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西周的土地所有權
『壹』 給我夏商西周的土地是私有制的答案(老師要我們開辯論會急!!!!!!!!!!)
夏商西周時代是奴隸社會,因此,其土地所有制是奴隸主國家所有制。《詩經·小雅·北山》中所說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就是這一時期土地制度的本質特徵。
夏商西周時代的「井田制度」,是把土地分配給單個家庭,並定期實行重新分配的制度。「井田制度」是我國奴隸社會最基本的土地制度,是奴隸制國家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這種起源於原始社會末期農村公社的土地制度,在進入階級社會以後,形式猶存,而性質已變。
夏商西周時期實行的「井田制」
夏商西周時期之所以要實行「井田制」,是因為奴隸制國家為了在分配土地、計算封地大小時保持均平,避免紛爭,同時也是為了便於監督奴隸勞動,而把土地劃分成一塊一塊的方田,由於這種由許多「豆腐方塊」組成的田地形狀很像井字,故稱「井田」。
商代的甲骨文中,有許多田塊整齊的象形文字,這種象形文字,證明了「井田制度」的存在。現將甲骨文中各種「田」字的象形文字錄之如下:
夏商西周時期,在不同時期和不同地區,「井田」的劃分形式是不一樣的。現分述如下:
(1)十夫為井:出自《周禮·遂人》的「十夫有溝」。這就是說,在王畿的「遂」內,由十夫構成一個耕作單位,從「溝洫制度」來說,是「十夫有溝」。從「井田制度」來說,就是「十夫為井」,井間有溝了。
按照這種形制劃分的「井田」,並沒有公田和私田之分。這是因為王室的「籍田」就設在靠近「遂」的甸內。遂內之人的住處處籍田相距不遠,除了在平時耕種遂內之田,被「征斂其財賦」以處,農忙時被臨時抽調到王室公邑的「籍田」上去助耕。由於「籍田」就是王室管理的大公田,所以對周王直接領地上的遂內之人,就無需再設十家共耕的小公田了。據《考工記》鄭註:「周制,畿內用夏之貢法,稅夫,無公田」。
(2)九夫為井:出自《周禮·考工記·匠人》:「為溝洫,九夫為井。」井以上則是逢十遞進,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十為終,終十為同。《周禮·地官·小司徒》中說:「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並以上是四進制。
(3)十夫有溝:十夫有溝是鄉遂制,而九夫為井則是都鄙制。十夫為井僅行於王畿的六遂之內;而九夫為井則行於王畿公邑、六遂以外的餘地和諸侯國內。鄉遂制,無公田;都鄙制,則有公田。
(4)八夫為井:商制是八夫為井,齊承商制,也是八夫為井。而周、魯、衛,則是九夫為井的地區。齊國在西周初期產行八夫為井的商代舊制,井以上都實行四進制,這種井田是有公田的。
春秋時期,無人肯盡力於公田,這種制度就維持不下去了。於是統治者不得不把公田分給農戶去種,在管仲的建議下,實行「相地而衰征」,這樣有公田的井田就變成無公田的井田了,八夫為井就變成九夫為井了。
總之,井田制的形式並非整齊劃一的,而是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內有不同的形式。
井田制的土地分配
1、井田制的土地所有權和分封制
奴隸制的土地所有權為奴隸主階級所有。奴隸主階級的最高政治代表——國王,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國王憑借政治上至高無上的統治權力,把土地層層分封給諸侯、卿大夫等各級貴族。各級貴族是封國和采邑、土地和臣民的實際佔有者。奴隸主階級把他們統治的國家,叫做「公」,因此,土地被稱作「公田」,而「私田」則是分配給「庶人」作為生活資料來源的份地,是維持「庶人」生命活動和人口生產的最起碼的生產資料。
2、井田制土地的定期分配
根據《周禮·地官》有關條文的記載,當時分配份地有兩種辦法:
(1)遂人法:《周禮·地官·遂人》中說:「辨其野之士,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裡。上地,夫一廛,田百畝,菜五十畝,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畝,萊百畝,余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畝,萊二百畝,余夫亦如之。」這里所說的「夫」是正夫,即一戶之長。假如這個家是五口之家,這個夫就是有父母妻子的,夫自身則是一家的主要勞動力。這里所說的「余夫」是和「正夫」相對而言的,意思是剩餘的勞動力。正夫的子弟,已娶妻,但並未分居的,亦稱作余夫。這里所說的「廛」,指的是房屋,「夫—廛」表明井田制中的土地分配還包括房屋的更換。這里所說的「萊」,指的是撂荒地,在土地分配中「萊」的畝數不同,正是用以調劑土地質量的不同。這里所說的「余夫亦如之」,是說「正夫」分得的田是百畝,而「余夫」則是二十五畝,這個「余夫亦如之」,指的是「余夫」所分得的田和萊的比例和正夫相同。即「余夫」上地得三十七點五畝,以二十五畝為田,十二點五畝為萊。中地得五十畝,半田半萊。下地得七十五畝,二十五畝為田,五十為為萊。
(2)大司徒法:《周禮·地官·大司徒》中說:「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溝之,以其室數制之,不易之地,家百畝;一易之地,家二百畝;再易之地,家三百畝」。鄭眾解釋說:「不易之地,歲種之,地美,故家百畝;一易之地,休一歲乃復種,地薄,故家二百畝;再易之地,休二歲乃復種,故家三百畝。」這是適用於都鄙的土地分配製度。所謂都鄙,也就是「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這種分配土地的辦法,是以受田畝數的多寡來調劑土地的好壞。這種土地分配製度,要實行定期的重新分配,其重新分配的時間,按照《公羊傳》何休的註解,也就是「三年一換土易居」。其目的是「肥饒不得獨樂,磽角不得獨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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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夏商西周時期 土地為什麼屬於國家
夏商周都是實行的井田制。井田制是中國古代社會的土地國有制度,商時有文字記載,西周時盛行。那時,道路和渠道縱橫交錯,把土地分隔成方塊,形狀像「井」字,因此稱做「井田」。井田屬周王所有,分配給庶民使用。領主不得買賣和轉讓井田,還要交一定的貢賦。領主強迫庶民集體耕種井田,周邊為私田,中間為公田。而其實質是一種土地私有制度。(夏商西周,一切土地屬於國家)。
夏商周即中國夏朝、商朝、周朝三個朝代的簡稱。
夏朝(約前21世紀—約前16世紀 )是中國史書中記載的第一個世襲制朝代。一般認為夏朝是多個部落聯盟或復雜酋邦形式的國家。夏時期的文物中有一定數量的青銅和玉制的禮器,年代約在新石器時代晚期、青銅時代初期。
商朝,又稱殷、殷商,是中國歷史上的第二個朝代,是中國第一個有直接的同時期的文字記載的王朝。夏朝諸侯國商部落首領商湯率諸侯國於鳴條之戰滅夏後在亳(今商丘)建立商朝。之後,商朝國都頻繁遷移,至其後裔盤庚遷殷(今安陽)後,國都才穩定下來,在殷建都達二百七十三年,所以商朝又稱為「殷」或「殷商」。
周朝(前1046年—前256年)是中國歷史上繼商朝之後的朝代。周亦為「華夏」一詞的創造者與最初指代。周朝共傳30代37王,共計約791年,另一說是868年,兩者相差近一百年,問題在於周朝的建國之年一直無法確認。
周朝分為「西周」(前11世紀中期-前771年)與「東周」(前770年-前256年)兩個時期。西周由周武王姬發創建,定都鎬京(宗周),成王五年營建東都成周洛邑;公元前770年(周平王元年),平王東遷,定都雒邑(成周),此後周朝的這段時期稱為東周。
『叄』 中國'自夏商西周起,土地制度,改革,所有制變化,時間順序
夏商周:井田制,奴隸社會公有制
春秋戰國:井田制向封建主義私有制過渡
秦漢隋唐元明清:封建主義土地所有制
『肆』 夏商西周和中國古代的土地所有制是什麼
井田制,封建土地私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