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土地所有權不能抵押
A. 土地所有權可以抵押嗎
土地使用權是可抄以抵押的。
地使用權、的抵押是一種不動產權利的抵押,
(1)用於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必須是通過有償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權,並且是已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2)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本身並不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即土地使用權抵押後,土地使用者可繼續對土地進行佔有、收益,只有在債務不能履行時,抵押權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處分土地使用權,此時土地使用權才發生轉移。(3)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抵押,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必須同時抵押。(4)土地使用權抵押不得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5)土地使用權人將土地抵押後,並不喪失轉讓權,但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時,應告知抵押權人。
B. 土地所有權可以抵押嗎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二條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C. 16.以土地所有權為抵押物設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 )。
答案】D
【解析】本題主要考查土地所有權能否作為抵押物。《擔保法》第37條列舉了六類不能抵押的財產,其中規定土地所有權是不能作為抵押物的,所以以土地所有權為抵押物設立的抵押,其抵押合同是無效的。
D. 土地所有權抵押
不可以,咱復們國家有明確的法律制《物權法》規定的,在第184條有說,土地所有權包括國有和集體的,不得進行抵押來擔保合同的履行。
E. 土地所有權可以抵押嗎
一般的住房只有七十年的使用權,也就是說房屋的使用並不是無限制地使用下去,買房子更像是一個長期的租戶。但是土地的所有權卻是很長久很固定的。有了土地所有權,你可以自己建房子,自行使用,不需要負擔任何租借費用。但是也有問題會產生,如果在遇到一些情況,資金不足的時候,土地所有權是否可以作為不動產的一部分進行抵押呢?

在1982年的時候,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就規定,中國土地實現公有制,即為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的這兩種形式。土地的所有人能在不觸犯法律條例的情況下對土地進行使用和佔有,也能從土地上獲得利益。所以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是屬於財產所有權的范圍,但是土地所有權也有它和一般財產所有權不一樣的地方。有以下四點:
主體的特定性:一般情況下,土地所有人不會發生改變。也就是說如果你擁有一塊土地可以進行使用、佔有、盈利,那麼土地所有人不會因為上述的土地使用行為而造成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或剝奪。所以土地所有權具有特定性。
交易的禁止性:國家的土地所有權分為兩種,城鎮隸屬全民所有,國家所有,也就是說土地的出售使用,都是建立在國家允許的情況下,並且對國家進行支付。另外一種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同樣為公有,非私人所有,所以禁止交易。
權屬的穩定性:如上所述,國家的土地所權只有兩種形態。是非常固定的權屬形態,不會輕易發生變化。這是一種財產政策,與國家屬性密切相關。
權能的分離性:這個表明土地所有權和權利行使是分隔開來的,可以有效抑制土地私有帶來的社會不平等各種問題,也使得土地的利用率得到保證,創造收益。
所以綜上所述,參見物權法等一些法律,我國的土地是屬於人民和國家所有,是不得抵押的。另外在擔保法中也明確規定,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土地作為一個國家的領域,無論是政治、經濟等作用都十分顯著,而在我國是實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國家,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思潮,為求共同發展小康社會,這離不開對土地的建設。
F. 土地所有權可以抵押嗎,哪些財產不能抵押,哪些
您好!不可以。
不能抵押的財產如下:(1)土地所有權。在我國.土地歸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而不能為私人財產。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也就是不能以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抵押。否則抵押合同無效。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這里的例外有兩處:一是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二是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故只能「地隨房走」,不能「房隨地走」,而且以這兩種財產進行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無法確定是否有處分權,因此不得抵押。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但是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如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築物。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G. 國有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所有權的區別哪一個可以做抵押
國有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所有權是兩個概念。國有土地所有權是指國家對土地的所有權,而土地所有權不僅包括國有土地所有權,還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
無論國有土地所有權還是集體土地所有權都是不能抵押的。但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H. 為什麼國有企業可以進行土地所有權的抵押而鄉鎮企業則不行
這個問題……
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企業擁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權,會有土地證的,一般有土地證就可以抵押,除非對土地的用途有嚴格的限制。
I. 土地所有權為什麼不可以質押
因為土地所有權屬於國家,不能進行交易,所以不能質押。
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土地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佔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范疇。但是土地所有權相對於一般財產所有權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
1、主體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權屬的穩定性
4、權能的分離性。
土地所有權內容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權能,同時對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有三條重要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錶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3、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9)為什麼土地所有權不能抵押擴展閱讀: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法律特徵有以下幾點:
1、土地所有權是一項專有權,其權利主體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顯然,土地所有權的買賣、贈與、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投資,均屬非法,在民法上應視作無效。
3、權屬的穩定性。由於主體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國的土地所有權處於高度穩定的狀態。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的土地實行徵用」以外,土地所有權的歸屬狀態不能改變。
4、權能的分離性。土地所有權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是一種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在土地所有權高度穩定的情況下,為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使之成為一種相對獨立的物權形態並且能夠交易。
因此,現代物權法觀念已由近代物權法的以「所有為中心」轉化為以「利用為中心」。
5、土地所有權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權的壟斷性,就是說一塊土地只能有一個所有者,不能同時有多個所有者。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權的前提是,一些人壟斷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從自己個人意志的領域」。
6、土地所有權的追及力。土地為他人非法佔有時,無論轉入何人或何單位控制,所有權人都可以向他主張權利。
J. 集體土地所有權可以做抵押貸款嗎
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發布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結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
例外情況是:
1、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2、 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一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