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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物的所有權和返還原物請求權

發布時間: 2020-12-24 08:07:15

A. 返還原物請求權和佔用返還請求權的區別是什麼

物權返還請求權和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的區別在於:前者是基於物權的絕對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來的一種請求權,其作用主要是使物權效力得到維護。後者是基於佔有事實,如租用、借用等事實,其作用僅僅在於恢復佔有人對物的佔有,維護社會穩定的秩序,並不涉及佔有物的權利歸屬問題。

B.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返還原物請求權的適用范圍

對於返還原物請求權的適用范圍,民法理論界已經達成共識的是:所有權、地上權、典權、動產質權以及留置權,都可以適用,因為上述權利的內容都包括物權人對標的物的佔有,如果物權人失去對標的物的佔有,那麼,其都可以行使返還請求權。存有較大爭議的是地役權和抵押權能否適用返還請求權。現就此二爭議問題分別予以闡述。
1.地役權能否適用返還請求權。對於地役權能否適用返還請求權,立法和學說有兩種截然不同的體例和觀點。就立法而言,有所謂否定主義和肯定主義之別。《德國民法典》采否定主義,其第1027條規定:「地役權受妨害時,地役權人享有第1004條規定的權利。」而第1004條所規定的是所有權排除妨害請求權和不作為請求權(妨害預防請求權),並不包括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我國台灣地區「民法」采肯定主義,其第858條規定,第767條之規定於地役權准用之,據此,地役權有返還請求權之適用。就學說而言,有所謂否定說和肯定說之爭。否定說認為,地役權不應適用返還請求權,其理由主要是,地役權不以佔有供役地為前提,因而不可能產生地役權人喪失供役地佔有的問題,況且,排除妨害請求權和妨害預防請求權足以保護地役權,立法上沒有必要規定基於地役權的返還請求權;肯定說認為,如供役地之佔有與需役地之佔有相結合或地役權須以佔有供役地為內容,則在供役地被他人侵奪的情形下,應承認地役權人的返還請求權。在上述兩種學說中,否定說為日本之通說,肯定說為台灣之通說。中國大陸多數學者傾向於贊同否定說,但物權法的三個專家建議稿和物權法草案似乎都持肯定意見,因為上述建議稿和草案都是統一規定返還請求權的。解決問題的辦法有二:一是,學說和立法相一致,承認基於地役權的返還請求權(只不過其適用的情形罕見而已);二是,立法以「但書」表明地役權不適用返還請求權,或者留待司法機關解釋。筆者認為,還是以「但書」的形式明確規定為好。
2.抵押權能否適用返還請求權。對於抵押權能否適用返還請求權,通說持否定見解。史尚寬先生認為,「抵押權為不含有佔有標的物之權利,原則上以妨害除去及防止之請求權為限」;黃宗樂先生認為,「抵押權不含有為佔有標的物之權能,故不生抵押物返還請求權,僅可以成立基於抵押權之妨害除去請求權及妨害防止請求權」;王利明教授也認為,「由於抵押(權)人並沒有直接佔有標的物,尤其在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佔有的情況下,抵押權人不得直接向非法佔有人請求返還,只能由抵押人行使物權請求權或侵權請求權,所以抵押權不適用返還請求權。」①但劉凱湘博士卻認為,抵押權可以適用返還請求權,其理由是,在抵押人不行使或難以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妨害排除請求權或妨害防止請求權又不足以救濟抵押權的情況下,應當承認抵押權人的返還請求權,不過,抵押權人不能請求向自己返還,而應當請求向抵押人返還。②筆者認為,抵押權不適用返還請求權,其理由在於,其一,抵押權人不佔有抵押物,不會發生抵押物自抵押權人處被他人無權佔有或侵奪的情形;其二,即使抵押物被他人無權佔有或侵奪,由於抵押權並非必然需要實現之權利,故抵押人一般不會因意圖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而怠於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這說明,因抵押人意圖損害抵押權人的利益而怠於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的發生幾率並不高,因此,不必賦予抵押權人以抵押物返還請求權。但是,如果抵押人怠於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則抵押權人可以代位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過,其只能請求無權佔有人向抵押人返還,而不能請求向自己返還。

C. 返還原物請求權和佔用返還請求權的區別

(1)請求權人不同。①前者(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請求權人須為物權人。②後者(佔有回復請求權)的請求權人須為佔有人(是否物權人在所不問)。
(2)構成要件不同。①前者僅要求相對人為無權佔有人(其無權佔有的原因在所不問)。②後者要求佔有人的佔有被「侵奪」,無侵奪,則無佔有回復請求權。例如,甲的手機丟失,被乙拾得,甲對乙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但甲對乙無佔有回復請求權。再例如,甲將房屋出租給乙,租賃兩年,期滿甲不願出租,乙拒不返還。甲對乙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但甲對乙無佔有回復請求權。
(3)被請求的對象不同。①前者被請求的對象為現時的無權佔有人。②後者被請求的對象為佔有的侵奪人及其繼受人(有時,即使對有權佔有人,亦可行使佔有回復請求權)。例如,甲將房屋出租給乙,租賃期間,甲請人把乙趕走,自己住進該房屋。甲是房屋的所有權人,甲對房屋系有權佔有,但甲侵奪了乙的佔有,乙可對甲行使佔有回復請求權。
(4)權利行使期限不同。①前者不適用訴訟時效,也不適用除斥期間.②後者適用1年的除斥期間,應自侵佔之日起1年內行使。
(5)功能與效力不同。①返還原物請求權的功能在於保護物權人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具有保護的終局性。②佔有回復請求權的功能在於維護財產秩序,保護社會和平,限制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剝奪他人佔有;但是,佔有回復請求權對無權佔有的保護不具有終局性,無權佔有人行使佔有回復請求權後,並不能終局保有佔有利益,在權利人請求時,無權佔有人應當依照《物權法》第243條的規定向權利人返還佔有物及其孳息。

D. 民法中的佔有返還請求權和返還原物請求權

個人認抄為,這只是一道襲題,並不是實踐。所以明白兩點就行,第一,乙作為所有權人,他所享有的返還原物請求權;而甲作為佔有人,享有的是佔有返還請求權。第二,乙當然可以直接向丙主張返還原物請求權,但是並不能向丙主張佔有返還請求權,因為乙不享有這項權利,所以乙想行使佔有返還請求權的話,就需要從權利人甲那裡受讓該權利。(若是實踐,沒人會願意多此一舉。)

E. 佔有物返還請求權與返還原物請求權是同一概念嗎 如果不是,那他們是否都受一年除斥期間的限制呢

不是,不受期間限制的。

1、佔有返還請求權是佔有被侵奪而對侵奪人行使的一種返還請求權,其立法基礎是保護佔有的事實狀態不被任意破壞,所以被侵奪人是有權佔有還是無權佔有在所不問,也就是說無權佔有人的佔有也不能被任意侵奪,而是要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由於佔有本身不是權利,其受保護的程度較低,所有有除斥期間的限制。

2、返還原物請求權是物權人之佔有權能受到侵害而對侵害人行使的一種返還請求權,其立法基礎是保護物權人的物權,因此返還原物請求權屬於物權請求權的一種。所以只有享有物權的人才有返還原物請求權。如所有權人、質權人。因物權具有絕對性、對世性,一般情況下物權的保護不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所以返還原物請求權沒有1年的除斥期間。

舉例:

甲的手機丟失被乙撿到,乙使用期間被丙盜走。則:乙的佔有被丙侵奪,雖然乙是無權佔有人,但丙亦無權侵奪乙對手機的佔有,因此乙對丙享有佔有返還請求權。但有1年除斥期間的限制。

甲的所有權先後被乙和丙侵害,甲可以對丙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由於手機是甲的,其所有權不會因時間而消滅,所以甲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不受任何期間的限制。

(5)對物的所有權和返還原物請求權擴展閱讀

費用負擔。對於返還原物及孳息的費用,究竟應當由物權人負擔還是應當由相對人負擔,學者們的觀點並不一致:

「物權人負擔說」認為,物權人行使返還請求權,應當自己取回其物,相對人僅負有容忍的義務,費用當然由物權人負擔;「相對人負擔說」認為,相對人應以積極的作為的方式完成移轉佔有的交付義務,並承擔移轉佔有的費用;

「分別負擔說」認為,在無權佔有是由相對人自己的原因造成時,相對人應自己承擔費用完成移轉佔有的義務,但在無權佔有是由物權人或他人的原因造成時,相對人僅負容忍物權人取回其物的義務,而不必負擔返還費用;

「共同負擔說」認為,在無權佔有非因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所造成時,應依公平原則,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分擔返還費用。筆者認為,在無權佔有是因可歸責於相對人的原因造成時,應由相對人負擔返還的費用;

在無權佔有是非因可歸責於相對人的原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的過錯等)造成時,應考慮該返還是否對雙方當事人有益,對雙方有益的,應由雙方當事人分擔返還費用;僅對一方當事人有益的,應由收益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返還費用。

F. 返還原物請求權和佔用返還請求權的區別

物權返來還請求權,是物權請自求權之一,是指權利人對無權佔有者,可以請求返還所有物的權利。
1.
《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佔有不動產或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此即為關於權利人的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規定。
2.
所謂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是指合法佔有人的佔有物被侵佔時,可以請求侵佔者返還佔有物的權利。《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對此進行了規定。
3.
物權返還請求權和佔有物返還請求權的區別在於:前者是基於物權的絕對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來的一種請求權,其作用主要是使物權效力得到維護。
4.
後者是基於佔有事實,如租用、借用等事實,其作用僅僅在於恢復佔有人對物的佔有,維護社會穩定的秩序,並不涉及佔有物的權利歸屬問題。
5.
兩者在有些情形下會出現競合,如出租物被第三人侵佔,出租人作為物權所有人可以適用返還原物請求權來實現其權利,同時出租人也是間接佔有人也可以適用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G. 民法中的佔有返還請求權和返還原物請求權

1、不一樣,前者為物權返還原物請求權(保護物權人),後者為佔有保護返還原物請求權(保護佔有人),現在合法佔有人是丙,前佔有人甲可以請求而乙無權以佔有請求返還,甲丙之間才會存在佔有返還。
2、乙是所有權人對丙有原物返還請求權,對甲有佔有返還請求權。前者為物權對世誰佔有找誰,後者相當於債權,只有相對方有權要求,第三人無權。
3、至於最後一問上面其實已經解釋了,無論佔有人是善惡意都可以行使,但只有甲有佔有返還請求權。

H. 民法中的佔有返還請求權和返還原物請求權

權返還請求權與佔有物返還請求權都有保護物權的功能。但兩者並不是同一性質的請求權,物權返還請求權是所有人以及其他物權人依法享有的要求無權佔有其物或侵奪其物的人返還該物的請求權。

基於物權的絕對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來的一種請求權,起作用主要是使物權效力得到維護。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是佔有人於其佔有物被侵奪時,可以請求返還其佔有物。佔有保護請求權基於佔有事實,如租用、借用等事實,其作用僅僅在於恢復佔有人對物的佔有,維護社會穩定的秩序,並不涉及佔有物的權利歸屬問題。

其主要區別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物權返還請求權,旨在保護所有權,以所有權人為請求權主體,而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旨在保護佔有,以佔有人為請求權主體。

二、物權返還請求權以無權佔有為要件,而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以佔有物被侵奪為要件。

三、物權返還請求權,於訴訟上行使時,原則上以一般訴訟程序為之,而佔有物返還請求權之保護貴在迅速,其程序力求簡便,故其大都適用簡易程序。

四、因物權返還請求權屬於終局、確定性保護的請求權,主張此項請求權通常較佔有物返還請求權更為有力,但佔有物返還請求權與所有人之物上請求權的目的與效力不同。就舉證責任而言,主張佔有物返還保護請求權較為有利。

五、物權返還請求權原則上不適用消滅時效(包括訴訟時效),或適用長期消滅時效,佔有保護請求權不僅適用消滅時效,而且適用短期消滅時效,通常為一年。

I. 在所有權人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時,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了,是不是所有權人就喪失了請求返還原物的權利

首先,天然孳息的歸屬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歸用益物權人,無用益回物權人的歸所有權人。答所以有權要求返還小牛。
其次,義務以可能為前提,返還原物請求權以原物或孳息存在為前提。小牛已經滅失,不能再要求返還。
再次,相對人是善意時,只能要求返還現存利益,不能要求補全損失。所以不能要求賠償小牛的價款。

J. 返還原物請求權和佔用返還請求權的區別

《物權法》第245條規定的是佔有回復請求權,而不是返還原物請求權。《物權法》第34條才是規定了返還原物請求權,這兩個請求權可以發生竟合。例如:甲的手錶被乙搶走,甲既可以對乙行使佔有回復請求權,也可以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但這兩個請求權系屬不同的請求權,具有以下主要區別:

1.法律依據不同

佔有回復請求權的請求權基礎是《物權法》第245條;返還原物請求權的依據為《物權法》第34條。

2.請求權人不同

佔有回復請求權的請求權人為佔有人,不要求是物權人;返還原物請求權人必須是物權人。

3.要件不同

佔有回復請求權以佔有被「侵奪」為要件;返還原物請求權以相對人為「無權佔有人」為構成要件。

4.權利行使的期限不同

佔有回復請求權應在「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行使不受時間限制或者受長期時效期間的限制。

5.目的和效力不同

佔有回復請求權具有維護財產秩序,保護社會和平,限制權利人以私力救濟剝奪無權佔有的規范目的;

物權返還請求權的規范在於保護物權人對物的圓滿支配狀態。無權佔有人在行使佔有回復請求權後,並不能繼續保有佔有的利益,在權利人請求時,無權佔有人應當依據《物權法》第243條的規定向權利人返還佔有物及其孳息。

(10)對物的所有權和返還原物請求權擴展閱讀:

佔有回復請求權內涵:

內涵

善意佔有人就佔有物所支出的費用,對於回復請求權人有下列償還請求權。

第一,必要費用。《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三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佔有人佔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佔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由此可知,善意佔有人因保存佔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得向回復請求權人要求償還。所謂必要費用指為物的維護及保存所支出通常的必要費用,例如修繕費、飼養費等。

必要費用以佔有人所支出的金額為准,但其中一部分為必要費用,一部分為非必要費用,僅就必要費用使用。

學說上有所謂的特殊必要費用亦即所謂的臨時必要費用,如房屋遭地震、汽車被洪水淹沒而支出的修繕費用,此種費用善意佔有人仍有求償權。

第二,有益費用。有益費用指善意佔有人因改良佔有物支出的費用。我國《物權法》對無權佔有人有益費用的求償問題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依據民法理論,善意佔有人對有益費用可以求償,但應當

法律性質

多有學者認為佔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性質系屬於一種法定債的關系,原則上應適用債法的相關規定,例如,債權可以讓與、債權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等。

(一)規范目的佔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之間有保管、租賃、用益物權等關系或有其他正當法律關系時,佔有人就佔有物所負擔的義務以及享受的權利可以依照相應的法律關系解決。

但是如果沒有正當的法律關系或者該法律關系無效或被撤銷時,那麼佔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何確定,不免發生爭議。在一定的情況下,可以適用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的規定,但仍不能充分的解決問題,

所以《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二百四十三條、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了佔有回復請求權。

《物權法》關於佔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的權利義務的規定屬於特殊規定,其目的在於充分保護善意佔有人,促進物盡其用。

(二)法律性質多有學者認為佔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性質系屬於一種法定債的關系,原則上應適用債法的相關規定,

例如,債權可以讓與、債權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等。但筆者認為佔有人與回復請求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區分的定性,不能一概認為屬於債權關系應當適用債法的相關規定。

在佔有物的現存增加的價值的范圍內 。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佔有回復請求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返回原物請求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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