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物品所有權
① 刑法第幾條規定不能非法沒收私人物品
刑法對物權的分層次保護
1.刑法對所有權的保護
刑法第二條規定了刑法的任務就是要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其中的財產當然含有包括所有權在內的民事權利,這是我國刑法對物權保護的概括性闡述。此外,刑法規范將以搶劫、搶奪、盜竊、詐騙、哄搶、侵佔、毀壞、貪污等方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的行為規定為犯罪,此即以刑罰威懾方式對所有權保護的體現。
2.刑法對用益物權的保護
物權法對用益物權的界定為: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物權法除簡要介紹了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等用益物權外,還專門規定了幾種主要的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及地役權。與此相關的是刑法中設定了如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環境監管失職罪、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濫伐林木罪、非法佔用耕地罪、破壞生產經營罪以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等罪名。上述罪名從不同角度體現了刑法對用益物權的保護。
3.刑法對擔保物權的保護
擔保物權包括了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刑法規范體系中就如行為人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以及擔保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等情形分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上述規定從一定意義上講也是對擔保物權人權利的保護。
4.刑法對佔有的保護
依據學界的觀點,佔有是人對物的事實上支配、控制的狀態。一般認為,佔有的標的以物為限,物之外的其他財產權(如專利權等)不能成立佔有;佔有可以產生事實上和權利上的推定,這就是佔有推定原則;佔有是一種既成的事實,即使這種事實與其他當事人的權利相抵觸,也不應該再受到非法的侵害。正是出於這種考慮,物權法規定了返還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損害賠償等保護佔有的請求權。刑法規范體系對於佔有的保護則更帶有全面性。刑法在諸多犯罪對象為公私財產所有權的罪名中,並不要求行為人以直接從所有人手中獲取為必要,甚至不以從合法持有者手中取財為要件,即只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了侵害行為,就有可能構成犯罪。可見刑法對「佔有」的保護是先於物權法而存在的。
② 私人物品長期擱置於公共場合是否丟失所有權
您好,私人物品如果長期擱置將被認定為遺失物,我國目前只規定侵佔遺忘物,但沒有規定遺失物。因為長期擱置的話,將成為無主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