲與丙的買賣無效。

法院對於乙的請求不予支持,因為乙的抵押權由於沒有辦理登記,所以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

此案中,丙就是第三人,並且是善意第三人。如果丙在買甲的汽車時知道該汽車設有抵押權並購買,那麼他主觀上就屬於惡意,而此時法院就會支持乙的請求,保護乙的抵押權。

4.甲採取欺詐的手段與乙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以100元的價格從乙處購買了價值一萬元的翡翠。甲購買翡翠後以一萬一的價格出售給了不知情的丙。後被乙發現,乙申請法院予以撤銷該買賣合同。應該合同是甲採用欺詐的手段從乙處購買的,屬可撤銷的合同,該合同自始不生效,甲具有返還翡翠的義務,乙具有返還100元錢的義務。

因甲從乙處購買翡翠後,以合理的價格出售給了善意的丙(因為丙不知情),因此此時丙申善意的,乙不能申請法院從丙處強制執行丙持有的翡翠,只能要求甲予以賠償。

5.甲房子在乙工廠後面,甲為了能夠欣賞到遠處的風景,就和乙工廠約定:甲一次性付給乙工廠5萬元,則乙工廠不可以在其廠房上建築超過20米高度的廠房。甲乙之間的地役權沒有到相關部門進行登記。現在乙將自己的廠房賣給丙(丙不知道甲乙兩者貳間關於地役權的約定)後,丙將該廠房加建到了25米的高度。此時如果甲以與乙之間的地役權來主張丙行為違約時,甲的主張無效。就是說甲乙之間的地役權因為沒有登記的緣故,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者丙(丙因不知情而為善意第三人)。

(1)動產質押物所有權轉移擴展閱讀:

善意第三人

產生原因

從事商品交易的當事人很難知道對方是否對其佔有的物品擁有所有權,也很難進行查證。

況且在商機萬變的信息時代,在一般情況下,要求當事人對每一個交易對象的權利是否屬實加以查證,不太現實。如果受讓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該財產,而在交易完成後因出讓人的無權處分而使交易無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還所得的財產,這不僅要推翻已形成的財產關系還使當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慮,從而造成當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為了避免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擾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② 動產抵押物的轉讓,是否取得所有權

動產抵押權在先且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反之,動產抵押權在先且已登記,抵押權人可對抗善意第三人就該抵押物主張的優先受償權,第三人僅能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③ 經濟法。為什麼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債務履行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所有權轉移為質權人所

《抄物權法》第186條對流押規定:襲「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物權法》第211條對流質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質押財產為債權人所有。」

上述規定建立的法律基礎是:1、民法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避免債權人乘人之危從中牟取暴利,有失公允;2、抵押權(或質押權)是一種變價受償權,抵押財產(或質押財產)未經折價或變價,就預先約定轉移給抵(質)押權人所有,違反了抵(質)押權的本質。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後(進入抵押權、質權實行期之後),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抵押財產歸抵押權人,質押財產歸質權人。

《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後,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典當行在當期內不得出租、質押、抵押和使用當物。

質押當物在典當期內或者續當期內發生遺失或者損毀的,典當行應當按照估價金額進行賠償。遇有不可抗力導致質押當物損毀的,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④ 已經登記的抵押權,抵押人瞞著抵押權人把抵押物房子轉賣第三人並轉移登記了,第三人取得所有權否

已經登記的抵押權,抵押人瞞著抵押權人把抵押物房子轉賣第三人並轉移登記的,抵押權人可以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如果出賣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購房人抵押物設定抵押的情 況。根據《擔保法》第四十九條「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抵押物登記 的,應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抵押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 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的規定,抵押權人可主張房屋轉 讓行為無效。
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應辦理抵押物登記,登記的目的在於確保財 產的穩定和交易的安全,購房者應通過登記簿查詢房屋上的權屬狀況,其疏於 審查而遭致的損失不應轉嫁給抵押權人承擔。根據《最髙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即使出賣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 者未告知購房人抵押物設定抵押的情況,買賣合同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響,抵 押權人仍可就經登記的抵押物行使物上追及權實現其債權,受讓人亦可行使滌 除權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因此,不管該房屋已轉移至何人之手,即使已轉 移給了消費者,消費者的所有權仍然不能對抗該房屋的抵押權,受讓人可以代 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以取得房屋所有權,然後就滌除房屋上負擔所支付 的價款向抵押人追償。
如果出賣人已通知抵押權人的,對該物的處分已獲得抵押權人的同 意,抵押權人可提前實現其債權;如果已告知購房人抵押物設定抵押的情況、購房人仍然買受的,屬於買受人自願承擔風險,自無反悔並受法律保護的 依據。

綜上所述,只要依法設定了抵押權、辦理了抵押登記,無論房屋怎樣轉讓,抵押權人的權利都受到法律保障、並且有權就房屋優先實現抵押權。

⑤ 出質人和質權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見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時,質物的所有權轉移與質權人所有。

《物權法》第186條對流押規定:「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物權法》第211條對流質規定:「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質押財產為債權人所有。」
上述規定建立的法律基礎是:1、民法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避免債權人乘人之危從中牟取暴利,有失公允; 2、抵押權(或質押權)是一種變價受償權,抵押財產(或質押財產)未經折價或變價,就預先約定轉移給抵(質)押權人所有,違反了抵(質)押權的本質。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後(進入抵押權、質權實行期之後),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抵押財產歸抵押權人,質押財產歸質權人。
《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 典當期限或者續當期限屆滿後,當戶應當在5日內贖當或者續當。逾期不贖當也不續當的,為絕當。
《典當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典當行在當期內不得出租、質押、抵押和使用當物。
質押當物在典當期內或者續當期內發生遺失或者損毀的,典當行應當按照估價金額進行賠償。遇有不可抗力導致質押當物損毀的,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⑥ 抵押物在被抵押期間的所有權歸誰

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依然屬於抵押人所有,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不可能享有所有回權。抵押期屆滿,將答抵押物進行拍賣時,若抵押權人拍得抵押物,那他則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

一般來說,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是沒有直接的處分權。只有當抵押期間屆滿,其無法實現其債權,才能通過某些途徑處分抵押物。

(6)動產質押物所有權轉移擴展閱讀

法律要求

關於抵押物登記的效力,《擔保法》笫四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以笫四十二條規定以外的財產作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以其它財產作抵押則採取自願登記對抗主義,即由當事人自願決定對抵押物是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辦理了登記手續,則可以使抵押權產生公信力以對抗善意笫三人,可見,抵押物是否辦理登記,其效力是不同的。

在辦理財產抵押時,除需辦理登記外,還必須注意審查財產的合法性及不同財產抵押的特殊要求,才能保證財產抵押的效力。

⑦ 為什麼不得在合同中約定在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這首先是法律禁止的,一方面為了保護債務人的利益,因為抵押無的價內值未必等於債權認得容債權。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護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如果有其他債權人的,等抵押物拍賣之後,在清償了抵押權人的債務之後,還要清償其他到期債務。

⑧ 質押轉移所有權嗎

不轉移。
質押實際是擔保的一種形式,通過接受質押享有質押權的質押權人在主債內務人沒有清償債容務的情況可以就質押物向質押人主張權利,如果就如何清償債務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一般通過訴訟方式實現質押權。
在債權發生前或者發生過程中,債權人應憑借自己的強勢地位,要求債務人提供債權實現擔保,不僅僅可以是質押,房產等不動產抵押亦可。
另,辦理質押以動產交付為生效要件,辦理不動產抵押,需要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⑨ 關於抵押物品轉移是否負法律責任.急

抵押權具有專屬性。相對於一般債權,抵押權人對抵押物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但是,抵押只版是設定擔保而非權所有權的轉移,所以,如果抵押物沒有經過登記或者公證等公示程序的話,你是可以轉移你的抵押物的所有權的,這是物權中處分權的使用,任何人不得干涉,但是,為了防止濫用物權,對抵押權人造成損失,法律規定對抵押物進行處分的,抵押權人對所有人對該抵押物處分所取得的利益有優先受償的權利或者有權要求抵押人重新設定抵押物。
本案中,,關鍵是看你設定抵押是否進行了登記或公證,有,你就不能私自轉讓抵押物,對你的轉讓行為,抵押權人就有撤消權;沒有登記或公證,即沒有公示力,你們之間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但是不能對抗第三人,所以,你轉讓抵押物的行為就有效,你親戚就可以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但是,你要對抵押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抵押權人只能要求你重新設定抵押物而不能撤消你的轉移所有權的行為。
還有就是你用抵押物清償的債權是否與抵押物的價值等值,不等值的話,你就有為了逃避債務而惡意轉移財產的嫌疑,抵押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就可以申請法院撤消你的轉讓行為。

⑩ 抵押期間房產抵押 所有權 轉移可以么

不可以轉移。

房產抵押是指產權所有人以房契作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產權仍由產權所有者自行管理,債權人只按期取息,而無使用管理房屋的權利,待借款還清,產權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終結。

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並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為房屋抵押權人。

(10)動產質押物所有權轉移擴展閱讀

范圍

1、房產。房產是指抵押人依法取得的享有所有權或經營權的房屋及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作為不動產,房地是不可分離的,房產必然包括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產,是最普遍的一種房地產抵押物,大部分的房地產抵押均以房產為抵押物。

2、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性質的權利,它是指民事主體對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土地使用權分為以下四類:城鎮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農用地使用權、集體農用地使用權。並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均可以抵押。可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權范圍如下:

(1)依出讓方式和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就是城鎮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可抵押;

(2)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後抵押的荒山、荒溝、荒水、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3)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及其佔用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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