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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傳播

發布時間: 2020-12-24 05:54:57

著作權人的發表權、傳播權、署名權

著作權人將作品公諸於世,著作權人享有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著作權人有權在自己創作的作品上註明自己的名字、名稱的權利。下面來詳細解析著作權人的作品的傳播權、署名權、發表權的內容。著作權人的發表權、傳播權、署名權傳播權傳播權指著作權人享有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傳播權包括表演權、播放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等內容。播放權主要指著作權人享有將其作品在電台廣播、電視台播放、互聯網傳播和通過放映機、擴音器等設備播放的。著作權法第10條(十)規定了放映權,(十一)規定了廣播權。著作權法第10條(十二)規定了互聯網路傳播權。放映權、廣播權、互聯網路傳播權都屬於播放權。發行權是指著作權人享有通過所有權轉讓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復製品的。著作權人享有自己發行的權利,也可以授權他人發行。著作權的發行權,主要是指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復製件的。著作權法第10條(六)規定了發行權。在出版權中,發行權含在出版權中。著作權人授權出版人出版,即已把發行權授予出版人,出版人不可只出版不發行。出版人出版作品,就享有作品的發行權。展覽權指著作權人享有將繪畫、書法、雕塑、雕刻、照片、手稿等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公開陳列供公眾觀覽的。著作權中的展覽權,主要是指著作權人享有因他人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原件或者復製件而獲取報酬的。展覽權的客體主要指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不排除文字作品的手稿等可供展出的其他作品。署名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款指出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的權利,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換言之,即是著作權人有權在自己創作的作品上註明自己的名字、名稱的權利,作者是公民的,還可以註明自己的筆名。署名權是確認該作品的作者的具體身份的重要的法律依據,它除了向公眾表明該作品的所有權歸何人所有外,也向公眾承諾該創作引起的民事責任的承擔人。署名權包含著作權人有權在自己創作的作品上署名的。著作權人在自己創作的作品上署名可以是真名,也可以是筆名、藝名,還可以是假名、化名,甚至可以放棄署名,不管著作權人採取什麼方式署名,他都有權拒絕其他任何未參與該創作的人員要求署名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創作的作品,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是該創作仍是由具體公民所創作,因此,署名權仍歸具體創作的公民所有。署名權屬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利范疇,其權利不能轉讓、抵押、繼承、贈與,一部作品創作的署名權,歸創作人永遠享有,例如沁園春雪的署名人永遠歸毛澤東所有。著作權人創作的作品署名發表後,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新作品的著作權歸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所有,但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發表權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所謂著作權人將作品公諸於世,是指作者將自己的創作向作者以外的不特定的人公開自己的作品,使之在較多的人中間傳播,滿足公眾的合理需要。著作權人的發表權,包括決定發表和決定不發表兩個內容,著作權人決定自己的創作不發表,他仍然有權將自己的作品許可他人全部或部分使用。發表並獲取報酬,如果作者生前決定不發表自己的創作,也不允許其繼承人、受贈人發表,在著作法保獲的五十年期限屆滿時,任何人都可將其發表,但不得侵犯其署名權,如果生前未明確表示死後也不發表其著作,他的繼承人、受贈人在著作權法保護的五十年期限內,可以行使其發表權,著作權人沒有繼承人或者受贈人,可由其合法所有人行使發表權。

⑵ 我國新《著作權發》對信息網路傳播權是怎樣規定的

《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二款規定: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許可人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錄音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⑶ 我國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受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一方面明確了任何作品在創作完成之後都統一享有著作權,使著作權人的人身和財產利益得以保證,另一方面禁止了違禁作品的出版與傳播,實現了公共利益的保護。

著作權作品是指單獨具有版權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視聽作品和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版權作品之外的其他信息材料則是指不具有版權的事實或者信息資料。

(3)著作權傳播擴展閱讀:

有三種類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護: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第二種是不適用於《著作權法》的作品。第三種是超過了《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限的作品。

《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八條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

⑷ 什麼是著作權法的鄰接權

什麼是著作權法的鄰接權
鄰接權是指與著作權相鄰近的權利,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作出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是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作品創作出來後,需在公眾中傳播,傳播者在傳播作品中有創造性勞動,這種勞動亦應受到法律保護。傳播者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權利被稱為著作權的鄰接權。鄰接權與著作權密切相關,又是獨立於著作權之外的一種權利。在我國,鄰接權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權利、表演者的權利、錄像製品製作者的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電視台對其製作的非作品的電視節目的權利、廣播電台的權利。
英美法系國家,著作權法很少引入鄰接權的概念。例如英國著作權法,將錄音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都視為著作權。在美國著作權法中,作者的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都屬於著作權范疇。只有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才嚴格區分著作權與鄰接權的概念。
法律特徵
(1)權利的主體不同。著作權的主體是作品的作者以及作者以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著作權人基於合同關系,法律規定等而享有全部或部分的著作權。而鄰接權的主體為作品的傳播者。在作品的傳播過程中,賦予作品特定的傳播形式,並為此付出創造性勞動、投入資金和物力的人成為鄰接權的主體。具體地說,他們是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視組織和出版者。
(2)權利的內容不同。著作權包括人身權與財產權。著作權人的人身權是作者或其他有關人所享有的重要權利,其所佔的地位重要。鄰接權直接規定了鄰接權人的權利,側重對其傳播行為產生的經濟利益的保護(表演者權除外)。因為,鄰接權人對作品的傳播行為,過程中不能對作品進行人格上的再創作。但是表演者在傳播作品上還涉及其表演形象的保護問題,故應給予一定保護。
(3)權利客體不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它是作者原始創作或演繹的作品。而鄰接權的客體是傳播者賦予作品的新的傳播形式,即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廣播電視節目、圖書版本。
(4)兩者的地位不同。著作權是獨立的,它可以單獨行使,而鄰接權則依賴於著作權,它是從著作權鄰接而來的一種權利。鄰接權當中始終包含著著作權,行使鄰接權時必然涉及到著作權。

⑸ 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有著作權嗎

有,我剛剛上完,老師出了一道題「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依然享有著作權,但權利人不得()」所以是享有著作權的,但是我不知道填空填什麼,所以來查了

⑹ 什麼是著作權法的鄰接權呢

著作權法是為了保護與著作權相關的權益而制定的,那麼,什麼是著作權法的鄰接權呢?著作權法的鄰接權都有哪些獨特的特徵呢?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什麼是著作權法的鄰接權著作權法的鄰接權鄰接權是指與著作權相鄰近的權利,是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作出的創造性勞動和投資所享有的權利。鄰接權是在傳播作品中產生的權利。作品創作出來後,需在公眾中傳播,傳播者在傳播作品中有創造性勞動,這種勞動亦應受到法律保護。傳播者傳播作品而產生的權利被稱為著作權的鄰接權。鄰接權與著作權密切相關,又是獨立於著作權之外的一種權利。在我國,鄰接權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權利、表演者的權利、錄像製品製作者的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電視台對其製作的非作品的電視節目的權利、廣播電台的權利。英美法系國家,著作權法很少引入鄰接權的概念。例如英國著作權法,將錄音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都視為著作權。在美國著作權法中,作者的權利、錄音製作者的權利都屬於著作權范疇。只有在歐洲大陸法系國家,才嚴格區分著作權與鄰接權的概念。法律特徵(1)權利的主體不同。著作權的主體是作品的作者以及作者以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著作權人基於合同關系,法律規定等而享有全部或部分的著作權。而鄰接權的主體為作品的傳播者。在作品的傳播過程中,賦予作品特定的傳播形式,並為此付出創造性勞動、投入資金和物力的人成為鄰接權的主體。具體地說,他們是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視組織和出版者。(2)權利的內容不同。著作權包括人身權與財產權。著作權人的人身權是作者或其他有關人所享有的重要權利,其所佔的地位重要。鄰接權直接規定了鄰接權人的權利,側重對其傳播行為產生的經濟利益的保護(表演者權除外)。因為,鄰接權人對作品的傳播行為,過程中不能對作品進行人格上的再創作。但是表演者在傳播作品上還涉及其表演形象的保護問題,故應給予一定保護。(3)權利客體不同。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它是作者原始創作或演繹的作品。而鄰接權的客體是傳播者賦予作品的新的傳播形式,即表演、錄音錄像製品、廣播電視節目、圖書版本。(4)兩者的地位不同。著作權是獨立的,它可以單獨行使,而鄰接權則依賴於著作權,它是從著作權鄰接而來的一種權利。鄰接權當中始終包含著著作權,行使鄰接權時必然涉及到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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