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所有權證明
1. 房子遺產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急!
一.那這個房子的所有權,
是只屬於外婆?
還是外婆+4個子女?
比如房子值50萬,是如何分割的?
答 1 房產所有權認定 婚後財產屬於共有
2 購買方式 購買細節即便有證據證明子女出資 除借款買房外都以贍養認定
意思就是 即便其他子女出資了 在司法實踐中也會認定其為贍養出資 而非房子的共有人
3 遺產繼承的份額 外婆得50萬中25萬的一半;剩餘25萬的一半17.5萬由外婆和4個子女平分。
我補充下 外婆一直對房屋有居住權 所以遺產繼承後 很可能是折價補償其他4子女
二、若只有子女A多年來在盡贍養外婆的義務,有一些證據,
外婆也願意把房子在過世後完全給A
子女B/C對房子沒興趣,基本上屬於放棄
但子女D要出來爭搶房子,這種,法律上一般是怎麼處理呢?
答 1 要區分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
2 目的 外婆如果願意將房子以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形式給女A 就不涉及對外婆盡贍養義務的多少問題 但僅限於 外婆繼承的份額和外婆個人份額
3 子女B C 如果放棄繼承權 應明示 繼承權不能以默示形式放棄
4 子女 D 如果屬繼承人范圍 有權主張自己的繼承權 在司法實踐中 4個子女 都應為訴訟當事人 子女D如果是原告 訴訟過程中 B C 外婆必追加成原告 在庭審時 B C可以明示其放棄繼承權
三、那個房子即將拆遷,子女A想要新房子,
現在是否可將老房子由外婆過戶給子女A?
外婆是否有完全支配這個房子的權利?
如何操作?
答 1 我們不能假設 為了說明必須假設 如果外婆遺囑有效 法院做出相關判決可以作為 房產證變更登記的根據 但具體誰是房屋所有權人 誰又對其他子女做現金補償 是具體到判決內容的 所以沒法解答
2 在判決前 外婆無權處分房產 子女也無權
3 具體到司法實踐 還需你提供更多的信息 比如誰起訴 證據情況 外婆的遺囑
補充問題總結回答 樓上幾位 回答都出現了問題 最重要的就是 外婆無權處分這個所謂的50萬的房產!
這個房產按房產證肯定是 外公和外婆共有財產 外公的婚前子女繼承外公的份額
外婆還沒去世 不發生繼承 實質上就是對外公的遺產進行分割
樓主最後給出的 字母有誤 假設A有繼承權 按法定繼承 肯定是平均分配
如果 遺囑繼承 肯定走遺囑
假設A無繼承權 自然也不涉及繼承問題了
2. 遺產繼承公證在哪兒辦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辦理繼承公證需要注意以下事項:1、所有法定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並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2、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3、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4、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5、繼承按遺產總額2%收費;6、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並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並加蓋印章(原件)。
3. 遺產中房屋所有權的轉移
廣東胡律師:
補充回答:你所說的這個是遵循《繼承法》原則的。
被繼承人去世那一刻開始他的遺產,過不過戶都歸他的繼承人所有。
4. 關於遺產公證怎麼做
一、填寫《公證申請表》根據你的申請要求,用鋼筆內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二、提交容證明材料1、法定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若是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2、在被繼承人(死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3、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4、親屬證明。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並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並加蓋印章(原件)。
5. 繼承遺產有所有權嗎
有。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法律之所以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就是因為被繼承人死亡前,被繼承人的財產還屬於被繼承人自己所有。當繼承人死亡時,其財產變成了遺產,遺產分割前,屬於繼承人共有,分割後,繼承人取得了其分割的遺產份額的所有權,包括遺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各項權利。
《繼承法》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6. 有了有效遺囑為證明,物權所有權算是成立了嗎我知道是沒有處分權但是物權的主成分還是存在的嗎
我幫你分析下。
物權法規定,通過遺囑可以繼受取得不動產,而不需要登記要件。也就意專味著在遺屬囑生效時你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但是之後法院作出了判決,如果這是個確權判決,判決生效時所有權就歸第三人了;如果是判決變更登記,即給付之訴,那麼直到第三人去房產局變更登記了,所有權才轉移給第三人。簡而言之現在房子的所有人不是你,而是第三人了。
你現在可以採取的救濟措施。
1、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請求法院撤銷判決書,恢復權利原裝。
2、向法院起訴房產局,請求消除錯誤登記,變更登記給你。
3、直接起訴騙你房子的人,請求返還財產。
你手裡的遺囑現在只能作為書證使用。
房產價值比較大,你還是請一個律師比較穩妥。
7. 遺產權屬證明
你好,在沒有立遺囑和贈與的情況下,遺囑是按照法定繼承原則分配的內。按照法定繼承,容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你的父親已去世,你可以代位繼承你父親的份額,這樣能夠繼承你爺爺遺產的有你,你的5個姑姑,你的奶奶(如果還在世),其中你的大爺是沒有繼承權的,即使以後發生糾紛,法院也不會判決給他,你不用擔心。如果你確實有疑慮,建議你讓你爺爺立一份遺囑,將他的遺產百年之後贈與給你。
8. 請問遺產的所有權證明材料是指什麼
政府部門或相關部門出具的證明也可以
比如房產證等
9. 遺產繼承公證怎麼辦
《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四條公證事項由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受理。
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事項,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託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9)遺產所有權證明擴展閱讀:
處理方式
出具繼承權公證之前,對未經公證的遺囑的處理方式。
繼承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據此可知,遺囑如無違反法律之處,遺囑繼承應優於法定繼承。
在當事人申辦繼承權公證時,如被繼承人生前立有未經公證的遺囑,必須首先要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方能辦理繼承權公證,在能認定遺囑效力的前提下,必須出具遺囑繼承權公證書,如按法定繼承權公證則極有可能侵犯遺囑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例如,甲生前立有未經公證的遺囑,指定女兒乙一人繼承房產,某公證處在確定了其他法定繼承人都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後,依法定繼承方式為乙出具了繼承權公證書。
大多數人都會認為此結果與甲的遺囑意願相同,沒有不妥之處,但就是這種法定繼承方式為乙日後單獨處分該房產設置了障礙,致使乙不能單獨處分繼承到的房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條款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確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會出現三種情況:
一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有爭議又難以達成一致協議的,則遺囑的法律效力必須經法院的審理方能確認,公證處無權僅憑幾個無利害關系證人的證言就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
二是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有效性雖有爭議,但最終達成了一致的遺產分配協議的,在向所有的法定繼承人落實了協議的真實性後,公證處可以依法定繼承方式出具繼承權公證書,遺產的分配份額依協議而定;
三是所有的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無爭議,且向公證處出具了無爭議聲明,只有在此情況下公證處才能直接認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此時出具的就是遺囑繼承權公證書。
決不能因為法定繼承的結果與遺囑指向的是同一人而採用法定繼承方式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