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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的所有權歸

發布時間: 2020-12-24 14:53:16

Ⅰ 車輛所有權歸屬

根據《民法通則》等先關規定,車輛的所有權一般以《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確認的車主為准。對方幫你買車的行為系另一法律關系。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Ⅱ 如何認定機動車所有權

以登記行為確定車輛所有權。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車子的所有權歸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三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四條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六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七條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Ⅲ 如何認定機動車所有權

機動車行駛證上的登記車主,一般是作為機動車所有權人的依據,在遇到特殊情況時,還應以實際出資人作為確定機車所有權的有力依據,而不應以公安機關的機動車登記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標志。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不準予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的登記,它與不動產(如房屋或土地)登記的性質是不同的,現行的機動車登記僅是一種行政管理手段。

Ⅳ 該輛汽車的所有權歸誰

車輛歸丙所有,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車輛所有權轉移以交付為准。
李四的損失由丙承擔。車輛毀損蔑視的風險由丙承擔,因為已經交付所有權轉移,車輛的毀損滅世風險由所有人承擔。
其他人可以通過合同要求張三承擔違約責任。

Ⅳ 機動車登記在誰的名下,就歸誰所有嗎

是的。

通常情況下,以車輛的買賣合同、交付憑證、購車發票(收付款依據)以及其他相關內資料作為所有容權歸屬依據,不能簡單地以車輛行駛證上登記車主來判斷機動車的所有權。

我國《民法通則》第72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車子的所有權歸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機動車的有關技術數據與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的數據不符的,車輛管理所將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2、機動車涉及未處理完畢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或交通事故的,將不能辦理轉移登記。

3、申請轉移登記的機動車,超過檢驗有效期限,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4、車輛管理所在受理機動車登記申請時,對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記的理由。

Ⅵ 車輛所有權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定買賣合同中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有關答復,機動車所有權應從交付時起轉移。因此,車輛的所有權應該是歸你妻子所有!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Ⅶ 車輛的登記車主與實際出資人不一致,如何認定車輛所有權的歸屬

如實際出資人承擔了購車費用且車輛已交付,車輛的所有權應該歸屬於實際出資人。原因:

  1. 物權取得須合法;物權取得的方式必須合法,如買賣、贈與、繼承等,在登記車主與實際出資人對車輛歸屬有爭議的情況下,因實際出資人承擔了購車費用並且獲得該車輛,其取得的方式具備物權須合法取得這一核心要件,

  2. 交付是車輛所有權發生變動的要件;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 車輛行駛登記僅是行政管理手段,不具備物權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問題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復函》中也支持了這種觀點。

Ⅷ 車輛所有權如何確定

目前沒有所謂的機動車產權證,只有由車管所在車輛上牌時核發的登記憑證。但登記證書並不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文件,其實屬准予上路行駛的行政證明。

實踐中,很多人誤以為「綠本」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文件。但實則不然。
《公安部關於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98號)規定:「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的登記。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在辦理車輛牌證時,憑購車發票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的法律文書等機動車來歷憑,確認機動車的車主。因此,公安機關登記的車主,不宜作為判別機動車所有權的依據」。
《公安部關於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時間問題的復函》(公交管〔2000〕110號)規定:「根據現行機動車登記法規和有關規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准予或者不準予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因此,將車輛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的時間作為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時間沒有法律依據」。
可見,「綠本」並不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文件,其實屬准予上路行駛的行政證明。
那麼,實踐中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會誤解「綠本」是車輛所有權的法律證明文件呢?這可能是因為,「綠本」上載明的車輛所有人多為實際車主,二者發生不一致的情形限於少數特定場合。在不存在異議的情況下,「綠本」上載明的車輛所有人可初步推定為實際車主。
當車輛所有人與實際車主發生不一致情形(在汽車融資租賃、經營性租賃、掛靠、借用、共享、租牌等場景中)時,應如何判定車輛真實所有權的歸屬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案件中車輛登記單位與實際出資購買人不一致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規定:「本案被執行人即登記名義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對其名下的三輛機動車並不主張所有權;其與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島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簽訂的協議書與承諾書意思表示真實,並無轉移財產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購買該三輛車的財務憑證、銀行賬冊明細表、繳納養路費和稅費的憑證,證明第三人為實際出資人,獨自對該三輛機動車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因此,對本案的三輛機動車不應確定登記名義人為車主,而應當依據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確定歸第三人所有」。
因此,應根據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確定車輛所有權歸屬。在確定車輛真實所有權過程中,可以考慮汽車公示網提供的所有權公示服務,一方面對所有權證明資料進行數字存儲,另一方面對外公示,明晰車輛所有權。

Ⅸ 車輛歸屬,所有權

你好,車子如果是登記的你的名字,車子的所有權就是你的,你自己可以做決定的。

Ⅹ 在網上買的車,車輛所有權歸誰

你在網上買的車,車輛所有權應當歸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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