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的歸屬
Ⅰ 農村土地所有權歸誰所有
1、農村土地所有權除法律規定的屬於國家的外,均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2、徵用耕地的補償標准:
耕地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按照上述標准支付土地補償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3、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1)土地所有權的歸屬擴展閱讀: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並取得收益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
農用地使用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土地使用權。
《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則規定得更「具體」: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等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以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村土地使用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徵用土地
Ⅱ 農村的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嗎
並不是所有的土地所有權都是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目前是分為兩種,分別是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我國土地所有權 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自然人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統一和唯一的主體,由其代表全體人民對國有土地享有獨占性支配的權利。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由各個獨立的集體組織享有的對其所有的土地的獨占性支配權利。
土地所有權是一項專有權,其權利主體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權屬的穩定性。由於主體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國的土地所有權處於高度穩定的狀態。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的土地實行徵用」以外,土地所有權的歸屬狀態不能改變
(2)土地所有權的歸屬擴展閱讀
土地所有權內容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同時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有三條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3、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Ⅲ 我國的土地歸誰所有
1、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或農民集體依法對歸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絕對性的權利。
2、根據《憲法》第十條的相關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3、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禁止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3)土地所有權的歸屬擴展閱讀:
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區別:
1、所有人不同:
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任何一個中國公民均是國有土地的共有人,國有土地屬於「大眾」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體中國公民行使所有權。
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
2、用途不同:
國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種:
(1)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於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
(2)生產工作自用,用於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集體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為2種:
(1)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
(2)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
3、收益渠道不同:
由於政府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經營,故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
集體土地收益渠道則更加寬廣,既有使用權他用的轉讓、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經營收益。
Ⅳ 如何明確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問題
□黃德清[案情]紅花幼兒園是一所民辦幼兒園,坐落在某小區的北側。為了保證小朋友有固定的活動場所和人身安全,紅花幼兒園在小區與幼兒園之間建起了一堵圍牆,可不曾想到,當天夜裡圍牆就被小區的居民推倒,水泥牆立即變成了一堆碎磚石。小區的居民認為,圍牆佔用了小區的土地,應被拆除,並揚言,不論結果怎樣,圍牆建幾次拆幾次。幼兒園認為,幼兒園的圍牆是建在自己的土地上,不存在侵佔小區土地的情況。雙方產生糾紛。 [評析]本糾紛的焦點是,圍牆到底建築在了誰的土地上。小區居民認為圍牆建在了小區的土地上,幼兒園則認為圍牆建在屬於幼兒園自己的土地上。雙方各執一詞,各不相讓。這個爭議實質觸及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即建築物所有權與土地所有權不能分離的原則,也就是說不能把自己的房子蓋到別人的土地上。雖然單純地從物的角度來說,建築物和土地是可以分離的,但作為物權,建築物的物權必須是與土地所有權緊密相連的,一般不存在脫離土地所有權而單獨存在的建築物物權,因此,建築物所有權與土地所有權應為同一權利人所有。如果自己的建築物建在了他人的土地上,就侵犯了他人的物權,應當接受物權法的調整。結合本糾紛來看,如果擁有圍牆物權的幼兒園把圍牆建築在小區的土地上,那麼幼兒園就侵犯了小區居民的物權,如果圍牆建在幼兒園自己的土地上,那麼小區居民的行為就侵犯了幼兒園對圍牆享有的物權。 解決該糾紛的重點是要明確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查明土地所有權權屬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進行:一是查看規劃紅線。如果圍牆建築在幼兒園方的紅線內,那麼幼兒園對圍牆享有的物權就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小區居民推倒圍牆的行為就侵犯了幼兒園的物權。如果圍牆建築在小區的土地上,那麼幼兒園就侵犯了小區居民對土地享有的所有權,其要求修復或者賠償損失的主張就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Ⅳ 土地的所有權該歸誰所有
土地來不存在所有權問題, 因為自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 並不是個人, 承包權不能繼承。
Ⅵ 關於中國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歸屬
一般是集體所有,個人建房須提出申請,且是本集體組織成員
根據我國關於土地權屬和土地使用的有關法律規定,目前,我國農村的土地屬於農村集體所有,只有農村居民可以在其依法取得使用權的農村宅基地上建築農民自住的房屋是合法的。
不管在哪種土地所有權上搞建築必須經過合法審批,獲得許可。
Ⅶ 土地所有權繼承歸屬..
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或者集體的,個人只有土地使用權,不存在繼承所有權的問題。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3條規定: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當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仍然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戶不存在的,更不發生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3條規定:家庭承包是以農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的承包,當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於作為承包方的戶仍然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問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戶不存在的,更不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應當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按照我國《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由此可見,承包權不作為遺產繼承。因為承包權是基於承包合同關系所產生的經營管理權,而非財產權。這里所說"的由繼承人繼續承包"是承包權轉移的一種特殊形式,不屬於遺產繼承的范疇,並不是說繼承人繼承承包權。按照我國《繼承法》第四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由此可見,承包權不作為遺產繼承。因為承包權是基於承包合同關系所產生的經營管理權,而非財產權。這里所說"的由繼承人繼續承包"是承包權轉移的一種特殊形式,不屬於遺產繼承的范疇,並不是說繼承人繼承承包權。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是沒辦法繼承的,但你父親去世之後,你哥哥只是依法繼續承包,這與法律規定並不相違背.也不存在你們有繼承權的問題,當然你們如果戶口仍然未遷出,則依法應享有共同的承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